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股份有限公司税务管理制度(5页)

XX股份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

XXXXX

文件名称:税务管理制度

版本/修订: A/0

页数: PAGE 5/ NUMPAGES 5

制定:财务部

日期:2018-9-15

第 PAGE 5页 共 NUMPAGES 5页

审批:张XX 制定:奚XX

日期:2018/9/15 日期:2018/9/15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公司税务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合法运营、诚信纳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税务管理事项包括:税务登记、账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纳税检查等。

第3条 公司内各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4条 公司内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得做出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行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5条 办税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及时掌握有关税收法律规定,正确计算并及时缴纳税款。

第2章 税务登记

第6条 公司行政部根据“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办理公司登记有关事项,获取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一个加载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作为企业唯一合法身份证明。

第7条 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如发生登记信息变更的,公司行政部均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应变更登记。

第8条 对于工商登记已采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基础信息,由办税服务厅补充采集。税务专属的登记、变更、年审等工作由财务部相关人员自行办理。

第3章 账证管理

第9条 账簿和凭证是纳税人记录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经济核算的主要工具,也是税务机关确定公司应缴纳税额,进行财务监督和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10条 财务部必须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这里所指的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账簿。

第11条 财务部每月(季)计提当月(季)应交税款,次月完成纳税申报,并完成相关账务处理。当出现计提数与实缴数不符时,相应税差须做账务调整。

第12条 为办理各种税收优惠需要,相关财务人员须将每月的完税凭证及税款缴款书等原件或打印件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严禁丢失。

第13条 不得伪造、编造或擅自损毁相关税收记账凭证、账簿、完税凭证、缴款书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14条 财务部负责永久保存相关税收的记账凭证、账簿、完税凭证、缴款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5条 财务部负责办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土地增值税免税、再投资退税等)及董事会利润分配所需的完税证明,办理后要把相关资料归档备案。

第4章 发票管理

第16条 发票包括销售发票和购货发票。

1、销售发票是指公司销售产品及提供劳务时向客户开具的发票。

2、购货发票是指本公司采购材料、物资、设备或接受劳务时,由购货单位开具在本公司的发票。

第17条 销售发票的领用

1、销售发票统一由公司财务部到税务机关领购后使用;

2、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销售发票管理、领用、开具等日常工作;

3、发票只限公司合法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准向公司外的单位和个人转让、出售。

第18条 销售发票的填制

1、按号码顺序填开;

2、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不得涂改;

3、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上、下联内容完全一致;

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物价值、实收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6、按时限开具;

7、经审核无误后,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公司发票专用章。

第19条 销售发票的保管

1、税务专员负责发票的领用和保管;

2、严格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发票的存放和保管,不得丢失和擅自毁损公司的发票,如丢失发票,应在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体上声明作废;

3、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作废发票的各联次和发票使用登记薄保存期限为5年。保存期满后,经税务机关查验批准,监督销毁。

第20条 采购发票的管理

1、所有部门和个人为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都应向收款方索取发票;

2、财务人员根据《会计法》赋予的会计监督职能,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票有权拒绝付款:

1)、未按本公司规定办理手续的发票;

2)、应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却收取了普通发票;

3)、项目不全、填写不清楚的发票;

4)、内容不真实、有涂改痕迹的发票;

5)、采购单物资明显高于市场行情的发票;

6)、其他不合理、不合法、不真实的发票。

3、购货后,若遗失发票或抵扣联,应向原销货方索取有原销货方盖章的证明和记账联复印件,经有关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进项税款抵扣凭证和记账凭证。

第5章 纳税申报管理

第21条 财务人员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申报的申报期限内完成纳税申报,如申报期有变动,以税务机关公布的信息为主。

第22条 有关财务人员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报纳税申报表,并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资料。

第23条 各公司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完成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并自行到所属税务机关申报,多退少补。

第24条 财务部须根据公司营业收入情况对当月的税收缴纳情况进行预测,以便安排调度资金,确保税款准时入库。

第25条 计划外的特殊纳税申报事项必须报总经理审批。

第6章 税务检查管理

第26条 财务部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27条 接受税务机关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总经理汇报,以便及时协调解决问题,财务部应做好检查结果备案存查。

第7章 附则

第28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会同公司其他有关部门解释。

第29条 本制度自 2015 年 9 月 15 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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