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亲亲相隐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摘要亲亲相隐制度是在人类社会演进过程中,形成和发展的一种家庭伦理的核心价值,同时也逐步成为一项法律理念。在我国几千年的封建时期,亲亲相隐是儒家礼法思想的重要组成,也是维系家庭壮大、繁衍的思想基础。在西方思想史上,也有相似的亲亲互隐的理念,并随着资产阶级人权观念的深入,亲亲相隐吸收进入立法,成为法的价值之一。我国近现代的新思想革命及政治运动对家庭情感、责任,核心价值理念有很大冲击。当前,适度确立以仁爱、人性为本的相隐制度,构建和谐、稳定的家庭已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需。

关键词亲亲相隐制度 儒家礼法思想 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11-02

一、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在我国,亲亲相隐原则是古代法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亲属之间的犯罪可以互相隐瞒,不应告发或作证,该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始终贯穿我国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以致影响到五四运动之前,大致经历以下几个阶段:

(一)亲亲相隐制度的形成和初步发展

最早出现“亲亲相隐”的第一个文本是《论语·子路》篇第十八章: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第二个文本是《孟子·尽心上》第三十五章: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蹝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訢然,乐而忘天下。”孔子的“直”,其实是主张人与人之间的真情实感,主张做人要表里如一,不矫揉造作,不屈己奉人。孟子立足于自然真情来讲孝道,是原始儒家的仁爱,是从对亲人的爱开始的。孟子说的“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亲亲”是儒家仁爱思想的立足点。这两篇文章彰显儒家的“仁爱”思想,逐步形成亲亲相隐的礼法制度。

秦律中有“公室告”与非公室告“区别,其杀伤或盗窃他人,属于公室告;而子盗父母、父母擅自杀死、刑伤、髡剔子及奴婢,不是公室告。属于这种非公室告的,不予受理。也是亲亲相隐礼法制度的初步发展。

(二)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兴盛和完善

西汉独尊儒术后,法律上开始有亲亲相得隐匿的规定,汉宣帝曾发诏令说:“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肯定了容隐的道德正当性。自此以后,亲亲相隐的范围不断扩大,而且进一步规范化,明确化。东汉章帝白虎观会议,把相隐范围扩大到兄弟、朋友、夫妇。《白虎通》是儒家制度化的典范,自此容隐制进一步完备起来,成为传统社会保障私领域,防止公权力滥用的重要依据。北朝继续扩大亲属容隐的范围,已经有“亲亲相隐”的法令……也就是自汉以后以亲亲相隐诏令的形式得到确认。

《唐律疏义》确立了同居相隐不为罪原则,其相容隐的范围较之汉朝进一步扩大,形成了一个完备的规范系统。唐律对亲亲相隐作出明确而全面规定:一方面,规定对亲亲相隐,不构成犯罪,或者可减刑;另一方面,规定控告亲属,要按亲属的尊卑亲疏关系而处以不同的刑罚。告尊亲属,越是近亲刑越重,告卑亲属,则越是近亲则刑越轻。如果告祖父母、父母者,绞。

(三)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承继和延续

唐代以后到清末变法前,我国的容隐制度并无多大变化。只是对前朝立法的承继和延续。除《宋史》记载外,北宋著名政治家欧阳修也曾指出:“刑者,圣人所以爱民之工具也。其禁暴止杀之意,比本乎至仁,然而执梃刃刑人而不疑者,审得其当也。故法家之说,务原人情,极其真伪。必使有司不得铢寸轻重出入,则其为书不得不备。历世之治,因时制法,缘民之情,损益不常,故凡法令之要,皆著于篇。”这里的“法家之说,务原人情”所体现的,就是法律应当因循和体谅亲属之间互相保护、互相容隐的天然人性。

元明清时期容隐亲属的范围进一步扩展,元代连谋反这种国事重罪都要容隐。清末至1902年始,沈家本、伍廷芳等修订法律,兼取中西。民国建立之后,1915年,汪有龄等编制的《修正刑法草案》沿袭了《大清新刑律》。民国《六法全书》所规定的亲属匿罪、拒证特免权,都加入了新的时代精神,既重视培护亲情,又把亲情作为一种权利来进行法律保护。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刑事诉讼法》被修订,其中,第一百六十七条明显体现了亲亲相隐的人文精神:“配偶、五亲等内之血亲或三亲等内之姻亲,图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脱逃人,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条或第一百六十五条之罪者,减轻或免除其刑。”《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有关近亲属负刑事责任之拒绝证言权之规定如下:“证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绝证言:一、现为或曾为被告人或自诉人之配偶,五亲等内之血亲,三亲等内之姻亲,或家长、家属者。二、与被告人或自诉人订有婚约者。”

从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形成、发展和延续,我们可以看出:“亲亲相隐”及容隐制所体现的维护家庭稳定以及人文关怀,是严酷的专制法律中的一个亮点。它是儒家礼法、以恩亲为基础的仁爱思想的集中体现,是符合道德恩情、人性本质和人伦理念。儒家的亲亲原则,就是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这是对家庭成员内部的要求,是家庭核心价值理念。对维系中华民族数千年来的家庭稳定和繁衍,具有很大思想内涵和基础。

二、西方亲亲相隐制度的存在与完善

“亲亲相隐”不仅是我国儒家的礼法思想,在西方思想史上,其实也有相似的亲亲互隐的理念,及制度。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中把家庭伦理放在神的规律,而不是人的规律上面加以讨论,强调家庭法它是神圣法。在西方基督教的氛围之中,西方人是非常重视家庭伦理。柏拉图的著作《游叙弗伦》篇中叙述这样一个故事:游叙弗伦的父亲把一个杀了人的奴隶绑缚之后,扔在沟里面,自己出去办事,把这件事忘了。后来,这个杀人犯因为绑缚着扔在沟里致死。游叙弗伦准备去告发自己的父亲,走到法庭的门口,碰到苏格拉底。苏格拉底让他三次下关于虔敬的定义,然后一次一次地引诱他醒悟,最后游叙弗伦绝望地走了,没有告发他的父亲。这是西方思想史上“亲亲相隐”的典型例子。

在英、法、德、日、美在内的一些西方国家的现行法律体系,一方面“取消了为亲属容隐的义务性规定”,另一方面在限定范围内又“规定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并且还有某些明知亲属犯罪而故意不告发、包庇藏匿、帮助脱逃、作伪证等行为“不罚或减轻处罚”的规范。比如说,德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正犯或共犯之亲属,为使正犯或共犯免受处罚而予以庇护隐匿者不罚。”日本刑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犯人或脱逃者之亲属,为犯人或脱逃者之利益而犯前二条之罪者,得免除其刑。”目前,在外国的刑法中,特免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了,不仅有亲情的特免,还有工作关系及其他事务的特免。这种情形正是指出了人性之共同处,即所谓具体的普遍性、普世价值的体现。

三、我国近现代家庭情感、责任的冲击

自“五四运动”开始,我国传统家庭制度、家庭情感、家庭责任遭到激烈的冲击。广大启蒙思想家激烈批判封建传统家庭制度和伦理、礼教,倡导家庭革命,建立新型家庭关系。广大知识分子积极参与,并取得广泛的认同。

自新中国成立以后,历次政治运动和社会生活的过度政治化侵蚀了家庭的根本价值,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极度政治化将伤害家庭本体价值推向极致。在1949-1976年的27年间,连番的政治运动,阶级斗争,使每个人都带着自己阶级身份的明确标签,以不同的政治等级,卷人到社会生活之中或承受苦难。或据胡鞍钢的研究,这27年的历史中,共发动了67次政治运动,平均每年25次。过度政治化不仅制造了各种运动被整者的巨大群体,还使他们的家庭受到深厚的政治牵连。

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建设市场经济以来,家庭核心价值亦受到经济理性的入侵。市场的经济化改革必然带来个人主义的发展,当每个人需要为自己的工作、事务独自做出决策时,必然带来个体意识的强化,个人主义的发展。同样自我中心式的个人主义在家庭中逐步泛滥。“经济理性的人侵——自我中心式个人主义的发酵——侵蚀家庭根本价值”的链条正在作用着我们的城乡家庭,带来一系列后果:

夫妻责任意识淡薄,离婚率上升;城市家庭赡养纠纷、房产纠纷增多;农村家庭家长权威消失、代际关系紧张、孝道衰落,出现严重养老困境。

四、适度建立亲亲相隐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从中外亲亲相隐制度的比较和我国近现代家庭核心价值的冲突,我们可以看出:适度建立亲亲互隐和恢复容隐制度,肯定公民的隐私权、容隐权和拒证权,可以建立稳定、和谐、功能正常的家庭关系。

家庭是具有巨大利益和深刻感情的社会组织,是最容易发生利他行为的地方,家庭的根本价值是关爱、互惠、利他乃至牺牲精神,家庭亲情充溢其间是家庭完成其功能的保证。法治社会应该是一个更加人性化的社会,健康的法治社会,也要有文化土壤,文化认同、伦理共识,它既要大的社会空间,也要有民间力量。倡导儒家的亲亲互隐,可以换回一个人类社会本应该有的人性关怀,对于建构和谐社会这样一个理念,也是一个建设性的思路。

在现实世界中,人常常面临着多重身份、角色与责任。国家的安定,也不只是倚靠孤独的法律便能成功,情理、人性的维系,应该说是维护社会和谐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最基本细胞,只有建立建立稳定、和谐、功能正常的家庭,才是社会稳定的根本,也是增强国家竞争力的基石,构建和谐社会的必须。

“亲亲互隐”为核心的容隐制度是传统儒家留给我们的宝贵的道德和法律资源,也是西方普世价值的体现。结合这些资源来处理现实的法治、社会问题,必将使我们的法治建设达到一个新的高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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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孟宪范.家庭:百年来的三次冲击及我们的选择.清华大学学报.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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