侗款的变迁及其与侗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摘要:随时代的变迁,侗款在组织形式、活动方式、规约等方面发生了一系列变化,其当代的存续形式主要表现为村规民约。侗款纠纷解决功能的运作方式,可以分为两种相互作用的传统运作方式与现代运作方式。通过侗款解决纠纷与通过国家司法解决纠纷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之处,应该从治理的角度来正确对待侗款,从而更好地发挥其对侗族地区民族团结、和谐社会与法治建设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侗款;纠纷解决;国家司法;治理

中图分类号:DF02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2.05.03

近年来,民族习惯法的研究受到了理论界与实务界前所未有的重视。对各少数民族的习惯法研究具有多重意义,首先,有利于增进对少数民族地区传统文化的了解;其次,有利于民族地区矛盾纠纷的解决;再次,有利于民族地区的治理;最后,有利于繁荣法学研究,为实务提供更多有益的法律建议。从考察的资料来看,对侗族款制这一论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侗族的分布及其历史迁徙流变,侗族分布的地域,款的语义研究,款组织的结构,侗款组织的各类活动,侗族文化,侗族的纠纷解决、历史变迁及当代现状。笔者认为对侗族习惯法的研究应该注重从治理的层面去考虑问题,以侗款的变迁为线索来观测与探讨侗款与侗族地区纠纷解决的关系,这对侗族地区和谐社会与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一、侗款的变迁与存续形式侗款源于侗族内部胞族与胞族的联姻,之后发展到部落与部落的联姻。据已有资料推测,款组织在唐以前就形成了[1],发展到宋就非常普遍了,如史书记载的唐末五代时期大款首杨再思[2]。宋虽然在侗族地区设置了政府机构,但是基本上是有名无实,这为款组织发展提供了良好契机。至明清时期,中央王朝对侗族地区加强了控制,设置了较为周全的地方政权,并对侗族地区进行一定程度的压迫,从侗族多次起款可以看出,侗族与政府之间的矛盾非常突出[3]。民国至建国前,款组织处于一种动荡的环境之下,款一直存在,并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当时军阀混战与外国势力的入侵,款组织经常参与到军事斗争中,呈现衰落之势[3]1。

(一)侗款的变迁

研究侗款不可能绕开款的历史变迁,从其历史变迁中可以了解款的过去,找寻其存在的合理性。侗族文化的形成有其依附性和脆弱性,因为侗族文化的产生条件极差,经常受到外来的压制,加上它在未经充分开发的山区形成,先天存在不足,需要补充其他民族的文化养料,受其他民族的影响。款制是其文化的重要内容,从其历史脉络来看,经历过封建中央王朝、民国政府及受后来新中国诞生之后的改革开放的影响,发生全局性的变迁。由此可以看出,款制是随着国家政治生态的变化而发生着各种变迁的,而且没有停止过这一进程[4]。

1.款组织变迁

民族地区的社会变迁脱离不了大的国家政治气候,民族地区的每一步变化都深深地受到国家政治权力的影响。进入到近现代历史,国家公权力以各种形式在各种层面对各少数民族进行调控,少数民族已有文化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洗礼和改革,国家的意志逐渐成为民族地区生活的指引和推动。通道侗族自治县的情况正是上述线索的典型代表。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民主专政在全国范围内确立,中央政府进行了一系列的政治经济改革,包括在少数民族地区。1954年,通道侗族自治县成立,设21个乡(镇),至此,以前的“款”被乡(镇)行政单位所吸纳,上团的双江中款被双江乡所取代。1956年,双江乡辖内发展到8个互助组。1957年,在乡的基础上,下设了村组织,如上团、芋头、红香等,并设乡党支部、团支部,村党小组。文革期间,双江乡处于人民公社体制的双江分社管理之下。1984年双江公社被双江乡政府所取代,上团是其一个行政村,管理着9个村寨。到2001年,村公所改成村委会,上团村设立村民委员会。

随着中央政权对民族地方管理的加强,款组织的形式被国家正式的行政组织所吸纳、代替,逐渐退出历史舞台。款的领导机构也随之演变成了国家政权下的某种组织,如寨老组织,这一组织是自然形成的,一般要求由60岁以上德高望重、可以为人表率、村中口碑好、办事令人信服的老年人组成。他们主要职责是研究村内大事,在一定程度上对一些日常事务享有决定权。显然,随着公权力的介入,款组织在形式上被打破,但是款组织的运作规则却以另外一种方式继续存在并发挥作用,只是这种作用已经被缩小了。但是即便是作用缩小,国家基于种种原因仍然承认其合法性,因为寨老组织的存在对政府的行政管理是有裨益的,它以一种简单的方式维护着地方的稳定,是一股可资借助的力量。所以,在1988年,老人协会以寨老组织为基础成立了,其实实质并没有变,只是政府对其承认另起名称罢了,内部称作寨老组织,外界则称老人协会,人员组成都是一样的,所起的作用和职责也一样。由于政府的承认,老人协会事实上承担着诸多社会管理的功能,如进行基层设施建设,处理村民之间发生的一些较小纠纷,处理与相邻村寨的关系,帮助地方政府处理一些行政事务。

现代法学郭剑平:侗款的变迁及其与侗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从以上可以看出,侗族款制的变迁在组织形式上出现了某些变化,但是它的文化影响并没有消灭,依然在发生作用,只是以另一种方式表现出来罢了,但是在历史的不断发展中,其影响已然没有以前那么大了。不可否认,其合理内核是值得承认和保留的,从治理角度来讲,笔者认为一切有利的社会控制手段都应保留和发扬。

2.款活动变迁

款组织发生变迁,款的活动一样也发生着变迁,例如开款、讲款、起款等款的活动都发生了不同程度上的变迁。虽然有些还是类似的形式,但是其本质已经发生了变化。

(1)开款活动

开款,通常意义上讲是指对某些不良行为进行制裁,并加以教育和引导的行为。以往上团地区的开款是指如果有人违反款约,则由民众集体进行裁判,然后根据款约进行处罚。其适用的规则是款约,处理者是全体款区民众。而当代这一模式发生了变化,处理者变成了国家法院,适用的规则首先是国家法律(一般是刑事案件),而后是村规民约(一般是民事案件),只有在这两者缺位的情况下才适用款约来解决。而且即使适用款约来处理,其处理者也是现今的寨老,而不是款区全体民众。开款活动从以往的正式纠纷解决机制变成了现在的非正式纠纷解决方式,成为处于国家权力之下的辅助性纠纷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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