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餐饮等行业用气场所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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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餐饮等行业用气场所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工作方案》

 

  推进餐饮等行业用气场所可燃气体 报警装置安装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和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及省安委会《全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实施方案》(闽安委〔2021〕29 号),推动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2 年内,督促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基本完成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福州、厦门、泉州中心城区的管道燃气企业启动可燃气体报警监测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二、工作要求 (一)抓紧摸底调查。2022 年上半年,各燃气企业全面摸底调查使用燃气(含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情况,建立台账并动态更新,相关台账资料及时报送本级燃气主管部门。各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做好跟踪调度,将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摸底调查情况和台账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镇街。

 (二)加快安装进度。2022 年内,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用

 - 2 - 气场所基本完成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装置应当符合国家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具体选型标准见附件。

 1.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和切断等安全装置,其中管道燃气用户推荐安装或者升级改造为具有防爆、远传监测功能的可燃气体泄漏报警系统。

 2.建筑高度大于 100 米的高层建筑家庭用户应采用管道供气,管道燃气企业应在燃气引入管处设置紧急自动切断装置。

 (三)加强使用管理。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障正常使用。鼓励燃气企业搭建本企业可燃气体报警监测管理信息平台,实时接收并汇集用户报警信息,2022 年福州、厦门、泉州中心城区的管道燃气企业启动平台建设。

 三、职责分工 (一)燃气经营企业。指导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对未依法安装的,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用户安装到位。对建筑高度大于 100 米的高层建筑家庭用户安装管道紧急自动切断装置。

 (二)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经营场所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做好日常维护保养保障其正常使用。接受供气企业用气安全指导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政府主管部门

  1.燃气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燃气企业做好用户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及使用情况的检查指导、根据用户请求做好技术咨询服务。

 2.应急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负责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负有燃气管理职责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3.商务部门:负责督促使用燃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4.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排查销售燃气泄漏报警器的电商平台、小商品市场等,督促其切实履行好对经营者的管理责任;依法对生产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燃气泄漏报警器的单位予以处罚。

 5.公安部门:对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或未保障正常使用发生事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及时立案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教育、卫健、民政、文旅等行业主管部门,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督促使用燃气的学校、医院、养老福利机构、农贸市场、大型综合体、星级酒店、商住混合体、单位食堂等餐饮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

 7.乡镇(街道):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进行监督检查,

 - 4 - 发现未依法安装的,应及时告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四、行政处罚 由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查处燃气企业向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供气的违法行为。

 在国家层面明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监管执法职责分工前,由燃气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或未保障正常使用的违法行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在检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或未保障正常使用的,依法将案件移送当地燃气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综合执法部门)实施处罚。

 已经明确行政处罚机关的地方,按照既定职责分工执行。

  福建省燃气报警装置及安全设施选型基本要求

 一、燃气报警装置 按照应用场景,应当符合《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146—2011、《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GB16808-2008、《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22.1-2019、《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22.2-2019、《家用和小型餐饮厨房用燃气报警器及传感器》GB/T34004-2017 等标准。

 (一)居民。应符合《家用和小型餐饮厨房用燃气报警器及传 感 器 》 GB/T34004-2017 、《 家 用 可 燃 气 体 探 测 器 》GB15322.2-2019 等标准。装置表面应具有工作状态指示灯,指示其正常监视、故障、报警工作状态。

 (二)餐饮等行 业生产经营单位 燃气报警装置应由具备燃气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取得防爆电气设备安装能力、修理能力、维护能力认定证书的单位安装维护。

 1.小型餐饮厨房(使用的燃具为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超过 46KW,额定热负荷总量不超过 139 KW 的用于餐饮业提供烹饪服务的厨房),可采用符合《家用和小型餐饮厨房用燃气报警器及传感器》GB/T34004-2017 的小型餐饮厨房用燃气报警器。

 2.餐饮厨房。选择由可燃气体探测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

 - 6 - 器、紧急切断阀等组成的燃气报警装置。应符合《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22.1-2019 标准。探测器应为防爆型,在被监测区域内的可燃气体浓度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

 3.推荐管道燃气用户安装集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实现将燃气泄漏自动报警、自动切断、报警等信息传输到燃气企业燃气报警监测管理信息平台。

 二、自闭阀 自闭阀应符合《建筑用手动燃气阀门》CJ/T180-2014、《管道燃气自闭阀》CJ/T 447-2014 等要求。当管道供气压力出现欠压、超压时可以自动关闭,并须手动开启功能。

 三、紧急切断装置 紧急切断阀应符合《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CJ/T 394-2018等要求。当接收到控制信号时能自动切断气源,并须手动复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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