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方政府信息共享:困境与对策

【摘 要】 本文围绕地方政府信息共享这一主题展开论述,分析了目前我国地方政府信息共享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困境,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建议:建立信息共享奖励补偿机制;树立正确的地方政府信息共享观念;健全地方政府信息共享的法律法规。

【关键词】 地方政府;信息共享;困境与对策

一、研究的缘起

1、问题的提出

本文之所以选择“中国地方政府信息共享”作为研究主题,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地方政府信息共享的未来研究空间广大,地方政府信息共享不同于政府信息共享已有诸多研究。就体系而言,作为一种新的信息共享理论方向,尚未构成一个完善的研究体系,研究范围还有待扩展;但就价值来说,作为一项新的信息共享理论实践,它仍处于与日俱进的发展变化之中,且在电子政府建设中所体现的现实价值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热点。现实是许多地方政府信息化建设各行其是,信息之间互不流通,给民众和企业的信息服务带来许多不便。因此,地方政府信息共享作为政府信息共享重要一部分,实现地方政府信息共享已是刻不容缓。

2、研究的意义

一个国家的政府信息透明度不充分,信息共享程度不足,人民群众对与自己利益息息相关的政府信息不甚了解,容易导致民众接受决策的主动性和接受性不高,易引发民众的怀疑之心,对政策实施不予配合,进而造成人民群众信息反馈的不完整,最终导致决策出现偏差。而地方政府作为最接近人民群众的基层政府,更容易给全体社会和国家带来无法估量的消极影响。而地方政府信息共享的有利开展将扭转这一局面,为政府管理模式转型打好基础。地方政府信息共享既有利于地方政府内部信息流动,促使有用的信息资源形成有利组合并有效运用;还能对公民充分掌握地方政府信息起到简便作用。只有当公众了解这些信息才能积极接受政府决策执行,提高其接受度,以防止公众、政府之间因沟通不畅出现政策执行不力的现象。我国地方政府信息共享建设是一项持久、系统、全面性的工程,绝不可能一蹴而就、一步登天。地方政府信息共享的庞大工程建成之时,其作用对于我国提高政府公信力、呼应服务型政府建设有着关键、长远的现实意义。目前来看,大多数不同等级、不同地域的行政机关之间并没有实现信息共享,造成了行政机关的物力与人力浪费,加大了行政成本,降低了行政机关的效率。而地方政府信息共享既能够提升行政机关的服务质量,又能够确保不同级别之间行政机关的连续性,快速推进政府信息化,同时也推进了国民经济各行业的信息化进程,继而全面推进整个社会的信息化进程。

二、我国地方政府信息共享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

1、信息分割的问题

信息资源属于资源的一种类别,而政府信息资源作为信息资源的组成部分,属于一种特殊的无形资源。地方政府信息共享尽管提高了全部信息资源的利用率,但个别地方政府会由于独占信息资源而带来的特殊权利丧失,从而导致地方政府利益受到损害。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试点设立了各种信息中心,但随着国家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这些信息中心开始面临着被废除或是取消的危机。而这些信息中心往往都掌握着许多地方政府的重要信息,并以此谋取利益。结果本是出于“信息能够更好顺利流通”这一初衷而设立的信息中心,实际上却违反本意成为了限制信息流通的阻碍。这就使得地方政府信息共享建设遇到难题。

2、信息垄断的问题

当前政府领导人员中弥漫着这样一种风气,认为掌握了有效的政府信息资源就是控制了信息资源的“命门”,因此认为对于本地政府信息资源有着随意操控的权利,对于信息共享可以采取不配合的态度,随意命令任何人和事。这种风气让政府官员认为自己手中的政府信息资源可以随意操控,进而对地方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建设造成重大的消极影响。久而久之,不少的政府机关便逐渐形成这种现象:基层公务员对上级领导的指令无论對错,言听计从,对于信息不共享、不公开已经司空见惯。工作人员没有深入了解地方政府信息共享的内容,也就不会认识到地方政府信息共享的重要性,和地方政府信息共享建设在我国快速发展和经济崛起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除此之外,还有一部分基层公务员因疏于职守,没有认真学习了解,以致将本属于自己本职工作的工作内容推脱给别人,从而造成工作效率低下,这种情况的发生极大的影响了地方政府信息共享的开展。长期以往,这种错误的工作思想对地方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的消极影响便显示出来。

3、制度建设的问题

要想推动政府信息共享建设长期有序发展,在社会实践中发挥巨大作用,其中重要的一点是要有完备的法律规范。我国国家层面对政府信息共享的法律法规相对发达国家的较少,关于地方政府信息共享的内容就更少,多数都是一些规章制度类型的,并且地方政府信息共享存在的滞后性以及分散性、不规范性,导致其信息共享建设缺少法律依据和执行力。我国有关信息共享的法律在具体内容和规范等方面存在着不足,例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不够明确。一方面只是简略规定了行政机关违背条例的规定情形,规定情形也只是包含不履行义务、不及时更新信息等常规方面,并没有深入涉及到更多的具体规定。另一方面,条例中也缺少对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的不当行为的具体制裁措施。由于我国地方政府信息共享的法律法规不够到位,欠缺相关法律的保障,这对地方政府信息共享的质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三、加强地方政府信息共享的对策与建议

1、建立信息共享奖励补偿机制

目前来看,在我国政府信息共享建设过程中,存在一个巨大困境:即拥有的信息资源与地方政府本地利益严重不匹配。全面来看,政府信息共享对于促成政府“服务型”转型起着基础作用,对政府实施决策开展也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从地方政府角度来看,其配合信息共享所支出的成本与所得到的效益严重不平衡。一部分地方政府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得了其他地方政府提供的重要信息资源而给自己地方政府带来了不小的效益,可另一部分地方政府却因将本地政府所独特拥有的重要信息资源共享给其他地方政府而使本地政府成本增加、利益受损。只有采取完备的、积极的奖励机制,才能激起各级政府部门和政府人员积极配合地方政府信息共享工作的开展,积极投身政府信息共享建设之中。

2、树立正确的地方政府信息共享观念

要正确认识到地方政府信息共享建设在我国快速发展和经济崛起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唯有此,才能让政府信息共享真正执行到位而不是流于形式。现阶段我国地方政府信息共享建设还停留在传统的政府管理模式上,单方面地向民众传递信息,民众只是被动的接受信息,彼此之间的信息没有互通,没能有效实现服务人民的功能。因此要彻底解决“群众跑断腿也没有解决问题”的困境,通过社会调查了解民众真正需要哪些信息。

3、健全地方政府信息共享的法律法规

公众、企业等个人或群体组织在获取政府依法提供的信息资源时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来执行,为了扩大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保障政府工作的依法进行,必须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信息共享的服务作用。信息共享的发展不光要基于现有的法律规章,更重要的是从国家层面出发,积极制定能够保障和支持信息共享顺利实施的法律,同时针对现有法律规章进行完善,补充其中的漏洞。所以我国人大和各地方政府应该以确保地方政府的合法权利为主要依据,以提高地方政府信息共享建设的积极性为基础,对地方政府信息共享制订一些法律法规的保护,从中央和地方两个方面雙管齐下,共同为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营建一个完善的法律环境。

四、结语

随着政府职能的不断转变, 电子政务的发展要求,以及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的大力提升和信息化产业的快速崛起,诸多因素促使我国地方政府信息开发应用力度不断加强,加快地方政府信息共享已是当务之急。让地方政府的信息系统进行整合,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共享,逐步去除本位主义和信息垄断现象,开创地方政府多部门联合协同办公的模式,实现真正的地方政府信息共享。总之,地方政府信息共享建设需要参与每个地方政府尽一切所能“贡献”出本地政府的信息资源,也需要每个地方政府对这些共享信息进行长期维护,使之拥有持久的生命力和活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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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陈小玲.地方政府跨部门信息共享的障碍因素分析[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3.22.

[4] 刘密霞.政府信息共享国际经验及借鉴[J].电子政务,2017.6.

【作者简介】

刘舒怀(1983—)男,甘肃政法大学讲师,硕士研究生,从事政治学与行政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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