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比较

【摘要】:为了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进一步扩大开放的需要,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保持外资政策的稳定、透明、可预期,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商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联合对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进行了修改,并于2015年年初公布了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本文首先对修改的背景进行了简单分析,并对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和外国投资法征求意见稿的基本内容进行了简单介绍,接着对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和外国投资法征求意见稿从宏观上、具体内容上进行分析比较,最后简单介绍了外国投资法征求意见稿的创新之处。

【关键词】:外国投资法;负面清单;外资准入

目前,中国基本形成了符合国际通行规则并能保护国家利益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开放型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基础性保障作用。随着国际经济新秩序的重构及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外商投资领域呈现出许多新的现象和趋势,外商投资立法的历史局限性逐步显现,面临着修改需求。

2015年1月19日,中国商务部官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项新法一旦通过,将实现外资三法(即“三资法”)大一统,中国的外商投资逐案审批的管理模式将成为历史,进入“有限许可加全面报告”外资准入新时代。

一、内容介绍

外国投资法征求意见稿是为了适应国内外形势变化发展的需要,更好地完成全面深化改革工作和进一步扩大开放,对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修改。

主要内容为:一是关于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的定义。对于外国投资者,引入了“实际控制”的标准。对于外国投资,不仅包括绿地投资,还包括并购、中长期融资、取得自然资源勘探开发或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特许权、取得不动产权利以及通过合同、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内企业或者持有境内企业权益。二是关于准入管理制度的规定。设计了与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适应的外资准入管理制度。同时规定了在境内投资的履行报告义务。三是对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为防止外国投资对国家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设专章规定。四是对信息报告制度的规定。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企业对其投资经营行为,无论是否属于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列明的领域,都要向外国投资主管部门履行信息报告义务。五是对投资促进制度的规定。为建立完善的投资促进机制和提高投资促进专业化水平,提升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从投资促进政策、投资促进机构、特殊经济区域等方面对投资促进工作进行了规范。六是对投资保护制度的规定。为保护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合法权益,从征收、征用、国家赔偿、转移、透明度、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全面加强了对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保护体系。七是对投诉协调处理制度的规定。规定了投诉协调处理制度,强化了外国投资投诉协调处理机构对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进行协调和处理的工作职能。八是对监督检查制度。在扩大市场准入、减少行政审批的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这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重中之重”。同时,通过建立外国投资者诚信档案制度,增强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自律意识。九是对法律责任制度的规定。明确了在禁止领域投资、未经许可或者违反许可条件在限制领域投资、违反信息报告义务、违反国家安全审查规定、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情形下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或刑事法律责任[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解读.http:///?a=view、fid=756、m=thread、tid=168604.2015­1­19.]。

二、具体内容的分析比较

(一)立法模式上,从“双轨制”到“单轨制”

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采用内外资分别立法双轨制模式,外商投资行为与内资行为分由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并对外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分别制定法律,这就导致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内容矛盾重复。《征求意见稿》则采用内外资统一立法的单轨制模式,并将“外资三法”合一,制定统一的外商投资基本法律。对外商投资所涉及的企业组织形式方面的内容主要交国内有关的法律制度统一调整和规范。这样就有效避免了三部法律对同一内容的重复规定以及具体内容的不协调,也不会出现与相关国内法的冲突。

(二)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企业的界定的区分

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中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指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与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或者单独设立的企业。外商投资者指投资主体,即只要是外国企业,即根据国外法律规定,在国外设立的企业,可以认定为外国企业,而不问该企业是否由中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设立,即不问资本来源。《征求意见稿》在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中对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进行了界定,并采用“实际控制”的标准,即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境内企业视为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受中国投资者控制的,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视为中国投资者的投资。

(三)从逐案审批到外资准入

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中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项目的市场准入实行的是审批制,即根据投资金额和投资领域的大小,由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审批。《征求意见稿》采用了与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适应的外资准入管理制度,外国投资主管部门仅对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列明领域内的投资实施准入许可,审查对象也不再是合同、章程,而是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行为。这种模式缩小了资本输入国控制外资的传统权力,大大简化外资进入的审批环节,有利于为外商投资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实现贸易与投资的自由化。

(四)从重事前监管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采用的是以企业设立监管为主,兼顾企业经营监管的混合监管体制。《征求意见稿》在设立时采用外资准入的模式,绝大多数领域取消外商投资的审批和变相审批,在加强对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权益保护的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外资准入管理制度、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外资促进和保护制度,并纳入对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的投资和经营行为监督检查的内容,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

参考文献:

[1]金成华.国际投资立法发展现状与展望[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2]程慧,张威.中国外商投资立法:变化及完善路径[J].国际经济合作,2015(5).

[3]劉辉荣.论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立法的完善[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4(3).

[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http:///?a=view、fid=756、m=thread、tid=168604.201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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