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司法规律观初探

〔摘要〕

由于在我国语言习惯中对司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通过我们对司法规律的探索,也发现存在两种含义的司法规律。习近平总书记深刻认识到了两种司法规律的差别,在不同场合对两种司法规律都有过论述。对狭义司法规律,习近平总书记概括为“司法活动具有特殊的性质和规律,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斷权和裁决权”;对广义司法规律,他概括为“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习近平总书记对上述两种司法规律的具体内容也有深刻的论述。今后,我们应当根据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大报告的要求,按照司法规律深入推进司法改革。

〔关键词〕

司法规律;判断权;司法责任;司法改革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8048-(2018)04-0056-08

司法规律作为社会规律的一种,体现了司法发展中的原理及其必须遵循的路径。陈光中教授认为,司法规律是规律和司法两个词语的组合。其中,规律属于哲学范畴,包括社会规律、自然规律,规律就是一种事物内在的必然联系,是一种事物发展的必然趋势;而司法规律也就是诉讼的规律,是司法运行过程里面的一种带有客观性的法则。〔1〕司法规律有两种含义,在学术界,对两种司法规律的解读,习近平总书记也分别对狭义司法规律和广义司法规律进行了论述。

狭义的司法权即审判权。对狭义司法权的本质,陈瑞华和孙笑侠教授有过深刻的论述:第一,起到“判断”的作用,即“司法权以判断为本质内容,是判断权。……司法权应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行使”。〔2〕第二,具有裁判的效果。司法权也就是裁判权,对具有侵犯性和扩张性的国家权力实施一种中立的审查和控制。〔3〕司法权与行政权最大的区别在于司法权具有独立性与中立性等特征。有的情况下虽然是第三方进行判断,如检察机关针对公安机关提出的批捕请求,确实是充当第三者的角色进行判断,但是,由于它也是追诉机关,是属于控方内部的审查,而不是司法审查,这时的检察权当然也不是司法权。

广义的司法,包括与诉讼活动有关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和司法行政工作在内。我国刑法第94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这里的司法,包括了所有从事诉讼活动的执法司法机关,是从广义角度对“司法”一词进行的立法解释。在广义的司法语境下,司法包括了狭义司法即审判的内容,还包括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的执法权。

正是基于对“司法权”存在两种含义的理解,对于司法规律,也存在狭义司法规律和广义司法规律之分。

一是狭义司法规律。即对于司法规律的认识是围绕“审判权”这个狭义的司法含义展开。在我国,审判独立也可以称为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4〕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长期以来强调的诉讼基本原则,也写入了党的多个文件。其发展历程已经多有考证,无论从政治上还是法律上都是正确的。

二是广义的司法规律,也有人对此作过精彩的概括。樊崇义教授认为,司法规律是指司法诉讼过程中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在根本上决定司法诉讼未来发展方向的、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规定性,是审判权、检察权和其他相关权力有机结合的基本法则,是司法权本质特征和价值取向的高度概括。〔5〕这种观点将广义司法规律概括为“审判权、检察权和其他相关权力有机结合的基本法则”,表明广义司法规律是适用于一切与诉讼有关的司法执法机关的共同法则。

一、习近平区分了两种司法规律

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中,也有广义司法与狭义司法的表述。比如,他指出,要“坚持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6〕他还指出,“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但对执法司法部门的正确行动,要予以支持,加强解疑释惑,进行理性引导,不要人云亦云,更不要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横挑鼻子竖挑眼”。〔7〕这里的“司法案件”,显然是指包括“执法司法工作”在内的广义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而将案件的办理工作概括为“执法司法工作”,又表明了他认可狭义司法的提法,即狭义的司法是不包括“执法”的。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认识到了两种不同司法规律的差别,在不同的场合对两种司法规律都有过论述。

从狭义的司法规律来看,习近平在2014年1月7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司法活动具有特殊的性质和规律,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8〕这次讲话是对狭义司法权本质的高度概括总结,换言之,这一段话概括的是狭义的司法规律。刘仁文教授也从狭义司法的角度分析认为,司法规律的基本思路就是要贯彻落实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9〕这是司法规律所决定的,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

从广义的司法规律来看,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文指出:“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同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持我们自己的特色和优势。我们要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但不能照搬照抄国外司法制度。完善司法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10〕

对习近平总书记的两次论断,张文显教授作了比较分析。他认为,习近平总书记将司法权界定为“判断权和裁决权”的表述,一是从广义的角度去理解司法权,即司法活动中各个环节都行使着对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二是在广义的角度下又强调司法运行中的核心——审判权,审判权主要包括裁判权,在司法流程中的侦查、起诉、执行等工作中,都是围绕着法院的审判裁判工作进行的。〔11〕并且认为“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这十六字是对司法根本规律基础上延伸出来的基本规律。〔12〕笔者不同意这一观点,理由是:对“判断权和裁决权”而言,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用的“和”而不是“或者”,要求“判断权”和“裁决权”二者同时具备,可以合称为“裁判权”。用“司法活动中各个环节都行使着对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这一个方面来认识这一段话是不准确的,这是将审判专有的、居中的“判断权和裁决权”等同于一般的决定权,一般的决定权中都有一定的判断权,但并不包括裁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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