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公平审判的美国往事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审判制度,无疑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是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努力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促进社会良性发展的必然要求。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别国在建设审判制度中的经验和教训,也是我国建设和完善法治的需要。

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冲突和平衡

在司法活动中,特别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因为当事人往往具有特殊的地位,所以其个人利益便经常会与社会其他成员的利益和社会整体的利益发生冲突。在如何协调这种矛盾冲突的问题上,不同国家在建立司法制度时采取了不同的态度。有些国家在司法活动中强调要优先保护社会整体的利益,有些国家则在司法活动中强调要把个人利益的保护放在首位。

东西方文化传统的差异之一就表现在群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价值定位上。东方国家具有群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价值取向传统,因此一个人为了国家利益、社团利益或者家庭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是值得鼓励和倡导的行为。西方国家在这一问题上多采用向个人利益倾斜的价值定位,而美国无疑是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国家。

美国人在建立其司法制度的时候采取了强调个人利益的态度。他们认为,个人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个人利益是社会利益的具体体现,离开了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就不复存在,因此司法系统必须首先保护个人利益,必须强调保护个人利益。具体到刑事诉讼中,他们认为被告是个人利益的主要代表,检察官则是社会利益的主要代表。由于被告方在法庭上往往处于弱势和不利地位,所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特别强调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否则就不能保持这两种利益冲突中的平衡。

著名的“米兰达忠告”

美国在上世纪60年代曾经有一个非常著名的

判例。

1963年3月3日深夜,一位在美国亚利桑那州凤凰城某影院工作的女孩(18岁)下班回家时,一辆汽车突然停在她面前。一名男子从车里钻出来,一手抓胳膊一手捂嘴,将她塞进汽车后座,把手脚都捆住,并在车内将其强暴。该女孩被放开后,马上跑回家给警察打了电话。根据她的描述,警察于3月13日将米兰达抓获。抓获后,警察将被告进行了“排队”,受害女孩当场指认米兰达就是罪犯,米兰达也供认不讳,并写了一份供认书,还在上面签了名字。

但在这起绑架强奸案的审判中,公诉方的主要证据之一是被告人米兰达对警察的供述,后来亚利桑那州法院判处被告人米兰达犯有绑架罪和强奸罪。米兰达不服判决,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声称他在接受警察讯问时不知道自己有会见律师的权利,也不知道自己对警察说的话会被法院用做定罪的依据,所以才违心地承认了自己有罪。

1966年,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经过评议,以5比4的票数通过了一项决议,撤销了亚利桑那州法院的判决,并且规定警察在对被捕者进行讯问之前必须先告知其依法应该享有的权利,包括会见律师权和保持沉默权等,否则警方在此之后获得的口供不得用做审判的证据。尽管在该案中,两名强奸受害人在混杂辨认中都正确地指认米兰达为罪犯,尽管还有其他证据可以间接地证明米兰达就是罪犯,但是美国最高法院为了限制政府官员的权力,宁肯冒放纵罪犯的风险。

随后,法院重新开庭审理米兰达的案子,重新选择了陪审员,重新递交证据,而米兰达之前的“证言”将不作为证据使用。而米兰达的女友被作为证人,并提供了对其不利的证词以及其他证据。米兰达再次被判有罪,并入狱11年。

后来,这一规则被人们称为“米兰达忠告”(或译“米兰达警告”)规则,并且被广泛地应用于美国的执法和司法实践当中。在此后的美国警匪片中,我们便一再听到警察的这一忠告:“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作为控告你的证据。你有权在受审时请律师在一旁咨询。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法庭会为你免费提供律师。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当然,有些警察宣读的忠告只是它的缩减版。

律师缺失的吉迪恩案件

其实比“米兰达”判例更早一些的吉迪恩案件,同样有巨大的影响。

克拉伦斯·厄尔·吉迪恩,被人形容为“一个孤独的人,一个穷困潦倒的囚徒”。1961年6月,50岁的他被捕。罪名是破门进入一个名为“海湾”的桌球城,盗窃了一些葡萄酒、啤酒和可乐,并且打碎了点唱机和柜台,偷走了几十块美金。

吉迪恩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不是什么好人。在这次被控犯罪之前,他曾经四度因为盗窃、抢劫等罪名而蹲过大牢。他离过三次婚,留下了几个孩子。他没有什么正当职业,因此也一文不名。

如此的经历背景和名声,当然人们都会相信他能干出偷盗海湾桌球城的勾当来。他所在的佛罗里达州法院审判起来非常简单,判了他五年刑。似乎这样一个孤独的人,已经没有什么希望翻盘了。

但是只有一个问题:吉迪恩在法庭上要求指派律师,被法庭拒绝了。因为按照当时的规定,只有特殊情形(比如罪犯将被判死刑)下,各州才有必要指定律师为无力聘请律师的嫌犯辩护。

也许正是生活的艰辛与困顿,养就了吉迪恩不屈服的性格,他在监狱中翻阅有限的法律资料,用秃头铅笔写状纸,一字一句地向最高法院提起了诉讼。他认为,因为他所缺少的法律专业能力,而法庭拒绝给他指派辩护律师,导致了他的囚禁。

最高法院接受了他的案件,并且给他指派了一位律师。1963年1月,最高法院以超乎寻常的全票,裁定撤销佛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

1963年8月,案件在佛州最高法院重审。吉迪恩选择了一位在当地富有经验的律师进行辩护。该律师呈现给法庭的是,经过他的调查,案件中的一位关键指控证人做了伪证,因为他自己本身就是罪犯。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和调查能力的吉迪恩,依靠自我的辩护根本就没有可能性做出如此彻底的查证。吉迪恩经过两年冤狱,无罪释放。公平的审判得以实现,法律的正义得以彰扬。

毫无疑问,过分强调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会影响到刑事司法系统的效率,会影响到打击犯罪工作的效率。众所周知,美国的毒品、暴力等犯罪非常猖獗,“犯罪王国”的帽子一直难以摘掉,这其中固然有多方面的社会影响因素,但是美国的刑事司法制度过于强调保护人权因而对犯罪打击不力,显然是一个无可否认的原因。

然而,毋庸讳言,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及实践过去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基本权利的保护是很不够的,因此我们在追求司法公正时,特别注意加强对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也是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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