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育职能定位与特色教育质量观构建

摘要:法学教育应以素质教育为基本,以法律职业品质和职业能力的培养为核心。将理工科专业实验室概念引入法学实践教学是法学教学改革的创新途径。借鉴实验室制度化管理的有效模式,规范、整合原有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教学环节,注重教学大纲、教学方法和教学素材等软件条件的建设,是建立特色教育质量观的具体路径。

关键词:法学教育质量观;素质教育;实验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156(2011)05—131—03

一、高校法学教育职能的确定

1. 法学教育是职业教育抑或素质教育

法学教育应是职业教育还是素质教育问题牵涉到法学教育的基本方向以及教学模式,虽然一再讨论,但至今没有定论。

职业法学教育的代表国家是美国。其法学教育目标以培养律师为主,课程设置主要涉及律师职业道德培养和律师技能训练(包括法庭辩论、法律文书写作等)。这种法学教育模式主要训练法学院学生实践能力,与美国判例法的法律体系和实用主义的法律观念相适应。对于我国法学教育能否完全采用美国职业教育模式,笔者认为,考虑到我国的法律传统和现实情况应持谨慎态度。任何法律移植都涉及要移植的法律制度原在国家和接受移植国家的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的比较问题,即对法律所依存的社会、文化等环境和法律本身的逻辑、体系等因素的比较。一方面,我国为成文法系国家,法律制度的建立都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理论构架,法律条文的制定都以法学原理和法律价值为支撑,如果法学教育侧重于训练学生法律实践技能,而忽略或抛弃法律基础理论和条文的学习讲解,将会使学生缺乏对大陆法系法律体系的整体把握和对法学理论的透彻理解,易于成为“法律工匠”。只有掌握了基本法律概念和理论,有了法律分析等基本素质,学生才能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另一方面,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的对象为单一知识背景的高中生和司法考试制度高门槛的特点决定了,法学高校毕业生中真正从事法律职业工作的人较少,有很大一部分学生将会进入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或各类型企业。因此,我国的法学教育“不仅要为法律职业培养后备人才,而且要面向社会,培养法治国家建设者和管理者,培养各行各业所需法律人才”。英美法系的职业教育模式不能与我国的实际国情和法学知识传统完全兼容。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素质教育仍是我国高等学校教育的基本任务。素质教育是20世纪80年代提出的新概念。1987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的《从现在到2000年教育内容发展的全球展望》一书指出,发展素质教育,培养人格力量已被认为是21世纪教育的中心特征。因此,我国高等学校教育的职能不仅仅是授业解惑,更重要的是培养能力,提高学生的各方面素质。法学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发展方向不可能背离整个高等教育,法学教育职能也应以素质教育为基本,这是推进法学教育改革的关键。在此基础之上还应当注意到,法学教育与其他学科相比在素质教育内涵上具有的独立性和特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素质教育在不同的阶段和不同的方面应当有不同的内容和重点。法律职业不仅具有高度的专业化和独立性,而且还要求同质性,这样才能实现一国法律制度在司法和执法环节的统一性和稳定性。相应的法学教育必然要符合这种职业要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指出,法律人才应当有三个相同的规格要求:第一,共同的法律精神、法律信仰、法治理念、法律职业伦理;第二,相同的法律知识结构;第三,相通的法律技能。以上要求均需要一定程度的法律职业素养和技能的训练,因此,我国法学教育在坚持素质教育的前提下,可以借鉴美国式法学教育的职业导向。

2. 法学素质教育的独特内涵

一般认为,法学教育中的素质教育是指以培养学生的职业品质为核心的教育模式,而职业品质内在地表现为一种共同的职业信仰和思维方式,外在地表现为处理实际问题的职业能力。法学素质教育的主要内容在于法律职业品质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即以培养学生具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本品质和技能为目标,使学生获得从事多种法律职业应具备的能力。燕树棠曾在其著名的《法律教育之目的》一文中提出“法律头脑”的四个必备条件:社会的常识;剖辨的能力;远大的理想;历史的眼光。只有这样,我们培养的学生在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和多样化的职业需求时,才能具有较佳的适应能力。

理工类院校法学教育职能的正确定位,应是以素质教育为主,以职业教育为辅,是在素质教育指导下的职业教育。而且教育目标不易定得过高,否则脱离了高校法学教育的客观实际,难以实现。期望我国的法学教育既能培养出法学家,又能培养出法律实务人才的愿望是不切合实际的。美国大法官霍尔姆斯在题为“法学院的作用”演讲中说道:“大师不是靠教育创制,而是凭天赋自我造就。自学之外的教育应注重让学生产生兴趣、形成目标。”因此,理工类院校法学教育职能应注重基础能力的培养,毕业生所能达到水平的正确定位应是具有法律人的基本职业素质。他们具有共同的法律信仰以及相同的法律知识结构和相通的法律技能,具备从事多种法律职业的基本能力。引导学生形成宽泛的法学知识结构,训练学生把法律问题放到开阔的社会环境和多元知识背景中去思考,才是法学教育的正途。

二、理工类院校法学特色教育质量观的构建

(一)建立理工类院校法学特色教育质量观的构想

剑桥大学第344任校长艾莉森·理查德曾说:“大学之所以卓尔不凡,不仅因为这些大学具备了在世界范围内使它们成名的一致性,还因为它们各有各的独特性。”理工类院校法学专业建设特色教育质量观,在做到一般之外,必须形成自己的特色和个性,找到教育质量提高的增长点。根据1998年的一项调查,珠江三角洲的企业家,60%以上是华南理工大学的毕业生,包括TCL集团、康佳集团、创维集团、格力集团等,这可能就是华南理工大学的办学特色。因此,在原有优良基础和传统上循序渐进,突出某一方面的优势并不断发展,这样这方面的强势就成为自己的特色。理工类院校的传统优势在于师生较强的动脑能力和实验能力,而法学专业天生就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如何能够将两者的相似点结合,发挥最大的互补性是理工类院校构建特色教育得天独厚的优势。实验室教学是理工类院校悠久的科研传统、雄厚的科研实力和先进的科研经验的最充分体现,也是在校师生模拟生产实践的重要平台。法学教学如能引入实验室概念,在校园内创造出一个全新的学生进行法律实践的教学环境,借鉴理工科实验室运行的成熟模式,学习其成功经验,解决法学教育与实践脱节的问题,将是法学教育树立特色教学质量观的着眼之处。

虽然我国法学教育工作者一直不断地进行实践性教学模式的探索,例如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毕业前实习等,但多流于形式,收效甚微。探究其原因,关键在于没有规范化的制度管

理,教师的个别探索仅是自下而上的行为,其自发性和随机性对学生缺乏环境的感染,不能引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和应有的重视。如果引入理工科实验室的概念,参照理工科实验室制度化管理的有效模式,将现有的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毕业实习等经验进行规范性整合,同时制订教学计划、学期学时、考核标准等硬性规范标准,推进科学的教学方法,定能建立具有法学特色的实验教学体系,使法学实践教学有章可循,可持续发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但也需注意,发展法学实验教学并不等于完全抛弃我国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因为“大陆法系的基本属性决定了中国法学教育的基本属性,这是历史性的,也是决定性”。“法学教育不在于提供解决问题的技术,而在于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导。法学教育所要求的内容并不是对实际情况的分析而是对法律组成部分的分析”。因此,任何实践性的方式都无法替代传统的讲述授课模式,无法将大陆法系的理论性和系统性呈现在学生面前。教师系统讲述比学生在实践中摸索、总结法律原理和原则更有效率。所以,法学实践教学是对传统法学教育方法的修正和补充,二者并非完全对立。法学教学改革切不可从一个极端走入另一个极端。

(二)实现法学实验教学特色教育质量观的具体路径

法学实验教学规范化建设的基本环节有软件和硬件两个方面。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审指标具体可分为实验教学体系、内容、方法,实验队伍,仪器设备,环境安全,管理模式等方面。其中仪器设备和环境属于硬件设施,其他属于软件条件。法学实验室在教学环节运用的目的,是要在模拟社会环境的情况下获得法律应用的实践经验,而非通过仪器实验验证科学定理的稳定性和可再现性,因此,与理工科实验室建设相比,法学实验室对硬件设施要求较低,其重点在于软件条件,需要合理的教学大纲、科学的教学方法和真实的教学素材。本文以案例教学、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实践教学模式为视角,着重分析研究我国高校实验教学软件建设问题。

1. 教学大纲的编制

科学完备的计划安排是有效开展教学活动的前提,将法学实验教学写入教学大纲是保障实验教学活动制度化、规范化的重要举措。早在六十多年前蔡枢衡先生即提出,合理的课程编制不一定可以发生良好的结果,不合理的课程编制却可免费保险只有坏结果发生。因此,法学实验室建设必须科学制定教学大纲,有明确的学时安排、实验操作规程、考核办法,形成制度性机制。在教学大纲的编制中,关键是根据不同实验教学的特点,合理制定课程性质,安排开课时问及学分。法学实验教学的基本模式应采取阶梯式的整体安排,将案例实验教学的学时分散到各部门法教学环节,定为必修课;模拟法庭实验教学应主要针对高年级学生,定为必修课;法律诊所实验教学应针对高年级学生,以选修课形式开设。这种安排主要考虑到实践能力的培养需要具有阶段性,需要与学生掌握的法学知识程度相适应,最大限度地发挥各种实践教学方法的优势。

2. 教学方法的改革

实践教学以实验室形式独立开设后,在教学方法方面对案例教学提出的挑战是最大的。案例实验教学与传统课堂教学的教学方法是完全不同的。传统讲授式教学要求学生系统地学习法学理论体系,掌握法律原理、价值和法条规定,学生以听为主,然后理解消化,所以教学方法比较单一、被动。而案例实验教学是通过真实的或设计的案情帮助学生学以致用,在教学过程中学生应是学习、思考、应用的主体,而教师则扮演辅助、帮助的角色。教师必须改变以往的教学思路和角色,适应新教学任务的要求。

在案例实验教学前,教师要按照案例教学的步骤安排,结合学生现有的知识水平和课程计划的重点、难点内容,选择适当的案例布置给学生。学生在查阅相关资料、充分准备后,在课堂上积极参与、自主讨论。教师宏观上驾驭讨论的进程,注意接收学生的反馈信息,引导调整讨论的方向,控制和推动讨论进程,保证学生的讨论是有针对性的,不偏离教学主旨。同时还需注意的是,如出现特殊情况,学生自主讨论无法按预期计划顺利进行,教师可转变角色,充当组织者,借助苏格拉底教学方法中的合理内核,在讨论中以不断向学生提问的方式启发、强迫学生不断地思考问题,充分发掘其内在的潜能,提高其创造思维能力和分析反应能力。

需要强调的是,教师虽然处于辅助和帮助地位,但他并不是单纯的旁观者,需要通过案例的设计和课堂讨论的驾驭引导学生建立法律思维模式。传统的案例分析教学最终都会给出一个正确的答案,这样做往往使学生习惯于从中立的角度看待问题。但现实社会中事情总是瞬息万变的,学生仅会从一个角度分析考虑事物的发展是不能适应需要的。因此,教师必须有意识地在案例实验教学中引导学生学会像律师一样思考,使学生不过分关注案例最后的正确结论,更多地将精力投入到思考分析问题的方法上。帮助他们学会从不同地位当事人的角度考虑利益的权衡,分析证据取舍,学会从立体的角度看到事件的全貌,这是教师教育思维转变和教学方法改革的关键。

3. 教学素材的搜集

教学素材是桎梏法学实验教学发展的瓶颈,特别是对于法律诊所教学,没有充足的案件来源,就无法开展和保证教学开展。在法律诊所教学十分发达的美国,法律援助诊所被学者喻为是在法学院指导下的法律援助组织,一方面,作为一种公共服务为贫民提供法律援助,另一方面,以诊所教育方式提供法学教育。据统计,美国法律诊所代理的个案总数远远超过了政府部门。美国这种以向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保证法律诊所实践教学案源的经验也可被我国采用。根据我国有关统计测算,2002年,社会对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的总需求量至少为70万件,至少需要7亿元经费支持。而该年我国的法律援助经费为8443.33万元,仅为经费总需求的1/10。由于经费短缺,2002年,我国约有52万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当事人被拒之门外,应援助而未援助的案件比例超过75%。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与政府能提供的资源之间存在的巨大缺口,使高校法律诊所与各地政府法律援助中心相接轨具有了可行性。在具体的操作环节上,对于符合援助条件的案件,援助中心可优先考虑法律诊所,将援助案件指派给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办理,接受指派的教师对案件进行筛选把关,认为符合诊所式教学要求并与学生现有能力相适应的案件,可由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办理;对于不符合援助要求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介绍至法律诊所,由诊所学生免费为当事人进行法律咨询、提供所需法律服务,直至接受委托代理诉讼。这样,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相结合将拓宽法律诊所教学获取稳定案源的途径,使学生通过办理真实案件,接触现实社会生活的酸甜苦辣,不仅锻炼法律实践技能,而且能够增强社会责任感,树立正确的法律价值观,一举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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