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制度】沈阳市林业局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制度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行为,优化林业发展环境,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全局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应当遵守本制度。第三条市林业局政策法规与宣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林业制度】沈阳市林业局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

【林业制度】沈阳市林业局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制度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行为,优化林业发展环境,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局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市林业局政策法规与宣传处负责全局行政执法部门、单位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的审核、报备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单位依法开展涉企例行行政执法检查,应当制定年度检查工作计划,经政策法规与宣传处审核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批准执行。检查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符合职责需要,符合检查频次,并有利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五条 政策法规与宣传处应当依法审核涉企例行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并提出实施意见,经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涉企例行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应当报市法制办备案。

第六条 政策法规与宣传处在审核涉企例行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时,如发现不同的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企业的同一事项开展检查,或者有其他可以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的情形,应当确定一个行政执法部门牵头,并由其他行政执法部门配合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行政执法部门也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政策法规与宣传处提出开展联合检查的建议。是否开展联合检查,由政策法规与宣传处报市政府法制办批准。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报备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开展涉企执法检查,不得随意变更检查的内容、范围和时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当由政策法规与宣传处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申请经呈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除对企业例行行政执法检查之外,涉及人身安全等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实施的行政执法检查,以及省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府部署的专项检查和临时行政执法检查,应当局主管领导同意后实施,并在5日内向市法制办备案。

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接到涉企实名投诉举报案件,需要对企业进行行政执法检查的,应当经局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企业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出示统一编号的行政执法检查登记簿,并由被检查对象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企业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干扰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随意约见企业主要负责人,如需反馈检查情况,应当经局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局领导应当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检查登记簿进行审阅,政策法规与宣传处应当定期对行政执法检查登记簿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68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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