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制度去身份化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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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的“去身份化”》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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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是一个充满价值判断和道德理想的研究领域,既包含关于如何使人们的生活更幸福的理性思辨,也包含对实然社会中具体问题的工具性或实用性解决方案的考虑。面对这样一个综合性的研究范畴,为摆脱实证主义影响下的片面实务倾向,本书在权利理论框架下重新审视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从历史发展角度来看,人们对于权利的认识从以人性论为基础的自然权利观发展到更为全面的公民权利观,权利成为人类表达社会公正理想的有效方式,对福利权利的认识也从人道主义的“施舍救济”上升为“人人普享”的社会权利,社会权利的实现情况成为衡量社会福利制度的有效手段,社会权利“去商品化”程度的差异也使社会福利制度本身成为一个社会分层系统,福利制度作为塑造阶级与社会秩序的关键制度,其组织特征决定了社会团结、阶级分隔以及地位差异的表现。

回到具体的社会保障实践中,我国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就十分重视社会保障工作,建立了适应计划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开放以后又对原有体制进行了改革,逐步建立了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化的社会保障基本框架,在制度层面上基本实现了社会保障全覆盖。但如果从权利视角来看,这一过程事实上进行了“福利身份化”的生产与固化。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形成了以“单位”或“集体”为基础的社会保障制度,从属于不同性质“单位”的社会成员被按照“身份”划分为不同的人群,他们按照差异化的制度规则享受不同的社会保障待遇,这一过程事实上进行了“福利身份化”的生产。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取得了显著成就,但在改革过程中所采取的城乡分割与分区操作的推进方式不但没有破解“福利身份化”问题,反而固化了“身份化”特征,不同身份群体之间仍存在明显的福利差距。

经历了“福利身份化”的生产与固化之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具备了法团主义以保险制度为核心、以劳资群体为主体、以贡献和业绩为基础、强调权利义务相对等、层级制度鲜明的特征。虽然我国正在努力解决由“职业身份”和“地域身份”差异造成的福利层级化问题,但这种转变是为了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社会保障待遇的获得仍然取决于“职业身份”。可以说,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部分与法团主义福利模式相类似,存在一些自由主义福利模式或社会民主主义福利模式的倾向,可以称之为“类法团主义模式”。通过数据分析可以看出,这种“类法团主义模式”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进一步强化了初次分配形成的社会分层,而且制约了社会权利的实现。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这两个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性领域,“去商品化”程度从高到低依次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城镇企业职工、农村居民、城镇居民,也就是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镇企业职工这两类具有职业身份的群体,所获得的独立于市场的地位要显著高于城乡居民,这说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高度依赖于“职业身份”的,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形成了与职业身份高度相关的社会权利实现模式,是社会权利的有限度的实现。在与社会分层的关系方面,这种以“职业身份”为基础的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分层之间存在着正相关关系,也就是说,在社会分层中处于优势地位的群体,在社会保障中也处于优势地位,社会保障制度没能修正社会分层所造成的社会不平等,而是使社会分层进一步加剧。

通过风险评估可以看出,在基本养老保险领域,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平均工资替代水平下降明显,且仍存在进一步下降的风险;较低的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给制度带来巨大的支付压力,造成收支失衡的风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过小,导致在参保人仍然存活的情况下其个人账户养老金就已经被提前支付完,未来会存在收不抵支的风险;制度所能提供的养老金替代率与实际需求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农民中的低收入群体存在较大的个人筹资风险。在基本医疗保险领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这三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逻辑存在较大差异,受筹资水平影响,制度之间的保障水平差距明显,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存在着保障水平总体偏低且差距较大的风险。

面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存在的“福利身份化”问题,我们需要思考的是,如何使社会权利能够满足社会成员的合理需求,同时修正社会分层所带来的不平等,也就是需要解决“良性社会的构成要素是什么”以及“在这种社会的形成过程中,福利将担任什么样的角色”[1]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蒂特马斯的利他主义福利视角、米德的家长制福利视角、菲尔德的利己主义福利视角、社群主义福利视角、埃尔伍德的临时救助视角等展现了对福利与人性、行动与动机之间关系的不同理解,由此衍生了不同的福利政策。这些福利视角从不同角度回答了关于公平、机会、责任的问题,这些问题也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所必须面对的。当然,无论这些福利视角之间的争论多么激烈,事实上,关键的并不在于解决公平性还是依赖性问题,而是在这两者之间实现一种相对理想的平衡。在我国社会保障领域,要实现公平与依赖之间的平衡,需要解决“怎样分配权利和义务才算是对等与合理的”这一问题,这事实上涉及“分配正义”领域,社会权利的实现程度最终取决于我们选择怎样的社会正义观。本书通过对分配正义原则的考察提出了社会保障制度的价值选择,为实现“去身份化”提供了价值判断依据。通过对分配正义原则的分析可以看出,个人自由与社会平等作为正义原则的两端,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构成了关于社会正义的价值选择。具体到我国社会保障领域,应该通过需要原则体现社会平等,通过贡献原则体现个人自由。社会保障领域的需要是独立于个人偏好的客观性需要,以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物质经济基础为条件按照社会必需进行分配,以满足全体社会成员基本的生存和发展需求,并达到对不利地位进行矫正和调节的作用。贡献原则是按照个人通过劳动所做出的贡献来分配福利资源,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关系,是与自由的正义观相对应的价值规范。

在此基础上,本书提出了公民权利视角下社会保障制度建构的初步思路。从中国社会保障实践出发,需要原则指导下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通过统一的制度安排覆盖全体社会成员,满足其基本生存发展需要,并由政府负担经费来源的基本保障制度;贡献原则指导下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通过差别化的制度安排覆盖劳动者,满足其较高水平的保障需求,由个人和雇主共同缴费的补充保障制度。在具体落实过程中,在世界范围内获得广泛推广的“多支柱”改革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目标、如何面对变动中的制度需求等核心问题进行讨论和实践,对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与我们所确定的需要原则和贡献原则相对应,非缴费型的“零支柱”和强制性公共计划的“第一支柱”,应当遵循需要原则;强制性完全积累计划的“第二支柱”和自愿性个人保险与储蓄计划的“第三支柱”,应当遵循贡献原则。从基本原则出发,要形成以社会保险为核心,以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重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以推动社会保险实现从以职业身份为基础到普遍的社会权利的转变,社会救助实现从贫困的个体性到社会性的转变,社会福利实现从补缺到普惠的转变。落实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制度框架和具体路径,本书提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与补充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以及缴费型医疗与补助型医疗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

本书的出发点始于理论追求和道德理想。所谓理论追求,在社会保障领域一直存在重实务轻理论的倾向,这始终令笔者耿耿于怀,为摆脱实证主义影响下的片面实务倾向,本书将社会保障问题置于权利理论框架下进行考察。所谓道德理想,在社会保障领域谈论价值中立原则似乎显得不合时宜,对弱者的悲悯是社会保障理论和实践能够成立的原因,也是一个社会成熟的标志。然而或许正如社会科学的实质:始于迷惘,终于更进一步的迷惘,社会科学的多样性使得一个问题的解决总是伴随新问题的出现,比如实践的可操作性,以及价值取向的合理性,等等。不足和遗憾之处颇多,恳请同道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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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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