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中心空调采购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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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中心空调采购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范本

 营销中心空调采购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就本空调项目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承包范围:

 营销中心空调安装工程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招标答疑记录、设计变更和合同工程量清单所涉及的所有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3.1 材料供应范围:按照本工程招标图纸,招标文件范围内所包含的所有设备、管道、电缆、控制柜及配件、冷凝水管、保温等设备与材料的供应。

 1.3.2

 安装范围:按照本工程设计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所包含的所有工作内容。

 1.3.3 配电界面:从室外机至室内机通讯回路的管线、室内机的供电回路、室内机的温控器安装及控制回路均由空调专业单位完成;
室外机的配电由其他施工单位完成;

1.3.4 设备基础界面:除设备混凝土基础外,其它均由乙方完成;
乙方必须预先提出详细正确的设备基础技术要求和相关图纸,并负责验收(乙方提供基础预埋件、孔洞预留施工图纸,并提供现场指导)。

 1.4 承包方式:

 本工程采用按图纸范围实行清单总价包干方式,即采用包人工、材料设备(施)、机械、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土建配合费(按合同总价的 1%计取)、调试检测、验收通过、利润及税金等所有费用的方式进行,本工程乙方不得转包、

 分包,属于交钥匙工程。

 第二条:工程造价:

 2.1 本工程合同总价为(含税):(大写)

 捌拾捌万肆仟贰佰陆拾元(¥884260.00元),土建总包单位配合费为合同总价的 1%(包括使用土建总包单位的塔吊、物料提升机及施工用水、用电等),甲方直接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乙方应承担工程量清单漏项、错项存在的风险,合同总价不随市场因素、施工工期及政策性调整而变化。

 2.2 超出合同范围的施工内容,必须在施工前报甲方确认,施工后由本项目监理公司和甲方相关部门签字确认工程量,按合同工程量清单计价原则办理结算。

 第三条:工期

 3.1 乙方必须根据土建、室外工程等的施工进度、部位及时进场配合施工,必须满足甲方对整体工程的竣工要求,及时安排空调工程的施工进度。

 3.2 本工程合同约定总工期为 20 天(以甲方开工令签发之日起计算,至本工程竣工并经甲、乙双方及监理部门验收合格为止)。

 3.3 配合甲方土建、装修等专业的施工,不影响室内精装修工程。

 第四条:工程质量标准和保修期

 4.1 乙方所进场的各种原材料、设备必须有出厂合格证书、检测检验报告、使用说明等。甲方可以随机抽检原材料和设备,并有权对有异议的材料、设备进行检测检验(若检测、检验的结果不合格,则检验、检测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允许进场使用和安装。

 4.2 工程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其他现行的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

 4.3 工程保修按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并签署竣工合格验收报告之日起计两个供暖、供冷周期(不少于两年),其中:空调整机保修两年,

 主要零部(配)件保修叁年。

 第五条:材料设备供应

 5.1 工程所需所有材料由乙方购买供应到施工现场;
所有材料乙方应在进场前 3

 日内提供样板供甲方封存,每批次进场材料必须经甲方、监理方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2 甲方提供的 30KW 室外机及 6 台室内机由乙方负责从甲方仓库(娄底)运至营销中心工地,运输费用以及铜管等辅材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5.3 所有材料设备必须附有出厂合格证明及生产许可证件,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及要求进行检验,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质量标准。

 5.4 甲定乙购的材料和设备:对工程质量影响较大的主材设备由甲方指定品牌范围(详见合同附件一)。

 第六条:工程价款支付

 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6.1 合同履约保证金为伍万元整(¥50000.00 元),乙方的投标保证金贰万元(¥20000.00 元)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乙方在合同签订时内补齐不足的叁万元(¥30000.00 元);
乙方进场 5 日后甲方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贰万元(¥20000.00 元),乙方完成合同范围内所有工作内容,甲方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叁万元(¥30000.00 元)。

 6.2 合同签订后 5 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20%即 壹拾柒万陆仟捌佰伍拾贰元(¥176852 元)给乙方作为预付款;

 6.3 所有室内机、铜管进场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 5 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30%即贰拾陆万伍仟贰佰柒拾捌元(¥265278 元)给乙方;

6.4 合同清单范围内的所有室外机进场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 5 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25%即贰拾贰万壹仟零陆拾伍元(¥221065 元)给乙方;

6.5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和结算资料经甲方审计确认后,甲

 方在 7 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 95%;

6.6 结算总价款的 5%做为质保金,分两个节点支付:保修期满 1 年后如无质量问题,支付 3%;
保修期满 2 年后如无质量问题,支付 2%,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不计息)

 6.7 工程完成,乙方以书面形式报送甲方进行验收,甲方在 7 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交四份完整的竣工图纸资料和结算书,结算书甲方 15 日内审核完毕。

 6.8 乙方每次办理工程款支付手续之前必须向甲方提交请款报告,甲方收到乙方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 7 日内审核完毕,并按上述条款的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若甲方对乙方提交的付款申请报告存在异议,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3 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再行办理付款手续。

 6.9 乙方每次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须向甲方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同等金额的合法有效增值税设备普通发票,支付合同第 6.5 条约定款项时,乙方应提供余款的所有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第七条:现场签证与结算 7.1 现场签证 7.1.1 因设计变更或甲方原因发生图纸范围外的签证项目时,乙方须在签证项目完成后 5 日内组织甲方和监理公司验收并提交签证申请(涉及到隐蔽项目的必须在隐蔽前通知甲方验收)。

 7.1.2 乙方应提交签证申请的资料包括:工程联系单(如由乙方发起的工程联系单,必须有甲方及监理的意见及签字盖章)、《施工现场签证单》(签证单包含工程量、单价、总价。工程量应附计算过程(清单计价的应有单价分析表,定额计价的应有定额子目)、现场验收计量的原始依据(甲方现场代表、成控人员、乙方、监理方签字)草图、尺寸、照片、工程设计图纸及图纸会审资料、签证的书面理由陈述、对应本签证的单项工程验收单;
合同外现场签证项目还应包括《单

 项(或分部)工程验收证明书》。

 7.1.2.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7.1.2.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7.1.2.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含税),经甲方造价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7.1.3 以上资料须由甲方签章确认方为有效。

 7.2 结算 7.2.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乙方应提交以下结算资料:

 1) 工程结算书打印稿两份及电子文件一份(涉及合同外增加的部分应单独装订成册,并提供计价的电子文档),结算书装订内容及顺序为封面、《单项(或分部)工程验收证明书》、编制说明、计价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人材机价格表;

2) 工程量计算书打印稿及电子文件一份;

3) 工程竣工资料(包括工程竣工图、图纸会审纪要、修改及变更通知书)一套(原件、独立编号装订);

4) 现场签证单一份(原件、独立编号装订);

5) 合同书一份(复印件);

6)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经甲方确认)一份。

 若乙方未按上述要求报送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则甲方有权拒收结算资料,由此造成结算工作延误概由乙方负责。

 7.2.2 因乙方未按施工图纸、施工规范和甲方的指令进行施工,或出现偷工减料的情况,则甲方有权不予结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双方责任

 8.1 甲方责任:

 8.1.1 开工前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贰套。

 8.1.2 开工前组织乙方、设计、监理方进行施工图会审。

 8.1.3 对乙方在施工时发现设计图纸错误提出的意见,甲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3 日内会同设计方进行处理。

 8.1.4 委派

 李杰:

  为现场管理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的变更、工程期间的质量验收及其它事宜。

 8.1.5 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

 8.1.6 向乙方解决材料堆场。

 8.2 乙方责任:

 8.2.1 工程开工前 5 日内完成施工图会审,在开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并报甲方审批。

 8.2.2 乙方必须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施工机械设备、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乙方的上述保险项目以及其它保险费用已含在乙方的报价中。

 8.2.3 按施工安全规范要求做好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并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指定安全、防火责任人,物件堆放整齐,场地清洁卫生,道路畅通。凡施工期间发生的施工质量、安全事故等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造成甲方人员、乙方人员或第三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及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且乙方应立即报告甲方。

 8.2.4 委派

 彭陵军:

 为项目经理,须持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证书,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和外部协调等相关事务。

 8.2.5 做好施工原始记录。施工中如发现设计错误或严重不合理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甲方。

 8.2.6 施工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器材损失等均由乙方承担。

 8.2.7 乙方负责办妥空调竣工验收手续并保证通过验收。

 8.2.8 对竣工验收合格后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12 小时内赶到项目现场进行维修。

 8.2.9 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必须在 7 日内清理场地并撤离施工现场。

 8.2.10 乙方必须保证按时发放工人工资,甲方每次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乙方应提交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花名册,并有工人的亲笔签名。

 第九条:工程验收

 9.1 工程验收以施工图及说明书、图纸会审记录、有关变更书面文件、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验收标准为依据。

 9.2 隐蔽工程在乙方自检合格后填制验收表,以书面通知监理、甲方检查。监理、甲方接通知后 2 日内到场验收,经检验合格并符合设计要求时由三方签字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9.3 单项工程竣工前 3 日,由乙方通知监理、甲方验收,并在竣工后 2 日内验收完毕。

 9.4 乙方在竣工验收前,应编制设备移交清单供甲方现场管理人员清点。

 9.5 在工程未通过验收前甲方提前使用的,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质量保证及保修责任。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前,所有材料和设备均由乙方负责,在此期间内出现的成品设备损坏或丢失甲方概不负责。

 第十条:工程变更

 10.1 在工程进行中,甲方有权随时以书面通知乙方修改、补充、增减原有工程设计,乙方应依照甲方要求进行。如超出图纸范围的工程量,其增减工程量由监理单位和甲方签证确认,价格按合同综合单价执行,或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湖南)、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2006)计算,人工按 62.5 元/工日计取,材料价按市场行情价进行调差。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 甲方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应付而未付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累计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 1%。

 11.2 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

 方偿付相当于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违约金,若乙方逾期超过七天仍未能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立即退场,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的 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11.3 乙方投入的人力、物力、 设施与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的要求相距甚远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立即退场,乙方应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的 20%作为违约金,同时赔偿甲方的损失;
如甲方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将某些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另行分包,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此造成工程延误,乙方按本合同第 11.2 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1.4 乙方不服从甲方、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致使工程停工或工期延误的(经甲方审定的施工进度安排表为依据),每停工或延误一天,乙方应向甲方偿付相当于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违约金;
致使工程停工或工期延误超过七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立即退场,乙方应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的 20%作为违约金,同时赔偿甲方的损失;

11.5 因乙方拖欠施工人员工资或未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导致发生纠纷,致使工程停工或工期延误超过七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立即退场,甲方有权扣留乙方的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直至纠纷解决,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11.6 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整改的相关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如因整改导致工期延误,乙方还应按合同第 11.2 款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若乙方不按甲方的要求整改或经整改两次仍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的 20%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1.7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并不得影响甲方室内精装修部分,否则,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

 并承担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的20%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1.8 工程质量确保达到合格标准。若乙方不按甲方指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选用设备、主材,甲方有权不予结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乙方负责。11.9 乙方不得私自将本合同工程转包、分包给其它单位施工,如发生转包、分包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的 20%作为违约金,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1.10 甲方有权直接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不足款项乙方应在甲方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向甲方付清;

11.11 乙方如将甲方的技术或资料向第三方扩散、转让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的 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11.1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在本合同的竞争或实施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1.12.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甲方或监理单位有关人员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11.12.2“欺诈行为”是指谎报事实,包括在前期的招投标过程中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递交投标文件之前和之后),以及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其他欺诈行为,使甲方作出错误的判断,进而损害甲方的利益。

 第十二条:

 廉洁保证条款

 乙方不得给予甲方相关人员回扣、佣金、有价证券、实物或其它形式的利益,否则不论数额大小,乙方应按本合同总额的 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合同尚未履行终结,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存在甲方相关人员向乙方主动索取任何形式的利益,乙方可向甲方举报(举报电话:

 )。本条款独立存在,不因合同其他条款无效或失效而丧失效力。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条款

 12.1 甲方已委托监理公司进行建设监理,乙方必须服从监理公司的管理,本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验收、工程签证必须经监理公司和甲方盖章确认。

 12.2 甲方负责协调乙方的施工用水、电、垂直运输、设备使用、临时设施、垃圾集中外运、成品保护等,该费用直接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方式

 13.1 本合同及其附件、技术标准、设计方案、招标文件等的约定如有不一致,解释顺序应为:本合同及其附件、技术标准、设计方案、招标文件。

 13.2 双方在合同执行期内如有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乙方联系方式

 乙方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等)的有效性,若联系方式发生变更,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甲方按本合同注明的联系方式发送有关通知、文件,即视为该有关通知、文件送达乙方,乙方对因联系方式错误及未书面通知甲方联系方式变更而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乙方的联系方式为:

 单位名称:

 通信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传真号码:

 E-mail:

 第十五条:附则

 15.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5.2 本合同的所有招标投标文件附件、双方就本合同另行订立的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15.3 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肆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15.4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4.1 《营销中心空调工程施工设计图纸》 15.4.2

 甲方指定材料设备品牌明细表 15.4.3《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15.4.4

 工程质量保修书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 话:

  传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附件一 甲方指定材料设备品牌明细表

 序号

 材料设备名称

 品牌

 备注

 1 多联机设备

 广东美的

  2 联机铜管

 上海飞轮

  3 送回风口

 长沙鑫宇

  4 吊杆五金件

 省优

 正国标

 5 PVC 管

 广东联塑

  6 联机信号线

 上海人民

  7 室内机电源线

 金杯

  8 保温材料

 华美

  9 分体机 广东美的

  备注:如因上述品牌供货存在问题时,可与甲方协商进行优先选用甲方招标文件中的品牌。

 合同附件二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对韶山·九龙新城营销中心空调采购安装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1、保修内容、范围为主合同约定的所有内容、范围;
保修期限为 贰个供暖、供冷周期(不少于两年),其中:空调整机保修两年,主要零部(配)件保修叁年 ,保修期内,如甲方已发出要求保修的通知,而乙方在保修期内未到现场保修的,则保修期相应延长至承包人履行保修责任并符合要求之日止 。

 2、质保金按结算总价款的

 5%

 计算留存甲方,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保修期满 1 年后如无质量问题,支付 3%,保修期满 2 年后如无质量问题,支付 2%。(不计息)

 二、质保期 1、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以竣工验收合格签字之日)算起。

 2、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结合该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若在保修期内政府有文件延长了相应内容的保修期,该工程也相应延长。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 12 小时内派人修理。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甲方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双倍扣除,如有不足,乙方负责补足,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漏水、漏电…等),乙方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紧急状况,事故对业主的生命、财产或使用造成严重威胁或影响时,甲方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从工程质量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非乙方工程质量原因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甲方操作原因引起得故障,乙方不承担责任。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现行《安装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四、通知方式及电话、信函、通知收讫确认

 1、双方以电话、传真方式进行通知。以电话传真方式通知的,自接通之时为送达。

 2、乙方联系地址:

  乙方的办公电话:

 乙方的其它联络方式:

 3、乙方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如有变动,乙方应提前 3 日内通知甲方,否则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因此造成通知不能送达的,甲方有权直接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人工、材料以及其它相关费用等一切费用,甲方有权在留存的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五、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1、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价款的 5%,甲方从结算价中扣留,保修金不计息。

 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甲、乙双方共同签署),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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