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洋科技型企业融资创新探索

摘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科技金融创新的重要方式,海洋科技型企业也可以运用该融资方式。本文对海洋产业金融以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研究文献进行了综述;对江苏海洋科技型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客观必然性进行了阐述;最后对江苏海洋科技型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策略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海洋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金融融资创新

一、海洋产业融资的研究回顾及述评

1.文献回顾。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早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均投入巨资将海洋资源勘探与开发利用列为国家发展的主要目标。西方国家对海洋产业的金融支持主要体现在:第一,财政拨款是海洋产业发展的最主要资金来源;第二,建立适应海洋经济发展的海洋信托基金;第三,为海洋产业提供财政补贴和贷款支持。

国内学者关于海洋产业融资的研究主要观点有:吴庐山(2005)从广东海洋产业发展现实出发,认为广东海洋产业融资应坚持走多渠道,包括财政倾斜投入、企业债务融资、股份制等直接融资、建立海洋产业基金、引进外资等。张帆(2009)对区域海洋产业融资机制问题进行了研究,建议设立区域海洋产业投资基金是海洋产业融资的长效机制。唐正康(2011)提出应实施金融创新,拓展海洋产业融资渠道,尤其提出建立海洋产业风险投资基金以及推进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新主张。张继华、姜旭朝(2012)对海洋港口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问题进行了理论研究,提出海洋港口融资的理论涉及海洋港口融资基本理论、海洋港口融资渠道、投融资模式选择、港口融资风险与投融资决策评价等方面。张培英、张克宜(2012)认为集群融资是适合海洋经济产业中小企业发展的有效融资模式。陈峰燕(2012)对海洋工程融资进行了探讨,提出多元化融资的对策主张。周昌仕(2013)认为海洋产业融资应在政府投入的引导下,发展民间投资、产业链金融、债券融资、产业基金和和风险担保,发挥各种资金来源渠道缓解融资约束的作用,促进现代海洋产业的转型升级。刘一展、王婧(2012)对浙江船舶产业融资问题进行了研究。此外,施湘锟、谢志忠(2013)对福建省海洋产业融资风险生成机理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2.研究述评。(1)从逐年增长的研究文献数量看以看出,海洋融资问题的研究近年来对其关注度越来越高,但是,屈指可数的文献数量也说明海洋产业融资研究目前还未引起我国学者普遍性的高度重视。(2)目前对海洋产业融资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海洋工程基础设施建设、海洋船舶制造等领域,还没有关注海洋科技型企业的融资研究。(3)普遍性的观点认为发展海洋产业必须依靠融资创新。(4)海洋产业融资还需要关注融资风险与健全相关法律问题。(5)在海洋产业融资领域的总体研究还比较薄弱,在理论与实务方面均有很大的研究空间。

二、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研究回顾及述评

1.文献回顾。科技型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来进行融资在欧美非常盛行。美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较早。美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大部分偏向以知识产权权利金作为担保标的,银行还是重视借款人本身的现金流量及相关的信用状况。在推动知识产权融资质押融资的过程中,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起到重要作用。亚洲的日本从1995年开始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我国2006年起正式推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并在全国16个城市陆续开展试点,目前试点正在进行中。

从公开文献看,我国学者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问题的研究始于2006年,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质押融资风险、质押融资的法律问题、质押融资模式及政策研究与制定等几个主要领域。

(1)关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研究。Cox、Ross和Rubinstein提出了二叉树模型(binomials tree model)等丰富了期权定价方法,而实物期权方法则可运用在知识产权估价方面。国外学者对知识产权评估研究基本上沿着价值、市场价值、市场价格、最可能市场价格的概念顺序(谢秀红,2009)。

(2)关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研究。李文江(2012)认为专利质押贷款是新型权利质押贷款的主要方式,实践中尚存在法律风险、专利预期价值难以确定的风险以及保证难以落实的风险等。张静华(2011)针对目前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的研究缺少定量测度,将模糊评价法引入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的测度。

(3)关于质押融资的法律问题研究。黎四奇(2008)认为担保法和物权法关于质押合同生效规定的不一致成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法律障碍。胡学英(2012)、金明新(2012)等学者也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法律风险及防范进行了研究。

(4)关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研究。白少布(2010),余薇、秦英(2012),欧晓文(2013)等将目前我国试点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归纳为“北京模式”、“天津模式”、“江苏无锡模式”、“上海浦东模式”、“广东模式”、“武汉模式”、“合肥模式”、“湘潭模式”等。

(5)关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政策研究。杨晨、陶晶(2010)分析了政府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两种基本政策:信用支持政策与财政支持的利弊。陆铭、尤建新(2011),程守红、周润书(2013)认为政府应促进质押融资政策法制化、引导企业提升质押融资条件、促进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建立和发展、鼓励发展中介机构,充分发挥政府、社会和市场三者的作用。

2.研究述评。(1)目前国内关于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问题的研究正在形成研究热点。基于科技型企业以及知识产权战略在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战略地位,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问题在未来较长一个时期内都将是热点问题。(2)科技型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既是一种融资创新,又是未来科技型企业融资的一种有效方式。(3)目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还没有一套最优模式,国家在政策层面是鼓励各地进行大胆探索与尝试,这对各类科技型企业融资发展来说都是一个值得研究的机遇。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江苏海洋科技型企业融资创新的重要渠道

上述文献回顾表明,国内外海洋科技型企业的融资渠道还比较传统,主渠道还是依赖国家财政对海洋产业的金融支持,其支持方式有财政拨款、建立海洋产业基金、海洋产业信托基金、财政补贴和贷款等。另外,依靠企业债务融资、股份制融资、民间投资、引进外资,以及发展产业链金融与风险担保等作为海洋科技型企业的融资渠道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然而,起至目前,作为科技型企业融资的新兴渠道———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还未引起学者与业界的关注。笔者认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渠道既可以用在一般科技型企业的融资创新上,也可以用在海洋科技型企业的融资创新上,其客观必然性在于:

1.这是由海洋科技型企业的自身特点决定的。毋庸置疑,科技型企业是国家科技创新的生力军,如何促进科技型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对于创新型国家战略的实现、对于我国国际竞争力的提升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科技型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是一个世界公认的难题。因为对于这一类企业,固定资产占比不多,更多的是以知识产权形式占用的无形资产,一般而言,其无形资产占比在60%左右。在这种“硬件不足软件有余”的情况下,基于商业银行“爱富嫌贫”的利益驱动与风险规避需要,期望商业银行对海洋科技型企业尤其是处在起步阶段的中小企业给予贷款是相当困难的。既然海洋科技型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优势资产,根据扬长避短法则,推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新渠道,理应成为海洋科技型企业融资创新的重要方向。

2.这是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有效性决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在国外发达国家实施了,我国在2006年开始试行该融资创新模式。经过近10年的全国各地试验,目前在国内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尽管形式多样,但都是因地制宜的有效模式。这也说明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可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灵活多样,这使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这种创新方式更有利于接受,更有利于其在更大的范围内得到推广应用。海洋科技型企业在本质上属于科技型企业,因此,在一般性的科技型企业中试验积累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经验,也一定适用于海洋科技型企业的融资发展。

3.这是由政府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领域的支持与鼓励所决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从出生那一天起,就与政府的扶持与鼓励分不开,国内外都是如此。我国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促进的政府相关部门是:国家科技部、各省科技厅、各市县科技局及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就江苏而言,江苏省为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通过省科技厅与省财政厅联合设计了“苏科贷”模式,其实质就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既然政府在培育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作为海洋科技型企业理应顺势而为,不失时机地学会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开辟新的融资渠道,为企业自身加快发展服务。

4.这是由江苏海洋经济在江苏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决定的。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是蓝色的世纪。海洋强国战略无论从军事还是从经济视角都迫切提到了议事日程。江苏地处沿海,是我国海洋大省之一。但遗憾的是,江苏海洋经济发展比较缓慢,在江苏国民经济中占比不高,与广东、浙江、福建、山东等沿海省份相比,江苏海洋经济发展数量与质量都严重不足,这与江苏海洋大省的地位不相称。因此,加快发展江苏海洋经济已经形成江苏省委、省政府的共识。江苏的海洋经济如何发展?是发展传统的海洋经济吗?笔者的回答是否定的。江苏是全国创新强省,江苏的海洋经济理应坚持走高科技发展之路。基于此,海洋科技型企业的培育之于江苏海洋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未来地位显赫,由此也决定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江苏海洋科技型企业融资创新中的重要地位。

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江苏海洋科技型企业中的应用策略思考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江苏海洋科技型企业未来融资创新的必然选择,那么,从现在开始我们就需要思考如何有效运用该融资创新渠道为江苏海洋科技型企业服务。笔者认为,江苏海洋科技型企业在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渠道时,应注意处理好以下三个问题:

1.正确处理好“有形与无形”的关系问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一个崭新的事物,虽然有很多优点,但其局限性也很大,最大的局限就是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价值的难以估计性以及价值的易变性。所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往往是“名义看知识产权,实际看企业其他资产”,换句话说,名义上看无形,实际上看有形。如果海洋科技型企业仅有无形资产而缺乏有说服力的有形资产(包括企业经营团队、企业管理水平、企业员工素质、企业环境等可见的资源),则商业银行是很难给予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因此,作为海洋科技型企业,一定要明确这个道理,既要在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质量上下工夫,也要在企业有形资产形象上下工夫。这样做既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顺利争取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需要。

2.正确处理好“企业实力与政府扶持”的问题。毋庸置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主要依靠海洋科技型企业自身的实力,其中关键是其知识产权的真实价值,但是,如果离开政府的有效支持与引导,仅仅依靠各市场主体自发地开展这项创新业务是不可能的。因为,作为海洋科技型企业资金供给方———商业银行,其行为总是趋利避害,这对于商业银行而言也无可厚非。要打破这一僵局,政府在其中所发挥的作用就非常重要。政府可以通过设立财政性担保资金引导商业银行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可以通过提供财政性补贴资金给科技型企业,以调动科技型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积极性;可以通过在税收、规费收取等政策方面创造优惠条件,积极扶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中介服务机构,如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权属交易机构、知识产权风险担保机构、知识产权保险机构等。只有这些中介结构繁荣发展起来了,科技型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外部生态环境才能够得到较好的改善。

3.正确处理好“既有模式与模式创新”问题。截至目前,全国各地开展了诸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试点,积累了很多的经验。江苏省政府层面上也开展了“苏科贷”业务的试点与推广。这些既有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为江苏海洋科技型企业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奠定良好的基础。然而,继承与创新永远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江苏的海洋科技型企业要有效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新渠道,一定要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一是要在坚持用好“苏科贷”业务的同时,海洋管理部门可以尝试设计江苏“海洋苏科贷”业务,使江苏既有的“苏科贷”业务更适合海洋科技型企业的需要;二是要在用好“苏科贷”业务的同时,大力开创形式多样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新形式,不搞“一刀切”;三是作为江苏海洋经济的三个主要战场南通、盐城与连云港市,在利用好省政府的政策同时,更要立足本地实际,地方的海洋管理部门、经济管理部门、科技管理部门应联起手来,设计适合于地方海洋科技型企业需要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

五、结束语

本文的研究表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仅是科技型企业有效的融资模式,也是江苏海洋科技型企业可资运用的融资创新模式。为了开展好这项崭新的融资业务,实践中我们还需要正确处理好“有形与无形”的关系问题、正确处理好“企业实力与政府扶持”的问题、正确处理好“既有模式与模式创新”问题,唯有如此,江苏海洋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才可能走出一条可持续发展的路子,江苏海洋产业尤其是海洋高科技产业在江苏国民经济中将会发挥其愈来愈重要的作用。

(本文受江苏省海洋资源开发研究院开放课题基金项目资助(项目号:JSMR201326);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资助(项目号:12YJA63015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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