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制度】人民法院请休假制度(全文完整)

人民法院请休假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机关管理,严格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工作人员考勤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院正式在职工作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院制度】人民法院请休假制度(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法院制度】人民法院请休假制度(全文完整)



人民法院请休假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管理,严格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工作人员考勤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院正式在职工作人员,均应自觉遵守考勤请假规定,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按有关规定退居二线或因身体原因不能上班者须经审批同意。

第三条上班未按规定时间到的为迟到;未按规定时间,也未经领导批准,提前离开工作岗位的为早退。因出差、开会等事由不能按时到的,应按审批权限报批。

第四条政治处负责全院的考勤管理,负责上下班及会议的点名,并联合监察室检查工作人员上班时间在岗情况,由监察室定期通报全院考勤情况。

第五条病假

工作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疗养的,可以请病假。 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本院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2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90%,工作年限满35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5%。恢复工作后在两个月内又全休的,仍按病假工资待遇执行。

第六条 事假

工作人员因私事必须由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一年内累计最多不得超过十五天,其中工作年限满一年不到五年的,假期不得超过七天,工作年限满五年的,假期不得超过十五天,在规定的假期期限内原工资照发,超过规定假期的,则用当年的年休假冲销,年休假休完的,要扣发当年的文明奖或其他奖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不算事假,但要记入考勤档案:

(一)考试假、学习假。参加本科以上学历考试的,每门课程给予三天复习考试时间;报考在职硕士、博士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全国统一考试的,给予五天的复习考试时间;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由政治处统一安排复习考试时间;在职参加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习,按学校的面授学习通知的时间给假(不含路途),超过时间按事假对待。

(二)搬迁住宅(不含装修住宅)不超过两天,或房管部门维修住房、安装住宅设施等家中必须留人的。

(三)女工作人员进行产前检查的。

第七条婚假

婚假为七天。晚婚者另增加晚婚假七天.

第八条 产假

(一)女性干警产假为一百八十天。

(二)男性干警在配偶生产期间允许休护理假三十天。

(三)婴儿的哺乳期为一年,每天哺乳时间为一小时。婴儿出生满一年的,不再享受此待遇。

第九条年休假

各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有关规定,安排本部门工作人员休假,但不得影响本部门的正常工作。

(一)工作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可享受年休假。

l、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五天;

2、累计工作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

3、累计工作已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

(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1、事假累计二十天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病假累计两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病假累计三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病假累计四个月以上的。

(三)年休假原则上应一次使用,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分开使用,最多不得超过三次,但不得跨年度。

第十条 请假审批程序

(一)工作人员请假在一天以内且不超出本市范围的,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假期在一天以上或超出本市范围的,由主管院领导审核后,报院长审批,并报政治处备案。

(二)因开庭、外出办案、值勤等原因不能参加全院集体活动或集体行动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院领导批准,并提前报政治处。

(三)因紧急情况未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先口头请假,在上班后当日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补办请假手续,并经领导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

(四)请病假三天以上的须有医疗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五)病、事假期满仍不能上班的应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六)请假、续假期满或假期未满上班的,应及时销假。

(七)临时因公、因私不能按时上班点名的,应提前向本部门主管院领导口头请假。经批准后,政治处方可确认请假。并于上班后立即到政治处销假,否则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八)对于迟到的人员,应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后1小时内到政治处销号,否则按旷工处理。

(九)请假须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登记表,严格按程序进行审批并报政治处备案。

(十)因公出差、学习的须由本人填写因公出差、学习审批表,严格按程序进行审批并报政治处备案。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旷工: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假期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经查实谎报请假理由的。

(四)经组织分配工作后,无故拖延不按时报到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离开工作岗位的。

第十二条 罚则

(一)对在考勤中弄虚作假的,在全院进行通报批评。

(二)在点名上下班、召开各种会议及集体活动检查中,上班无故缺勤的(旷工),会议无故缺席的(旷课),扣发每人次1个月文明奖或相对应数额的其他奖项;半年内累计3次(含3次)以上旷工(旷课)的扣发半年文明奖或相对应数额的其他奖项。上述检查中,属于迟到或早退的,扣发每人次文明奖30元或相对应数额的其他奖项。

(三)半年内累计事假超过15天(含15天)的按下列标准扣发事假期间文明奖或相对应数额的其他奖项:满30天扣1个月文明奖或相对应数额的其他奖项,不足30天超过15天(含15天)的按一个月标准扣发,不足15天超过8天(含8天)的按半个月标准扣发。半年内累计病假超过60天的,按实际超过的天数依照事假扣奖标准扣发文明奖或相对应数额的其他奖项。

(四)对旷工一天者给予通报批评,旷工三天以上者酌情给予纪律处分并取消当年评先资格。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按《公务员法》的规定,予以辞退。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1、全年迟到、早退累计超过二十次的。当月旷工累计三天以上者及全年旷工超过十五天以上的。

2、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三十天或病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

(六)全年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七)凡出现(五)、(六)规定的任一种情形的,取消当年文明奖或相对应数额的其他奖项。

第十三条 聘用工作人员、借用人员、来院挂职锻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考勤实行周通报制度,政治处于每周五前将全院考勤情况报送本院监察室。考勤情况须值周院领导、当天考勤人员签字。由监察室负责通报。平时考勤检查由政治处、监察室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检查结果在全院范围内通报,并纳入院绩效考评计分项目。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政治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本规定有冲突的本院其他规定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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