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结构对农民合作社议价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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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一套包含381家生产类农民合作社的大样本调查数据和二值选择模型,实证分析了合作社所在农产品产业链环节的市场结构对其获取议价权的影响。研究表明:当前的农民合作社普遍还不具备获取议价权的市场条件和规模实力,行业壁垒也难以形成;但是那些成立之初选择经营需求弹性不大的农产品、同业竞争性合作社少、所在地区农民组织化程度高、实施品牌战略的合作社获取议价权的概率明显更高;指出了农民合作社争取更高产业链利益的可能性及其未来发展方向。

关键词:农民合作社; 农产品产业链; 市场结构; 议价权

中图分类号:F321.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7)01-0097-09

收稿日期:20160721DOI:10.13968/j.cnki.1009-9107.2017.01.14

基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13CGL086);重庆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16SKB062)

作者简介:王图展(1977-),男,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农业关联产业组织与区域发展。

在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农业基本经营体制下,如何实现大量分散和独立经营的农户与国内外大市场连接,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经济问题。很多学者认为,农民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可以促进农户互助合作、统一市场行动、规避市场风险、提高谈判地位、制衡买方垄断,通过消除经济行为的中间层、减少购销环节交易费用、取得规模经济效益,最终能够获得潜在利润、促进农民增收[15]。最近30多年来,受到这种预期经济效应的影响,全国各地的合作社逐渐发展起来,特别是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助推了各级各类合作社在数量上的快速增长。据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2016年3月18日)公布的数据,截止2015 年 12 月底,全国登记注册的合作社达153.1万家,实际入社农户10 090万户,约占农户总数的42%[6]。

尽管合作社的预期作用很多,但是以董时进、Godwin为代表的农业经济学家认为,建立合作社的主要目的是获得议价权[7,8]。议价权是在自由竞争亦或垄断市场上经济组织讨价还价的能力。本文关注的主要问题在于,农民组织化是否就能够让农民获得这种在农产品产业链上的讨价还价能力,什么因素决定了合作社的议价权。Bacharach & Lawler指出,议价是买卖双方互相操纵信息和对彼此印象管理的过程,是一种跟企业潜在能力密切相关的战术行动,谈判双方的战术越丰富,方法越多,则讨价还价能力越高[9]。从Nash开始的各种议价博弈理论同样强调议价策略、信息或贴现因子等技术性因素对议价的影响[1012]。本文认为,议价权并非农民组织起来以后自然就获得的经济权利,合作社能否获得议价权关键还在于对自身所处农产品产业链环节市场结构的主动调整或重塑。对此,我们将做较完整的理论阐释,并基于一套大样本问卷调查资料和计量经济模型进行实证检验。

一、市场结构对合作社议价权的影响

从产业组织理论经典的SCP分析范式来看,议价权不过是针对交易对象而言的一种相对权益优势,这种优势建立在经济组织的市场谈判地位和话语权基础上,本质上仍然是市场结构决定的产物。严格来说,与SCP分析范式适用于单个产业层面的分析不同,农产品产业链至少涉及上下游的生产、加工两个产业或部门,存在着产品关联、纵向协作和利益分配等多重技术经济联系。郁义鸿、管锡展将这种由产业链上两个市场各自不同的市场结构整合而成的市场结构称为纵向市场结构[13]。在农产品产业链的纵向市场结构中,合作社和下游组织的议价行为和绩效不仅受本部门市场结构的影响,还受议价对方市场结构的影响。以下借鉴多纳德和德里克的模型[14],可以探讨农产品产业链上的纵向市场结构对合作社议价权的影响。

假设农产品产业链上有m家同质的合作社和n家同质的农产品加工企业, 而且1单位初级农产品A正好可以生产1单位农产品加工品B,A和B有相同的产出度量单位。合作社所处上游部门的反需求函数为:pA=f(QA),其中QA=nqA,qA是单个合作社的产出。合作社的利润函数为:πA=pAqA-cAqA-FA,其中,cA是单位农产品的投入成本,FA是固定成本。利润最大化的一阶条件为:

dπAdqA=pA+qdpAdqA-cA=0,整理可得:

dπAdqA=pA(1+qApAdpAdqA)-cA=0

代入价格弹性EA=pA dqAqA dpA后,

dπAdqA=pA(1-1EA)-cA=0

再将m家合作社的利润最大化条件加总,可得:

pA(1-1mEA)=cA,进一步整理得到:

pA=cA/(1-1mEA)

农产品加工企业所处下游部门的反需求函数为:pB=f(QB),其中QB=nqB,qB是单个企业的产出。加工企业的利润函数为:πB=pBqB-pAqB-cBqB-FB,此处的pA也是农产品原料的采购价格,cB是其他投入的成本。利润最大化的一阶条件为:

dπBdqB=pB+qBdpBdqB-pA-cB=0

代入价格弹性EB=pBdqBqBdpB并将n家企业加总,可得:

pA=pB(1-1nEB)-cB

从上述推导结果来看,如果合作社的议价权表现为显示性的农产品价格pA,当cA、cB、pB一定时,议价权既受上游部门m、EA值的负向影响,也受下游部门n、EB值的正向影响。然而,按照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寡头垄断、完全垄断的市场结构分类方法,合作社与下游组织之间的纵向市场结构将有4×4种组合或类型,这给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带来较大困难。从农业生产区域性、农村市场分割和农产品结构性过剩等现实情况来看,农产品产中环节主要是完全竞争型市场结构,而产后环节往往竞争不充分,特别是在交通不便和信息闭塞的地区,运销商或加工企业在市场信息、流通渠道上占有优势,甚至形成局部的买方垄断。因此,基于现实考虑,本文假设农产品产后环节垄断程度较高且既定不变,而侧重分析合作社能否主动调整或重塑自身所处环节的市场结构,从而降低竞争程度、形成高均衡[15]的农产品产业链纵向市场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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