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习近平关于党内法规制度的重要论述

摘要:在统筹推进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实践中,习近平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观点、新论断,形成了内容科学、逻辑严密、结构完整的党内法规制度重要论述。党的建设的历史启示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现实需要构成了这一体系的逻辑起点;不断提高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能力和水平,使其与全面从严治党实践协调发展是其在顶层设计上的战略愿景;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围绕责任设计制度,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等是其在推进路径上规定的四条基本原则。作为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纲领、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保障以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支撑,习近平党内法规制度重要论述无疑具有改造主观、客观世界的重要指导意义。

关键词:党内法规制度;全面从严治党;科学内涵;战略原则

中图分类号:D2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8)08-0040-07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功能的历史演变及其规律研究”(17CDJ007);北京市社科基金项目“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问题研究”(17JDKDB007);北京市委党校学科建设项目“全面从严治党下党内法规体系建设问题研究”(2017XKJ009)。

作者简介:杨云成(1986-),男,山东枣庄人,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讲师,博士,北京党建研究基地研究员,研究方向:执政党建设。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是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的鲜明特点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在许多重要会议、重要场合做了大量丰富的关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论述和指示。这些重要论述,深刻回答了“为什么”“是什么”“怎样建”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大问题,以新的理论和实践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党建学说。

一、党的建设的历史启示与全面从严治党的现实需要

我们党历来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在党的历史上,首次提出“党内法规”概念是在1938年9月召开的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上。为防止党内出现类似张国焘、王明等破坏党内纪律的错误,毛泽东指出,“为使党内关系走上正轨,除了上述四项最重要的纪律外,还需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1]对于怎样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都有深刻论述,这是习近平党内法规制度重要论述最深厚的理论源泉。此外,习近平党内法规制度重要论述更是基于党的建设的历史启示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现实需要。

(一)“走出一条党建新路子”的继续与深化

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在管党治党中,我们党先后开展了多次大规模群众运动,但其局限性较为明显。例如,上个世纪50年代,我们党开展了大规模的“三反”运动和整风运动,领导机关和被领导机关相脱离的官僚主义问题解决后,又出现了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与人民群众相脱离的官僚主义。新一轮群众运动被迫启动后,新出现的官僚主义得到有效解决,但是事无巨细的文牍主义和事务主义式的官僚主义又凸显出来,尤其是这一问题又滋生出目无组织、目无纪律的分散主义,诸如此类。旧的官僚主义问题一次次在运动中予以遏制,但新的官僚主义又滋生出来。大量实践证明,用大搞群众运动的方式只能使管党治党陷入低水平重复状态。鉴于此,1980年8月,邓小平等在系统反思建国以来管党治党的实践后,向全党提出了加强党的制度建设的时代命题。党的十三大提出在党的建设上“走出一条不搞政治运动而靠改革和制度建设的新路子”[2]。党的十八大以来,针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习近平强调,必须“坚持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相结合”,“法规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3]。这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我们党对“走出一条党建新路子”的继续和深化,反映了我们党对改革开放前以群众运动方式管党治党教训的清醒认识和深刻反思。

(二)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

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即强调,“我们要坚持以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推动制度创新,坚持和完善现有制度。”[4]十八大之后,我们党一方面对既有的党内法规制度进行集中清理,另一方面立足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以解决党的建设宽松软问题为导向,以清理存量、保障增量为原则,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将中央要求、群众期盼、实践需要和新鲜经验结合起来,制定修订了一大批基础性、关键性的法规制度。党内法规制度的体系性、統筹性和协调性显著增强,刚性约束逐步显现,呈现出更加注重党内法规制度理念建设、体系建设和执行力建设的鲜明的实践特色和问题导向。在党内法规制度的规范指导下,党内党外风气明显好转,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生态正在形成。十八大以来的管党治党实践表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

党的十九大正式提出了“四个伟大”战略部署。在“四个伟大”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是坚定不移地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但是,“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们党面临的执政环境是异常复杂的。异常复杂的执政环境,既表现为长期存在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和外部环境考验,也表现为依然严峻的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和消极腐败危险。在这种形势下,过去老问题或者“死灰复燃”,或者以新的形式出现,党内思想不纯、组织不纯、作风不纯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从中纪委监察部网站公布的相关案件和数据可以看出,习近平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党内存在的七个突出问题、在十八届六中全会上深刻论述的管党治党面临的五类突出矛盾以及在高级干部极少数人中存在的两类突出问题依然存在。在依然严峻复杂的形势任务面前,迫切需要将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经过实践检验的好的做法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也迫切需要立足新时代党的建设战略布局制定出台新党内法规制度,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二、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

建设什么样的党内法规制度?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具有何种特质?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对上述两个问题的认识不断深化。王岐山同志在十八届中纪委四次全会上指出,我们应当总结中国共产党、无产阶级政党、世界政党制度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统筹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确保到建党100周年时,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5]。在对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第一次系统概括中,既有时间要求,即“到建党100周年时”,也有空间限制,即形成“党内法规体系”;不是多部单项性党内法规的简单拼接,也有“质”的规定,即“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但是,在既定时间内依据“质”的要求完善党内法规制度并不是工作全部,如何实现“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确保各项法规制度落地生根”[3]更为关键。在这种认识基础上,十八届六中全会后中央对之前确立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目标进行丰富和完善,即到建党100周年时,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高效的党内法规制度实施体系、有力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体系。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成效与其自身建设和运行环境情况密切相关。当我们党正确认识并妥善解决了党内法规制度的自身建设问题时,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就前进一步,法规制度的执行力就强;反之,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要后退一步,法规制度的执行力就弱。同样,当我们党正确认识并有效解决了法规制度的运行环境问题时,法规制度建设就前进一步,其执行力就强,反之执行力就弱。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无不是这样同党对法规自身建设和法规运行环境建设的正确或不正确的处理密切联系在一起。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完善党内法规制度自身建设,优化党内法规制度运行环境,必然需要改革和完善党内法规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坚持工作布局与任务要求相适应,即必须有强有力的党内法规制度保障体系。因此,自身建设(制度体系)、运行环境建设(实施体系)和后勤保障建设(保障体系)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的三个基本问题。我们党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战略愿景的新概括,反映了对其建设规律的认识更加深化。

(一)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评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是否完善,是一项系统工程,含括多项指标,其中最关键的是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等三个指标。

1.内容科学。习近平指出,“这些年来,从中央到地方搞了不少制度性规范,但是有的过于笼统、弹性空间大、牛栏关猫。”[6]64这是对一段时期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内容状态的高度概括。从党内法规制度实践看,内容科学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具有明确的问题导向和针对性强的应对思路措施。这就需要正确剖析问题的发生机制。例如,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腐朽、落后思想只是腐败问题产生的一个基本原因。随着反腐败斗争逐步深入,我们党认识到权力运行过程缺少严格监督、权力运行偏差后缺少完善的纠偏机制、失职失责后没有健全的问责机制更为关键。只有多维度分析某一问题,才能全面把握问题实质,进而制定科学合理的法规制度。第二,具体制定中依据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确定某项法规制度的“刚”与“细”。 “刚”,即原则性强;“细”,即操作性强。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是当前党内法规制度的基本层级。层级越高,效力越大。等级愈高的党内法规制度,其内容规定应当更多体现原则性,例如2015年中央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级愈低的党内法规制度,其内容规定应当更多体现操作性,例如十八届中纪委七次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应正确取舍原则性规定和操作性规定,避免“水多加面,面多加水”式的应对策略。

2.程序严密。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程序严密既体现在具体的操作性规定中,也体现在党内法规制度的制定过程中。习近平强调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的根本之策。十八大以来,各地、各部门纷纷晒出“权力清单”,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这是程序严密在具体操作性规定中的明显体现。法规制定过程中的程序严密,则要求备案审查制度要规范。为保障党内法规制度与党章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适应,与宪法和其他国家法律相协调,避免党内法规制度相冲突,对其进行审查是必不可少的。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对党内法规制度的审查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法规制度生效前的审查,一类是法规制度生效后的备案。前置审查范围既包括中央党内法规制度,也包括中央各部门和省级地方党委制定的法规制度。但是在后置备案中,其范围主要是中央各部门和省级地方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显然,在中央党内法规生效后,党内并没有對其进行审查的规定。为提高党内法规制定质量,确保每项法规制度立得住、行得通、管得了,应该建立、健全中央党内法规生效后的审查制度。

3.配套完备。习近平指出,“有的党内法规制度相互脱节、彼此缺乏衔接和协调配合,形不成系统化的制度链条,产生不了综合效应。”[6]64这是当前部分党内法规制度运行成效较低的重要原因之一。党内法规制度配套完备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基础主干中央党内法规制度配套党章这部党内根本的法规制度。基础主干中央党内法规制度主要包括党的领导、党的组织、党的自身建设和党的监督保障等四类。这四类基础主干中央党内法规制度都是贯彻落实党章、配套党章的。第二,具体党内法规制度配套基础主干中央党内法规制度。基础主干中央党内法规制度主要指准则和条例。如前所述,准则、条例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层级较高,原则性强。因此,这部分法规制度的贯彻和落实需要具体的法规制度做配套。例如《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原则性强,要贯彻落实,需要制定包括容错纠错制度、权力清单制度、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行为制度等在内的20多项配套制度。第三,地方制定相关的法规制度配套中央党内法规制度。党的中央组织、各部门制定中央层级党内法规制度后,除中央做出特殊规定外,各省级地方党委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以更好保障中央党内法规制度贯彻落实。在这里,应当避免照搬照抄、为了配套而配套,脱离实际、搞层层加码,擅自突破、打折扣、搞变通等三种错误倾向。

(二)高效的党内法规制度实施体系

“有了好的制度如果不抓落实,只是写在纸上、贴在墙上、锁在抽屉里,制度就会变成‘稻草人’‘纸老虎’。”[ 6]89提高党内法规制度的执行效果,广大党员干部必须不断增强党内法规制度意识。在这个过程中,认真而有效的学习是基础。学习党规党纪,层次有三:其一,学习党规党纪基本条文、基本内容,这是基础。只有学深、读懂、悟透,才能够深化认识,增强自觉。其二,把同类党规党纪结合在一起学,这是关键。任何一部党规党纪必然要与其他党规党纪发生联系,任何一部党规党纪的运行必然需要其他党规党纪做支撑。因此,学习某项党规党纪必须与同类其他党规党纪结合在一起學。此外,任何党规党纪都是为了贯彻落实党章、维护党章权威。因此,学习某项党规党纪必须结合党章,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在触类旁通式的学习中深化对党章的认识,在提高对党章认识的基础上加深对党规党纪的理解。其三,学习党规党纪的理念,这是核心。任何一部党规党纪都是为了解决某一现实问题而存在的,也都有贯彻其中的理念。党规党纪条文不具有包容性和彻底性,也不可能穷尽对一切问题的解决方案。但是,党规党纪的理念确有包容性、周延性,能够克服条文内容对问题规定的局限性。

(三)有力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体系

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否完善、人才队伍是否强大、后勤保障是否完备是有力保障体系重要的评判标准。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一项复杂、艰巨的需要多个部门协调推进的任务,因此必然需要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进行,其日常工作当由中央书记处负责,中央办公厅按照中央有关部署和要求承担统筹协调工作;各级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维护党内法规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此基础上,着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办公厅统筹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各方面积极参与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工作机制。在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要求中,各省(区、市)委也应当成立研究制定党内法规制度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党内法规制度的调研起草、规划设计、前置审核、法规清理等工作。市、县级党委也应当有相应的法规制定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队伍应当是一支由专业工作队伍、理论研究队伍、后备人才队伍组成的年龄结构合理、知识结构互补、理论与实践人才相结合的梯队。专业工作队伍建设,以始终坚持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政治方向为统领,以提升业务能力为主要内容,以优化专业机构和知识结构为途径。在理论研究队伍建设中,要适时成立全国党内法规研究会,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党校、高校等成立相关的理论研究中心或研究基地,将党内法规纳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省(区、市)社科基金项目的研究内容。在后备人才队伍建设中,应在高校、科研院所、地方党校中拟定研究方向,开发相关课程,推进党内法规进课堂。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后勤保障是由考核、激励、指导构成的整体。考核,即在年度考核中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情况和执行情况纳入对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重视考核应用,将其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参考。激励,即常态化激励和表彰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指导,即上级党组织要定期听取下级党组织的汇报,并就下级党组织的困难给予帮助和指导。

三、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应遵循四条基本原则

怎样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对该问题的回答主要散见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尤其是全面从严治党思想中。从这些形散而神聚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围绕责任设计制度、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是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应当遵循的四条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

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应当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第一,党章是我们党的总章程,明确了党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党的性质、党的宗旨等,是人民群众认识党、了解党的最直观的载体和最重要的途径。第二,党章是处理党内关系的根本依据。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党的基业长青,需要正确处理两对主要关系:党和群众,党员和党员,前者关乎党群关系是否紧密,后者关乎党内是否团结统一。任一关系的正确处理,均须以党章为依据和准绳,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在党章范围内活动。 第三,党章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居最高地位,其他层级党内法规制度不得与党章相违背。此外,新修订的党章集中反映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实践、理论和制度创新的最新成果,对毫不动摇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提出了许多新要求,其他层级党内法规应对党章中的新规定予以体现。

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一方面,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在具体条文规定中均不能违背党章的基本原则,都不能与党章相抵触,这是下位法规与上位法规的消极协调。另一方面,任何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均应在所处法规层级细化、完善党章的基本原则,这是两者之间的积极协调。

(二)坚持问题导向

《中央党内法规制度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指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包括党的领导、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民主集中制等6个方面内容;根据《意见》,党内法规制度是由党的组织、党的领导、党的自身建设和党的监督保障4类法规制度构成的体系。无论是6项内容,还是4类法规,其内又细分为若干具体制度。在有限的政治资源下,如何根据形势任务变化制定新的法规、修订既有法规,既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实践证明,“面面俱到”“贪大求全”式地推进,很容易降低党内法规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因此,在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下,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必须坚持问题导向。习近平强调,“要有强烈的问题意识,以重大问题为导向,抓住关键问题进一步研究思考,着力推动解决我国发展面临的一系列突出矛盾和问题。” [7]坚持问题导向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政治品格。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牢牢把握问题导向才能够“有的放矢”,增强针对性,提高有效性。

坚持问题导向,不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而是要破解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反腐倡廉等建设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体现了共产党人直面问题的勇气和担当,是对“遇到问题绕着走”治理模式的否定。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坚持问题导向,就是要立足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管党治党实践,紧紧围绕“把党建设成为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人民衷心拥护、勇于自我革命、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朝气蓬勃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8]的大局,把其战略愿景划分为若干阶段性目标,依据急用优先原则,集中力量推进核心性、关键性的党内法规制度项目,在关键环节上取得突破,即坚持统筹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

(三)坚持围绕责任设计制度

2016年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原因之一在于2003年中央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存在“监督责任不够清晰”的问题。事实上,职责不明确或职责交叉现象严重,是导致部分党内法规运行成效较低的重要原因。职责分工不明,在实践中易滋生“推诿扯皮”“拈轻怕重”等现象,执行党内法规制度也往往陷入“集体行动困境”。此外,职责不明晰造成追责、问责较难,难以体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的管党治党理念。习近平强调,“历史和现实特别是这次活动都告诉我们,不明确责任,不落实责任,不追究责任,从严治党是做不到的。”[9]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必须围绕责任设计制度,围绕制度构建体系。

围绕责任设计制度,一方面能够规范从政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为组织考核提供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科学配置,有效防止因职责交叉带来的工作扯皮问题。其核心内容是明确责任、落实责任、追究责任,这是环环相扣的逻辑体系,贯穿于全面从严治党各领域、各方面。其中明确职责是前提,解决“做什么”问题;落实责任是关键,解决“怎样做”问题;追究责任是保障,解决“保障做”问题。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权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四)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

十八大前,我们不同程度地存在纪法不分问题,“把公民不能违反的法律底线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底线,降低了对党员的要求,最后造成的结果就是‘违纪只是小节、违法采取处理’,‘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不良后果。”[6]65习近平强调,必须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即是要正确处理党内法规制度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党内法规是由党的特定层级的组织制定的规范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国家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执行的行为规则。前者是每一名党员应坚守的“底线”,后者是每一个公民应坚守的“底线”。党的性质、地位及宗旨要求党员决不能站在法律的“底线”边沿,党内法规在内容规定上要严于、高于国家法律,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具体内容规定上党内法规“重于”国家法律,这是第一层关系。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党章明确指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因此,党内法规在基本原则上不能与国家法律相冲突,这是第二层关系。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坚持党的领导问题决不能含糊,这是二者间的第三层关系。此外,在治国理政中应当适时依据法定程序将人民群众认同、运行成熟稳定的党内法规制度上升为国家法律法规,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保障党员干部依规行使权力,认真履行职责。坚持纪严于法,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制度创新的又一成果。

四、习近平党内法规制度思想的实践意义

理论源于实践并指导实践。孕育于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生动实践的习近平党内法规制度重要论述,必然会对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以及党的治国理政实践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指导,彰显出极具时代特色的实践意义。

习近平党内法规制度重要论述是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纲领。习近平同志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形成了一系列新理念和新论断。在战略意义上,强调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并将其纳入全面从严治党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中。在实施推进中,要求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结合,坚持顶层设计与稳步推进相结合,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在战略目标上,强调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是由制度体系、实施体系和保障体系构成的整体。在具体建设中,强调法规制度不在多而在精,不在形式花哨而在务实管用,不在内容繁杂而在简便易行。在具体执行中,强调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维护党内法规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防止出现“破窗效应”;发挥领导干部示范表率作用,上行下效,上率下行等。这一兼具科学性、指导性、操作性、实效性和针对性的思想体系,必然能够为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指明前进方向,提供重要遵循。

习近平党内法规制度重要论述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保障。全面从严治党的一个鲜明特征就是坚持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相结合,这是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一条基本经验。从中央提出“八项规定”到在全党开展专题学习教育,从提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到进一步强化制约、强化监督、强化公开,从提出巡视全覆盖到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等,这是管党治党的“组合拳”,党心民心得到振奋,社会风气得到改善,执政基础不断巩固,党内法规制度在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初步统计,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在清理整顿既有党内法规制度的基础上,修订或制定的党内法规制度达90余部,科学合理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初步形成。尤其是修订或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逐步构建起执纪监督问责的核心制度框架,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良性互动的效能充分显现。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认识到全面从严治党正处于向纵深发展的关键时期。该时期的阶段性特征较为明显:第一,已取得的成效还是阶段性的,有的尚未得到巩固;第二,管党治党面临内部和外部挑战依然严峻复杂;第三,新问题不断出现,老问题或反弹或以新的形式出现。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巩固已经取得的成果、有效应对潜在的问题和挑战?既有实践证明,只有不断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从体制机制等层面共同推进,才能逐步实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目标,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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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前进[N].人民日报,1987-11-04(04).

[3]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让法规制度的力量充分释放[N].人民日报,2015-06-28(01).

[4]习近平. 紧紧围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N].人民日报,2012-11-19(02).

[5]姜洁.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在京举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持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讲话[N].人民日报,2014-10-24(01).

[6]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G].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

[7]习近平. 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N].人民日报,2013-11-16(04).

[8]習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62.

[9]习近平. 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4-10-09(02).

【责任编辑:张亚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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