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请示报告事项有关规定(完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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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请示报告事项有关规定(完整文档)

 

 XXX 大学请示报告事项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增强各单位、各级员干部和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观念,掌握工作动态,规范工作流程和工作人员的办公行为,保证各项工作正常、有序、稳妥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需请示报告事项的内容:

 (一)需报请上级管理机关审批的重要事项,应请示。

 (二)上级管理机关布置的重要工作任务应报告。

 (三)涉及全校的重要活动及其安排应请示。

 (四)学校各单位、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应请示。

 (五)对外交流与合作、外事活动应请示。

 (六)各单位、部门牵头主办(承办)的、省市的学术、行政会议应请示。

 (七)教学、科研、医疗、安全稳定、卫生、生产等方面的重大事件(事故)、突出成绩应报告。

 (八)处级干部离沈应请示。

 (九)凡在校部地区范围内举行的所有大型学生、职工XX 活动、宣传活动应请示。

 (十)上述未列及的其它需请示、报告的事项。

 第三条 凡属请示事项,应首先报请本单位、部门的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政办公室备案,并报告后续工作的进展和结果。需报告的事项分别报主管校领导和政办公室备案。

 以正式行文的请示、报告仍按文件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请示、报告务必讲求时效性,以确保学校各方面的工作信息畅通、运行有序、高质高效。

 第五条 本规定由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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