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未成年检察工作一体化的现实必要性

摘 要 在检察系统内部由未成年人案件专门办理机构全程负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犯罪预防、监所考察教育,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及社区矫正,建立捕、诉、防、监等一体化的工作机制,既是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之需要,同时也有利于建立专业化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队伍,有其现实必要性。

关键词 一体化 未成年检察工作 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84-02

所谓一体化,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互不相同、互不协调的事项,采取适当的方式、方法或措施,将其有机地整合为一个整体,形成协同效力,以实现组织策划目标的一项措施。豍未成年检察工作一体化,又称为未成年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是指为了实现未成年检察工作的目标,在检察系统内部由未成年人案件专门办理机构全程负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犯罪预防、监所考察教育,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及社区矫正,建立捕、诉、防、监等一体化的工作机制。

一、未成年检察工作一体化在实践中的运行情况

1986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科成立的“少年案件起诉组”,应该是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建设的起点。1994年该院正式成立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考察、预防等工作于一体的未成年人案件刑事检察科。豎近年来,各地基层检察院纷纷成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专门机构,并且在实践中逐步将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的不同程序和阶段集中于一个专业部门,并赋予新的内容和特点,形成了捕诉防一体化的格局,将惩罚犯罪与教育挽救结合在一起。豏如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检察院于2009年1月1日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以规范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理,强化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无缝衔接。豐再如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成立以侦监、公诉、预防一体化办案机制的“女检察官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专案组”豑、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建立捕诉防一体的联动保护机制豒、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检察院专门成立“未成年人案件审控组”,负责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诉讼监督及犯罪预防等工作豓。

上海市未成年刑事检察工作是颇具特色和规模的。从1996年6月,该市所有基层检察院均成立了独立建制的未检部门,到2009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成立了全国第一个省级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形成了一支拥有百余名专职干部的未检队伍,承担全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诉讼监督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矫正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与组织机构的发展历程相对应,上海市检察系统未检的办案工作模式也经历了“捕诉交叉”、“捕诉一体”直至“捕诉防一体化”的变化发展过程,即以构建办案、教育、矫治、预防一体化工作机制为目标,根据涉案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等特点,未检干部自受理提请批准逮捕案件起,全面承担、全程负责案件的办理、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参与综合治理等工作职责。豔

二、未成年检察工作一体化的现实必要性

未成年检察工作一体化既是为保护少年利益之需要,同时也是于建立专业化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队伍。

(一)未成年检察工作一体化有利于帮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也就是说,在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更要注重通过办理案件实现教育和改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预防其重新犯罪的刑罚目的。与此同时,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要坚持刑罚个别化原则,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决定是否逮捕、是否提起公诉,不但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危害社会的程度等客观方面的因素,还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年龄、悔罪表现、犯罪原因、家庭环境、成长经历等情况。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并结合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有针对性的教育。因未成年人具有特殊的生理、心理特点,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捕、诉、监、防合一,一个案件的批捕、起诉、帮教、考察由同一检察官承办,承办人能够全面了解、掌握犯罪嫌疑人和案件情况,同时可以使帮教关口前移,强化了帮教活动的针对性和延续性,还可以通过综合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平时表现、家庭情况、犯罪原因、悔罪态度等情况,决定是否适用或变更逮捕强制措施。办案人员可以从案件初次受理直至诉讼终结,跟踪掌握涉罪对象的犯罪原因、成长过程、心理特征、悔过表现等,实施全程化的教育矫治,增强未成年人教育和帮教的效果。有针对性地教育和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能够克服捕诉、诉监、监防分离制度不利于未成年人帮教的弊端。

(二)未成年检察工作一体化有利于未成年人处遇与行刑政策的非监禁化

根据《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5.1的规定,“少年司法制度应强调少年的幸福,并应确保对少年犯做出的任何反应均应与罪犯和违法行为情况相称”。《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儿童的逮捕、拘留或监禁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仅应作为最后手段,期限应为最短的适当时间。《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中13.1中也规定:审前拘留应仅作为万不得已的手段使用,而且时间尽可能短。在这些文件中,“最后手段”、“万不得己的手段”所体现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处遇与行刑政策的非监禁化。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未特殊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标准和提起公诉的标准,但是,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及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等政策和规定的精神,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慎用逮捕措施,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原则。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统计,在捕诉分离的情况下,2006-2008年未成年人案件的批捕率分别为78.13%、80.95%和85.71%,2004-2008年的平均批捕率为83.91%,其中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未成年案件仅占逮捕总数的12.18%。豖可见,对未成年人的审前羁押率较高,不利于教育、改造和挽救未成年人。在捕诉合一的情况下,专门机构通过建立相应的制度,从教育、改造、挽救未成年人的角度,严格把握对未成年人的逮捕标准,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保护。例如,2005年上海市检察机关在全市推行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制度,即通过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个人表现、监护情况、帮教条件等四个方面采取逐项评估和综合评优相结合的量化方法,研判对其适用取保候审措施的风险度,从而有效地提高了取保候审措施的适用率。2009年,该市不捕直诉的未成年被告人由2002年的244人增加到440人,绝对数量与不捕直诉率均逐年上升。豗

(三)未成年检察工作一体化有利于建立专业化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队伍

固然,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监所考察教育等工作是完全不同的工作,但是从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分析,为了严格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既需要了解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又需要开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及人生观教育,必要时还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心理辅导和帮教等工作。其中,既需要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又需要社会学、心理学、犯罪学和行为科学等方面的知识,还需要一定的社会阅历、强烈的责任感和工作热情。因此,建立专业化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队伍,有利于提高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水平,完善和发展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切实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而未成年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有利于建立专业化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队伍。

注释:

[1]王治卿.集约型一体化管理体系创建与实践.中国石化出版社.2010年版.

[2][3]丘果兴,杜萌.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案将专办.法制日报.2007年2月26日.

[4]彭之丹.教育惩办结合捕诉合一办案.贵阳日报.2009年1月7日.

[5]聂伟栋,朱志军.江苏如皋:成立“女检察官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专案组”.http://review.jcrb.com/200804/ca698472.htm.2010年6月21日.

[6]朱迪岚.建立捕诉防联动保护机制.检察日报.2010年1月30日.

[7]张建阳.未成年人案件捕、诉、防合一.检察日报.2007年7月25日.

[8]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创新发展理性探索开创上海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新局面.未检业务交流.2009(1).

[9]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未成年人审前羁押状况调查.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2).第132-133页.

[10]罗欣.探索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检察日报.201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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