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磋商中两种变更的法律后果及典型案例分析

【摘 要】接受是交易磋商中的一个教学重点和难点。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构成有效接受则意味着买卖双方合同的成立;如果接受无效,则属于有条件的接受,只能作为一项还盘。受盘人表示接受时对发盘所作的变更性质不同,法律后果大相径庭。

【关键词】有效接受;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法律效力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交易磋商是能否达成协议和能获得多少经济利益的关键。发盘和接受是每笔交易必不可少的两个基本环节或法律步骤。其中,接受是指受盘人接到发盘人的发盘后,同意对方提出的条件,愿意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表示。也就是说,受盘人完全同意发盘人发来的报盘所做出的肯定表示。

1.“接受内容必须与发盘的内容相符”是构成有效接受的重要条件之一

接受必须是绝对的,无保留的,无条件的,与发盘人的发盘条件必须完全相符,不能对实盘所列的贸易条件进行增减或实质性的修改,否则就不成其为接受了。若在接受时对发盘内容附加了条件,则属于有条件的接受,只能作为一项还盘,就不是有效的接受。

但这样严格的规定,难以适应国际贸易实际业务的需要。因为在外贸业务中,接受的情况是多种多样的,是否在电文中有了“接受”两字,就可以成为法律意义上有效的接受呢?

2.两种变更的含义

为了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尽量促成交易的达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将接受中对发盘的条件所作的变更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实质性变更)和在实质上并不变更发盘条件(非实质性变更)两类。

2.1实质性变更

凡受盘人表示接受时对货物的价格、付款、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限制或更改,均视为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发盘人对此不予确认。

2.2非实质性变更

①接受中含有非实质性变更的接受,如对商品包装提出了要求,或要求提供重量单、装箱单等单据,或要求分两批装运等,除发盘人及时向受盘人表示反对其间的差异外,将构成接受,合同得以成立,并且合同的条件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接受中所作的非实质性变更为准。

②带有希望或建议的接受

如在实际业务中,受盘人在表示接受的通知中同时又提出某种希望或建议,这就是所谓的带有希望或建议的接受,它有别于“有条件的接受”。例如:

你6日发盘我接受,希望装运期为10月。

该电文不完全是一份带有更改或添加的有条件的接受。因为受盘人只是希望装运期改在10月,而不是必须改在10月装运。从这个意义上说,带有希望或建议的接受表明受盘人已经肯定地表示了接受,只是再提出了一点希望或建议供发盘人考虑,而没有强加的意思。又如要求在可能情况下提前装运,这种要求只是一种希望,而不是对发盘提出的更改条件,这种希望不管发盘人同意与否,都不影响交易的成交。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带有希望或建议的接受又具有非实质性变更的性质。

3.两种变更的法律效力

3.1两种变更基本的法律效力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认为:实质性变更不是一种有效的接受,只能视为还盘,它已经从本质上否定了原发盘,是对原发盘的拒绝,直接导致原发盘失效,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一项还盘实际就是受盘人的一项新发盘。

3.2两种变更最终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发盘人的态度

发盘人的态度决定了双方之间的交易关系最终是否成立。

当发盘人收到的接受通知中有实质性变更的内容,如果发盘人沉默或不表态,则意味着他默许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所认定的该变更导致的基本法律后果,即该接受无效,受盘人还盘,发盘人不再受原发盘内容的约束,双方之间的交易关系未达成;如果发盘人告知受盘人其带有实质性变更的接受无效,则双方之间的交易关系未达成,这种表态可以理解为发盘人对无效接受的确认;如果发盘人愿意与受盘人达成交易关系,则必须毫不延迟地告知受盘人,他的接受有效,此时双方的交易关系成立。

发盘人收到的接受通知中有非实质性变更的内容,如果发盘人沉默或不表态,则意味着他默许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所认定的该变更导致的基本法律后果,即该接受有效,双方之间的交易关系达成;如果发盘人告知受盘人其带有非实质性变更的接受是有效的,则双方之间的交易关系已经达成,这种表态可以理解为发盘人对有效接受的确认,两种态度导致的最终法律后果是一样的,同时合同的条件就包含了发盘的内容以及接受通知中所作的非实质性变更。

4.典型案例分析

4.1 2017年中国某公司向德国某公司发盘某货物300公吨,每公吨3600欧元CIF汉堡,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德国公司收到信用证后30天内交货,要求6天之内回复我方。第三天我方收到德国公司复电:“接受贵方发盘,立即装运”。我公司未表态。三天后,德国公司通过汉堡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立即装运”。但恰逢该商品市场价格上涨10%,我公司认为合同尚未有效成立,所以拒绝了对方的交货要求,同时马上将信用证退回。我国公司与德国公司对合同是否成立产生分歧,遂提交仲裁。

评析:本案外商回电表示的“接受”中变更了发盘的装运期,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装运期对CIF术语来说即交货期,装运时间的改变属于实质性变更。实质性变更的基本法律后果是受盘人还盘,直接导致原发盘失效,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但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交易关系则最终取决于发盘人的态度。

本案中我方发盘人对此实质性变更表示沉默,即认可实质性变更导致的基本法律后果是:受盘人还盘,原发盘失效。

综上所述,德商复电表示的接受无效,我方与外商的合同未达成。

4.2 中国某进出口企业于2016年4月向法国商人报盘出售某商品,报盘明确提出各项主要交易条件,同时列明:“双层麻袋包装”。法商在发盘的有效期内回电:“装入新袋”。我方进出口企业收到法商回电后,立即准备货物并装入新袋。三天之后,报盘商品市场价格下降,法国商人来电:“我已变更包装条件,但贵方并未对此予以确认,合同尚未达成。”我方进出口企业却表示合同已经达成,由此双方对合同是否有效成立产生分歧。

评析:本案外商回电表示的“接受”中变更了发盘的包装要求,按照《聯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包装的改变属于非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的基本法律后果是受盘人没有从本质上否定原发盘条件,是一种有效的接受,原则上双方之间的交易关系成立,但两者之间是否存在交易关系则最终取决于发盘人的态度。

本案中我方发盘人对此非实质性变更表示沉默,即未提出反对,则意味着发盘人默许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所认定的该变更导致的基本法律后果,也就是该接受有效,双方之间的交易关系达成,同时合同应按“装入新袋”的条件成立。

综上所述,美商复电已构成有效接受,合同成立。如美商拒不履约,我方自应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向美商提出索赔。

因此,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发盘人收到接受时,如果受盘人对发盘做了添加或更改,我们应先判定其变更的性质,而后再认定其法律后果。若该项变更属实质性变更,则其构成还盘;若该项变更属非实质性变更,原则上双方之间的交易关系已经达成。而双方之间的合同是否最终达成则取决于发盘人的态度。

【参考文献】

[1] 张向先.国际贸易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

[2] 李晓燕.国际贸易概论.清华大学出版社

[3] 周敏倩.国际贸易实务与案例.东南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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