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现状及调控建议

一、我区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现状

(一)工资基数长期以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职工工资总额在GDP中的比重较低

内蒙古自治区的年均职工工资基数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准上,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2000-2008年之间相差约2600元,2009-2010年差距缩小至1500-1000元左右。虽然从工资的增速上看我区的工资增速较高,但从另一侧面也反映出多年以来由于我区工资水平一直偏低,其略有增长就会导致增长速度较大。与我国其它地区相比,可以看到,多年来我区的平均工资一直都处于较低的水准上,这可以从各年平均工资在全国的位次上看出。2000年我区的平均工资仅处于全国第28位,只是近两年才有了较快的增长,一跃成为全国第10位,但与全国工资水平最高的上海市相比,2010年依然相差30608元。即使是与西部地区的西藏、青海、宁夏相比,我区的平均工资也一直低于这些省份。

另外,从自身经济发展情况来看,全区的工资基数也明显过低。以2010年为例,我区GDP为11672亿元,职工工资总额为879.8亿元,仅占GDP的7.54%,而西方发达国家工资收入一般都占GDP的50%-60%。加之近年来我区职工工资总额在GDP中的比重不断下降,从2000年的12.1%一直下降到2010年的7.5%,且其收入差距也在不断扩大。可以看出,我区居民并没有因为“国富”而享受到经济增长的丰硕成果。

(二)平均工资增速远远低于GDP增速

进入本世纪以来,内蒙古依托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积极推进工业化进程,使自治区经济逐步发展壮大。全区GDP增速逐年加快,特别是2003-2008年间,GDP增速均达到28%左右,到2008年已达到32.23%。但在此期间,平均工资的增速均在18%左右,最高年份也只达到19.97%。2005年内蒙古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5087元,在全国排序19位,2010年达到32680元,排序16位上涨了3位。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与我区经济增长不相适应,除个别年份外,我区职工实际工资增长速度远远低于GDP的增长速度,职工并没有同步分享到经济增长的成果。

(三)行业工资差距过大,增长快慢不一,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未能得到有效缓解

行业之间工资收入差距大一直是我国收入分配领域中重要的问题。我区的行业之间工资收入差距同全国一样,也经历了由小到大且差距不断扩大的过程,并呈现出加速的态势。根据1995-2010年的统计数据:我区最高行业与最低行业收入差距的比值经历了一个高低起伏、发展较为不稳定的过程,最高比值出现在2005年,最高行业与最低行业收入差距的比值达到3.57倍。在此期间,行业间收入最高值与最低值差距绝对值的增速也在不断增大,各年差额绝对值增速均保持在15.1%以上,2004年差额绝对值的增速高达45.58%。1995年至今,行业间收入的最大差距无论是在绝对值还是相对值上都在不断拉大。行业间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的差距也从 4221元扩大到了30800元,增长7.29倍。总体看来,这一时期,行业间最高收入与最低收入差距的扩大趋势一直没有停止过。

在行业工资差距扩大的背景下,部分垄断行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偏高问题依然突出。从1995-2010年,工资收入最低的行业一直是农林牧渔业及批发零售贸易业,工资收入最高的行业则是在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金融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等几个垄断行业上。垄断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3倍,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10倍之间,特别是垄断行业的一般岗位,其收入水平与其价值度和贡献度严重背离。

(四)各盟市收入分配呈现不均衡,地区收入差距拉大

2010年西部地区(呼和浩特市以西6个盟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0620元,东部地区(呼和浩特市以东6个盟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1163.5元,西部地区比东部地区多9456.5元。长期以来,除巴彦淖尔市外,工资水平排在前5位的,均是西部各盟市。2010年从各盟市工资水平情况来看,西部地区工资水平最高的是鄂尔多斯市,最低的是巴彦淖尔市,其平均工资水平相差22684元。东部地区工资水平最高的是锡林郭勒盟,最低的是兴安盟,两盟市平均工资水平相差10087元。由此看出,工业基础较强的盟市经济发展较快,职工工资水平相对较高;工业基础相对薄弱,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主要依靠农牧业发展的盟市,经济发展迟缓,职工工资水平相对较低。再从历年各盟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差距上看,2003年职工平均工资最高的鄂尔多斯市与最低的兴安盟相比差距为5261元,到2010年这一差距扩大到27814元。且各地区间平均工资的增速状况也极为不平衡,年均工资增长较快的是鄂尔多斯市,2001-2010年10年间平均工资增长达到21.63%,而平均工资最低的兴安盟10年间年均工资仅仅增长14.3%。收入水平的差距不仅仅局限于绝对额的拉大上,而且表现在年均增速的状况上,由此拉大的差距既不符合我区的统筹城乡发展战略,也不利于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

(五)企业内部低职位员工收入过低,高层管理人员与普通职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大

2010年内蒙古企业薪酬调查数据显示,我区的多数企业高管工资与员工工资差距较大,高层管理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大体相当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近10-14倍,中层管理人员平均工资大体相当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4-6倍。 从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同层级、同岗位之间的薪酬关系上看,很多企业同部门、同岗位中正式员工平均工资是劳务派遣工、临时工等人员平均工资的2倍或若干倍,只有少数企业这一差距小于1.3倍,一些企业同层级、同工作量的部门,单位薪酬差距偏大,关系不合理。由此可见,企业内部分配关系不顺是我区大多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这严重影响了薪酬的内外公平性,使薪酬的激励作用大打折扣。

(六)完善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势在必行

对于工薪劳动者中的绝大多数人而言,工资收入是其全部收入的主体部分,其分配是否公平合理,直接影响到工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其地位和作用不容忽视。工资收入问题不仅仅是收入分配和收入差距问题,目前已演变成经济社会问题,甚至上升到政治层面,整个社会对此弥漫着强烈的不满情绪,这种负面情绪如果得不到有效疏导,很可能影响社会稳定。

二、工资收入分配调控建议

(一)国家对收入分配改革的总体思路

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工资收入分配格局,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

按照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确定、政府监督指导的原则,形成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增长机制。实现工资增长与物价指数、劳动生产率、社平工资和GDP等经济增长相挂钩的机制,积极稳妥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改革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加强对部分行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的双重调控,缩小行业间工资水平差距。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国有控股金融机构负责人薪酬管理,使企业负责人薪酬结构合理、水平适当、管理规范。

(二) 我区近年来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成果

2010年4月,自治区政府印发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若干意见》。人社、财政、审计、国税、地税、人民银行、总工会等部门为贯彻落实若干意见,又印发了实施办法。2012年7月,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自治区人社厅、组织部、监察厅、国土厅、交通厅、国资委、总工会还联合制定了自治区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以自治区政府牵头,成立了自治区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核算委员会,相关部门联合制定了薪酬委员会工作规则,委托社会中介进行核算。这样,符合市场经济规则,并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进行调控,是建立了企业工资指导线和行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近年来,我区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政策框架已初步形成,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三)调整政府和企业收入分配关系,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

基于我区资源型经济的特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对于那些处于产业链未端、技术含量低、简单依靠廉价劳动力优势,单靠卖资源、粗放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其逐渐萎缩。同时,发挥政府投资的带动作用,推动企业经营转变,以科技替代资源,从资源高耗型向资源节约转变,提高产品附加值,实现产业转型升级,使经济走上创新驱动的轨道,实现劳动生产率和劳动报酬的增长点。政府要在搭建有利于企业正常工资收入分配机制方面加大力度,要在减少和消除不公平的资源配置方面加大力度,要在促进各类企业平等竞争方面加大力度,要在制定有利于形成企业合理工资分配关系的工资收入分配规则方面加大力度,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从当前国家财税政策的调整,特别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情况看,初次分配结构还有着巨大的调整空间,减轻税负,合理确定社会保险征费、适度调节资本收益等都是可行的,能很大程度上抵消人力成本上升对企业的影响。让企业将国家减免税费节省下来的资金直接转入企业职工工资分配,有助于提高这类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缩小低工资行业与高工资行业工资水平差距。长远发展的趋势表明,正常的劳动者报酬增长必定带来良性的经济发展,良性的经济发展必定为正常的劳动者报酬增长创造条件。

(四)积极倡导“以公平促进效率”的分配原则

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主要目标之一,也是促进效率提高、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我们倡导企业“以公平促进效率”应注意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倡导以公平促进效率,不是放松对效率的追求。倡导以公平促进效率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公平与效率相互结合、均衡发展,既不过分强调效率,也不过分强调公平。我区作为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是第一要务,各种经济、社会矛盾要在发展中得以解决。同时,根据市场经济规律,企业在提高效率,增加利润的同时,要安排制度化的收入分配调节政策,而不是以主观的手段破坏市场经济的规则。不仅要反对效率至上主义和发展至上主义,也要反对公平至上主义和平均主义。二是倡导以公平促进效率,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近些年来,公平的缺失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政府缺位或越位造成的,如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社会福利体系建设的相对滞后,没有规范“灰色收入”、不能有效取缔“黑色收入”、企业高管收入管理不规范、体制机制改革不到位等。

(五)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及监控机制

在保证企业职工正常就业的前提下,进一步强化对企业职工工资的监督管理,是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重要保证。国有企业在工资总额预算的核定上,要真正体现“保低、扩中、限高”的原则;要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和促进企业工资分配公平合理,处理好工资集体协商与核定工资总额的关系,促进企业建立内部分配激励和自我约束机制,维护出资人权益,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在工资总额预算的使用上,注重分配关系的和谐;在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的监督上注重规范管理。要加强其它性质企业职工工资分配宏观调控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企业工资指导线和行业工资指导线制度,健全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指导制度,加快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积极鼓励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法人平等协商方式,依法确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收入水平,继续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定期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合理评估,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确保低收入职工水平随企业效益提高和物价水平增长而增长。

(六)各行业工资实行分段调整的策略,逐步缩小行业之间的不合理工资差距

对于各行业工资的调整要采取“低快、高慢”的调整策略,即低收入行业的工资增长速度快一些,高收入行业的工资增长速度慢一些,当工资差距缩小到适度水平时,再使所有行业按照平衡增长速度增长工资,即各行业的平均工资增长速度要随行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提高,对于劳动生产率过低的行业给予一定的国家财政补贴或政策支持,使行业之间的工资增长速度不要过分悬殊,继续加大对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的调控管理。

一是“提低控高”。着力提高中低收入企业员工收入,尤其是一线生产员工的收入,加强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的落实工作;建立工资正常增长的调控机制,提高劳动收入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限制高收入者的收入,重点控制垄断行业的过高收入,调控部分国有企业员工收入,特别是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要规范化、制度化。

二是“藏富于民”。实施民富优先发展战略,大力为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提供良好市场环境,消除各种行政障碍,减少“有形之手”对市场运行的干预,限制政府规模和开支水平,严格规范对民营企业的税费征收,激发民营企业的创造热情;通过发展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扩大就业,提高企业和劳动者的收入水平。

(七)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

为建立健全自治区国有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逐步形成结构合理、水平适当、管理规范的薪酬分配制度,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2011年9月自治区人社厅联合组织部、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国土厅、交通厅、国资委、总工会等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主要从适用范围、规范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以及薪酬结构和水平、薪酬支付、补充保险和职务消费、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等方面,进一步对自治区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作出了规范。

为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自治区政府牵头成立了自治区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负责人核算委员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核算委员会成员单位,核算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评估企业负责人的业绩指标、薪酬方案、薪酬水平。核定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倍数、比例和薪酬调节系数实施区间。审核认定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调节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2.依据《公司法》、《会计法》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审核绩效年薪当期兑现与延期兑现比例,监管和规范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分配方案和制度。3.探索研究其他工资收入激励机制。4.其它相关事宜。为体现公平、合理、科学地核算其薪酬水平,按照市场规则的法则,薪酬委员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具体核算。

(八)进一步完善企业工资指导线和行业工资指导线制度,继续提高低收入职工工资水平

近几年来,我区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增长幅度与企业年度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差距逐步缩小,工资指导线安排的工资增长逐步与地方工资增长实际情况相接近,自治区2010年名义劳动生产率比上年增长15.5%,2011年分布的工资指导线基准线的16%,契合度非常高,说明工资指导线的指导作用日渐得到发展。我区应该综合考虑当年经济增长、物价水平及劳动力市场状况等因素,及时发布当年企业工资的基准线、预警线和下线。在生产发展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本企业当年工资增长率和工资指导线。其中,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应在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安排工资增长。对利税增长连续两年持平、并能正常支付职工工资的企业,可在工资指导线的下线和基准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

建立最低工资标准的评估机制。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等因素,适时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使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与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差距逐步缩小,继续实行有利于促进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高职工工资的税收扶持政策,增强其工资分配能力。

课题组成员:

杨 博: 锡林郭勒盟副盟长;

高鹏博: 自治区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处长;

吴新娣 :内蒙古财经大学教授;

王春枝: 内蒙古财经大学副教授;

李 力: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

奇 威 :鄂尔多斯市民委

责任编辑:杨再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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