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公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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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目 录

TOC \o "1-3" \h \z \u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宗旨】 1

第二条【实施部门】 1

第三条【支持对象】 1

第二章 支持金融业发展 2

第四条 【支持金融业创新发展】 2

第五条 【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2

第六条 【设立金融突出贡献奖】 3

第三章 支持数字经济发展 3

第七条【支持数字经济集聚发展】 3

第八条【支持数字经济壮大发展】 4

第九条【支持数字经济核心技术攻关】 5

第十条【支持新业态新模式新应用发展】 6

第四章 支持商贸业发展 7

第十一条【支持大型商业发展】 7

第十二条【支持商贸企业快速发展】 8

第十三条【支持商业特色化发展】 9

第五章 支持专业服务业发展 10

第十四条【支持专业服务业集聚发展】 10

第十五条【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壮大发展】 11

第十六条【支持法律服务实体经济】 11

第十七条【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合作】 11

第六章 支持会展业发展 12

第十八条【支持会展业集聚发展】 12

第十九条【支持专业会展活动】 13

第七章 支持工业设计发展 13

第二十条【支持工业设计创新发展】 13

第二十一条【支持工业设计耦合发展】 14

第八章 支持服务贸易发展 14

第二十二条【支持保税服务发展】 14

第二十三条【支持产业综合平台建设】 15

第二十四条【支持服务贸易发展】 15

第九章 附则 15

第二十五条【其他事项】 15

深圳市坪山区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宗旨】

为促进坪山区服务业提质增效,加快构筑先进制造业和高端服务业双轮驱动发展格局,现根据《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22号)《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26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20〕6号)等规定和要求,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实施部门】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是本措施的实施部门,按照《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1〕X号)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支持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金融业、数字经济、商贸业、专业服务业、会展服务业、工业设计、保税服务、服务贸易等领域。科技服务业依据《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执行。

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必须是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企业或机构。银行、保险机构不受注册地、纳税地限制。申请“品牌展会展览”和“专业展会活动”条款的企业或机构不受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限制。

第二章 支持金融业发展

第四条 【支持金融业创新发展】

(一)专营机构或专业子公司支持。对商业银行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专营机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专业子公司,以及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等专业公司,按市级落户奖励金额50%,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

(二)地方金融机构支持。对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小额贷款企业等地方金融机构,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新型金融机构支持。对金融企业的全国性产品研发中心和创新实验室、全国性互联网业务中心、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创新型网络金融机构、电商机构、互联网金融研发中心以及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功能的专业法人机构等新型金融机构,按市级奖励金额50%,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

(四)科技支行支持。对商业银行新设立的科技支行,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第五条 【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一)股权投资支持。鼓励在坪山注册的股权投资机构对辖区企业进行投资。上年度对辖区企业累计完成投资额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每新增2000万元奖励15万元,同一机构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区引导基金参股的股权投资机构除外。

(二)保证保险支持。对向辖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保证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按保费额度50%,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资助。

(三)信用贷款风险与投贷联动支持。依据最新的《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执行。

第六条 【设立金融突出贡献奖】

对为辖区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贡献奖、金融创新奖。

(一)金融贡献奖。对获得区政府表彰的服务于辖区企业的金融机构,给予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金融创新奖。对获得深圳市金融创新奖的辖区机构和个人,按市级奖励金额50%,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上述奖项的银行、保险机构,区政府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合作支持。

第三章 支持数字经济发展

第七条【支持数字经济集聚发展】

(一)数字经济企业落户支持。数字经济主要包括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业及其与各行各业融合衍生出的新兴业态。

1.对新迁入的“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或“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两项认定同时满足时只奖励一项。

2.对实缴资本金2000万元(含)以上的数字经济企业,按其实缴资本的1%给予奖励,给予最高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按照企业首次达到上述标准时的实缴资本进行核定。

3.对由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基金投资入股的上年度新注册或新迁入的数字经济企业,获得单笔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基金投入资金的1%,给予最高300万元一次性的落户奖励。

(二)数字经济专业园区建设支持。对建筑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含)以上、入驻数字经济企业的年度纳统营业收入合计超过5亿元的专业园区,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后,给予园区运营管理单位2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后,园区入驻数字经济业企业年度纳统营业收入合计每增长1亿元,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5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园区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八条【支持数字经济壮大发展】

1.对上年度首次纳统的数字经济企业,按营业收入3%,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规模以上数字经济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同比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高能耗类型企业除外。

第九条【支持数字经济核心技术攻关】

(一)数字经济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支持。对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信息安全、区块链等领域主要性能指标取得突破的新产品应用推广项目,按市级资助金额30%,给予最高100万元配套资助。

(二)数字经济创新中心建设支持。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建设面向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区块链、人工智能、信息安全等数字经济领域创新中心。对上年度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创新中心,给予最高6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建设资助。

(三)高端软件产品与服务研发支持。

1.对获批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大型软件、操作系统、中间件、应用软件、信息消费等领域重点项目和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企业开发的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推广应用价值的首个版本软件产品或服务给予资助。符合条件的,以产品形式销售的按照该产品销售后1年内三个销售合同累计到账额(不得低于50万元)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以服务形式销售的按照新推出服务开始1年内销售额(到账额度不低于50万元)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数字化标准认证支持。对上年度取得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三级以上认证、CMM/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三级及以上认证、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许可、商用密码产品检测机构资质证书、PCI-DSS(支付卡行业数据安全标准)认证、国家密码管理局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机构资质的企业,按每个资质一次性资助30万元,给予单个企业最高150万元资助。

第十条【支持新业态新模式新应用发展】

(一)产业“数据中台”建设支持。支持具有产业链、供应链带动能力的核心企业打造产业“数据中台”,以信息流促进上下游、产供销协同联动,对经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产业“数据中台”,按照实际建设费用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建设资助。

(二)新基建应用支持。对数字经济企业应用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5G),互联网协议第6版(IPv6)、云计算、物联网、车联网等新一代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技术研发和应用创新,按项目总投资3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三)电子商务发展支持。

1.鼓励通过自营平台或第三方平台开展网络零售,对首次纳统并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企业网络零售额超过1亿元的部分,每增加2000万元给予该企业20万元的资金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上限100万元。

2.对参与跨境电商通关试点的企业,开展信息化系统(交易或服务平台)建设和改造项目的,按其获得市级资助额的50%,给予最高25万元资助。

(四)智慧物流建设支持。对物流企业开展基于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5G、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运用,以及供应链智能化设备购置、升级改造的项目,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

(五)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支持开展资源数据共享、产品推广服务、标准制定、认证测试等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设备购置费用100万元(含)以上且服务企业达到50家的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按平台设备购置费用30%,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四章 支持商贸业发展

第十一条【支持大型商业发展】

(一)大型商业综合体运营商支持。对新开设的集中运营面积1(含)-2万平方米、2(含)-4万平方米、4(含)-6万平方米、6(含)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开业满一年后,给予运营企业2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800万元一次性资助。

(二)大型商业零售企业支持。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在辖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型商业零售企业,年度完成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投资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10%,给予单个企业最高3000万元一次性资助。

(三)知名连锁品牌首店支持。对在深圳已开设10家以上直营门店的连锁零售、餐饮企业在辖区大型商业综合体开设的首家直营门店,开设装修(含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投入超过300万元的,按项目核定实际投资额10%,给予实际投资者最高500万元资助。

(四)分散商业物业集中运营支持。鼓励社区股份公司统筹辖区产权分散的商业物业资源,整租给大型商业综合体运营商。对物业竣工验收完成后6个月内与商业综合体签订租约的社区股份公司,整租面积为1(含)-2万平方米、2(含)-4万平方米、4(含)-6万平方米、6(含)万平方米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物业竣工验收完成6-12(含)个月、12-18(含)个月内签订租约的,按上述标准70%、40%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支持商贸企业快速发展】

(一)批发企业快速发展支持。对年销售额10(含)-50亿元、50(含)-100亿元、100(含)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上年度销售额增长20%(含)以上的,给予5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零售企业快速发展支持。对年销售额1(含)-5亿元、5(含)-10亿元、10(含)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上年度销售额增长20%(含)以上的,给予5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住宿企业快速发展支持。对年销售额2000(含)-5000万元、5000(含)万元-1亿元、1(含)亿元以上的住宿企业,上年度销售额增长20%(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餐饮企业快速发展支持。对年销售额1000(含)-2000万元、2000(含)-3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上年度销售额增长20%(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大型工业企业销售公司新设支持。对产销一体的大型工业企业在辖区新设立的独立法人销售公司,纳入辖区商业统计且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上年度销售额5‰,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十三条【支持商业特色化发展】

(一)特色商业街建设支持。鼓励特色商业街设立管理运营机构,开展统一规划设计、店招改造、环境整治、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宣传推介以及商业氛围营造,全面提升商业街品质。对经商务部门认定主街长度不低于300米、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特色商业街,由管理运营机构统一实施上述提升工程或活动的,按核定实际投入额50%,给予管理运营机构最高500万元资助。

(二)传统商业特色化改造支持。鼓励营业面积1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传统商场升级消费场景,打造特色鲜明、主题突出、商业繁荣的精品业态。对实际投资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升级改造项目,按核定实际投资额10%,给予商场运营商最高500万元资助。

(三)特色商贸活动支持。企业参与“坪山乐购节”促消费活动产生的宣传推广等费用,获得市级促消费活动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额度的10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

(四)特色商业评选支持。鼓励打造具有鲜明坪山特色、坪山元素的消费品牌。对获评“坪山手信”“坪山老字号”的企业或个体商户,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五章 支持专业服务业发展

第十四条【支持专业服务业集聚发展】

(一)专业服务业机构落户支持。集聚和培育会计审计与咨询服务、法律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信用服务等专业服务机构,大力吸引全球顶尖和全国优秀的专业服务机构落户。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专业服务机构择一申请以下奖励。

1.对纳入GaWC175最新名单的国际专业服务机构,在坪山设立法人机构、合伙机构、分支机构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2.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百强会计师事务所在坪山区新设立分支机构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3.对新迁入的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广东省综合百强会计师事务所,将注册地迁至坪山区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4.对上年度新设立的专业服务业法人机构、合伙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的,按上年度营业收入3%,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专业服务业楼宇建设支持。对获得市级认定的专业服务业楼宇(园区),给予业主(或经业主认可的合法代理方)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市级专业服务专业楼宇(园区)运营奖励的,按市级奖励额度50%,给予最高50万元的配套奖励。

第十五条【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壮大发展】

(一)专业服务业机构规模化发展支持。对专业服务业法人机构、合伙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上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和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专业服务业机构高成长发展支持。上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含)以上,且营业收入增速达到20%(含)以上的,按上年度营业收入3%,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同一年度第(一)款与第(二)款资助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六条【支持法律服务实体经济】

(一)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支持。鼓励面向辖区三大重点产业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为辖区企业提供商事调解、行业调解或企业“法治体检”等公益性法律服务。对经区司法部门备案的平台,上年度服务辖区企业30家或以上的,给予平台运营单位30万元资助。

(二)产业法律研究机构支持。鼓励面向辖区三大重点产业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法律研究机构,开展重点产业法律问题研究、提出对策和解决法案,有效普及专业法律知识在重点产业的运用。对具有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经区司法部门评审,给予研究机构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全区每年最多奖励三份研究成果,每家机构每年奖励一次。

第十七条【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合作】

(一)联营律所设立支持。对香港、澳门地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坪山区设立联营律师事务所(含分所)并开展实际经营的,设立满一年后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助。

(二)港澳律师内地执业支持。对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取得内地执业资质且在辖区执业12个月(含)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助。

(三)双证律师执业支持。对取得香港或澳门法律执业资质的内地法律执业者,在辖区执业12个月(含)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六章 支持会展业发展

第十八条【支持会展业集聚发展】

(一)会展企业落户支持。对新落户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的会展类企业,按其落户首年年度会展营业收入的3%,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会展企业成长支持。对上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会展类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品牌展会展览集聚支持。

1.对在辖区举办的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会、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认证的会议,分别给予承办方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首次获得深圳市会展主管部门认定的品牌展会,给予展会承办方5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3.对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认证的辖区会展机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支持专业会展活动】

对在辖区举办符合重点产业方向(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的专业展览与会议,按以下标准给予扶持。

(一)重点展览支持。对单日展览面积达到3500平方米重点产业方向的专业展览,按照实际展览时间,给予承办单位每天每平米5元的一次性综合补助,最高资助30万元,扶持总计不超过3届。每家承办单位每年最高扶持60万元。

(二)重点会议支持。

1.对协会、学会、社会组织举办的区级以上政府支持的国际性或全国性重点会议,经区政府备案,按会议实际投入费用50%,给予会议承办单位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资助。

2.鼓励围绕三大主导产业发展开展研讨会和主题沙龙,对由市区政府主导、区产业主管部门参与且邀请专家10位(含)以上的,经区产业主管备案,按活动实际支出费用50%,单个活动给予主办单位最高20万元资助,单个机构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

第七章 支持工业设计发展

第二十条【支持工业设计创新发展】

(一)工业设计机构建设支持。

1.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按市级资助金额50%,给予最高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配套资助。

2.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工业设计研究院,按照市级资助金额30%,给予最高900万元、600万元配套资助。

(二)工业设计获奖支持。对上年度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广东省“省长杯”工业设计奖、IDEA奖、GMARK奖等知名工业设计奖项的企业或个人,按市级资助金额50%,给予单个企业或个人每年最高25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支持工业设计耦合发展】

(一)工业设计与制造业耦合支持。对制造业企业实施的工业设计引领创新与转化应用项目,按市级资助金额2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二)工业设计服务小微企业支持。对中小微制造企业实施的产品差异化、品牌个性化等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工业设计应用项目,按市级资助50%,给予最高15万元配套奖励。

(三)工业设计活动支持。鼓励辖区企业、协会、园区举办工业设计领域重大论坛和赛事活动,对实际支出经费30万元(含)以上的,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按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50%,给予活动承办单位最高50万元资助。

第八章 支持服务贸易发展

第二十二条【支持保税服务发展】

(一)保税维修支持。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做优做强保税维修业务,对于保税维修货物进口货值额首次达到1000万美金(含)以上的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资助。

(二)通关查验支持。对于在坪山辖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通关查验合规的辖区企业,产生的查验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进行全额资助。企业每年据实申报上一年度的相关费用的资助。

第二十三条【支持产业综合平台建设】

鼓励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建设服务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或新能源汽车等产业的综合服务平台。对为企业提供保税研发、保税存储、检验检测、进出口等综合服务的平台,且实际建设投入30万元(含)以上的,按平台实际建设投入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二十四条【支持服务贸易发展】

对纳入国家商务部统计平台的服务贸易企业,上年度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达到5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进出口交易额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其他事项】

(一)名称释义

1.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其他分支机构,是指银行支行和其他分支机构、保险中心支公司和支公司、证券公司营业部。

2.商业银行专营机构,是指商业银行针对本行特定领域业务所设立的、有别于传统分支行的机构,并具备以下特征:针对某一业务单元或服务对象设立;独立面向社会公众或交易对手开展经营活动;经总行授权,在人力资源管理、业务考核、经营资源调配、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等方面独立于本行经营部门或当地分支行。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

3.金融机构专业子公司包括证券公司专业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专业子公司、期货公司专业子公司。证券公司专业子公司,包括自营业务、经纪业务、承销保荐、另类投资等专业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专业子公司,包括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独立销售等专业子公司;期货公司专业子公司,包括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专业子公司。

4.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二)一事一议。本措施由工业和信息化局解释。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坪山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由工业和信息化局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审议并报区政府决策。“一事一议”的内容包括落户、产值和增速贡献、用房用地保障、人才引进等方面的事项。

(三)申报说明。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和审核按照《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施,具体执行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台申报指南予以规定。服务企业产业用房申请依据《深圳市坪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四)施行说明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内已提交申请且符合资助标准的,本措施失效后分期支付未结项目的资助款按本措施标准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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