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大学生权利认知的实证分析

摘要:台湾高校学生权利保障取得较大进步,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台湾高校不同背景的学生在自身权利的认知上有着很大差异,有待改善的学生权利主要集中在“学生自治”、“宿舍规范”、“劳动权益”和“信息公开”等方面,这些问题某种程度上妨碍了台湾学生权利的实现。台湾学生权利保障的经验和教训对大陆高校学生权利的保障有借鉴和警示意义。

关键词:台湾;大学生;权利认知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717(2013)06-0110-06

收稿日期:2013-04-12

作者简介:朱平(1971-),男,河南台前人,教育学博士,广西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高等教育理论和高等教育管理研究。

一、 引言

台湾“司法院”关于学生权利问题经由1952年第6号判字到大法官解释第382号再到大法官解释第684号的转变,体现了台湾大学生的在学法律关系由特别权力关系到修正特别权力关系再到一般法律关系的演变,2011年颁布的第684号解释从根本上解除了特别权力关系对学生的束缚。尽管如此,台湾大学生权利保障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很多大学仍在实行门禁制度,执行点名和熄灯、强迫军训必修、出版审稿以及禁止学生参加集会游行等规定[1](P8);还存在着各企业品牌“大使”随意来校摆摊设点和大学宿舍BOT经营等现象[1](P9-10),以及政府借口大学自治而对学校侵害学生权利置之不理等现象[2](P7)。

基于此,台湾大学生权利评鉴小组于2010年和2011年分别就学生自治、宿舍规范、学生权益、劳动权益、教育私有化、性别平等以及信息公开等七方面进行了普查,评鉴小组将数据与台湾现实背景结合进行统计分析,形成了《台湾大学生权利评鉴报告》。但是该研究粗放型的统计方法,未能使我们精确把握台湾大学生权利的实际状况。因此,本课题沿着其思路,对台湾大学生权利现状做回溯性研究,试图通过进一步实证调查来解决上述问题,以期对不够完善的大陆大学生的权利保障现状和问题,提供某些借鉴和启示。

二、研究方法

(一)数据来源

分别从台湾东、南、中、北部选取6所高校大一至大四学生进行抽样调查,共发放问卷420份,回收问卷367份,其中有效问卷353份,回收率87.4%,有效率96.2%。

(二)研究工具

本研究所使用的问卷沿用“台湾大学生权利评鉴小组”原问卷中的七大权利维度(学生自治、宿舍规范、学生权益、劳动权益、教育私有化、性别平等、信息公开)[1](P7),[2](P6),并在不改变原意的情况下,为方便研究对其表达方式进行了一些转换。研究采用里克特五点计分对各权利项目的认知程度和满意程度进行测量。经检验,该问卷各维度内部一致性表现良好,具体的信度测量结果如下:

对收集的数据运用spss及excel软件分别进行单因素方差分析、独立样本T值检定及绩效评估矩阵分析,探讨不同个体属性的大学生对于自身权利满意度认知的差异性,以及台湾大学生对不同权利的认知及需要改善的具体权利等。

(三)主要研究方法

1.单因素方差分析和独立样本T值检定

以个体不同的背景变项为基准,运用Spss分析技术,检验不同学生的个人背景变项对不同权利项目认知的差异性及其大小。单因素方差分析主要用于多个样本两两比较,而T值检定主要用于两个独立样本进行比较。

2.绩效评估矩阵与管制线

利用绩效评估矩阵法,通过调查学生对自身权利重要程度与满意程度的感知结果,分别以七大构面作为分析单元,用Excel软件绘制出XY-Plot图,来找出需改善权利题项。

(1)权利题项的坐标点确定。计算出七大构面之下各小权利题项重要程度和满意程度的平均值,分别记为UI和US 再利用如下公式将UI、US转换为[0,1]区间的重要程度指标值PI和满意程度指标值PS[3]。

其中UI和US分别表示权利题项的重要程度和满意程度的平均值,R=K-1,表示K等量表的全距,在本研究中由于是五等量表,所以K=5;而min=1,则为五等量表的最小值。

(2)坐标点分析。如下图所示,E点所在点坐标E(PEI、PES)和F点所在坐标F(PFI、PFS),根据绩效评估矩阵法,E属于H(2、2)区块,所以属于维持现状区,则F点属于H(1、2)区块,所以属于改善区。从其具体所在坐标来看,PEI>PES,因而E应为改善区题项;而F点中,PFI近似等于PFS,故属于维持现状区。为了避免特殊点对问题分析的干扰,我们采用设置管制线的方法,来找出需要改善或维持的题项。

(3)管制线的确定。利用上下管制线将整个区域划分为3个区块是该评估分析方法的重要特点,即在两坐标轴上找出A(0,d)、B(1-d,1)、C(d、0)、D(1、1-d),本研究中主要采用Hsia et al (2009)(d= 0.1840),这样连接AB,CD点,在AB以上的区域则为改善区,AB和CD之间的区域为保持现状区,而CD下方区域则为资源过剩区,如图1所示。

三、数据分析

(一)单因素方差分析和独立样本T值检验

通过单因素方差分析及独立样本T检验,获悉不同性别、年级、学校所在地及参加社团与否的学生,在自身权利满意度上的差异(见表2)。

由上表得知,不同年级的学生对学生自治、劳动权利、性别平等、信息公开的满意度无明显差异,对其它维度的满意度均在0.01水平上差异显著。其中,在宿舍规范上,大二学生的满意度高于大一及大三学生;在学生权利上,大三学生的满意度高于大一学生;在教育私有化维度上,大三学生的满意度明显高于大一和大四学生。大三学生是对学生权利最为敏感的群体,无论是从“宿舍规范”还是从“学生权益”来看,大三学生对于自身权利认知的满意度都不高。

不同地区学校的学生,除学生自治、劳动权益外,对其它维度的满意度均存在差异。其中,在宿舍规范上,东部的满意度显著高于北、中和南部;在学生权益的满意度上,南部显著低于北、中部;在教育私有化上,南部的满意度显著低于中、东部;对性别平等的满意度,北、中部显著高于东、南部;在信息公开的满意度上,北部高于中部,在0.052水平上边界显著。究其原因,北部高校大多地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学生在对政策的领会方面具有优势,而且北部地区多为学生运动的发生地,在这种文化的影响下,学生对自身权利维护敏感度高。东部学生对自身权利满意度较高,可能受东华大学学生宿舍火灾的影响。火灾的发生,使校方认识到在管理上的不足,使学生也意识到维权的必要性,故而该火灾间接提升了该地区学生权利保障意识。“宿舍规范”和“性别平等”权利维度,由地域的不同产生的差异性更大。宿舍是学生除了教室之外的最重要学习和生活场域,宿舍规范每一细微的变化都会牵动学生的敏感神经。而就性别平等而言,不同地区文化的差异会形成不同的性别观,特别是在对待“两性课程”教育的观念上,由不同文化所引起的不同性别观会导致课程内容以及教育教学方式的差异(见表3)。

由上表得知,性别、学校类型、社团参与等对各学生权利维度的差异性影响不大,是否参加社团对学生权利满意度几乎不产生影响。在性别上,男生在对学生自治的满意度上高于女生。这可能是由于男生对参与学生社团更为积极,对学校管理各项制度的运行更为熟悉的原因。在学校类型上,公立学校学生对宿舍规范的满意度高于私立学校,可能在于台湾公、私立大学法律主体性质的差异。公立大学与学生的关系为公法人关系,表现为公法在学关系;私立大学与学生的关系为私法人关系,表现为私法在学关系。若私立学校与学生在提供宿舍、停车位等方面存在权利争议,依据私法人在学关系,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故而这两种不同关系呈现出不同的法律效果,导致学生权利保障在现实中存在差异。

(二)绩效评估矩阵

通过绩效评估矩阵综合评估台湾大学生对不同维度各具体项目的重视程度与满意程度,所得结果如下:

在本研究所设七大权利维度中,共11个权利项目位于上管制线以上,即待改善区域,分别为“学生须成立经由学生直接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学校应有学生代表参加学务会议”、“学校应有学生代表参加教务会议”、“学校应有学生代表参加行政会议”、“学校应有机制协助学生争取租屋时遭遇到的权益纠纷”、“学校应有机制协助学生争取打工时遭遇到的权益纠纷”、“学校应将学务会议之开会通知、会议记录上网公开”、“学校应将教务会议之开会通知、会议记录上网公开”、“学校应将行政会议之开会通知、记录上网公开”、“学校应该讲校务会议之开会通知、会议记录上网公开”以及“学校应该将学生申诉办法上网公开”。其余项目均位于上下管制线之间,即维持现状区,没有项目处于资源过剩区。这说明台湾学生权利的保障尚未出现保障过度现象,大部分权利保护处于良好状态,只有少部分权利保障处于不良状态。

具体分析,关于“校外租屋”,应是台湾高校扩招使学生人数剧增,而校内床铺数却相对短缺造成的。校外住宿存在诸如安全隐患、住宿费用高等问题。同时,由于学杂费调整等因素,使受教育成本提高,很多学生被迫去“打工”。学生“打工”过程中,常陷入有纠纷而无救济的尴尬境地,致使学生对学校表现不满。

台湾《大学法》第33条规定:“大学为增进教育效果,应由经选举产生之学生代表出席校务会议,并出席与其学业、生活及订定奖惩有关规章之会议;学生出席校务会议之代表比例不得少于会议成员总额十分之一。”“大学应辅导学生成立由全校学生选举产生之学生会及其他相关自治组织,以增进学生在校学习效果及自治能力”。但是,学校对该条款并未认真执行。在学务、教务及行政会议等关乎学生权益重大事项的会议上,学校只是止于让参会学生人数达到基本的法定要求,而并未积极听取学生的意见,从而造成学生权益受损的现象。在学生会选举方面,有些学校对学生会长、系会长的参选人数设定上限,且在参选资格中设定某些怪诞的资格条件,从而无法满足学生的参选意愿,最终使学生自主管理的意愿化为泡影。

学校校务、行政、教务等会议多半会涉及到学生的权益,其内容应在网上公开,这也是保障学生权利的重要途径。然而,校方往往刻意回避对学校某些决议的公开,即便公开,也往往极其隐蔽。这样导致学生在维权过程中,往往会因查询相关规定困难而产生不满情绪。

四、结论与启示

(一)结论

第一,不同背景学生对其自身权利认知的差异。首先,通过对年级差异性背景属性的分析,发现大三年级这一学生群体对自身权利在遭到侵害时敏感度最高,也是对权利现状最不满意的群体,故而大三学生群体对自身权利的满意度往往可成为高校是否成功保障学生权利的标志。其次,在学校所处地区层面上,北、东部地区高校的学生对自身权利的满意度高于中、南部地区的学生,这就要求台湾教育管理部门应对中、南部地区高校在学生权利保障的落实方面进行重点监测和监控。其次,就性别而言,男生对自身权利的期望一般高于女生,特别是在学生自治这一维度上,因而各高校应在学生会选举程序、学生社团成立流程等方面做出深刻反思。再次,对于学生所处学校的性质而言,私立大学的学生对自身权利的满意度往往不及公立大学学生的满意度,这说明台湾私立大学与学生之间的私法人在学契约关系和公立大学与学生之间的公法人在学法律关系的不同,使公私立大学的学生权利保障存在差异性。最后,学生是否参加社团这一背景属性,基本上对学生权利的认知不构成差异性影响。

第二,就台湾当前亟需要整改的权利项目而言,37项权利中有11项被划于管制线以上的待改善区域。其中主要分布在“学生自治”、“宿舍规范”、“劳动权益”和“信息公开”方面。这四个方面的问题直接影响着台湾大学生权利的实现程度,是目前台湾大学生权利实现的最大问题所在。首先,在学生自治方面,对于学生参与校政的制度设计和学生组织的管理规定,校方应在此方面有实质性作为,不应将《大学法》中相关规定流于形式。其次,在宿舍规范上,存在门禁制度、晚归点名制度和统一熄灯制度的高校应考虑废止这些侵犯学生权利的制度,大学生基本上都已成年,高校应将大学生视为独立的个体,与其建立互信关系。再次,在劳动权益方面,出于学生因高学费而被迫选择工读的情况,政府和高校在保障学生工读时权利不受侵害的过程中应扮演积极角色。对政府而言,建立相应的反高学费的调控机制是关键所在。于高校而言,做好工读生工作单位的备案工作,以及建立工读生关于自身权利保障的法律咨询制度是高校工作要点。最后,在信息公开方面,学校的重大政策应适时向学生公开,信息公开是为了让学生能够知悉,否则就丧失了公开的意义。目前情况是一方面没有及时公开,另一方面没有为学生提供方便信息获得的途径。故而,对高校来说,选择适当的公开渠道与方式,确保学生能够及时获得相关信息是其努力方向。

(二)启示

相对台湾高校而言,大陆高校大学生权利现状并不乐观,首先表现为高校学生权利保障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高等教育法》虽对学校保障学生权利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受特别权力关系理论[4],以及《行政诉讼法》第12条和《教育法》第42条的影响,当学生权利受到侵害时,只能通过学校上级行政机关申诉的途径予以救济而不能利用普通法律渠道寻求救济[5]。其次,从学生权利运行机制上来看,学生权利运行机制无保障;运行范围小,程度低;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组织形式缺乏;学生组织作用发挥欠佳则成为其主要特点[6]。最后,在学生方面,其对自身权利的模糊认知是权利保障的重要障碍,而学校管理制度刚性化以及学校对学生权利践行的关注度不够,则又常常成为造成此现象的主要诱因[7]。针对上述状况,结合台湾大学生权利保障的经验,或许可以获得如下启示:

其一,针对宿舍管理,大陆高校应反思是否在门禁规定、男女生差异化管理方面有侵犯到学生权益。

其二,就《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来说,有关学生权利保障的规定,是否有对不同地区的地域文化、人文风俗、以及思维习惯做过充分调研,特别对于少数民族聚集的地区。

其三,在应对学生与校外个人或组织发生权益纠纷方面,大陆高校是否有合理化救济机制来切实保障学生权益。

其四,在学生自治方面,大陆高校是否考虑了学生会选举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学生会能否真实反映全校学生的诉求。同时,在校务、学务、行政决策方面,是否给予了学生一定的参与空间。

其五,在信息公开方面,大陆高校是否存在某些刻意隐瞒的现象,使学生权益因不知情而受损。如果大陆高校能借鉴台湾学生权利保障的经验和教训,大陆高校学生权利状况将大为改观。

参考文献

[1] 董宏志,施彦廷,林柏仪,等.2010年大学生学生权利调查评鉴报告[R].台北:大学生权利调查评鉴小组,2010.

[2] 林飞帆,董宏志,林柏仪.2011年大学生学生权利调查评鉴报告[R].台北:大学生权利调查评鉴小组,2011.

[3] 邱国钦,李素箱,廖添进.应用绩效评估矩阵方法探讨民宿业服务质量之研究[J].中小型企业发展季刊,2010(16):9.

[4] 李剑.论高校学生的权利保障[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6(8):155-157.

[5] 祁占勇.高等学校学生自治的权利边界与法律保障[J]. 高等教育研究,2012(3):29-34.

[6] 陈阳.高等学生权利运行保障机制研究[J].教育与职业,2012(8):48-50.

[7] 苏林琴.高校学生权利意识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北京教育,2012(7):127-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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