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制度】玉林市物价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为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51号)精神,结合我局的实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物价制度】玉林市物价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供大家参考。

【物价制度】玉林市物价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51号)精神,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示范围: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我局职权范围内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均应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和救济方式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条  公示的原则:一是遵循合法、及时、客观的原则;二是按照“谁履职、谁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公示的步骤:各相关业务科室依据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对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提出实施公示建议,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呈物价局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在我局网站进行公示;因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颁布、修改或废止,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职能调整,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调整等原因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相关业务科室要及时作出书面调整报告,按上述步骤审定后更新公示。

第四条  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行政执法主体,包括机构名称、执法权限、执法区域、执法人员资格、联系方式等;

()行政执法权限,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职责、权限以及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和执法人员名单及执法证件信息;

()行政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机关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行政执法程序,包括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步骤、执法顺序、执法时限和执法方式,结合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工作的要求,完善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具体程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行政执法结果,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必须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执法决定文书要全文公示;

()救济方式,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要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监督举报方式,包括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等信息;

()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五条  公示的方式,以玉林市物价局网站公示为主,其他公示方式为补充。

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有权对公示内容进行查阅、复印或下载,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为行政相对人查阅提供方便。

第七条  对按照本制度要求应当进行公示而未公示的,由监察室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的规定追究相关科室及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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