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占时期的青岛法制建设管窥

摘要:19世纪末,德国占领青岛,开启了对青岛长达17年的殖民统治。德国人在殖民统治期间,颁布了大量的行政、经济和衣食住行等方面的法令,建立了管理华人和非华人的法律制度,使青岛的法制出现了立法广泛、施法严格的特点。德占时期青岛的法制建设,客观上推动了近代青岛法制的完善,促进了近代青岛城市的兴起,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近代青岛的独立发展。德占时期建立了一套以德国法制为基本框架又适应青岛传统习惯的法律制度,为法律移植和法律本土化协调发展研究提供了样本,对当今我国法制建设有一定的启示。

关键词:德占时期;青岛;法制建设;法律本土化

中图分类号:K29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CN61-1487-(2017)10-0040-03

一、德占时期青岛法制建立的背景

青岛位于山东半岛的南部,是胶州湾沿岸的重要的城市之一,从1891年近代青岛城市建置到现今的120多年中,从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这看似短短的十几年的时间却是最不可忽视的一段历史时期。这一段时期内,德国帝国主义侵占青岛,使得青岛成为中外冲突、交涉的一个缩影,在青岛近代史、山东近代史乃至中国近代史上都占有着重要的地位。

德国于1896年正式地向清政府提出了租借胶州湾的要求。随后1897年的11月,就发生了“巨野教案”,14日德国以此为借口命其远东舰队司令迪特里希率领军舰抵达胶州湾并在栈桥登陆,面对德国强势的军事行动,清政府选择了一味的退让政策,最终青岛陷入了德军的控制之中。迫于德国军队的压力,清政府派大臣李鸿章于1898年3月6日与德国驻华公使海靖在北京正式签订了中德《胶澳租界条约》,规定了德国租借胶州湾的期限、德国在青岛的铁路矿务等事务以及德国在山东全省的办事法令[1]。

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的十几年内,德国政府想要将青岛作为一个殖民地的样本向世界证明其殖民统治的能力,尤其是德占时期的法学的建立和传播,立法、执法和司法制度等对于近代青岛的法制的形成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德占时期青岛法制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一)德占时期青岛的立法情况

德占时期在胶澳租借地主要有三种立法制度,分别是大清律令、德国的法律制度体系和胶澳总督府所颁布的法律制度,这三种制度相互辅助,成为青岛法制的渊源。

1.行政方面的法律制度

胶澳总督府在1898年颁布了关于华人的法律问题的法律制度,在1899年頒布了平民团体参与行政管理法律制度[2]42,在1900年颁布了青岛市区华人守则的法律制度,1901年颁布了律师酬金的法律制度,在1902年颁布了关于华人事务的司法管理的法律制度,在1903年颁布了有关公证人职权范围的法律制度[3]230,在1907年颁布了总督府议会的有关法律制度[3]516等。

2.经济方面的法律制度

胶澳总督府在1898年颁布了建立商业登记册和土地登记册的相关法律制度,在1899年颁布了青岛港务章程的法律制度,在1902年颁布了关于营业执照的法律制度[2]196,1903年颁布了青岛保护区地产的相关法令,1904年颁布了胶澳地区征收中国地产税的法律制度[3]296,在1907年颁布了港口规则的相关法律制度[8]591,在1908年颁布了对华人的公用设施征收税款的法律制度等。

3.衣食住行方面的法律制度

胶澳总督府在1899年颁布了对牛奶供求进行检查的法律制度,在1900年颁布了涉及药房和药品交易等方面的法律制度[5]142,在1902年颁布了接种预防天花疫苗的法律制度,在1904年颁布了狩猎活动的相关法律制度,在1905年颁布了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的法律制度[6]432,在1908年頒布了垃圾清运的相关法律制度[7]591等。

(二)德占时期青岛的执法情况

随着“欧洲中心论”的不断发展,种族问题被越来越多地应用于现实的统治管理之中,在德国侵占青岛的17年之中,种族问题在德国政府统治之中占据了十分重要的地位,种族分离而治的方式开始实施并涉及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

德国在胶澳租借地推行了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体系,一种用于适用欧洲人的法律制度体系,另一种则用于适用华人的法律制度体系。“租借地内一切非华裔人士享有平等之司法权,但对华人则予以特别处理。”[8]9

德占时期德国人对于欧洲人和华人有着其自己的解释,并对欧洲人和华人进行了法律上的界定。对于能够按照欧洲的生活方式生活的人即被视为是欧洲人,适用于欧洲人自己的法律制度体系即德国法律制度体系。欧洲人只要保持欧洲的生活方式不变,就算成为中国公民,仍然适用于德国的法律体系。

对于胶澳租借地的华人,主要适用于三种法律,分别是德国的法律制度体系、胶澳总督府所颁布的法律制度和大清律令。在德国殖民统治青岛的17年之中,胶澳总督府在胶澳租借地针对租借地的具体情况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并贯彻执行。

(三)德占时期青岛的法学普及和传播情况

德占青岛时期有了大量的立法条令,有了明确的执法和司法制度,亦需要将关于司法制度的内容普及传播。法学教育和法学工作是司法制度内容传播的两种主要途径。

1.法学教育

欧洲各国在19世纪之前早已开始普及法学教育,但中国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才开始普及法学教育。1908年,德华大学的设立填补了青岛法学教育的空白,也培养了各种专业的精英人才。德华大学包括预科、本科以及中文科。本科设置了四个学系:法政科、工科、医科、农林科。各门课程的讲述都遵循了中国法律的历史传统,并给予学生实践的机会,让学生扮演原告、被告、律师或者法官的角色,模拟法庭审理案件,充足的实践机会有助于学生真正能够将所有的法学知识运用到生活实践之中,增强了学生们的司法实践能力。

2、法学工作

1900年度,司法方面的学术研究工作包括清朝法典和大清律例的翻译活动,并汇集了供法庭判决参考的商业习惯法,然后印刷出版以供公众阅读使用。此外还不断收集东亚非德国法院相关判决的通报。

1901年度,法学工作主要是在完成日常工作的前提下,继续研究中国法律资料,积累从法院实际工作中产生的贸易习惯法。

1905年度,新组成的统一的商会举办了关于法学和国民经济内容的报告会,报告面向大众,通俗易懂。

(四)德占时期青岛的律师制度

德占青岛前期,私人对于法律案件的咨询需要向法院的法官请教,开庭审理的案件也需要请代表出庭,只能委托法院的法官行驶这样的权利。但法官在案件意见的咨询和争执时只能较为客观地提出建议,并不能充分地为当事人考虑,这便需要有律师的帮助来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和法律的权威。

1901年度,第一位来自遥远德国的律师来到青岛。

1903年度,为满足双方当事人的需求,又聘用了两名律师,并将两名律师任命为公证人。

1904年度,虽然既是律师又为公证人,但仍对司法制度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聘用律师成为了一种法律上的习惯。

到1905年,在青岛已经有四名德国律师设所并开业。

青岛的律师事务所主要受法院的指定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关于民事、刑事诉讼案件的代理辩护及法律事务。此外,还代理法律行为及其他交际事件、证明契约、遗嘱、代订契约等法律文书。在开展业务时,除挂牌宣传外,还在报刊上登载广告,招揽业务。

(五)德占时期青岛的警察制度

1899年,青岛市警察局成立,由海军军营的指挥官、青岛的数名保安人员和边防警官组成。

1900年度,在卫生状况方面,警察局采取了严格的措施以保持青岛地区卫生的整洁。监察青岛地区华人的卫生状况,检查街道的路面卫生,监督垃圾的运输工作等。

1902年度,为维护青岛地区的治安安全,增加了新的警察所。警察局也特别建立了水上警察。卫生警察对华人的健康状况进行了严密的监管,以防止疾病的爆发和蔓延。

1904年度,中国政府官员到青岛考察青岛的警察制度,了解青岛警察局的各方面的工作情况。

1905年度及其以后的年度,青岛地区的治安情况基本正常,公安警察、卫生警察、工商警察、水上警察、检疫警察等也都各司其职,尽职尽责完成自己的工作。

(六)德占时期青岛法制的特点

1.立法广泛

德占时期青岛的立法涉及范围十分广泛,青岛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几乎都有所規定。在行政司法方面,涉及平民团体、华人、律师、警察、法院和法官等主体的法律制度;在经济方面,涉及商业、土地、港口、矿业、对外贸易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在衣食住行方面,涉及食品检测、药品管理、疾病预防与治疗、动物保护、电报业、节假日规定、公共设施建筑管理、卫生检疫、钱币制造、垃圾清运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2.施法严格

正因为德占时期青岛立法的广泛也使得青岛社会的各方面都有法律制度的规定,这也体现了德占时期青岛的严格施法。例如警察除了要履行维护治安的职能之外,还需要管理卫生、防疫、工商等方面的问题。法官按照法律要求认真审理案件,并且能够依照正常的法律程序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判定和审判,这种审判方式在当时受到老百姓的称赞。

三、德占时期青岛法制的历史影响

德占青岛时期,德国人在青岛颁布了大量的行政、经济和衣食住行等方面的法令,逐步建立并完善了青岛法制在立法、执法和司法方面的空白,构建了近代青岛的法制框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近代青岛在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方面的发展。但德占青岛时期是青岛城市发展中一段不可磨灭也不能忘记的屈辱历史,德国在社会的各方面实施了统治政策和歧视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也剥夺了近代青岛独立发展的权利。

(一)德占时期青岛的法制建设客观上推动了近代青岛法制的完善

德占时期,青岛颁布了大量的法律制度,如关于华人事务司法管理和平民团体参与行政管理等行政方面的法律制度,建立商业登记册、土地登记册和征收中国地产税等经济方面的法律制度,在青岛设立了区公所、二审高等法院,培养了具有法律素养的法官和陪审员,引进律师制度,建立了监狱并完善了警察制度。这使得近代青岛建立了一个较为完善的法制框架,在立法、执法、司法和行政各方面都建立了较为系统的法律体系,推动了近代青岛的法制发展,为青岛的近代城市化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德占时期青岛的法制建设客观上推动了近代青岛城市的兴起

德占时期之前的青岛还是一个落后闭塞的小渔村,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仍然在社会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而此时的德国经过了工业革命,通过政治、经济、军事、法制等各方面的共同发展,已然从一个农业国家变身成为工业国家。德占时期,德国人带来了先进的司法制度、经济方面的法律制度,推动了法学教育的普及和传播,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近代青岛的发展。

(三)德占时期青岛的法制是德国对青岛殖民统治的客观体现,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近代青岛的独立与发展

德占时期在青岛实行了区分华人和欧洲人的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华洋分治”表现出德国的种族歧视政策。非华人可以享有平等的司法权力,而华人却要被特殊处理,设立单独的管理华人的法律制度。此外,对于华人又做了大量的条令限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近代青岛的独立发展。纵使德占时期推动了近代青岛城市的发展,但德占时期德国人真正想要达到的是殖民统治青岛的目的。我们既要看到近代青岛在城市各方面的变化和发展,也要做到以这段屈辱的历史引以为戒。

四、德占时期青岛的法制对现代的启示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恢复和加快了法制建设,其中很大一部分来自于对于西方现代先进法律制度的法律移植,这也成为我国现代法制建设之中一种十分有效的方式。但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西方先进法律制度与我国传统法律习惯之间的协调与融合的问题。法律制度之间有大部分是可以相通的;中国的法律移植也只是部分移植,并没有全部照搬;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兼容外包;中国本身的传统法律制度基础薄弱。这些因素都使得将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移植到中国成為可能。

德占时期德国人将德国的法律制度与当时青岛的传统法律制度相融合,进而建立了一套以德国法制为基本框架又适应青岛传统习惯的法律制度,是法律移植和法律本土化協调发展的一个值得研究的样本。

五、结语

德占时期青岛的法制是德占时期青岛近代城市化发展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在行政、经济、衣食住行等各方面颁布了大量的法令来规范青岛社会的方方面面;执行了适用于华人和非华人的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设立了区公所和胶澳德国皇家帝国法院,建立了陪审制度、诉讼制度、法律制度、警察制度等司法制度体系;设置了法政学科,传播并培养法学人才。德占时期青岛的法制建设构建了近代青岛的法制框架,完善了近代青岛的法律制度,推动了近代青岛城市化的发展,但也阻碍了近代青岛的独立发展。德占时期青岛的法制的实施也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思考,德占时期青岛适用的法制是法律移植和法律本土化的一个样本,法律移植并不是完全的西化也不能完全的西化,既要适应本国的实际情况,又要适应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并能够将学习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将其与本国的传统法律制度相协调、相融合,发展并制定出一套适应本国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社会,达到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奋斗目标。

参考文献:

[1]孙祚民.山东通史(近代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

[2]青岛市档案馆编.青岛开埠十七年——胶澳备忘发展录[M].北京:中国档案馆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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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德)谋乐辑.青岛全书[M].青岛:青岛印书局,1912.

[5](英)拉尔夫.A.谢瑞姆.胶州的行政管理[M].刘善章,周荃.中德关系史译文集.刘忠世译.青岛:青岛出版社,1992.

[6]任银睦.德占时期青岛的土地改革[M].山东文献.第23卷.

[7](德)余凯思.在“模范殖民地”胶州湾的统治与抵抗[M].孙立新译.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

[8]田龄,王忠春.德国占领青岛时期的文化政策及其實施[J].史学月刊,2007.

作者简介:李鹏飞(1993-)男,山东省胶州市人,汉族,硕士研究生,就读于中国海洋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传媒文化专业,主要研究方向传媒文化。

李 艺(1991-),女,山东省青岛市人,汉族,硕士研究生,就读于中国海洋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中国史专业,主要研究方向中国史。

(责任编辑:薛耀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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