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制度】江津区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精选文档)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制度】江津区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安监制度】江津区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精选文档)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的通知》(渝安委〔2009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安全生产“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及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实施社会综合监管,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制度。

第四条  “黑名单”管理制度坚持依法监管监察、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按照区级监管与地方监管、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政策制约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屡次(一年3次或3次以上)发生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或对督办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或整改无效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且未按相关监管监察部门要求按时改正的;

(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并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的;

(六)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标准化要求的;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生产执法的;

(八)故意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对伤亡者进行救治和赔偿的;

(九)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其他生产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或事故的。

第六条  “黑名单”管理制度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收集,并记录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要提前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采纳。

(三)讨论审定。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区安委会研究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

(四)信息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区安委会办公室通过区级主流新闻媒体及安全生产信息网对外发布。

(五)信息删除。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时,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对其组织验收,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后,对已整改并未再发生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情形的,由区安委会办公室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并在原公告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七条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要求,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半年。列入“黑名单”管理和从“黑名单”中删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重大隐患未按照整改到位的,继续延长其“黑名单”管理期限,直至隐患消除。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整改积极,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解除部分管理措施的,应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解除部分管理措施的审查意见。

第八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除依法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实施以下监管监察措施:

(一)生产经营单位须每月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同时向所在镇街或园区报告。

(二)所在镇街、园区安全办或者建设办每半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追踪整改情况,直接整改达到要求。

(三)由区安委会办公室向发改、经信、财政、金融、保险、税务、工商、人力社保、国土、建设、交通、科委、工会等部门通报,依照相关规定,实施相应的制约措施。

(四)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期满后,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再次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或者在列入“黑名单”管理期间不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第九条  本制度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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