卫健委行政许可母婴保健职业医师护士注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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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行政许可母婴保健职业医师护士注册变更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换发流程

  不属于许可范围、不属于本机关职权的,不予受理﹙5个工作日内﹚ 1、申报 申请人提供申报材料﹙材料 5 件收费:免费﹚

 2、是否受理﹙5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要求,予以办理 3 审核 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4、培训、考试、考核 由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 5、决定 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决定是否予以发证

 2、是否受理 ﹙5 个工作日内﹚

 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有关需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补充﹙5 个工作日内﹚

 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要求,予以办理 3、审核 ﹙1﹚材料审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现场审核:按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进行审核核实

 4、决定 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发证

 1、申报 申报机构提供申报材料﹙材料 5件﹚收费:免费 不属于许可范围、不属于本机关职权的,不予受理﹙5 个工作日内﹚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换发流程

 否

 是

  执业医师注册

 法定期限:30 个工作日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办理部门:卫健委医政科

  办理地点:xx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申 申

 请 申请人向卫健委计局申请 受 受

 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受理 审 审

 核 现场审核材料 注 注

 册 予以注册,并发给卫计委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 件 不 予 注 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 法 院 提 起 诉讼。

  申请材料:1、首次注册申请表 2 份 2、体检表 1 份(注册在中心医院、中医院、二院的人员提供本院结果,注册在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需提供 xx 市中心医院体检单)

 3、聘用证明 2 份 4、身份证复印件 1份(正反面)

 5、医疗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 份 6、医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资格证未下发,可提供授予医师资格审核表原件及复印件代替)

 7、小 2 寸照片 1 张

 执业医师变更(变更执业地点)

 法定期限:30 个工作日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办理部门:卫健委医政科

  办理地点:xx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申 申

 请 申请人向卫健委计局申请 受 受

 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受理 审 审

 核 现场审核材料 变 变

 更 予以变更注册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申请材料:1、执业医师变更注册表 2 份 2、聘用合同 1 份 3、体检表 1 份(注册在中心医院、中医院、二院的人员提供本院结果,注册在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需提供xx 市中心医院体检单)

 4、身份证复印件 1份 5、医师资格证、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6、执业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执业医师变更(变更执业范围)

 法定期限:30 个工作日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办理部门:卫健委医政科

  办理地点:xx 市 服务电话: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申 申

 请 申请人向卫健委计局申请 受 受

 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受理 审 审

 核 现场审核材料 变 变

 更 予以变更注册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申请材料:1、执业医师变更注册表 2 份 2、聘用合同 1 份 3、体检表 1 份(注册在中心医院、中医院、二院的人员提供本院结果,注册在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需提供xx 市中心医院体检单)

 4、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5、医师资格证、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6、执业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7、学历或者培训考核合格证明(以下材料提供其中之一即可)

 ①取得注册执业范围以外、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验原件,交复印件)

 ②在省卫生计生委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后,提交《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申请表》及《医师变更执业范围业务培训考核证明》。

 执业医师变更(变更执业类别)

 法定期限:30 个工作日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办理部门:卫健委医政科

  办理地点:xx 服务电话: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申 申

 请 申请人向卫健委计局申请 受 受

 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受理 审 审

 核 现场审核材料 变 变

 更 予以变更注册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申请材料:1、申请人到原医师执业证书注册机关申请注销。

 2、注销后到市卫生计生委申请注册并提交如下材料:

 (1)执业医师变更注册表 2 份 (2)聘用合同 1 份 (3)体检表 1 份(注册在中心医院、中医院、二院的人员提供本院结果,注册在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需提供xx市中心医院体检单)

 (4)身份证复印件 1份 (5)医师资格证、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6)执业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执业护士注册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办理部门:卫健委医政科

  办理地点:xx 服务电话: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第八条 申 申

 请 申请人向卫健委计局申请 受 受

 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受理 审 审

 核 现场审核材料 注 注

 册 予以注册,并发给卫生部统一印制的《护士执业证书》 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 书 面 说 明 理由。

 申请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2、《辽宁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一份; 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证明材料; 7、拟聘用机构所在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 6 个月内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9、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10、医疗机构出具的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 8 个月以上护理(助产)临床实习的《辽宁省护士执业注册临床实习证明》; 11、正面免冠白底 2 寸彩色近照 1张(与《辽宁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照片同版); 12、省外高等学校毕业生需提供“学信网”查询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省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需提交学籍档案。

 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①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②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 2 年的。

 重新申请注册时,需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 3 年的,还应当提交在我省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院接受 3 个月临床护理(助产)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14、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 3 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在我省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院接受 3 个月临床护理(助产)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护士变更注册

 法定期限:7 个工作日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办理部门:卫健委医政科

  办理地点:xx 服务电话: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第九条

 申 申

 请 申请人向卫健委计局申请 受 受

 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受理 审 审

 核 现场审核材料 变 变

 更 予以变更注册 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为其 办 理 变 更 手续。

 申请材料:1、《辽宁省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护士延续注册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办理部门:卫健委医政科

  办理地点:xx 服务电话:

  实施依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 申

 请 申请人向卫健委计局申请 受 受

 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受理 审 审

 核 现场审核材料 注 注

 册 予以延续注册 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申请材料:1、《辽宁省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3、获准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 6 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注册在中心医院、中医院、二院的人员提供本院结果,注册在其他医疗机

  构的医师需提供 xx 市中心医院体检单)。

 护士注销注册

 法定期限:即时办理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办理部门:卫健委医政科

  办理地点:xxxx 服务电话: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第十条

 申 申

 请 申请人向卫健委计局申请 受 受

 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受理 审 审

 核 现场审核材料 注 注

 销 予以注销注册 即时办理 申请材料:1、《辽宁省护士注销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3、若因护士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申请注销的,所在的医疗机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4、如非本人办理需要双方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医疗机构设置批准

 法定期限:30 个工作日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办理部门:卫健委医政科

  办理地点:xxxx 服务电话

 实施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申 申

 请 申请人向卫健委计局申请 受 受

 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受理 审 审

 核 现场审核材料 核 核

 准 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申请材料: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重点是污水污物处理方案、资信证明、人员配备);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包括选址依据、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共用设施情况、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关系、占地和建筑面积)

 4、《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人登记表》设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填写〈登记表〉); 5、拟选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及房屋使用意向证明;(若自有产权、房照复印件;若他人产权、租赁意向协议及房照复印件)。

 补充材料(单独装订成册,封面标明申请人联系方式):

 1、相关规章制度和诊疗规范(附后)

 2、房屋证明及使用证书; 3、房屋使用协议; 4、申请人身份证明; 5、申请人非在职证明; 6、申请人身体健康证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 7、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 8、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 9、申请人技术职称证明; 10、聘用人员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技术职称证明、护士执业证书、护士职称证明。

 (注:2 至 10 项需提交原件)

 医疗机构执业变更登记

 法定期限:30 个工作日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办理部门:卫健委医政科

  办理地点:xxxx 服务电话:

  实施依据:《辽宁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申 申

 请 申请人向卫健委计局申请 受 受

 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受理 审 审

 核 现场审核材料 核 核

 准 予以变更登记 登记机关在受理变 更 登 记 申 请后,应当于 30 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申请材料: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 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非法人办理需提交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1)名称变更:《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地址变更:①《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②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场所使用证明; ④建筑设计平面图。

 (3)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变更:①《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法定期限:45 个工作日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办理部门:卫健委医政科

  办理地点:xxxx 服务电话:

  实施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申 申

 请 申请人向卫健委计局申请 受 受

 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受理 审 审

 核 现场审核材料 核 核

 准 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 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一式两份);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5、医疗机构法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执业人员名录及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7、验资证明 8、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检书

 医疗机构执业注销登记 法定期限:即时办理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办理部门:卫健委医政科

  办理地点:xxxx 服务电话:

 实施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申 申

 请 申请人向卫健委计局申请 受 受

 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受理 审 审

 核 现场审核材料 注 注

 销 予以注销 即时办理 申请材料:1、申请单位法人/负责人出具的注销医疗机构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医疗机构公章 4、医疗机构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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