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有关重要问题探讨

摘要:认识和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要厘清3个重要问题。这些问题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广泛多层制度化的体系。

关键词: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政治体制改革;人民民主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269(2015)05-0084-02.

中共中央在《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认识和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要厘清如下3个重要问题。

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一)发展社会主义协商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具有关联性

经过长期探索,我国逐渐形成一条符合国情、人民民主发展需要、现代化建设需要、民族振兴需要的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要全面推进包括政治体制改革在内的各项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必须从促进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需要出发,不断创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经验和制度形式。要站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和中华民族振兴新起点,认识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性。

(二)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体制机制性矛盾和利益纠葛的大量存在,严重影响到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这暴露出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的问题。党的十八大站在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高度,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是为了更好实现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既是深化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又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客观要求。

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

(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理论和实践具有中国内涵和中国特色

中国的协商民主思想在民主革命时期就开始孕育,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中共局部执政的区域有了实践探索。协商民主思想与统战思想共同发展,在1949年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形式在制度上确立起来,从1954年起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行发展。1991年3月,江泽民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选举和投票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2006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提出选举和协商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2007年11月,《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指出:“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2009年9月,胡锦涛提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正式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

(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具有自己的特点和独特优势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西方协商民主在本质、制度基础、政治价值观、政治文化背景、经济基础等方面截然不同,具有自己的特点和独特优势。从民主价值观和目的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在追求国家独立统一、民族平等、人民解放中产生的,是在马克思主义民主价值观指导下统一战线巩固壮大中发展的,得到了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支持,是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从制度基础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制度基础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制度,具体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从实践层面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尽可能保障大多数人的利益。

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广泛多层制度化的体系

(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具有广泛性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参与主体和协商内容具有广泛性。从参与主体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要求“涉及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事情,要在全体人民和全社会中广泛商量;涉及一个地方人民群众利益的事情,要在这个地方的人民群众中广泛商量;涉及一部分群众利益、特定群众利益的事情,要在这部分群众中广泛商量;涉及基层群众利益的事情,要在基层群众中广泛商量”。从协商内容看,协商的内容涉及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但是,协商民主的广泛性并不是说人人都能参与协商,任何事项都必须通过协商讨论决定。

(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具有层次性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纵向层面包括中央、地方和基层,横向层面包括不同参与主体之间的协商及不同协商内容、不同协商重点、不同协商方式。不同层级协商的侧重点是不同的。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不能搞“一刀切”。特别是在基层,由于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的差异和人口构成的复杂性、公民参政议政能力的差异性、利益价值诉求的多样化,协商民主的发展形式、方法、过程甚至程序可以有各自特点。协商民主多层发展就意味着差异发展。

(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具有制度性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涉及宏观、中观和微观3个方面的内容。在宏观上,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应加强顶层制度设计、强化制度保障。在中观上,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应加强具体实施制度、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实现规范化、程序化发展。在微观上,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应建立健全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性的具体制度和机制。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涉及法治化问题。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法治化”不能简单理解为“法制化”。“法治化”既针对“硬法”,即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在此范围内开展活动;又包括“软法”,即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执政党与参政党的章程、协议准则等。

责任编辑:林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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