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全球治理进行时

当今世界,腐败已经成为一种全球性的公害和顽疾。腐败带来多方面的严重社会危害,治理腐败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另一方面,随着现代信息通信技术突飞猛进,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腐败犯罪也日益呈现出复杂化、国际化的特征。在信息化、全球化不断深化的背景下,国际贸易、投资、金融活动急剧扩张,人员国际往来高度频繁,这就为产生和掩盖腐败行为、藏匿和转移腐败非法所得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腐败犯罪与洗钱犯罪相互交织,潜逃出境或将腐败所得转移出境,成为腐败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惯用伎俩。据世界银行统计,全球每年约有2万亿美元涉及腐败的资金在跨国流动。然而,从法理上讲,一个国家只能在自己的领土范围内对腐败犯罪实施司法管辖,这就造成了全球化和信息化时代腐败的无疆性、国际性甚至全球性与治理的有疆性、当地性之间的尖锐矛盾。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个国家单靠自己的力量来治理腐败问题都显得力不从心。面对愈演愈烈的跨境腐败活动,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建立有效的腐败全球治理成为国际社会的强烈愿望。近年来,在国际社会共同努力下,反腐败国际合作、腐败全球治理取得了重要进展。

首先,反腐败国际法律建设取得丰硕成果。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在全球、区域层面上,缔结了一系列反腐败公约,从而为反腐败国际合作、腐败全球治理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在区域层面上,美洲国家组织、欧洲联盟、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非洲联盟等区域组织都通过了自己的区域性反腐败公约。在全球层面上,2000年11月,第5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对预防、调查和惩治公职人员腐败的措施、惩治腐败机构的设立及运作、腐败行为的定罪处罚等问题作了全面的规定,该公约于2003年9月生效。2003年10月,第58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5年12月公约正式生效。该公约确立了国际反腐败的五大机制,即预防机制、刑事定罪与执法机制、国际司法合作和执法合作机制、资产追回与返还机制、履约监督机制。这是迄今国际社会在腐败全球治理方面取得的最重要的成果,它奠定了腐败全球治理的法律基石,为世界各国的反腐败斗争以及反腐败国际合作、腐败全球治理提供了必要的国际法律保障。

其次,国际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反腐败务实合作成效显著。在全球层面,2006年10月,国际反贪局联合会成立,旨在为各国反腐败机关打击腐败提供国际协助,促进各国反腐败机关开展合作,以推进《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近年来,国际刑警组织为促进和协助成员国在打击腐败犯罪、缉捕腐败罪犯、追缴腐败赃款方面开展警务合作,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作为国际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领域最具权威性的政府间组织,也在反腐败国际合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2012年工作组发布的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建议中,特别修订和增加了与预防和打击腐败相关的内容,以进一步发挥反洗钱在腐败犯罪资产追回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在区域层面,亚太经合组织(APEC)于2005年正式成立APEC反腐败与提高透明度工作组。2014年8月,亚太经合组织在反腐败工作组框架下设立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旨在加强以追逃追赃为重点的个案合作、经验分享和能力建设。

除了全球、区域层面的反腐败国际合作,许多国家通过缔结和履行双边引渡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资产分享协定的方式,建立了相关国家之间的反腐败合作机制。

总体来看,20世纪90年代以来,反腐国际合作、腐败全球治理在全球、区域和双边各个层面全面展开,形成了有效的腐败治理全球网络,大大挤压了腐败分子利用不同国家之间反腐制度差异而在国际间长袖善舞、闪转腾挪的空间,也大大挤压了腐败活动的滋生空间,从而对遏制腐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当然,由于反腐国际合作、腐败全球治理涉及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复杂关系,而且也会掺杂一些国家意识形态、经济利益的纠葛,甚至会牵涉各国敏感的“主权”神经,现行的反腐国际合作、腐败全球治理机制仍然存在着缺憾和不足,比如执行效率较低等。但只要世界各国本着相互尊重、求同存异、互惠互利、协作共赢的精神,经过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腐败治理全球网络就一定能“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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