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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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精选文档)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局政府采购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职责和流程,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和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和租赁等。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规范、高效、节俭、诚信”,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制定政府采购相关管理制度; (二)按要求审议各项政府采购需求; (三)监督政府采购过程; (四)对政府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进行确认; (五)协助处理政府采购纠纷,协调政府采购过程中的相关事项。

 第五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指导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汇总报送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二)对政府采购计划进行初审,确定资金来源、采购方式; (三)初拟政府采购相关管理制度; (四)对政府采购材料进行登记备案,xx 采购结果; (五)复核政府采购支付申请,办理资金支付,并进行账务处理。与县财政局等采购业务部门的对接、联系。

 第六条需求科室的主要职责:

 (一)提交政府采购计划,并提出技术指标需求; (二)组织实施具体政府采购行为; (三)起草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落实政府采购验收; (五)提供政府采购项目确认验收单;

  (六)整理汇总政府采购材料并归档,同时根据要求报局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采购方式 第七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和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八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执行模式。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织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依法实施分散采购。

 分散采购的具体限额标准为:货物、服务类项目:30 万元;工程类项目:50 万; 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类项目,采购单位应当通过 xx“政采云”平台电子专场网上超市系统组织采购(网上超市未上架的商品除外)。

 第九条对于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符合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法定适用情形的,可以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但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公开招标项目具体数额标准为:货物、服务类项目:200 万元;工程类项目:400万元。

 第四章采购预算与计划 第十条政府采购实行预算管理,各需求科室在编报下一年度预算时,应根据工作计划和资产配备需求等,提出采购预算(包括采购项目内容,采购预算金额,采购时间等),其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和预算资金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需提交预算明细,由局办公室汇总并经党组会研究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和追加预算的,应按照本单位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对未按规定申报或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追加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不予采购。

 第五章采购流程 第十三条本章政府采购流程主要指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

 第十四条提交政府采购申请。需求科室向局办公室提交政府采购计划,包括预算安排、采购方案等。一次性项目提交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当年 10 月份,延续性项目须提前 1 个月提交下一轮采购申请。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审核。局办公室初步审核采购计划,对不符合预算或采购规

  定的项目,有权不予审核或指导科室修改完善后列入下一年采购预算。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审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 3 万元及以上的,须报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

 第十七条政府采购报批。需求科室通过工作处理单平台报批,批复后,根据规定的政府采购权限和程序实施采购。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活动 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由需求科室负责。其中,按照资产管理权限,台式计算机更新等货物采购由局办公室负责。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公开招标。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且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办公室采购管理员在《政府采购》模块里申请采购指标,编制采购建议书和采购确认书发放,根据需求科室要求,在政采云平台分配采购指标后:

 1.货物类采购。经批准的采购项目,需求科室通过 xx“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在线询价系统、反向竞价系统;行业馆或主题馆进行竞价采购。

 2.服务类采购。需求科室通过 xx“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服务市场进行相应采购。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且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办公室采购管理员在《政府采购》模块里申请采购指标,编制采购建议书和采购确认书发放,根据需求科室要求,在政采云平台分配采购指标后:

 1.货物类采购。由需求科室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超市系统进行采购。

 2.服务类采购。需求科室通过 xx“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服务市场进行采购。

 其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 3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需求科室采用以下几种采购方式中的一种进行采购,并报采购领导小组审议:

 ①线下询价。需求科室须向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询价,按照择优择廉的原则选择性价比最高的供应商,报采购领导小组审议。

 ②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具有特殊性或供应商候选范围有限,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需求科室向采购领导小组说明采购项目具有特殊性或供应商候选范围有限。

 ③竞争性谈判。由需求科室牵头,选择采购领导小组成员 3-5 人参与谈判,并

  制定谈判条件,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效的标准等事项。谈判小组选择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谈判成功后由采购参与人签署意见,经局党组会审定后由需求科室组织实施;如未达到参考价格,由需求科室请示分管业务领导进行协调解决。

 ④邀请招标。由需求科室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其他程序参照公开招标程序。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采购。办公室采购管理员在《政府采购》模块里申请采购指标,编制采购建议书和采购确认书发放,根据需求科室要求,在政采云平台分配采购指标后:

 由需求科室通过政采云自行(组织)项目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必要时可邀请局采购领导小组成员 2-3 人参与采购谈判。通过政采云开展项目采购的:

 1.货物类采购。经批准的采购项目,需求科室通过 xx“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在线询价系统、反向竞价系统;行业馆或主题馆进行竞价采购。

 2.服务类采购。需求科室通过“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交易系统采购。

 (四)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属于全局日常所需办公用品、办公设备耗材等采购由局办公室统一实施,其他由需求科室负责实施。属于政采云平台采购范围的,应在该平台采购。主要流程:

 1.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 3 万元以下的项目,需求科室根据规定的采购权限和程序实施。货物类通过 xx“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超市、行业馆或主题馆采购,服务类通过 xx“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服务市场采购。网上超市、网上服务市场、行业馆或主题馆未上线的货物或服务线下自行组织采购。

 2.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 3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需求科室采用线下询价、单一来源、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中的一种进行采购,并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九条合同签订与验收。按照本单位合同管理相关规定与供应商签订合同,需求科室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验收。形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局办公室作为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职能科室,应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登记手续。

 第六章资金支付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购买服务)活动结束后,各科室应附齐原始票据、凭证资料、预算执行确认书、备案表等依据向局办公室提出支付申请,有合同协议需附合同合法性审核备案表,办公室按照本单位经费支出管理规定办理支付,并按规定进

  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完成后,由需求科室整理采购相关资料原件并存档,属于本单位合同管理办法中要求签订的合同的,需提供采购合同复印件一份至局办公室登记备案。采购科室应将采购合同公开招标的采购资料送局办公室存档,采购资料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七章采购监督 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采购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二)单位政府采购职责分工及履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四)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的编制情况; (五)政府采购项目具体实施情况; (六)政府采购审批和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 (七)政府采购档案的保管情况; (八)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评审专家的选用情况; (九)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资金支付情况; (十)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二)其他与政府采购工作相关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对监督管理工作存在质疑的,可向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或直接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反映。

 向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反映的,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应及时做出答复,其中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的,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和处理。

 第八章采购纪律 第二十五条遵章守纪,严守秘密。政府采购过程中工作人员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或提供不该提供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对政府采购的物品在使用中所反映售后质量问题或有关投诉方面的情况,需求科室应及时与供货商联系,作出相应的处理方案,

  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加强廉政建设和政府采购监督工作。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供应商接触,不得接受供应商的吃请等贿赂,局派驻纪检组应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力度,确保依法采购,不出现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若本办法与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有抵触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执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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