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气候治理的经验与启示

全球气候治理的经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体系化规则建设有序引导气候治理。在国际层面,气候治理规则因《公约》而起,随《京都议定书》而兴,至《巴黎协定》而盛,它们的生效标志着气候治理规则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包括二十国集团(G20)、金砖五国、气候与清洁空气联盟(CCAC)在内的国际组织纷纷达成共识、加强合作,气候治理领域已逐步形成了以《公约》为主,其他小多边、双边、区域、地方等机制百花齐放的局面。在国家层面,在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进程中,越来越多的国家将应对行动和机制纳入自身法律和政策体系当中。2015 年6 月发布的《全球气候法规研究报告》显示,75 个国家和欧盟已制定立法或政策框架来减缓气候变化。体系化的治理规则已成为各国共同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有力保障。

2.国家自主贡献(INDC)减排模式灵活推进气候治理。与《京都协定书》“自上而下”的强制减排模式不同,国家自主贡献模式是“自下而上”地确定各国减排责任。除此之外,发达国家仍需继续带头减排,并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帮助后者适应气候变化,从而避免了某些发达国家利用自主贡献而逃避减排责任的情形。如此安排不仅有助于鼓励所有国家采取相应行动,也有利于各缔约方订立切实可行的目标,有效履行其减排承诺。这样极具灵活性和包容性的做法充分考虑了各国的承受能力,促进新型动态减排分配机制和科学监督机制的形成。

3.碳排放交易制度有效助力气候治理。1997 年,随着《京都议定书》的订立,碳排放权正式成为国际商品并可通过市场进行流动与配置。该制度对大气进行了产权界定,通过控制市场上可排放的总量,为全球排放设定许可并依照一定标准在世界各国进行分配,确保“获益者担责”,以有效规制碳排放,实现全球减排目标。这一机制一方面为超量排放设立成本,鼓励节能减排,另一方面灵活调整各国之间的排放配额,让碳排放较多的发达国家承担更多的治理经费,是市场机制有效推动全球减排的典型体现。

全球气候治理的经验可为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思考和探索未来全球治理模式提供宝贵启示:①不断提升生态治理领域法治水平。应当从立法层面尽快推动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的制定与完善,健全跨区域、跨流域治理规则体系。②创新地区生态责任分配机制。我国在解决跨地域、跨流域等生态环境问题时,应当综合考量各地区之间的具体状况、发展差异以及社会文化等因素,建立相应的对话机制。③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生态治理中的作用。必须重视市场机制的作用,将生态外部性内部化。

(杨仙丽摘自《中国经济时报》201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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