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穆斯林女性面纱文化的历史解读

[摘 要]面纱是穆斯林女性传统服饰的重要组成部分。《古兰经》和《圣训》中,对穆斯林女性的着装和仪表都做了原则性的规定,经过后来经注学家和教法学家们的推理和演绎,面纱和性别隔离制度结合了起来。实际上,对于面纱文化,不同主体,不同语境,就会有不同的解释,它是一种作为符号出现的伦理观念的物化。

[关键词]伊斯兰教 面纱 女性 穆斯林

[中图分类号]B6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803(2016)05-0055-04

一、面纱的《古兰经》经文解读

面纱,是穆斯林妇女的服饰,是将女性的头部和身体遮盖起来的遮蔽物,也是伊斯兰教最显著的标志之一。依据《古兰经》经文,面纱的含义主要有三种:一是表层含义,即服饰、头饰、遮蔽物,针对女性身体本身而言;二是针对物理层面而言的公共空间的性别隔离;三是指一种隐喻的凡圣、善恶之间的隔离。本文旨在探讨面纱在前两个层面的含义。《古兰经》中关于面纱,有三种不同的称谓:

一是黑麻尔(Khimar),意为披肩、围巾、头巾。“你对信女们说,叫她们降低视线,遮蔽下身,莫露出首饰,除非自然露出的,叫她们用面纱(Khimar)遮住胸膛,莫露出首饰,除非对她们的丈夫,或她们的父亲,或她们的丈夫的父亲,或她们的儿子,或她们丈夫的儿子,或她们的兄弟,或她们的弟兄的儿子,或她们的姐妹的儿子,或她们的女仆,或她们的奴婢,或无性欲的男仆,或不懂妇女之事的儿童;叫她们不要用力踏足使人得知她们所隐藏的首饰。信士们啊!你们应当全体向真主悔罪,以便你们成功。”[1](24:31)这节经文是对穆斯林女性着装的要求,体现出简朴、庄重的原则,避免引起家庭成员外男子对女性身体和财产的占有欲,达到保护女性这一弱势群体的目的。

二是治勒巴布(Jilbab),意为外套、长衣服、披肩。“先知啊!你应当对你的妻子、你的女儿和信士们的妇女说:她们应当用外衣(Jilbab)蒙着自己的身体。这样做最容易使人认识她们,而不受侵犯。真主是至赦的,是至慈的。”(33:59)当时阿拉伯半岛的年轻人热衷于追随一些名声不佳的女性,对穆斯林女性也造成了影响。在这种背景下,真主下降了这节经文,建议先知的家眷和穆斯林女性用外衣蒙住自己的身体,以防遭受侵犯。

三是黑迦布(Hijab),原意为帷幕、帘子、遮蔽,还可以译为墙、帐篷,亦指一种空间隔离。后来被应用于指代穆斯林女性的服饰,遮蔽亦成为穆斯林女性最基本的着装要求。现在普遍使用的是Hijab,用于指代穆斯林女性的各种服饰,其中包括面纱、头巾、长袍。

《古兰经》关于黑迦布显白的章节有两处:一处用于圣人尔萨之母麦尔彦,她在户外用一道帷幕(Hijab)将自己与他人隔离:“她用一个帷幕遮蔽着,不让人们看见她。”(19:17)另外一处用于先知的妻子,将她们与男信众隔离:“信士们啊!你们不要进先知的家,除非邀请你们去吃饭的时候;你们不要进去等饭熟,当请你去的时候才进去;既吃之后就当告退,不要留恋闲话,因为那会使先知感到为难,他不好意思辞退你们。真主是不耻于揭示真理的。你们向先知的妻子们索取任何物品的时候应当在帷幕(Hijab)外索取,那对于你们的心和她们的心是更清白的。你们不宜使使者为难,在他之后,永不宜娶他的妻子,因为在真主看来,那是一件大罪。”(33:53)

这两处的经文都体现了男女之间的性别差异,认为他们不应同处于一个单独的空间,体现了一个临时空间的隔离状态,而Hijab恰好可以消除这种同一空间下的不便。但需要指出的是,从女性隔离这层意义讲,最初Hijab原则只针对几位地位比较特殊的女性——圣人尔萨之母麦尔彦和先知穆罕默德的妻子。

《古兰经》中还有许多章节,黑迦布以隐喻的形式出现:

“他们中间将有一个屏障(Hijab)。在那个屏障的高处将有许多男人,他们借双方的仪表而认识双方的人,他们喊叫乐园的居民说:‘祝你们平安!’他们羡慕乐园,但不得进去。”(7:46)

“当你们诵读《古兰经》的时候,我在你们和不信后世者之间安置一道隐微的屏障(Hijab)。”(17:45)

“他说:‘我的确为记忆我的主而喜好马队,直到他们被帷幕(Hijab)遮住了。’(他指苏莱曼圣人)”(38:32)

“他们说:‘我们的心在蒙蔽中,不能了解你对我们的教导,我们的耳朵有重听;在我们和你之间有一道屏障(Hijab)。你干你的吧,我们必定要干我们的!’”(41:5)

“任何人也不配与真主对话,除非启示,或从帷幕的后面,或派一个使者,奉他的命令而启示他所欲启示的。他确是至尊的,确是至睿的。”(42:51)

这几处出现的Hijab实际是用人们习惯的文化术语来表达一种玄学意义层面的认知,即用有限的语言来表达一种形而上的或一种信仰的认知方式,即天堂与火狱之间、信仰者与不信者之间、人与神之间、正与邪之间等相互对立又联系的矛盾关系。关于Hijab的这种形而上的圣俗、善恶、正邪分离的含义在后来也被运用到了实际隐微层面,被用于遮挡或阻止恶魔的侵袭。

需要指出的是,在《古兰经》全文中,涉及面纱的有关章节,本文都有摘录出来。从中可以看出,有关穆斯林女性的面纱和着装,其中并无具体的规定,但要求她们要遮蔽羞体(阿拉伯语“奥热”的意译,其本意是指“裸露后会让人感到羞耻的身体部位”。在伊斯兰教法中,到底哪些部位属于羞体的范畴,并没有统一的定论),庄重得体:“阿丹的子孙啊!我确已为你们创造遮羞的衣服和修饰的衣服,敬畏的衣服尤为优美。这是属于真主的迹象,以便他们觉悟。”(7:26)

二、《圣训》中关于女性面纱的规定

《古兰经》中关于面纱的规定,只是原则性的,而具体性规定很少。《圣训》[2]作为伊斯兰教的第二大立法依据,其中对穆斯林服饰的基本用途、材料做了某些规范。其中,涉及Hijab的内容有:

“据艾奈斯·本·马立克(求真主喜悦他)传述,…最初规定黑迦布(Hijab)是在真主的使者跟贾哈什之女宰娜卜结婚之时,当时先知与她结婚做了新郎,他邀请众人赴宴。散席后人们都离去了,唯有一伙儿人留在真主的使者家中,他们留的时间很长,真主的使者起身走了出去,我也跟着走了出去,为的是引他们出去。真主的使者前边走,我跟在他后边,直到行至阿依莎的门槛前,真主的使者认为这时他们都已回去了,他便往回返,我也跟着返回。当他走进宰娜卜屋里时发现那些人仍未散去,于是先知又转身出来,我也跟着他出来,直行至阿依莎的门槛前,他认为这时他们已散去了,于是他又返回,我也跟着他返回,此时发现那些人都已离去。接着就降示了黑迦布(Hijab)的经文,先知在我与他之间垂下了一面帘子。”

“据先知的妻子阿依莎(求真主喜悦她)传述,欧麦尔·本·哈塔卜对真主的使者说:‘你应该让你的妻室们遮掩。’先知一直没有采纳。先知的妻室们到晚上去麦纳西尔方向解手。有一次宰木尔之女索黛——她身材高大——出来时,欧麦尔看见她后当场说,‘索黛!我们已认出了你。’他非常希望规定妇女们遮掩。不久真主降示了规定黑迦布(Hijab)的经文。”

根据这两段圣训可以推断出有关帷幕章节的经文降示背景。 如前文提到的,在伊斯兰世界,女性身体的隔离最初只是针对先知的妻子,以至于后来有学者将Hijab这一词译为“先知穆罕默德的妻子”。

在《古兰经》和《圣训》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对女性身体的具体遮掩程度,以及如何佩戴面纱、面纱应该是何种样式,只是说“要遮蔽胸膛”,“要蒙住身体”。那么我们可以将经文中出现的Khimar、Jilbab、Hijab理解为断然明确的经训明文,它们的存在不会因社会的变化和时代的变迁而发生变化,始终不具有对其进行创制和演绎的可能性;而将Khimar、Jilbab、Hijab的样式、类型、使用场合等归类于伊斯兰教相关规定的灵活可变性,这种规范的生效与某种缘由绑定,每当规范得以生效的缘由(即时空条件)发生变化时,规范也将随之发生变化。正是因为伊斯兰教这种稳定性和灵活性、共性与个性的统一,才有了今天世界各国穆斯林女性多元化的服饰、面纱样式和类型。

三、社会文化传统的影响

犹太教、基督教、伊斯兰教是世界三大一神教, 同属于亚伯拉罕的一神教传统。关于这三大一神教的诞生,有文化和地理位置的相近性。因此,关于面纱及其相关习俗,三教之间可能存在某种关联。

在犹太教经典《旧约》[3]中,有很多关于佩戴面纱的文本:

“利百加举目看见以撒…她拿帕子蒙上脸”(《创世记》24:65);“到那日,主必除掉她们华美的脚钏…华冠…蒙脸的帕子”(《以赛亚书》3:23);“我的佳偶啊,你美丽如得撒,秀美如耶路撒冷,威武如展开旌旗的军队。求你掉转眼目不看我,因你的眼目使我惊乱。你的头发如同山羊群,卧在基列山旁”(《雅歌》6:4-5);“若在被掳的人中有美貌的女子,恋慕她,要娶她为妻,就可以领她到你家里去,她便要剃头发,修指甲,脱去被掳时所穿的衣服,住在你家里哀哭父母一个整月,然后可以与她同房。你作她的丈夫,她作你的妻子”(《申命记》21:11-13)。

从中可以看出,犹太教有佩戴面纱的习俗,他们认为,女性的头发具有性的诱惑力,剃掉头发可以减少诱惑。因此,佩戴面纱,遮住头发和脸,可以减少对异性的吸引力,保持庄重。

犹太教律法书《塔木德》中也有相关条文规定,犹太教女性不能散着头发外出,更不能与外男子接触,否则会受到惩罚,认为遮盖头发对已婚的女性而言是必须要履行的一项宗教义务。

基督教兴起于巴勒斯坦地区,对面纱习俗这一规则的践行可以说根植于其所处的文化环境。《新约》[3]中关于面纱问题亦有详细的论述:“凡女人祷告或是讲道,若不蒙着头,就羞辱自己的头,因为这就如同剃了头发一样。女人若不蒙着头,就该剪了头发;女人若以剪发剃发为羞愧,就该蒙着头。”(哥林多前书11:3-7)“你们自己审察,女人祷告神,不蒙着头是合宜的吗?你们的本性不也指示你们,男人若有长头发,便是他的羞辱吗?但女人有长头发,乃是她的荣耀,因为这头发是给她作盖头的。”( 哥林多前书11:13-15)

到了中世纪,已婚的女性基督徒都会佩戴面纱,以示庄重,履行宗教义务。由此可以看出,面纱习俗并非伊斯兰教特有的规定,而是亚伯拉罕一神教传统的普遍原则。至于三者佩戴面纱的具体实践,也是后来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同路径而各自不同走向的选择。但有一点相通的是,无论是犹太教、基督教、还是伊斯兰教,其对于面纱传统的规范最初只是适用于上层社会女性,在当时也是身份和地位的象征。

四、教法学家的推演、阐释

自伊斯兰教诞生,《古兰经》创制以来,经注学家和教法学家就开始了其漫长而又无止境的经注史。Hijiab被普遍应用于穆斯林女性的注解,始于伊斯兰历史上著名的经注学家、历史学家泰伯里(838-923)。他在注解有关Hijab的经文时表示,女性在家时应该效仿信士之母——先知的妻子们,隔着帘子和男性交流;注解有关Jilbab的经文时认为,女性出门时应该遮蔽全身,只露出一只眼睛;注解有关Khimar的经文时又说:女性外出时可以露出脸和手。[4]这种矛盾的解释实际起源于对羞体的认识。而泰伯里的注释给后来的经注学开辟了两条道路,并形成四大教法学派不同的观点:哈乃菲学派和马里克学派认为“自然露出的”包括脸和手,而罕百里学派认为“自然露出的”仅指服饰美,不包括脸和手,所以要遮盖全身。但各教法学派一致认为,女性在非直系男性亲属面前必须用衣服遮盖全身,而且面料必须是不透明的,服装的款式必须是宽松的,不能显露形体的。

后来的经注学家和教法学家们进一步将面纱和性别隔离制度结合起来,认为妇女最好的清真寺就是自己的闺房。以至于9-14世纪,在伊斯兰文明最辉煌灿烂的时期,穆斯林女性逐渐从社会公共知识领域中隐退,参与社会事务的权利被剥夺,仅限于家庭范围内。这些规定的最先实施者主要是大城市的穆斯林妇女,因为在农村,特别是社会底层的女性,她们为了生计必须要参与社会劳动,遮住脸或全身或者呆在家里,对她们来说不太现实。

随着20世纪初女性解放运动的开展,在很多国家如埃及、叙利亚、伊拉克、约旦等国家面纱迅速消失。摘掉面纱被认为是穆斯林社会实现现代化的必由之路,认为面纱是穆斯林女性被压迫的根源,以期实现女性解放的目的,因此传统的伊斯兰服饰一度在大城市消失。80年代后,随着伊斯兰复兴运动的兴起,很多穆斯林女性重新戴上面纱,实现对自己身份的认同,面纱迅速回归。近代著名学者优素福认为:带面纱不是瓦直卜,穆斯林女性可以在外男子面前露出手和脸,认为这是在圣门弟子时期就有的大众教法学家的主张。[5]

无论经注学家和学者们的解释和主张如何,其出发点都是基于穆斯林女性生活的纯洁性和信仰的神圣性,期望她们和先知的妻子一样,体现坚贞的信仰。

事实上,是摘掉面纱还是重戴面纱,并不意味着伊斯兰世界女性解放与否。面纱既可以被看做是女性处于从属地位的象征,亦可被看做是女性自我解放、个性张扬的旗帜。主体不同,对面纱的理解就会不同。实际上,对广大穆斯林女性来说,选择的自由比选择本身更为重要。

在《古兰经》中面纱作为一个符号化的表征,本身就是对建构的表达,在不同的背景下表达不同的意义,是作为一种符号出现的伦理观念的物化;穆斯林女性身着面纱除了基于教义的规定外,还有对自己民族和宗教的认同感,更多的是为了表达宗教虔诚、寻求信仰认同、解决自身的内在需求;虔诚的穆斯林女性将面纱上升到对真主的敬畏层面,以及对先知的妻子们圣品的向往和追求;女性身着面纱的目的更多是出于让社会意识到她们的存在感,最明显的特性便是“我的身体属于我,我的面纱彰显我”的独特表达方式,即“人之所以为人,我之所以为我”的身份辨识意义。

参考文献:

[1]古兰经[M].马坚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

[2]布哈利圣训实录全集[M].祁学义译,宗教文化出版社,2008.

[3]中国基督教协会.圣经:旧约[M].2012.

[4]Anne Sofie Roald,Women in Islam:The Western Experience.New York:Routledge,2001:269.

[5]穆卫宾.做追求真善美的穆斯林妇女[J].中国穆斯林,2015,(01).

责任编辑:胡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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