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摘 要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专设一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对该类案件办案方针、原则、诉讼环节的特别程序作出规定,其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尤为引人关注,这一制度充分反映了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视。

关键词 未成年人 犯罪记录 封存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057-02

一、国内外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做法及探索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及网络的发展,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逐年增加,涉案范围逐渐扩大,年龄逐渐减小,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与此同时,犯罪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及无痕回归社会也成为一个热点问题。而犯罪记录的存在必然会对失足未成年人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产生诸多有形、无形的不利影响,且容易形成“一朝为贼,终身为贼”的标签效应,进而阻碍失足未成年人的改过,甚至会使这些人因回归社会无望而走向社会的对立面。因此,封存或消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已经成为现代法制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中国司法实践中有关消灭、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试点活动也取得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封存是国际通行的做法。《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第19条规定:“释放时,少年的记录应封存,并在适当的时候加以销毁”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21条第2款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的档案应严格保密,不能让第三方利用……少年罪犯的档案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诉讼案件中加以引用。”英国在《前科消灭法》中规定了前科消灭制度。这些规定可以视为未成年人前科制度的消灭。作为这两项国际公约的签署国,我国应逐步完善现行国内法律体系,建立和完善与国家承诺一致的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司法制度。即便当前实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的条件尚未成熟,但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有条件的予以封存条件已经具备,且国内部分省市已有先例。

关于未成年人轻罪犯罪档案封存保密制度,早在多年前我国就有多个省市已经相继推行。2003年12月,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颁布了《关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办法试行方案》,此举被认为是开创了中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先河。2011年10月,上海奉贤区法院与奉贤区检察院、奉贤区公安局、奉贤区司法局联合签署了《未成年人刑事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试行)》。2010年10月,北京门头沟法院与门头沟区委政法委综合办、公安局等十多个部门也联合签订了《北京市门头沟区关于实行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限定性消灭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其中规定,轻罪未成年人具备一定条件时,可自愿申请,经法院审查宣告对其定罪处刑记录予以消灭,并保证其在就业、上学等阶段,法律无明文规定限制时,视为无犯罪记录。上述地区的做法可以被视为是对新刑诉法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先期探索,在一定程度上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入法提供了借鉴。

二、实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必要性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专设一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使未成年人刑事程序在立法体例上相对独立,在诸多方面丰富和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其中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在法律上正式确立起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纵观国内国际形势,这一制度的确立有其必然性。

首先,是世界刑事立法潮流所需。当前,世界各国几乎无一例外都对未成年人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包括对未成年人犯罪后所采取的的各种措施。为此,“英国还颁布了专门的《前科消灭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罚记录之注销”的制度”。 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但刑法修正案(八)的19条规定,在《刑法》第100条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即“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这一修改引发了人们对建立怎样的未成年人前科制度的思考。而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正式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既体现了我国针对未成年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及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也契合世界刑事立法的潮流和改革趋势。

其次,是中国特色未成年人犯罪司法程序改革所需。在我国确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健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的需要。当前我国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制度尚存在许多不足:一是没有形成完备的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法律体系。我国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有关条款,以及最相关部门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司法文件,法律法规之中,虽然数量众多,但没有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实体法以及独立的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程序法。二是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司法专门机构的不健全。由于未成年人犯罪专门性司法机构的不健全使得少年司法制度的整体优势无法发挥,不能很好地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等对少年犯罪人进行特别保护的刑事政策。少年司法从司法原则、司法制度等方面都有其独特性,不应该在成人司法的框架中进行。新的刑事诉讼法将未成年人刑事案诉讼程序以特别程序的形式加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制度的不足,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法律化有助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改革的依法推进。

再次,是对未成年人进行特别保护的需要。未成年人是我国民族的希望和未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一直以来都为社会所关注。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亦高度重视,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是包括家庭、学校、社会、司法机关和政府在内的社会各界义不容辞的责任。如何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是根本,这就需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不断完善相关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中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作了明确规定,充分反映出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关注,彰显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最后,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前文已述,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具有很强的可塑性。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确立,对于未成年罪犯“无痕”回归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本已在高墙内错失了大好的时光,如果其走出高墙后依旧被束缚于无形的前科之网,“罪犯标签”无法除去,社会对其持排斥的态度,这样的打击很可能使他们走上再犯罪的道路,成为社会隐患。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确立,对于防止其再犯,降低犯罪率,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其必要性不言而喻。

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可能存在的问题

第一,认识层面的问题。虽然我们看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甚至消灭制度之所以能在世界范围内纷纷确立,其本身的合理性不言而喻。但有一点是不能忽视的,即在当前我国国民整体法治观念不是特别强的情况下,有相当一部分社会公众,特别是一些刑事犯罪的被害人及家属,在内心里对犯罪行为人依旧充满了排斥和歧视,甚至是仇视,在一定情况下有可能重新激化矛盾,而在价值观呈现多元化的今天,任何细小矛盾如果得不到及时、妥善的解决都有可能被进一步激化,进而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实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首先应当解决认识层面的问题,使公众,特别是被害人及家属认识到犯罪记录封存并不会导致刑事法律后果的变化,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刑法上的不利后果并不因犯罪记录的封存而消灭,犯罪记录封存也并未将行为人在法律上视为从未犯过罪的人。

第二,可能纵容犯罪。部分学者担心由于犯罪记录被封存,未成年人即便今后再次犯罪,也不得作为累犯从重处罚。其实探究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源,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不可否认,未成年人自身是内因,是主因,但社会和家庭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是我们施与的关爱还不够多、保护的力度还不够大,教育的方式还不够科学,防范的措施还不到位,我们必须反思和承担自己的责任,而不应将所有罪责归咎于未成年人自身。因此,笔者认为,从未成年人的角度来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能让失足的未成年人感受到国家、社会和法律对他给予的道义体恤、人性温暖和宽容,从而唤起其发自内心的感动与悔悟,这相比严厉的惩罚更有助于真正达到教育和挽救的目的,更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和功能,防止其再犯,因而笔者不认同这一制度存在纵容犯罪之嫌,恰恰相反,这一制度有利于降低未成年人再犯罪率,同时也是对“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及“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原则的最好贯彻。

第三,具体操作上可能存在技术难题。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75条第二款规定,“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依此规定,便产生了以下问题:一是“有关单位”到底是什么单位;二是依据的“国家规定”指的又是什么规定,有关部门依照何种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查询,犯罪记录一旦泄密后又该如何追究其责任,这就需要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其进一步细化明确,在具体的司法解释未出台之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难免落个有名无实之嫌。

第四,关于犯罪记录封存的监督问题。部分学者在谈及犯罪记录封存时,对犯罪记录封存的监督提出了质疑——监督主体是谁,采取何种监督方式,监督过程中发现了问题又该如何处理?这一系列问题使得人们对犯罪记录封存实施的效果产生了疑虑。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理应对犯罪记录封存的启动、查询单位是否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查询后对相关信息的使用是否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等进行监督,对违反撒上述情况的,应根据其情节的不同,可以采取发送检察建议、提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涉嫌渎职侵权的,依法予以立案侦查,从而使相关部门切实担负起保密义务。

此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施涉及多个刑事司法部门以及各省、地区之间的协助问题,特别是涉及到户籍管理、档案保管等等,需要法院、刑罚执行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相互配合协作,对这些部门的工作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而,尽快建立、健全有关犯罪人员犯罪信息的登记、管理、通报、查询等工作机制成为当务之急。

注释:

[1]陆志谦.当代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61页.

[2]张利兆.中国检察视野中的未成年人维权.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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