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汉双语法律翻译发展现状及应对措施探究

摘 要:成都,自古以来都是西南地区各民族同胞交流的重要平台,各民族同胞在这里创造了独具特色的地方性文化现象。从历史的角度来说,成都地区少数民族同胞法律现象的多发,是必然的、客观的,是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文化格局的体现之一。基于这样正确理解的基调之上,我们应当寻求科学的方法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同时,最大程度维护少数民族同胞的法律上的权利,特别是民汉双语的法律翻译。

关键词:成都地区;民汉双语;少数民族;法律翻译

一、成都地区民汉双语法律翻译现状分析

(一)民汉双语法律翻译需求量大

成都地区经济的发展促使各民族同胞流动人口增加,成都地区涉及少数民族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呈现递增趋势。笔者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涉及藏、彝、维的法律文书数据进行统计,发现自2011年到2017年,成都地区涉及藏、彝、维的文书数量增长明显。其中2011年涉及的有34份,2012年有166份,2013年有109份,2014年有393份,2015年有925份,2016年有1341份,2017年有2354份。為了更直观的看到2011——2017年成都地区涉及藏族、彝族和维族的法律文书数量的增长态势,笔者进把上述数据做成了一个折线图,详情看下图:

折线图是成都地区涉及藏、彝、维的法律文书总数量的增长趋势图,不难看出2011年到2017年,成都地区涉及藏、彝、维的文书数量呈现不断增长的情形,这意味着成都地区涉及少数民族的案件或者纠纷越来越多。

藏、彝、维文书数量的递增意味着,关于藏、彝、维等少数民族同胞的案子越来越多,如果没有少语法律翻译人员的介入,案件的处理将造成极大的司法浪费。因为根据笔者的彝语法律翻译经历来看,部分犯罪的少数民族同胞比较“聪明”,他们为了躲避调查、规避法律责任,会以自己听不懂汉语或者不会说汉语为由,拒绝回答一切问题,从而让案件处理陷入僵局。其次,对部分真正汉语有障碍的少数民族同胞而言,如果没有法律翻译人员的介入,则可能会出现这样的问题:一、犯罪人会说汉语,但汉语理解水平有限,所以犯罪人说的汉语可能会让案件处理人产生歧义,导致案件结果不公;二、犯罪人不会说汉语,但是由于人的本性,为了让案件处理人对自己有好的印象或者出于害怕,犯罪人硬说自己懂汉语,结果审判或者处理案件的时候则变成了一问三不知的局面,让案件处理产生极大的问题,导致司法成本的极大浪费。

笔者进一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对成都地区涉及藏、彝、维等主要少数民族同胞的刑事法律文书进行统计后,发现成都市的武侯、成华、双流、金牛和高新五个区从2011年到2017年,涉及藏、彝、维等主要少数民族同胞的刑事一审文书总共有904份,其中文盲有349份,小学文化的有335份,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只占200份。

根据笔者(彝族)自己的语言经历来看,基本上初中以下文化的少数民族同胞人员属于汉语困难,必须需要翻译人员的帮助和介入,方能听懂汉语;而初中文化则属于语言混乱,即大概能听懂汉语,但是,对语言背后的意思理解不深,可能会对汉语产生歧义。而刑事案件不是儿戏,无论从定罪角度也好、量刑角度也罢,刑事案件都应当是基于被告人能准确听懂和理解庭审过程的基础上来,否则,便有对被告人不公平的可能性。按照这种理解,笔者把上面的数据做了一个雷达图,则:

图里不难看出,小学及文盲已经大约占了整个刑事一审文书的78%,而这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少语法律翻译在成都地区是必须的。刑事案件是严肃的,但是,成都地区近些年来涉及藏、彝、维等主要少数民族同胞的刑事案件中,小学和文盲的占比如此之大,同时,不排除高中以上文化的少数民族同胞也会有一些语言困难的人员。犯罪纵然是可恶的,但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也是法律的基本价值和追求。因此,就仅以成都地区近几年涉及藏、彝、维等主要少数民族同胞的刑事案件来说,数据已经有力的证明了成都地区民汉双语法律翻译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性。

(二)成都地区民汉双语法律翻译人员聘用机制不完善

尽管,我国宪法以及相关法律赋予少数民族同胞寻求翻译人员的权利,但是,由于缺乏具体的相应的配套制度,成都地区少语法律翻译人员的聘用问题漏洞百出。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

1.公检法机关对翻译人员素质不要求

从笔者近几年的法律翻译经历来看,成都地区各公检法聘请法律翻译人员的随意性较大,基本不会对法律翻译人员进行考核,且被介绍的法律翻译人员大多是学生,他们对少语法律翻译较为随意。当然,立法也没有明文要求聘请翻译人员的条件,故公检法机关基本不会对翻译人员进行筛选。从司法实践来看,在大多数公检法机关眼里,只要有个法律翻译人员,不至于违法处理案件就好,他们并不会对翻译人员有什么实质性要求,只要形式上有个少数民族同胞担任少语法律翻译即可。同时,成都市市场上目前没有形成统一的少数民族法律翻译服务组织,法律翻译人员缺乏系统化的培训。

其次,少语法律翻译不仅仅是一种语言之间的转化问题,法律翻译与其他翻译相比较而言,有更高的专业要求。翻译人员不仅需要精通少数民族语言,同时也应当精通法律。因为不精通法律,则意识不到诉讼中法律翻译的重要性。同时还可能会产生翻译错误,即仅仅从生活的角度来翻译法律,而没有上升到法律的翻译。如以下这个例子,曾经有少数民族同胞在向犯罪人翻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时,翻译成:“就是今年不枪毙你,两年后枪毙你。” 这样的翻译是完全错误的,稍微有法律常识的人就该懂得,所谓死缓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但这并不是真要两年后枪毙犯罪人,而是相当于我们给了犯罪人一个机会,即只要两年内犯罪人没有再故意犯罪,一般就对他减刑,不会再枪毙。试问,“两年后枪毙你”这样的法律翻译给犯罪人的身心带去了多大的折磨?这是字面翻译,还是法律翻译?

2.司法工作人员充当翻译

在成都各相关机关中,存在着公检法机关人员经常性充当法律翻译人员的问题。而这某种程度上意味着对回避制度的打破,相关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是“中立”的,且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并不可能参与到案件审理的全过程,而这意味着少数民族同胞诉讼权利有可能受到损害。

综上,不难看出成都地区民汉双语法律翻译人員在聘用机制上的不足之处。

(三)民汉双语法律翻译人才储备不足

成都有直属于国家民委、致力于培养西南少数民族人才的高校—西南民族大学,该校齐聚全国各民族同学,是成都地区各公检法寻求少语法律翻译人员的重要基地。并且成都作为民汉双语法律翻译需求较大的城市,理论上,民汉双语法律翻译人才引进机制理应十分完善。但是,通过笔者的实践调研发现,成都各公检法机关在解决民汉法律翻译问题方面,与其他没有设有民族类高校的城市一样:主要是通过借调等其他方式集中处理涉及少数民族同胞的案件。这虽然在短时间内可以处理关于少数民族的案件,但也存在许多问题,并非长久之计。

二、成都地区民汉双语法律翻译乱象的应对措施

为了着力解决成都各公检法机关民汉双语法律翻译人员聘用机制不完善、民汉双语法律翻译人才储备不足等问题,亟待从制度、程序和组织上,完善少数民族同胞相关权利的法律机制,通过政策指引推动少数民族法律翻译机构、协会及企业市场化提供,推动完善成都各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组织结构。以此,促进成都地区民汉双语法律翻译发展,可从以下角度出发:

(一)完善少数民族同胞聘用法律翻译人员的法律机制

依据相关文献资料,我国目前缺乏对民汉双语法律翻译人员的相关具体规定。当前,我国法律,包括司法解释在内,还没有明确规定少语法律翻译人员应该如何进行相关少语法律翻译。这极大的为民汉双语法律翻译的乱象留下了空白,从实质上来说,也是对少数民族同胞诉讼权利保障不到位的体现。当前,仅仅《刑法》有相关原则性规定,但是却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可操作性方面存在大量漏洞。所以,成都地区应当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来为本地区民汉双语法律翻译提供具体规范。

(二)政策指引推动少数民族法律翻译机构、协会及企业市场化提供

成都市可以适当进行资金投入,促进少数民族法律翻译专业化,通过借助相关引导机制,在成都地区形成一定数量的民汉双语法律翻译组织。同时,借助成都市翻译协会等组织,推动民汉双语法律翻译的盈利性,从而促进其发展。具体来说,可以在成都市翻译协会中成立专业的民汉双语法律翻译部门负责成都市民汉双语法律翻译的工作,并管理成都市民汉双语法律翻译人员的相关认证、建立相关备案制度。当然,建立成都市翻译人员名册是必要的,把通过民汉双语法律翻译资格认证的民汉双语法律翻译人员基本信息进行备案,建立成都市民汉双语网络数据库,以此规范成都市相关机关聘用民汉双语法律翻译人员时的随机选取制度,解决相关机关随意聘用民汉双语法律翻译的问题。

(三)推动完善成都各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组织结构

具体来说,应适当放宽城市司法机关公务员报考条件,在同等条件下对双语法律人才优先录用。并通过对少数民族法律翻译机构提供资金政策保障,建立起少数民族法律翻译资格认证和备案制度。将城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也纳入到双语政法干警培训中,主要是进行语言培训和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认知的培训。为了消除受训人员的后顾之忧,应该施行学期制,至少进行1-2学年的专业培养,并且在福利待遇方面也应给予以充分保障以吸引优质人才。

三、结语

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民族格局,是中华民族欣欣向荣、团结向上的重要源泉,成都作为西南重镇,有着天府之国的美称,各民族同胞在此和谐相处,造就了独具特色的地方性文化现象。但繁荣背后,难免也会有些许问题,唯有各方努力,尽量保障少数民族同胞的法律翻译,进一步推动成都的经济繁荣,也为依法治国贡献成都力量。

参考文献:

[1]周庆生等.语言与法律研究的新视野[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刘桂琴等.论蒙汉双语诉讼的程序性保障———以内蒙古基层司法实践为视角[J].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

[3]马莉.法律语言翻译的文化制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4]陆文慧.法律翻译——从实践出发[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5]陈卯轩.乡土中国法律生活视野中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以全国优秀法官龙进品成长为视角[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

[6]才让旺秀.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语言文字诉讼权的法律实现[J].贵州民族研究,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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