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综合归纳复习

一、赋役制度演变历程

1.贡赋制度

实施:奴隶社会的夏、商、周时期实施。

内容:部落(夏、商时期)或受封的诸侯向国王(周天子)交纳一定的贡赋,是我国赋役制度的雏形。

影响:在奴隶社会形成和发展时期,维护了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巩固了奴隶制国家政权,有利于社会进步和发展:到奴隶社会后期,不利于统一国家的形成,影响经济发展,阻碍了社会进步。

2.相地而衰证

实施:春秋时期,齐国管仲改革实行“相地而衰征”。

内容:不论公田与私田,一律“相壤定籍”,依据土地多少和日质好坏,确定赋税的等级,统一征收赋税。

影响:淡化了公田和私田的界限,实质上承认了私人对土地的所有权;有利于调动土地所有者经营土地的积极性,促进了生产的发展:为齐国的强大奠定了经济基础;加速了奴隶制瓦解和封建制形成。

3.初税亩

实施: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

内容:国家以土地面积为根据(不分公口和私田)向田地主人征税。

影响:实质上公开确认了私田的合法性和所有权,承认了耕者对所耕土地的私有权:加速了井田制的瓦解和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形成促进了生产的发展:有利于增加国家的收入。

4.编户制度

实施:西汉和东汉为加强对百姓的管理,实行编户制度。

内容:编户齐民(指被正式编入政府户籍的自耕农、佣工、雇农等)具有独立的身份,依据资产多少承担国家的赋税和徭役、兵役等。

影响将农民尽可能地固定在土地上,以确保封建国家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

5.租调制

实施:北魏孝文帝改革实行租调制。

内容:受田农民承担定额租调,一夫一妇每年纳粟2石、调帛或布1匹,丁男还要负担一定的徭役和兵役。

影响:把农民牢牢束缚在土地上,有利于保障封建政府的财政收入;加速了北方各少数民族封建化的进程。

6.租庸调制

实施:隋唐时期,继承北魏的租调制,发展为租庸调制。

内容: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缴纳一定量的谷物,叫作“租”;缴纳定量的绢或布,叫作“调”;服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役的可以纳绢或布代役,叫作“庸”。隋朝规定必须是50岁以上的男子才能纳绢代役,唐朝的庸不再有年龄限制。

影响使农民的生产时间较有保证,有利于农业发展:赋役负担相对减轻:增加了政府的赋税收入;巩固了府兵制。

7.两税法

实施:780年,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

内容:由中央政府确定总的税额,分配到各地征收;户不分主客,以当时的居住地,编入户籍:每户按资产交纳户税,按亩交纳地税,取消租庸调和一切杂役、杂税;一年分夏季和秋季两次纳税。

影响:使唐朝中期以来混乱的税制得到统一。在一定时期内,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役制度,表明封建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放松;规定贵族、官僚、商人都要交税,这就扩大了税源,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也相对减轻了农民的负担;适应了唐中期以来土地占有关系和经营方式发生的重大变化,反映了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的新发展,是我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进步。

8.募没法

实施:北宋王安石变法时推行的理财措施。

内容:政府向应服役而不愿服役的人户,收取免役钱。雇人服役;不服役的官僚、地主也要出钱。

影响:减轻了农民的差役负担,保证了生产时间。

9.方田均税法

实施:北宋王安石变法时推行的理财措施。

内容:政府重新丈量土地,核实每户占有土地的数量,按照土地的多少和肥瘠收取赋税,官僚、地主不得例外。

影响:实质上是按亩纳税,它限制了贵族官僚地主的特权,使他们不能隐瞒土地,逃避赋税:增加了封建国家的田赋收入。

10.一条鞭法

实施:1581年,明朝内阁首辅张居正,为了缓和阶级矛盾,改革赋役制度,下令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

内容:将原来的口赋、徭役、杂税,“并为一条”,折成银两,把从前按户、丁征收的役银,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来分担。

影响:简化了赋役征收手续,是我国赋税制度的重大变革,“役归于地”“量地计丁”,纳银代役的规定,相对减轻了农民负担,同时说明农民对封建国家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赋役征银的办法,增加了赋税中的货币比重,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了货币地租的发展,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增长。

11.摊丁入亩

实施:雍正皇帝时开始实行。

内容: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的地丁银。

影响:废除了汉唐以来长期实行的人头税: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进一步松弛;隐蔽人口的现象也逐渐减少,有利于我国人口增长;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赋役制度分类归纳

1.按地租形式分类

①实物地租:租调制、租庸调制明确规定农民向国家缴纳一定谷物。

②货币地租:更赋、募役法、一条鞭法、摊丁入亩都规定向国家缴纳一定的钱。

③劳役地租:徭役、兵役都属于劳役地租的形式,它盛行于封建社会初期。

2.按征税标准分类

①以人丁为主要征收标准的赋税制:编户制度、租调制、租庸调制等。

②以土地和财产为主要征收标准的赋税制:初税亩、两税法、一条鞭法、地丁银(摊丁入亩)等。

三、赋役制度演变特点

1.由向国王纳贡到国家征收土地税。

2.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渐向以田亩为主过渡,人头税在赋税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小,直至取消,以两税法为标志。

3.赋税由实物为主逐步向以货币为主转变,从一条鞭法为主要标志。

4.由赋役分征到赋役舍征,征税种类和手续由繁杂向简单转变,以明朝一条鞭法为标志。

5.征税时间由不定时逐渐发展为基本定时,以两税法为标志。

6.农民由必须服一定时间的徭役和兵役发展为可以代役,以“庸”为标志。

7.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商品征收重税。

演变特点说明: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逐渐松弛: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特点:体现了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规律。

四、赋役制度演变过程中凸现的问题

1.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出现“黄宗羲定律”,即封建赋役制度有积重难返之势,每改革一次,赋税就加重一次,而且一次比一次重。

2.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多是以“重税”为前提,不重视农民利益,实际上是“夺农”政策。即使是一个朝代初期实施相对较轻的赋役制度,农民仍然受到沉重剥削。

3.一个朝代中后期,一些有识之士——地主阶级改革家,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巩固封建国家统治,进行赋役制度改革,但大都由于损害了大地主大官僚的利益而失败。

4.由于赋役沉重,导致阶级矛盾尖锐,引发农民起义,出现改朝换代,新的朝代相对减轻农民的赋役负担,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发展。

(责任编辑:张太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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