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官员腐败心理防控及其启示

摘 要:官员的腐败行为与其人格特质和心理状态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要从根本上抑制其腐敗行为,就需要探索一条防控官员心理腐败的路径。在反腐败的预防与控制方面,特别是针对心理反腐的做法,许多国家都提供了很好的经验。完善的反腐败司法体系、专门的反腐败机构、国家廉政体系、良好的制度和体制环境、自由的政治文化传统以及诚信公正的道德基础、从青年时期就开始的廉洁教育以及公务员培训体制等,都与防控官员腐败心理密切相关,其成功的经验值得借鉴。

关 键 词:国外防控腐败;腐败心理;廉政体系;廉洁教育

中图分类号:D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9)02-0024-08

收稿日期:2018-12-21

作者简介:苏日娜(1990—),女,内蒙古乌兰浩特人,中共吉林省委党校(吉林省行政学院)助教,研究方向为政治学理论。

基金项目:本文系中共吉林省委党校(吉林省行政学院)2018年校级一般课题“腐败产生的心理根源及遏制对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8YB006。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有大量腐败官员落网,各级政府都有官员被查处,从反腐败成效来看是一场胜利,但从廉洁从政的角度看,却并不理想。反腐败,防胜于治,防微才能杜渐,预防官员腐败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既要有外部环境的约束,又需要官员内心的修炼。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提出了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反腐败有效机制,是从滋生腐败的主体出发,设定了反腐的制度体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不忘初心,方得始终。”这是从官员为官之道的心理层面提出了根本要求,即从心理层面入手,补好“精神之钙”,增强精神动力,高举理想信念的精神旗帜,从严从廉执政。党的十九大肯定了反腐败的阶段性成果,但也强调要继续“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可以说,建设由内至外清正廉洁的政党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目标。

腐败是很多国家都要面对的问题,一些国家在治理腐败的实践中,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举措,特别是在防控官员腐败心理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建立高效的反腐败机构;制定反腐败法律法规;加强对公职人员的道德教育;鼓励民众参与反腐败等,为我国构建廉洁政府提供了借鉴与启示。

一、腐败心理的内涵及其对腐败行为的影响

(一)腐败心理的内涵

腐败心理,是腐败个体对于腐败行为认同的综合反映,是指影响和支配行为人实施腐败的心理因素的总和。根据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腐败心理是主观和客观的辩证统一,是通过人的腐败行为实现的。腐败心理的形成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腐败主体与社会环境相互作用,对外部环境的消极因素进行内化,官员的欲望和动机在外界信息刺激及影响下就会转化成腐败行为。

(二)腐败心理对腐败行为的影响

德国心理学家勒温认为,“人的心理、人的行为决定于人的内在需要和周围环境的相互作用。当人的需要未得到满足时,就会产生内部立场的张力,周围环境因素则起着导火线的作用。”[1]一个人的行为对外界刺激产生的积极反应,既可以是有意识的,也可以是无意识的,任何行为都有其心理动机。心理学相关研究证明,心理动机既然是行为产生的直接原因,那么腐败心理也是腐败行为产生的直接原因。这种引起腐败主体行为的内部动力的心理动机是在出现诱因后,伴随着强烈的需要而产生的,一旦有某种动机出现,那么必然会带来相应的行为,这种或好或坏的动机都来源于主体的需要。人的行为取决于情境力场和内部力场的相互作用,主要决定因素是内部力场。情境力场指的是周围的外部环境,而内部力场则是从心理层面影响腐败主体的一种场力。这一理论也证实了腐败行为产生的发展和变化过程。

按照心理学揭示的规律:腐败心理的形成是腐败主体需要的具体表现,即当主体的心理和生理平衡被破坏或将要失去的时候,就会产生心理性与生理性的慌张和不安,并由此产生一种内驱力,使个人进行一种以恢复心理平衡和身体平衡、消除心理和生理紧张为目的的个人活动。这种内驱力就是需要,当需要的强度很高并具备一定的条件激发人去行动以获得满足感时,这种需要就是动机,它驱动人选择目标并进行实现目标的活动,在腐败框架内,就是腐败行为。需要作为心理现象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一个结构体系,也是个人在成长过程中形成的人生观、世界观指导下控制和调整自己行为的表现形式。

从权力的角度来分析腐败心理的产生以及对于腐败行为的影响,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权力的能力和意图两个维度与腐败行为的发生有必然的联系。使用权力的能力是导致腐败的必要条件,没有能力,腐败行为无从谈起;然而意图则影响着权力产生效应的发展方向,社会化的权力使权力产生积极效应,个人化的权力使权力产生消极效应,也就是腐败行为。因此,权力是引发腐败的外部必要条件,而官员自身的心理动机是导致官员腐败行为的内部心理根源。

二、国外防控官员腐败心理的做法

(一)完善的反腐败法律体系

完善的反腐败法律体系可以让官员从内心深处抵制腐败行为。一个完善的预防官员腐败心理的机制,应该以腐败成本高出腐败收益为原则,这样,才能有力地震慑腐败分子。如果一个官员通过腐败可以得到比遵纪守法更多的利益,说明法律制度存在很大的漏洞。

在增加腐败法律成本机制的探索中,很多国家都给出了很好的模板,其制定了除刑法、行政法以外的,独立的专门防控腐败的单行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类型不同,针对性也不同,在防控官员腐败心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值得反思和借鉴。

⒈制定专门的反腐败法律,违法必究。从反腐败法的类型上划分,大致可分为实体型反腐败法、程序型反腐败法和综合型反腐败法。实体型反腐败法规定了腐败行为的具体表现和惩处标准,如英国的《防止腐败法》《公共机构腐败行为法》、美国的《联邦贪污对策法》。1916年,英国再次修订《防止腐败法》,这部法律将禁止贿赂行为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地方性和公共性机构。2003年3月,英国政府颁布了新的《反腐败法》,[2]该法既规定了域外效力,也将腐败行为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外国人。美国于1925年制定了《联邦贪污对策法》,[3]这部法律是针对公职人员违法募集竞选资金的行为而设置的。1972年,美国又推出了《联邦选举法》,对竞选捐款的来源和数额作了更加明确、具体的限制性规定,对不同的腐败行为制定了具体的处罚办法。程序型反腐败法是保证实体反腐败法可以实现的法律。如1988年新加坡制定的《新加坡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规定了对贪污所得利益的没收程序以及潜逃罪犯的利益没收问题。综合型反腐败法是综合程序和内容的反腐败法,如新加坡的《防止贪污法》,既确立了非常宽泛的贪污定义,也对反贪污机构作了全面规定,是一部内容很全面的法律。

⒉制定预防性的反腐败法律,标本兼治。预防性的反腐败法律可以在腐败行为发生之前就对官员起到震慑作用。如新加坡的《预防腐败法》、英国的《防止腐败法》《反贿赂法案》,都是预防性的反腐败法律,目的是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这些法律涉及腐败行为的举报、扩大财产登记的范围、设立国民监察请愿制度、开展高强度的监察活动、发动市民进行行政评价等方面的内容。其中,英国的《反贿赂法案》被公认为“世上最严厉的反腐败法”,其涉及的惩处覆盖面广,限定标准极其严格。通过一系列预防性的反腐败法律和制度,立足于官员心理层面,对那些处于犯罪边缘并试图以身试法的官员产生了巨大的震慑力,起到了警示作用。

(二)国家廉政体系的建设

预防腐败的发生,不仅要建立严密的法律法规体系,更要从官员从政的环境着手,对容易引发腐败心理的环境进行深度净化,营造廉洁的从政环境,使腐败心理无处滋长。库德里亚夫采夫认为,“违法行为是由客观、主观原因和条件相互作用后产生的,而且这种相互作用不是一瞬间的、短暂的,而是一个复杂的后果链条。”[4]腐败心理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在后天工作环境中逐步产生的。因此,不能忽略主观上易受环境强烈影响的作用,必须以廉洁的制度体制为根本,构建“不能腐”的基石。

⒈通过制度建设和体制改革,优化从政环境。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制度建设方面,智利和新加坡为我们提供了借鉴。20世纪90年代以来,智利在民主体制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严格的立法、行政和司法分权制衡机制,在政府内部机构之间确立起一套法定的监督关系。新加坡总统选举也是致力于制度建设,实现权力的监督制衡。新加坡总统一直是由议会选举产生,自1993年开始,总统由全体公民选举产生,议会在监督总统、制衡政府方面的职权也随之强化。在体制改革方面,英、美两国从19世纪开始的以工人阶级和中产阶级为代表的社会改革运动,后来都成为推动政府建立新的体制机制的强大力量。美国联邦政府还采取高薪养廉的防腐政策,以防止官员为了一己私利铤而走险,抑制腐败心理的产生。美国联邦文职人员实行多等级职务工资制,并且其工资要与企业员工相当,根据每年的统计数据,调整雇员工资。另外,政府雇员还享有带薪假期和各种保险等福利待遇,這些都有效地防止了腐败的滋生。这些国家在政治体制、领导机制、行政管理、选举制度和人事管理制度等方面的举措有效地遏制了腐败心理产生的萌芽,减少了腐败行为的发生,一些做法已成为各国治理腐败的范本。

⒉建立独立的反腐败机构,减控诱发腐败的因素。建立专业的反腐败机构,不仅指的是一些国家通过行政机关、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来实现反腐职能,而且还要建立独立的反腐败机构实现预防与治理的反腐职能。独立的反腐败机构直接隶属于国家司法部门、议会或者最高行政首脑,不受外部的影响,独立行使职权。如新加坡内阁总理直管“反腐败调查局”,该局长由总理任命,只对总理负责,不受其他人领导。另外,也有国家的反贪污机构由总统或议会专属。如美国联邦政府的各部门监察员是由总统获得参议院同意后,才能任命或罢免;巴西“议会反贪污调查委员会”、泰国“反贪污委员会”则隶属于议会。这些反腐败机构拥有广泛的权力,既有对腐败行为调查的权力,更重要的是可以对许多腐败行为有预判的能力,从而实施预防性的监督权,从外部减少腐败行为的诱发因素。

⒊全民反腐,形成反腐高压态势。营造清正廉洁的社会环境需要多层次的反腐方式,形成一种高压反腐态势,这既能够有效地打击腐败行为,也能够实现官员整体心理素质的提升。从各国的经验来看,公众参与反腐是一股强大的不可或缺的力量。一些国家通过法律规定了公众参与举报的程序和方式,也对相应的奖励作了具体规定,这是公众参与反腐败的强有力保障。另外,有些国家还会适时开展反腐败运动,如美国开展文官改革运动、韩国开展“新秩序,新生活”运动和“社会净化”运动等。[5]民众既要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成为防控腐败的监督者,也要防止自己成为贿赂政府官员、诱发腐败行为的造势者。

⒋发挥媒体监督行政权力的作用。20世纪中后期,学术界开始跳出法学、政治学、行政学提出的权力制约模式,从新的理论角度探索权力制约机制,媒体称其为主要关注对象。媒体在民主化国家的政治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也是民主制度合法性的来源。与政治共生的属性决定了媒体对于腐败的防控起到了不可小觑的作用。媒体对于权力的监督过程大致如下:吸引并引导公众的注意力,对其信念和观点劝服,进而影响行为,以公众的合力向政府施压,抑制腐败心理产生,推动廉洁政府建设。据国际NGO组织——“透明国际”每年公布的《全球腐败指数分析报告》显示:发达国家的新闻舆论监督机制非常健全,对于防控官员腐败心理发挥了强大的作用,如德国就有100多家电台、20余家通讯社以及约400种报纸,这些大多是合资或独自的股份制企业,只要报道属实,不泄露国家机密,就可以依法实现新闻自由,与腐败作对抗;美国在建国初期,就将新闻监督写入了《权利法案修正案》,由于不受政府的干预,媒体逐渐成为廉政建设的重要监督者,也是腐败行为的非官方仲裁者。

(三)传统廉政文化的影响

人的外显行为与其人格特质紧密相连,也就是说,一个人的行为是由他的人格特质直接引起的。因此,必须加强对官员的心理教育和疏导,通过廉洁自律心理教育来培养官员抵制腐败的健康心理。

⒈政治文化传统的影响。不同的文化传统塑造不同的人性价值取向,进而产生对于是非判断的不同标准,也会有不同的行为方式。行为既受心理因素的影响,也受到行为价值观的影响,更受到文化的影响。

西方国家的政治文化传统是在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也代表着西方政治文化的特点:一是认为人性本恶,自私是人的原始特点,并始终伴随着人的成长,无论其处于社会的什么阶层和地位。二是在资产阶级成熟起来的过程中,确立了“主权在民”“天赋人权”和“权力制衡”为核心的政治理论。以人为本、兼顾平等与自由的政治文化传统,必然会营造一个廉洁自律的执政风气。

新加坡是廉政文化建设的模范。长期执政的人民行动党政府是人民信赖的高效廉洁的政府。新加坡人民从年少起就接受传统的儒家文化教育,人民行动党更以儒家思想为尊。1959年,以李光耀为首的人民行动党上台执政,目的是要建立一个清正廉洁、德行合一的政府。李光耀总理将儒家道德归纳为“八德”:忠、孝、仁、爱、礼、义、廉、耻,在此价值观基础上又提出了五大“共同价值观”,即“国家至上,社会优先;家庭为根,社会为本;关怀扶持,同舟共济;求同存异,协商共识;种族和谐,宗教宽容。”拥有共同的价值观,就会产生一种社会合力,能够从人的意念出发,抵制腐败,防控腐败。

⒉“以德为先”的官德建设。“欲廉洁,先修身”,一个官员能否在利益和权力面前抵制住诱惑,自身的道德水平起到了关键的约束作用。“修身”即指道德修养,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廉洁是一种道德规范,能够把廉洁做人、廉洁从政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就会从内心深处产生一种强烈的抑制私欲的反腐意志,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主动反腐。在公务员道德建设方面,俄罗斯、英国、美国等西方国家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和范本。公务员从事的是公共管理活动,高尚的道德准则是公务员从政的指南针。英国要求公务员必须遵守诚信并发挥示范作用。韩国新任职的公务员要向所属机关首长宣誓:“本人决心以正直和诚实的品质投身于公务,决定在根除腐败的斗争中起表率作用”。[6]培养公务员拥有强烈的正义感,可以激发其责任心,培育其以廉政为官、取信于民为内省的信条,使腐败没有生长的土壤。美国是以公务员守则作为其行使权力的依据,即尽职尽责、恪尽职守,对民众不得有歧视行为,不假公济私、谋取私利,不违法兼职等。俄罗斯在公务员培训方面可谓全世界的典范,所有公务员必参加培训,并把培训作为一切工作起始的重中之重,他们不仅重视多样化培训和个性化培训,同时抓住“关键少数”,加大对高级公务员的培训。2010年,俄罗斯联邦成立了总统国民经济与国家行政学院,直接由联邦总统领导,该机构是培训高素质人才特别是领导者的主要机构,近一半的公务员在该机构进行了系统的职业道德培训。在心理防腐方面,俄罗斯联邦也做了很多工作,在培训当中,预防腐败问题成为公务员培训中的重要内容。抵制腐败行为,倡导廉洁自律的从政品格,是公務员职业再教育的内容和方向。

⒊教育系统本身的反腐败建设。系统的反腐败教育已经成为全社会公认的有效预防官员腐败的有利保障,但教育系统本身的反腐败建设并未被所有国家重视。在全球清廉指数排行榜中,丹麦多次荣登榜首,其之所以获得世界上最廉洁国家称号,是历史传统与现代反腐相结合的结果。丹麦政府高度重视教育体系的反腐败建设,并有针对性地制定了完备的政策,从而确保了教育体系的廉洁和高效,第一,高校是丹麦国家审计委员会审计对象;第二,监察官系统监督高校董事;第三,高校另有审计机构监督大学机构;第四,丹麦各大学经费由政府提供,但是以教学表现和学生的综合成绩为拨款的标准;第五,丹麦的科技创新部对大学实施一般性监督和管理。高校是培养人才的基地,教育系统的反腐败建设既有利于青年的健康成长,也利于塑造青年正确的权力观。

三、各国防控官员腐败心理的做法给我国带来的启示

(一)反腐败条例急需上升到司法层面

作为全球清廉指数一直靠前的丹麦,从很早开始就以法律统治为基础的高度等级体系来管理政府,在17世纪末期,丹麦政府就将贿赂、欺诈和挪用公款的行为定义为犯罪,对公务员来说,国王可以根据法律向其下达更加细致的行政管理指示。目前,我国反腐败司法体系尚未建立,行政对于各行各业存在很多干预,这些还未成为法律条款的行政命令,对于广大党员干部的约束作用相对较小,以党的规章制度来约束公务人员,在效力、约束力和适用范围方面都不及法律对于官员心理反腐的作用强大。汤普森认为,“公共组织及其行政人员都高度依赖外部因素的控制。”[7]这些外部因素就是以法律为根本的制度体系建设,要规范官员的行为,减少腐败心理作祟,法律是一把利剑,能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尽管我国有许多关于规范公务员政治道德、社会道德、职业道德的文件,但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因而急需出台专门法律。同时,培养官员的法治观念,宣传反腐法律法规,能够提升其自制力,抵御腐败的意识,同时形成护法、守法的良好习惯。

(二)加强廉政建设,净化从政环境

从各国廉政建设的经验来看,建立有效的权力制衡和监督机制,是加强廉政建设的关键。实现权力约束机制的途径有:一是设置专门的监督机构;二是权力部门之间相互制衡。以权力约束权力,能够有效地减少官员的腐败行为。新加坡有贿赂调查局、商业事务局、审计署、内阁廉政公署等重要的反腐败机构,这些机构在各自的领域均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相互之间也形成一股合力,强强合作和紧密配合,有力地震慑了腐败分子。任何掌握权力的个人都有发生腐败的可能,主观意识的放松,对物质财富、个人享受有过高欲望,会使官员产生通过腐败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心理,而在高效透明的监督机制面前,官员则会望而却步、三思而行,从而抑制腐败心理的产生。如何让官员意识到职位的风险和腐败的危害性是预防腐败心理滋生的关键点,从这一点来说,抓住廉政风险点加强制度建设是非常重要的,为此,各级政府官员都要认真学习《党章》《宪法》《刑法》等各种法律制度、规章条例。另外,广泛的群众监督也是反腐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包括新闻舆论监督、政党监督、选举监督和公众监督等。这些监督主体不同,但是监督的目标是一致的,能够产生一种合力。权力运行不透明是权力得以滥用的重要原因,要赋予公众充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从而遏制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

(三)加强廉洁教育体系建设

廉洁教育体系发挥的作用对官员腐败心理的影响是根本性的。清正自律的文化,能够使公众在一种“润物细无声”的环境下成长成熟。西方国家倡导公民廉洁教育体系建设,也鼓励开展多层次的廉洁教育活动,其中,观看宣传片等方式被公众所认可。这些经验表明,廉洁的品质不是与生俱来的,需要长期的教育和培养。

公务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是国家反腐的主要关注对象。我国要完善现代公务员制度,从根本上抑制腐败心理的产生,就要对公务员的选拔和在职期间的行为进行严格考察,将廉政标准融入到公务员制度当中,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优良的政府管理制度需要通过宣传教育来落实。因此,应该把领导干部作为反腐倡廉教育的重点对象,督促其加强党性修养和党的理论知识学习,常修为政之德,自觉经受考验,筑牢心理防线。

制度可以从外部调节个体行为,也可以从内部影响个体心理。反腐败依靠社会价值观念,依靠社会舆论,但更依赖教育与文化的传承。因此,发挥教育的警示作用,加强干部特别是青年干部的德育建设,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是教育的根本任务,也是反腐的根本任务。

总之,腐败是人类社会共同的敌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既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腐道路,不断探索完善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反腐倡廉体系建设,又要注重学习其他国家防控官员腐败心理的经验,不断巩固我国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成果。

【参考文献】

[1]Liu,Francis T.An equilibrium queuing model of bribery,in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85,Vol.93.

[2]李靖堃.英国的反腐败机制[EB/OL].http:///chinese/zhuanti/xxsb/1024716.htm,2005-11-09.

[3]靳玉波.20世纪美国政府腐败机器反腐措施[EB/OL].http:e35.cnki.net/kns50/Navigator.aspx? ID=9,2002-09-05.

[4](前苏联)B·H·库德里亚夫采夫:違法行为的原因[M].群众出版社,1982.123.

[5]裴志年.韩国政府反腐败政策研究[EB/OL].http://e35.cnki.net/kns50 /Navigator.aspx? ID=9,2003-10-16.

[6]王伟,赵爱玲,王燕弓.公务员道德读本[M].中国方正出版社,2011.233.

[7]Thompson.V.A.Without Sympathy or Enthusiasm:The Problem of Administration Compassion[M].America:University of Alabama Press,1975.223.

(责任编辑:刘 鹏)

Abstract:Officials of corruption has a lot of cause and effect relationship with their personality traits and mental state. In order to fundamentally curb corruption,we need to explore a path of the psychology of anti-corruption.In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corruption,especially against officials" the psychology of corruption,many countries provide us good experience.Perfect anti-corruption legal system,specialized anti-corruption agency,the national integrity system,a good system and system environment,free political cultural tradition and good faith fair moral foundation,from the start the honesty education of youth,and the civil service training system and so on, which are highly related to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official corruption psychology.It is worth our thinking and using for reference in the construction of anti-corruption psychology.

Key words: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corruption abroad;corruption psychology;integrity system;integrity 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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