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对于印发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升工作举措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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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对于印发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升工作举措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升工作举措的通知 (合财购〔2022〕204 号)

 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安巢经开区政务中心:

  现将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升六项具体工作举措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工作举措

  2.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及支付管理的工作举措

  3.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的工作举措

  4.关于进一步保障政府采购供应商合法利益的工作举措

  5.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的工作举措

  6.合肥市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品目指导目录(2022 年版)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3 月 14 日

 附件 1

 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工作举措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财

 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和省财政厅有关要求,现就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有关工作举措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级预算单位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按照无预算不采购的原则,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项目需纳入当年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各预算单位要结合预算编制做实做细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内容。

 二、公开的主体和渠道

  政府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负责公开,各级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徽采云)”平台进行公开。主管预算单位汇总本部门、本系统所属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除在“徽采云”平台集中公开采购意向外,还应在其部门门户网站或政务公开栏集中公开。

 三、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

  (一)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省里另有要求以及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预算单位因严重自然灾害、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二)采购意向公开的相关内容。公开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其中,采购需求概况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

 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采购意向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四、公开的依据和时间

  市直预算单位应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前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徽采云)”平台完成 2022 年采购意向公开。自 2023 年起,年度采购意向与部门预算同步集中公开。追加政府采购预算项目时需进行意向公开,公开时间应当在部门项目预算指标下达后同步完成。采购意向发生变动,应及时调整并更新采购意向。除紧急、涉密采购项目外,未公开采购意向或公开时间不足 30 日的项目,预算单位不得在“徽采云”平台申报采购计划。

 五、工作要求

  各级预算单位要加强采购活动的计划性,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全面公开采购意向。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及时安排部署,加强对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的督促和指导,确保所属预算单位严格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做到不遗漏、不延误。

  各级财政部门和公共资源管理综合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对本地区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进行部署落实,着重加强对同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指导,确保本地区各级预算单位按要求完成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附件 2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及支付管理的工作举措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及支付管理,加快政府采购项目执行进度,维护政府采购各方权益,提升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及支付管理有关工作举措通知如下。

 一、提高履约验收时效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的责任主体,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在按合同约定履约后,提请采购人验收。对于满足合同履约条件的,采购人须在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提请验收申请后当天组织验收工作。启动验收程序后,政府采购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原则上 2 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适当延长,总验收时间最长不超过 5 个工作日,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采购人须组织专业人员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认真进行验收,不得做出无故延迟验收、刁难供应商等行为,并出具意见明确的验收报告,工程类项目优先采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已有的制式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简化履约验收程序

  履约验收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小型、简单的政府采购项目适用简易程序,大型或专业性强的专业设备、服务质量要求高或专业性强或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类项目、达到公开限额标准的工程

 类项目适用一般程序,政府采购信息化项目按照《合肥市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履行验收程序。

  1.简易验收程序

  采购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验收的政府采购项目具体包括:①采购金额小、功能简单且属于标准定制的货物采购项目;②采购金额小、需求单一且属于通用的服务采购项目;③采购金额小且适合采用简易程序的其他采购项目。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验收的采购金额标准,由采购人参照我市实际执行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确定。

  采购人按照简易程序组织验收的,可以指定本单位内部 2 至 3 名相关专业人员,按照事先制定的简易程序验收报告标准格式,在中标、成交供应商交付货物、工程或者提供服务结束时进行验收。

  2.货物类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一般程序

  ①成立验收小组,验收人员应由采购人代表和相关技术专家组成,参与评审的采购人代表不得参与采购项目验收。验收小组原则上应当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并明确组长。

  ②验收前要按照合同编制验收程序和验收表格。

  ③验收时双方要按照合同的约定逐项验收。

  ④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出具验收报告(格式见附件 2-1),验收小组成员要在验收报告上签署验收意见。

  ⑤复杂设备的验收还须包括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和调试、最终验收、培训等伴随服务的验收。

  3.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一般程序

 ①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②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③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 5 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④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采购人须于验收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在“政府采购-开标后-履约情况”栏上传验收报告,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公开。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须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通过合肥市政务公开网向社会公告。

 三、提高采购支付时效

  验收结果应当与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及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挂钩,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原则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原则上在收到发票后 3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供应商账户,特种商品或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最长不得超过 5 个工作日,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对于小型、简单的政府采

 购项目,鼓励供应商在验收合格当天同步开具发票,采购人当天同步支付资金。

  工程项目拨付工程进度款时,需提供监理单位的工程进度证明、设备和材料的验收证明等材料,工程竣工验收后拨款时需提供验收报告、审计报告和合同等材料。

  采购人应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要素登记备案的相关信息办理采购资金支付。项目资金的收款人、支付的合同金额必须与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四、加强履约验收监督

  采购人应当切实做好履约验收工作,完善内部机制、强化内部监督、细化内部流程,把履约验收嵌入本单位内控管理流程,加强相关工作的组织、人员和经费保障。市财政局、市公管局对采购人履约验收工作要建立全程督办机制,实行全流程监督。对于采购人和实际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分离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通知 3 人以上实际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对履约验收情况进行社会监督。

  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实际使用人或受益者、潜在供应商、社会媒体(下称社会监督人)可以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情况主动进行社会监督。主动进行社会监督的,应当以社会监督人的身份在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前,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格式见附件 2-2)。

  采购人应当接受和支持社会监督人进行社会监督,不得拒绝社会监督申请,且应当积极做好履约验收准备工作,并将验收时间、地点、验收小组成员等信息预先告知社会监督申请人。

 社会监督人在监督验收过程中,到场社会监督人员可以记录相关数据信息,对违法、违规、违约等行为向采购人、市财政局、市公管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举报,但不得干扰、阻扰验收工作的正常开展。

  采购人拒绝社会监督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的要求及时告知社会监督申请人,导致社会监督申请人无法有效对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情况进行社会监督的,社会监督申请人可以向市财政局、市公管局反映。

 五、强化验收结果应用

  采购人依据验收报告和供应商其他履约情况,对验收项目作出整体评价和分类评价,形成验收结果,其中整体评价分为合格、不合格共两个等次,分类评价分为质量、服务、按时交付情况、其他等四个维度,并进行信用记录,对于整体评价结果为合格的供应商进行信用加分; 对于整体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供应商进行信用减分。

  验收合格后 30 日内,供应商可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在“政府采购-满意度评价”栏进行评价,评价分为非常满意、满意、不满意共三个等次,其中不满意,可以填写不满意的具体内容,也可以向市财政局或市公管局反映。

 六、违规情形处理

  采购人在履约过程中有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由市财政局或市公管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即由市财政局或市公管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对采购代理机构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超时支付造成不良影响的,财政部门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追究相关单位及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七、其他事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 1 年。《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管理的通知》(合财购〔2020〕1647 号)同时废止。

  附件:

  2-1.合肥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

  2-2.履约验收社会监督申请书

  附件 2-1

  合肥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

 项目合同 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采购任务书编号

 项目编号 中标(成交)单位

 更名为:

 项目金额

 付款次数

 供应商 履约情况 1.履约质量:好 一般 较差 2.服务态度:好 一般 较差 3.交付时间:提前 按时 延期 4.其他:

 5.整体评价:

 合格 不合格 验收结果:

 验收小组组长:

 验收小组成员:

 注:1.如经专家或质量检测机构验收,请附检测报告; 2.以上只能由采购(验收)单位填写。

 采购人 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中标、成交供应商 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需验收参与成员签字,并经采购双方签字单位盖章有效。

  附件 2-2

 履约验收社会监督申请书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本人××××(名称),系××××政府采购项目(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实际使用人或受益者/潜在供应商/社会媒体),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及支付管理的工作举措》的规定,我们拟

 对××××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编号:××××,第××包)履约验收情况进行社会监督,特向你单位提出申请。

  具体到场监督的人员为:×××、×××、×××等(×)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邮编、地址和电话):×××

 申请人:(自然人签字或者单位公章)

 ××××年××月××

 附件 3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的工作举措

 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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