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局长的权力魔杖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局长杨贤才,身处广东高院执行局的最高位,利用其手中的权力魔杖,为少数人大开方便之门。这根魔杖在为他自己带来了滚滚财源的同时,也带来了繁华过后的万劫不复。

6月2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局长杨贤才受贿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至2008年春节,被告人杨贤才利用担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深圳某实业有限公司、陈卓伦等单位或个人给予的人民币、港币,共计折合人民币1183.04万余元。经查,被告人杨贤才家庭财产共计折合人民币3479.54万余元,其中包括受贿所得折合人民币1183.04万余元和其家庭合法收入人民币741.18万余元。被告人杨贤才对价值人民币1694.63万余元的家庭财产不能说明来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杨贤才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摘自中国新闻网)

01杨贤才的能力与“仗义”

2010年6月2日,全国各大新闻媒体转载中国新闻网发布的一条消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局长杨贤才,一审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这条新闻迅速传遍了大江南北,就连国外一些媒体对此判决结果也都予以报道。一时间,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高级法官杨贤才受贿大案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中国第一执行局长”的由来

杨贤才生于1950年7月13日,原籍广东省普宁市。1971年6月至1975年7月在普宁市气象局工作,1975年8月至1978年7月在广东中山大学中文系学习,1978年8月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先做文秘内勤,后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1985年被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任命为民事审判庭审判员(副处级),1989年任民事审判庭副庭长,1993年任民事审判庭庭长,1997年8月任刑事审判一庭庭长,2000年9月任执行庭庭长,2001年至2007年9月任执行局局长(副厅级),2007年10月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杨贤才自大学毕业进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三十年间,经过多岗位的审判工作锻炼,从一个普通的书记员一步一步升任副厅级高级法官,除了组织上的培养外,还有其个人主观努力、客观奋斗的因素。值得一提的是,在他担任广东省高级法院执行局局长期间,因在破解执行难问题上先后实施了一系列切中时弊、大快人心的举措,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肯定和同行们的赞誉。比如他提出的将难以执行的案件统一管理提级执行、交叉执行、指定执行、集中委托执行和对恶意逃债者发《限制高消费令》、追究赖债者刑事责任等,都收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为此,他成为全国法院系统的“名人”,被外界称为“中国第一执行局局长”。

杨贤才的“老乡”情结

记者在采访时听到有关人员介绍说:杨贤才在单位做事高调,爱炫耀;但在对人对事上没有架子很热情。谁求他办事,只要在他的权限范围内都能爽快答应。特别是对一些熟识的老乡,杨贤才更是有求必应。

广东融通投资有限公司经理纪鸿涛是杨贤才的普宁老乡,1997年经人介绍两人相识。此人早年做过律师,在当律师时为代理案件的事宜多次求助杨贤才。这里举几个例子:

2001年初,当时还在汕头特区某律师事务所当律师的纪鸿涛代理了广东省第二建筑公司诉汕头南方公司工程款保证金案。为了案件能够顺利执行,纪洪涛找到刚刚升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的杨贤才。在杨贤才的帮助下,此案后被指定到广州铁路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并顺利地实现了债权。2002年上半年的一天,纪鸿涛在广州某饭店一个停车场内送给杨贤才人民币15万元。

2005年初,已到广州发展做律师的纪鸿涛代理了广东省第二建筑公司诉汕头南方公司工程款纠纷案。为了最大程度实现债权,他又找到杨贤才。又是在杨贤才的帮助下,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又将此案指定到肇庆铁路法院执行并顺利实现了债权。2006年上半年的一天,纪鸿涛请杨贤才吃饭。饭毕后,他开车送杨贤才回家,在行至杨贤才家附近的小公路上,纪鸿涛送给杨贤才人民币20万元,杨贤才又收下了。

2005年至2007年,纪鸿涛还先后代理了广州农垦工程公司申请执行债权纠纷案、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汕头市富豪大酒店工程款纠纷案及广东省第四建筑公司申请执行广州新国际公司债权分配案等。为了保证债权尽快顺利执行,他多次向杨贤才求助。杨贤才有求必应,都给予了帮助。

2006年,纪鸿涛因违规办案被广东省司法厅吊销了律师资格证,之后便专心做起了生意。杨贤才在关键时刻多次帮忙,纪鸿涛当然不会忘记,他也诚心伺机回报。

2006年,纪鸿涛在广州三元里大道附近租赁了两块土地,租期为18年。很快,纪鸿涛投资1160.9万元盖了建筑物进行对外出租。为感谢杨贤才多年来一如既往的支持和帮助,纪鸿涛将其中的20%股权(折合人民币232.2万元)送给了杨贤才。为了避嫌,纪鸿涛将股权确认书的名字写成杨贤才的家人。杨贤才说了句“你太客气了”后便收下了。截止2008年4月,杨贤才已从中收取4至5月份的租金12万元。2008年7月至2009年7月本应收取13个月的租金86.6万元,但由于案发杨贤才被抓和纪鸿涛闻讯潜逃(现已被抓捕归案),这笔款杨贤才未拿到手。

在谈到给杨贤才送这份股权的动机时,纪鸿涛告诉办案人员:“我找他(杨贤才)帮忙,他都给我提供了帮助,我都没好好感谢他,送给他股权就是为了表示感谢。以后如果有案子上的事儿再找他帮忙,就不用再给他送钱了。”爽言爽语,折射了行贿者的内心。■

02权力磁场的“关系网”

曾为广东省高院执行局局长的杨贤才,手中握有的权力魔杖,将一些别有所图之人牢牢吸附。

律师圈中结交广泛

在民间有种说法,去法院打官司其实就是律师和法官打关系。这种形容个别地方执法环境腐败的话不一定准确,但在杨贤才身上确确实实地得到了应验。

执行是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诉讼当事人虽然在审判环节胜诉,拿到了人民法院的胜诉判决书,但由于法院的执行环节没到位,这份胜诉的判决犹如墙上的画饼,最终有可能只是废纸一张,这就是俗话所说的“赢了官司输了地。”杨贤才作为广东省法院执行系统的最高长官,在民事、经济案件的执行上权能无限,这自然成为许多案件代理律师“攻关”的对象。杨贤才也乐于和拜倒门下的律师合作,适时抓住机会,从中捞取了不少好处。

2001年,广州市百思威律师事务所主任许俊宏代理了广州市翠湖山庄债权纠纷案。当时承建翠湖山庄的建筑商黄镜戊是山庄的最大债权人,享有债权1.7亿元。这个案件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并负责执行。

2002年,该案进入执行程序,黄镜戊督促许俊宏找同是潮汕老乡的杨贤才帮忙,并承诺此案执行完后会感谢杨贤才。为求得代理案件利益最大化,许俊宏找到杨贤才提出了两个请求:一是希望此案早日执行;二是请杨局在债权分配时予以照顾,并表示这个案件执行完后黄镜戊会感谢他的。由于是老熟人求助,又有事后“感谢”相诱,杨贤才答应了许俊宏所求。在此后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杨贤才利用局长的身份多次催促主办法官加快执行进度。

在杨贤才的直接过问帮助下,2007年8月,黄镜戊的债权得以实现。为感谢杨贤才在执行上的热心相助,2007年底,黄镜戊通过许俊宏约请杨贤才吃饭,在饭局前送给杨贤才人民币50万元。杨贤才转手又将这笔钱交由许俊宏替他保管,以备将来买房之用。

除此之外,许俊宏为搞好和杨贤才的关系,从1996年至杨贤才案发时,分多次送给杨贤才人民币共计15万元。他还向杨贤才承诺,将来杨贤才买房子时再送给他50万元人民币。所幸的是这个空头支票还未兑现,许俊宏和杨贤才便分别以涉嫌行贿和受贿被抓了起来。否则,杨贤才受贿的款项上便又会增加一笔罪恶的记录。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卓伦是享誉南粤律师界的名人,也是广东省第一个年收入过亿的律师。由于他和杨贤才同是潮汕老乡,自1996年两人相识后,关系一直很密切。杨贤才也一直对这个既精通法律,又会为人处世的老乡很是赏识,陈卓伦凡有事求到,杨贤才都尽力帮助。

1996年,时任广东律师事务所主任的陈卓伦代理了广东某房地产公司与深圳布吉镇政府债权纠纷案。此案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为求胜诉,陈卓伦在本案开庭后,判决书下达前找到了时任民庭庭长的杨贤才寻求帮助。由于是初次求助,陈卓伦送给杨贤才5万元人民币,杨贤才客气了一句话后便收下了。事后,在杨贤才的过问下,陈卓伦代理的案件胜诉。

2006年,陈卓伦代理了广州宏峰投资公司执行案。当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将案件交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予以执行。由于陈卓伦认为海珠区人民法院执行不力,便找到杨贤才提出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自行执行。杨贤才虽然没有答应陈卓伦的请求,但事过不久,在他主张下,此案还是提级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为感谢杨贤才的帮助,2007年年初,陈卓伦送给杨贤才人民币12万元。这一次杨贤才在接受时没有再客气,心安理得地收下了。

杨贤才在广东工作生活多年,朋友多熟人多,求他办事的人常常络绎不绝。杨贤才逢求必应,拿原则送人情、视法律为儿戏已成为家常便饭。2006年初的一天,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某庭庭长腾祥(化名)专程来广州拜会杨贤才,同时将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琪(化名)介绍给杨。当时,周琪正在担任广东金地集团公司的法律顾问。在吃饭中,周琪向杨贤才介绍道:金地集团子公司金泉公司因欠深圳市商业银行上步支行3000万贷款被银行起诉,广东某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追加广东金地集团公司为执行人。周琪向杨贤才求助,请省高院执行局监督此案,撤销某中级法院的追加裁定。

老朋友专程从湛江来穗相求,杨贤才不好意思推辞,便答应了周琪的所求。他让周琪回去后抓紧写一份材料,然后通过正常途径寄省法院执行局,他好伺机处理。几天后,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到了周琪寄来的报告,很快这个报告送到执行局。事后,执行局在讨论此案时,杨贤才提出了撤销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追加裁定的意见获得通过。事情办妥后,滕祥、周琪又特地来到广州宴请杨贤才。饭后告别时,周琪送给杨贤才一个手提袋,里边装有人民币10万元和两条中华烟,一瓶X·O酒。

商业圈中不乏“朋友”

对杨贤才手中大权紧盯不放的除了一些与之相交的律师外,当然少不了生意场中的一些“朋友”。

1991年,深圳某实业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人民政府、宝安县住宅公司、香港佳联置业有限公司联合开发深圳市莲花山庄,期间产生经济纠纷。从1994年至1995年,莲花山庄小业主在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和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开发商,后法院判决深圳某实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1997年,深圳某实业公司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布吉镇政府、佳联置业公司和宝安区住宅公司,要求划清责任,承担10%的责任。为求胜诉,深圳某实业公司总经理陆跃川经人介绍找到时任省高院民庭庭长的杨贤才帮忙。杨贤才答应了陆跃川的请求。后杨贤才告诉本案的办案人说:“这个案子有人(指陆跃川)找到我了,快点办。”在杨贤才的叮嘱下,法院最后判决支持了深圳某实业公司的诉求。

为了感谢杨贤才支持,1997年春节前,陆跃川到杨贤才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20万元。此案进入执行阶段后,陆跃川先后在2001年至2003年春节前,分别到杨贤才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0万元,三年共计人民币30万元。

1996年,深圳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深圳旅游公司因房地产纠纷进行诉讼,后调解结案,但一直未能执行。为使案件尽快得到执行,已担任深圳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的陆跃川再次找到杨贤才,希望法院能尽快执行,杨贤才答应为其帮忙。事后,杨贤才指示此案主办人加快执行进度。2003年年底该案执行完毕。2004年底,陆跃川在深圳一家饭店宴请杨贤才时送给其人民币20万元,以示感谢。

1999年,东莞慧谷集团在与香港恒富集团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中产生纠纷。2001年,经仲裁委裁定东莞慧谷集团胜诉。此案本应在东莞法院执行,但集团董事长张炳光为了使此案尽快得到执行,通过原广东省某部门领导介绍认识了杨贤才,请求杨贤才在执行过程中予以帮助,并提出最好将此案指定其到其他法院执行。杨贤才答应后,张送给杨贤才10万元港币。杨贤才为实现张的请托,确保案件顺利执行,后将此案指定到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行。由于黄埔区人民法院在该案执行中没有达到张炳光的满意,根据张炳光的请求,杨贤才又将此案指定到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2007年此案执行完毕后,张炳光为感谢杨贤才,又送给杨贤才港币20万元。

1999年,泛化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深圳国都集团因购房而产生产权纠纷。泛化工程公司胜诉后,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深圳国都集团的另一债权人向广东省高法执行局提出异议。泛化深圳公司总经理林贞平为使债权得到执行,通过广东省省直机关一个副处长的介绍找到杨贤才,请求杨贤才帮助。杨贤才答应后,林贞平送给杨贤才港币10万元。后在广东高法执行局的协调下,泛化工程公司取得了房屋产权。

2002年,深圳商人周昭禄挂靠深圳友航公司与深圳金田公司共同投资开发金田广场,后与金田公司发生纠纷。周昭禄委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朋友陈两武帮忙实现其债权。陈两武为完成朋友所托,费尽周折找到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的一个朋友,这个朋友和陈两武专程跑到广州,找到杨贤才帮忙。老朋友相求,杨贤才答应助一臂之力。随即他帮陈两武出谋划策,指点周昭禄与深圳金田公司进行仲裁。在杨贤才的指点下,周昭禄胜诉。为实现其债权,杨贤才将此案指定到广州铁路中级人民法院与其他执行案并案执行。2006年周昭禄已经因病去世,陈两武为感谢杨贤才对此案的帮助,自己拿出港币10万元送给了杨贤才。

……■

03一幢烂尾楼送出”4个亿

矗立在广州繁华商业路段的中诚广场,被称为“中国第一烂尾楼”。1993年8月动工至今的17年来,围绕着这幢楼的纷争陆续上演。除杨贤才外,与此项目相关者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前副院长黄松有以及中石化前董事长陈同海。相较于他人,杨贤才在该楼的最终归属上起到了关键作用,他用自己手中的权力魔杖,一笔就“送出”4个亿。

1992年,由香港中诚集团下属的广州鹏城房地产公司与广州城市建设总公司联合开发的地处广州市体育西路的中诚广场启动。1997年,开发商因多种原因停止施工,被人称之为烂尾楼。

该楼后因借贷、拖欠工程款等原因遭遇诉讼,1998年进入执行程序。2002年上半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进行了债权人登记之后,于10月22日正式对外发布公告,决定对中诚广场项目进行整体处理。很快,隶属于香港佳兆业集团的广州金贸公司与广东峻鹏置业有限公司被法院确定为该项目的收购方。

由于项目收购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广州中院在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须首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再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汇报;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向下传达也必须先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广州中院传达。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着上传下达的作用,而身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的杨贤才自然是参与其中的关键人物。2004年8月,广东峻鹏置业有限公司因伪造民生银行票据诈骗案发,公司董事长范峻业受到公安机关的查处,该公司被法院依法取消了收购资格。另一家参与收购的广州金贸公司想独家收购中诚广场。

2006年年初,经人介绍,香港佳兆业集团控股公司执行董事郭诚和杨贤才相识。郭诚向杨贤才提出:广州金贸公司想独家收购中诚广场,请杨局帮忙。杨贤才提出:“中诚广场项目太大、太复杂,有好多债务交织,不是任何人都能收购的。你要收购,要做到一次性把9.24亿元收购款划到法院账户上,我们还得逐级打报告,这件事挺麻烦。”郭诚说:“这些我们都能办到,9.24亿元收购款也能一次性打到广州中院指定的账户上。”杨贤才随即让郭诚向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写一个报告。郭诚照办后,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执行局写出报告。很快,杨贤才便将这个报告报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没多久,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批复同意由金贸公司独家收购中诚广场。

几个月后,金贸公司如愿收购了中诚广场。之后,该公司又将中诚广场以13亿多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了中石化集团总公司和一家地产公司等单位。转手一倒,金贸公司挣了4个多亿。杨贤才在金贸公司收购中诚广场中帮了忙,郭诚自然要回报。2006年年底,郭诚将100万元港币通过他人送给了杨贤才。但七个月后,杨贤才听到中纪委正在调查中诚广场的案子,做贼心虚的他便又把100万元港币退给了郭诚。在谈到接受郭诚这100万元港币的心态时,这位高级法官坦言道:“我支持了郭诚收购中诚广场,起了承上启下的作用,他是商人赚了不少钱,给我点钱是应该的,所以就收下了。现在想起来,我的品格不高。”■

04一案获“赠”600万

在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认定,杨贤才受贿最大的一笔是深圳大景源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黎智华送的600万元港币。

黎智华原是广东潮汕人,后定居香港,成为香港居民。此人生于1963年,多年来一直在广东和香港两地经商,旗下公司数家、资产数亿,是粤港两地知名实业家。

上个世纪90年代初,杨贤才在一次和军界朋友的饭局中认识了黎智华。黎智华待人热情礼貌,说话直爽,形象精明,这些都给杨贤才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告别时,两人互留了电话,从此开始了密切往来。

当时,黎智华主要在广东惠州搞房地产,事业才刚刚起步。自从攀上杨贤才这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庭长后,凡是房地产项目中产生了民事纠纷便找杨求助帮忙。杨贤才时任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在广东民事审判系统是绝对的重量级权威人物。由于杨贤才对黎智华颇有好感,凡事黎智华所求他都热情接待,尽力相助。那时,黎智华在惠州的民事纠纷官司,一旦在惠州中院一审判决完毕,黎智华只要不满意便会上诉到高级人民法院。案子只要到了高级人民法院,黎智华必找杨贤才,而杨贤才也一定会支持他的诉求。随着交往的增多和时间的推移,两人的“情谊”也与日俱增。

点拨港商暗度陈仓

2000年下半年,深圳海怀公司因未按期归还贷款被工商银行深圳蛇口支行起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半年后,南山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在海怀公司名下的深圳市福田南路一块约6700平方米的建设用地进行查封并拍卖。消息传出后,深圳某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陆跃川(化名)由于在海怀公司也有3500万元债权,故也以对这块建设用地享有占有权为由对海怀公司提起了民事诉讼。

2001年1月,深圳市信启诚拍卖公司根据法院建议拍卖价格为2159万余元人民币对该地进行公开拍卖,后这块土地被深圳众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竞得。拍卖结束后,陆跃川以该宗地拍卖价格过低、损害其债权为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提出拍卖异议,请求撤销此次拍卖。不久,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停止执行拍卖过户手续的通知书。

此时,已在深圳注册了大景源实业有限公司,正准备搞房地产开发,但苦于没有合适位置的土地而犯愁。这块土地的拍卖给他带来了机遇。由于陆跃川和黎智华比较熟,这年下半年在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暂停拍卖过户手续的通知后,陆跃川便找到黎智华鼓动其搞这块土地开发。黎智华虽然有心参与其中,但考虑到竞争激烈、此地块情况的特殊性,不敢贸然下定决心。

为探明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块建设用地的处理倾向,黎智华专程到广州找到杨贤才打探消息。在老朋友面前,杨贤才明确地告诉他:“这块地高院目前只是暂时停止了拍卖的过户手续,还没有确认这个拍卖合不合法。将来如果确定这个拍卖合法,那么这块土地还是众鼎公司的。如果不合法你才有希望。所以我建议你目前先不要动,再等等看。”黎智华得到了杨贤才透露的内部信息,决定先不急于参与其中,再观察一下。

2003年初,黎智华打电话再次向杨贤才了解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撤销这块土地拍卖的进展情况。杨贤才直言不讳地告诉黎智华:“高法已开会研究过此案,决定撤销拍卖,裁定书很快就会下发。下一步你可以考虑参与这块土地的开发了。”在电话里,身为执行局局长的杨贤才为使黎智华能顺利取得这块土地,从旁出谋划策,将取得这块土地的途径告诉了黎智华。

黎智华得到杨贤才提供的确切信息后,马上找到陆跃川商量对策。两人商议,将这块地的地价提高到6300万元,以虚高的地价让信启诚拍卖公司和众鼎公司知难而退,从而使黎智华在无竞争对手的情况下,顺利取得这块土地的所有权。为了使黎智华以合法的理由参与其中,陆跃川和其签署了一个曾向黎智华名下的深圳市大景源实业有限公司借款4500万的虚假合同,并将所谓的借款日期提前到2002年1月20日。

2003年5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了《撤销南山区法院对该宗土地作出的成交确认通知》,并将该执行案提交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黎智华为介入执行案,经与陆跃川商量后,由大景源实业有限公司以债权人的身份,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陆跃川的某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4500万元。由此,黎智华与陆跃川联手制造了一起外真内假的诉讼案。这样一来,不仅可以使黎智华以债权人的身份合法介入执行案,由局外人变成局内人;而且通过打假官司为黎智华下一步取得土地打下基础。

他们的这一计谋果然奏效。2003年7月1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由黎智华的大景源实业有限公司诉陆跃川的某实业有限公司债务案和陆跃川的某实业有限公司诉海怀公司的执行案并案审理。自此,黎智华如愿介入到此执行案中。由于信启诚拍卖公司与陆、黎二人分歧较大,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不能和解执行,此案于2003年年底被上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异地执行。而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经合议庭合议后,指定该案由广州铁路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黎智华在惠州经商多年,在惠州地面上人熟地熟,很希望这个案子能交到惠州中院执行,于是便找到杨贤才求助。杨贤才为了实现黎智华的请求,在未经合议庭合议的情况下,直接将此案指定到惠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后在惠州中院的主持下,当事人各方于2004年5月18日达成和解协议,黎智华如愿以偿获得这块土地使用权。黎智华在费尽周折后,终于取得福田南路建设用地。而这其中杨贤才的关照功不可没。

巨额“赠”款入囊中

2007年年初,黎智华在深圳市园博园酒店宴请杨贤才。为感谢杨贤才多年来的帮助,吃饭时,黎智华提出送给杨贤才600万元港币。杨贤才欣然接受,并提出让黎智华把这笔钱打到他在香港的一个朋友的账户上。

杨贤才回到广州后没多久,便电话向黎智华提供了其朋友庄卓壮在香港汇丰银行的账号。很快,黎智华让公司出纳在香港找了一个兑换港币中间人,让香港方先垫付600万元港币,打到了杨贤才提供的香港汇丰银行的账号上。之后黎智华又以个人借款的名义从大景源实业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650万元支付给了兑换港币中间方。

案发后,杨贤才在向办案人员交代收受这600万港币贿款的心态时坦言道:“正因为我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给他(指黎智华)提供过帮助,为了感谢我,他才给我送这600万元港币。如果我以前不为他办事,他是不会给我送这笔钱的。再一个就是他想和我处好关系,以后在法院系统找我更方便。”

贪婪成性终落网

杨贤才案发后,经法院审理认定,自1996年至2008年,杨贤才共接受黎智华等人请托,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事后从中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1180余万元。

杨贤才除肆意妄为收取巨额贿赂外,其名下还有价值1690余万元的巨额家庭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2008年上半年,中央纪委在对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中,发现了包括杨贤才、许俊宏、陈卓伦等人的违法违纪问题。很快,三人先后被“双规”和“双指”接受调查。纪检监察机关经调查,发现杨贤才等人受贿和行贿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已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便依法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经检察机关批准,2008年7月7日,杨贤才以涉嫌受贿犯罪被依法逮捕;7月8日,许俊宏以涉嫌行贿犯罪被依法逮捕;8月1日,陈卓伦也以涉嫌行贿罪被依法逮捕。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通力合作,经过艰苦细致的调查和侦查,终于揭开了杨贤才这个被人称之为“中国第一执行局局长”的贪婪真面目。■

近年来执行领域落马官员

1.2008年1月4日上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裴洪泉,因受贿罪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同时,在该起因拍卖而引发的腐败窝案中,一同落马的还有该院执行二处前处长李慧利等多名法官。

2.2008年1月7日,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郑全成有期徒刑5年。其在任职期间,先后三次收受商丘某公司总经理张某40万元人民币,并在有关案件的处理中为其谋取利益。

3.2008年6月17日,福建省漳州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处了该市芗城区法院执行局5名法官与有关中介组织人员串通,滥用职权,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违法违纪案件。漳浦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判决,芗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副局长刘毅明因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获刑12年;执行局法官吴永忠获刑7年,其他三名涉案法官另案处理。

4.2009年5月至2010年4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庭长李绪腊、金小璐(女),执行员胡荣、明君,执行局副局长骆国安、执行员史明因为同一起房地产执行案件,短时间内6名执行官员纷纷落马。

5.2009年5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执行的副院长刘青峰及3名法院执行局法官因涉嫌经济问题被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带走调查。这位48岁的“博士院长”祸倒执行问题。

6.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原副庭长康举钦接受吃请礼品后,违反规定解除对被执行人房产的查封,造成房子产权被转移,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2009年5月,康举钦落马。

7.案发于2009年重庆打黑风暴中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张,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原庭长乌小青,因涉嫌收受巨额贿赂,已于2009年9月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两人落马皆与执行过程中的司法拍卖涉嫌违规操作有关。

8.2009年9月23日,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局长朱光胜,因受贿近70万元落马,一审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案发前,其曾在法院工作22年,其中从事刑事审判工作10年。

9.2010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因贪污罪、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2010年6月2日,广东省高级法院执行局原局长杨贤才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无期徒刑。黄松有与杨贤才的落马,均与案件执行中的徇私舞弊有关。

(董晓菊)

05执行缘何成为司法腐败重灾区

文/傅达林

权力过大而又缺乏监督,“中国第一执行局长”杨贤才的落马,被舆论解读为“意料中的事”,再度折射出法院执行已为司法腐败重灾区的事实。

每一种腐败的背后,都有集权之弊和监督失效的双重因由,执行领域也不例外。

从长远看,无论是化解执行难积弊,还是力克执行腐败之毒瘤,都需要从体制上理顺司法审判与执行的性质关系。

权力过大而又缺乏监督,“中国第一执行局长”杨贤才的落马,被舆论解读为“意料中的事”,再度折射出法院执行已为司法腐败重灾区的事实。多年前,媒体就把执行法官列为腐败高危人群,从广州中院执行庭庭长刘宽的查处,到珠海中院执行庭的全军覆没,再到武汉中院6名执行局法官的伏法,不断爆出的执行腐败,已经对司法正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每一种腐败的背后,都有集权之弊和监督失效的双重因由,执行领域也不例外。就前者而言,虽然法院内部实现了执行权与审判权的分离,但执行机构“一庭独揽”、权力过分集中仍是导致腐败的重要原因。由于执行直接关系到判决的落实以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执行的强度构成司法实质正义的关键,所以大权独揽的执行法官往往成为“糖衣炮弹”攻击的对象。在杨贤才一案中,人们对“受贿1100多万元,不明财产高达近1700万元”似乎并不感到惊讶,因为对于动辄上亿元标的的执行案而言,执行法官的权力运作实在是藏纳了太多可以谋私的“玄机”。

权力的集中原本并不可怕,只要构筑起可靠的监督屏障,还是能够遏制权力滥用和贪腐的冲动。然而就法院执行权而言,现行的监督制约机制太过柔软,程序运作仍处于不透明状态。法院内部虽设有纪检监察机构,但缺乏足够的中立性和查处力度,外部监督更是鞭长莫及。从近年来的案例看,执行腐败呈现出权钱交易、窝案串案较多、中介行贿突出等特点,特别是拍卖、评估等环节,监督缺失下暗藏着极大的利益交易空间。重庆高院原主管执行的副院长张、执行局原局长乌小青的落马,均与被执行标的的拍卖程序有关,而四川省高院执行局原局长罗书平,同样落马于烂尾楼的复工和拍卖程序。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和公开透明的阳光程序,执行法官极容易把执行权当做谋取私利的工具。

针对上述弊端,法院系统也始终以改革思维谋求破解之策。例如,重庆高院就汲取前车之鉴,推行执行分权制衡改革,将执行权分离为执行启动权、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决权、执行监督权,并分设执行机构,打破执行人员“包案到底”,以力克集权之弊。2009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以加强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活动的监督。但是从整体上看,这种分权和监督,都囿于法院内部,权力的制衡和监督缺乏刚性和独立性,并不能带来执行体制的根本性改观。

其实,无论是备受舆论诟病的“执行难”,还是屡禁不绝的“执行腐败”,都凸显出了现行司法执行体制的弊病。从权力性质上看,执行权与司法权本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权力,司法权具有被动性、消极性和中立性,其活动的根本在于判断;而执行权具有鲜明的主动性、强制性、命令性,需要采取搜查、扣押、拘留、冻结等强制措施,属于典型的行政权,并不适宜融入司法权体制。因而从权力特性上分析,将执行权划归专司审判的法院,本身有违法院的职能定位。

从长远看,无论是化解执行难积弊,还是力克执行腐败之毒瘤,都需要从体制上理顺司法审判与执行的性质关系。在国外,民事、行政的执行权一般划归行政机关负责,我国学术界也向来有剥离法院执行权的呼声。应当说,参照刑事执行制度重新设计民事、行政执行制度,使整个执行从司法裁判中剥离出来,统一纳入司法行政权的范围,不仅可以使法院从不堪重负的执行工作中解脱出来,还可有效破解执行集权积弊,并增强执行的力量资源以化解执行难。但是,在现行的司法体制下,这样的改革无疑阻力重重,尚需要更高层次的决策机关“高瞻远瞩”。

内部制约与监督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而外部的体制性手术又势必引起法院系统的抵制,折中的办法是在现行体制内寻求一种可行而有效的监督路径,以解“近渴”。笔者以为,导入检察监督乃是最佳方案。虽然法律对执行环节的检察监督规定并不详细,但这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的监督“师出无名”,因为从宪法规定上看,检察机关乃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法院执行的监督乃是检察机关重要的宪法性职能。当务之急是从高位阶的立法入手,以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详细的程序规范,破除检察监督的各种干扰,以外部监督力量的介入来防范“执行腐败”,同时督导法院有效破解“执行难”,以促进司法正义的完整实现。■

编辑:董晓菊dxj5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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