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有“执法智慧”的高素质人民警察

摘要:目前,全国高校正在开展高等教育体制改革。高等教育体制改革,教学观念的转变应先行。教育观念的转变在法学专业教育又是迫切需要落实的。因此,探索并确立符合公安本科院校实际的法学教育观念不仅关系到法学专业学科乃至学科专业的整体建设,也关系到公安本科院校办学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教育观念转变;公安本科院校;学科专业建设

2008年,笔者所在学院——原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升格为浙江警察学院(以下简称我院),与多所近年升格的公安学校一样,成为公安本科院校之一。怎样建设一所合格的公安本科院校,已成为这些学校面临的紧迫任务。目前,“教育思想观念转变的大讨论”正在我院如火如荼的开展。这是全国开展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缩影,也是公安院校教育改革探索的反映。

一、观念转变的背景

(一)目前公安法学教育与警察职业一线执法不能顺利对接的困境

公安法学教育是基于公安职业与法学教育相结合而形成的特殊的法学教育。因此它应当是在普通法学教育的基础上发展、衍生而来,并直接面对公安一线工作需要的特殊教育。因此,公安法学教育的性质决定了其目标应当是培养出既精通法律知识又熟练掌握公安业务的复合型人才。这样的人才应当能够基本满足当今警察职业一线工作的实际需要。众所周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社会的进步以及民众法治意识的增强,当前的公安一线工作需要的不再是简单的“执法机器”而是富有“执法智慧”的高素质人民警察。这就要求公安院校培养出来的人才素质应当能够适应不断提高要求的执法环境,能够应对不断变化的形势要求,能够面对不断出现的复杂挑战。

但是,当前的公安法学教育却一直无法摆脱传统观念的桎梏,从而导致公安法学教育在某种程度上与现实需要脱离,职业法学教育特色不够鲜明,这使得公安法学教育所培养的人才无法及时适应一线工作的实际需要。在社会层面上,对于打击传统的刑事犯罪和严格控制公民,公安民警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及经验,而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则显得观念滞后;公安工作人员的民商法律知识、经济刑法知识、人权保护法方面的知识短缺;公安工作人员的知识结构、权利意识决定了其在实践中管理职能片面、缺乏真正的服务意识。这在给公安一线工作带来实际影响的同时也向传统的公安法学教育提出了挑战,即必须及时转变观念,改革教育体系以适应公安职业的实际需要。这也是公安本科法学教育观念转变的宏观背景。

(二)目前新建公安本科院校所面临的形势需要

在放眼社会的形势要求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学校自身目前的实际情形。学校从专科升格为本科,形式上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那么,如何在形式转变的同时,实现实质转变关系到新建公安本科院校今后的发展质量。因此,现阶段最关键的任务就是要理性思想,转变观念,制定适当的发展规划并逐步落实。观念是一切行动的根本。在观念的转变中,各种教育观念也必须及时调整才能跟进形势。在这当中,法学教育观念的转变显得尤为重要,这是由法学教育在公安教育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决定的,也与新建公安本科院校法学本科的办学实际息息相关。因此,在学校建本的关键性发展阶段,法学教育观念的转变不仅关系到办学整体观念的发展完善,而且对今后的发展计划和发展方向具有理性的指导作用。这是公安本科法学教育观念转变的微观背景。

(三)寻求困境的出路,面对现实的理性思考

作为新建公安本科院校的教师,面对我院发展的现实需要和公安法学教育的困境,必须做出理性的分析和思考:观念变革是公安法学教育目标完善的先导;观念确立是公安法学教育内涵建设的关键;观念落实是公安法学教育质量提升的核心。纵观目前公安本科法学教育所面临的宏观与微观背景,公安本科法学教育观念必须做出根本性的调整,并带动法学教育以及公安整体教育体系的完善,培养出适合公安实际工作需要的复合型专业人才,从而为公安工作和法治社会的发展提供专业的教育服务。这是公安本科法学教育观念转变的发展背景。

二、观念转变的落脚点

现阶段新建公安本科院校应当树立起结合普通法学教育观念与公安职业观念,体现出鲜明的特色,建立符合学校发展实际的法学教育观念。这就要求我们做到“三个转变,三个树立”:要改变单一的法学教育思想,树立复合型的法学教育观念;要改变以积累知识为中心的法学教育思想,树立培养创新精神的法学教育观念;要改变传统的法学教育思想,树立新型的法学教育观念。

(一)要改变单一的法学教育思想,树立复合型的法学教育观念

我院未升本之前,法学本科教育采取的是与他校合办的形式。因此,在办学过程当中,我院也一直在探索和准备将来的独立办学。在这个过程当中法学教育观念也一直在不断的调整之中。我们逐步认识到,现阶段的法学教育观念不仅仅是单一的普通法学教育观念,而应当是法学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复合型教育观念。这也是由公安院校培养学生的就业口径所决定的。公安院校培养的法学专业的学生将来要从事的一线的公安工作,公安工作的特殊性质和任务要求未来的警官在学校学习期间就要对公安的职业有一个充分和深刻的认识与理解。“学以致用”一直都是教育的最终目的,当前的公安的实际工作和社会形势要求公安本科院校毕业的学生要有更强的法律实践能力和执法适应能力,而且这个能力的形成必须在校期间就有一定的准备。因此,公安院校的法学专业的教育必须落脚在面对公安实际工作需要的基础之上,在普通法学教育的基础之上体现公安职业的特色。

新建公安本科院校升本之后,其他的专业也面临着实质性的转变要求。目前的公安的实际工作需要的是“宽口径”的人才。这就需要突破单一的职业教育的特点,形成复合型的教育观念。公安学校一般都会在各专业中开设一些法律课程,如我院以前虽然也在侦查、交通、公安等专业当中都开设了法律类的课程,但一向只偏重于这些专业的职业实际需要,而忽视了法学教育在其中的基础性地位。因为公安工作本身就是一个复合型的工作。所以警察的素质也是以综合素质为依托的。目前,公安工作就是围绕着如何执行好法律这一命题开展的,无论是管理还是服务、打击还是保护、专政还是民主,都应在法律的范畴内进行,否则就会背离社会的发展方向。所以必须脱离单一职业教育的制约,形成复合型的法学教育观念。因此,公安本科院校的法学教育观念应当是站在天平中间,起到平衡作用,使目前的法学教育既不能只偏重于公安职业教育,也不能完全混同于普通法学教育。

(二)改变以积累知识为中心的法学教育思想,树立培养创新精神的法学本科教育观念

现代的公安执法环境相比以前更为复杂,执法任务更为艰巨,对执法水平要求更高。这就要求新形势下的公安民警不能只会简单地记忆法条,在实践中照搬和套用法条。而是在面临很多情况时,要能够富有智慧的应对多变的复杂环境。比如面对目前警察执法权益屡遭侵害的现象,很多民警不是简单的“以暴制暴”就是机械的执行“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规定,这些都非常不利于警民关系的和谐和法治秩序的构建,而面对这些情形法律又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如何正确和机智的应对各种突发事件,既保护好公民的利益,又更好的维护民警的合法权益是摆在公安机关面前的一个重要任务。

这样的现实就要求我们培养的预备警官必须在接受和积累知识的同时,还必须具有创新精神,从而形成了充满智慧的头脑。因此,我们当前的教育方针必须由单纯的注重培养学生课堂学习能力转向培养学生“动脑与动手”相结合的能力。与此相配合,公安本科院校的法学教育观念也必须做出转变,在注重“专”的同时,也要注意“新”。

(三)改变传统的法学教育思想,树立新型的法学本科教育观念

传统的公安法学教育思想观念与传统的公安机关的定位是密不可分的。以前,公安机关的定位是“刀把子”机关,主要工作是怎样管理好民众,管理好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的稳定。与那时的公安机关定位相适应的公安法学教育理念注重培养学生的是权力本位,义务本位的思想。培养的目标就是如何增强学生将来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能力。

但是随着改革开发的深入和法治和谐社会的进步,公安机关的角色定位开始发生了转变,虽然公安机关仍然还是专政机关,但是其承担的社会职能不仅仅再是单纯的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更重要的是服务社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此,公安民警从事实际工作时应更多是服务好民众,维护好社会的稳定。而且现在民众的法治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他们对公安机关执法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在目前这个社会的转型期,公安一线执法工作的难度是相当高的,必须要处理好各种关系。那么,这个时期的公安法学教育观念就不能再囿于传统观念的局限,必须跟随客观现实的变化及时更新调整,树立起紧跟社会发展需要的新型的法学教育观念。公安本科院校在改变过去的法学教育观念过程中还应当特别注意解决以下的问题,因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才是法学教育观念转变的实质性前提。

第一,以依法治国为理念,重视法的多重价值的认识与教育。长期以来公安法学教育的法学工具主义倾向比较严重,功利化导向也很强。学生学习中更多关注的是现在所学是否能够在执法实践中直接应用,往往对与自己所学专业相关的法律课程还比较重视,但对一些基础性的法学专业课程却很忽视。因此,今后公安本科法学教育中亟需加强对法学基础理论和宪法学的学习,加强对法的多种社会价值、法的自然理性、法治重在治权等理念的教育,提高公安干警依据法律解决司法实践的能力,并使之自觉接受法律的监督和约束,在法律框架行使权力,平等地对待其执法、服务对象,维护法律的尊严。

第二,立足现实,重视与警察执法有关的法学前瞻教育。与警察执法有关的国内法律规定一直是今后也将是我国公安法学教育的重点,对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由于现代社会法律文化在不断相互吸收,尤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由于时间短、经验不足,也就必然存在很多不成熟的地方,在发展中不断吸收和借鉴各国成功经验是我国实现依法治国的必要条件。以刑事诉讼法为例,许多警察只熟悉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但对我国现行刑诉讼法的特点和今后的发展走向缺乏应有的了解,因而对现代刑事诉讼要求审判前程序的尽量透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侦查控制制度和增强辩方的防御能力以尽量缩小控辩双方力量的悬殊、重视程序的双重价值、非法证据将进一步得到排除等趋势缺乏应有的前瞻认识。如果这种状况不能及时得到改变,结局必然是执法理念跟不上现代执法的要求、执法的水平跟不上新的立法的要求、执法的效果跟不上党和人民的要求。一言以概之,即执法的状况不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

第三,调整法学知识结构,使之符合一警多能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基层公安民警所承担的综合服务功能越来越多,他们在负责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同时,实际上还担负着许多化解民间纠纷的工作,民法知识的欠缺已成为我国基层公安民警非常突出的问题,除此之外,目前大量的经济犯罪的出现也要求民警必须熟悉和掌握经济法的相关内容,但这些知识的学习依然被在校生所忽视。加之目前公安工作呼唤的是综合素质的人才,对民警提出了多方面的要求,这就要求民警必须加强对于知识结构的调整,培养自身的综合能力以适应工作的要求。公安本科院校应当增加这方面的课程设置。公安法学教育观念的转变要求公安本科院校在办学过程中逐步培养学生的服务意识,大局意识,法治意识。让学生深刻理解“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深刻内涵,用职业的法律思维来代替传统的行政主导思维方式。

三、观念转变的延伸:一项系统工程

在确立了新建本科院校法学教育观念的新内涵之后,我们必须要加以落实,让法学教育观念的转变,尽快地发挥作用,从而为学校的发展全局服务,为公安一线执法服务。现阶段公安法学教育的理念是法学教育是公安法学教育的核心支柱;培养的对象应当是复合型人才。我们明确了这些前提和任务的同时也必须进行相关的配套变革,从而使得法学教育观念的转变成为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工程。

首先,必须要努力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对公安院校在校大学生法制教育时,必须首先要着力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在进行法学教育时,要注重让学生理解法律背后的理念和价值,理解法律背后的人文关怀,理解法治建设的终极追究。“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在法律信仰教育的过程中要使公安院校大学生更加强化他们的法律意识;通过内外力量共同的推动,使法律信仰产生深厚的基础并使之内化为他们的心理需求。这是在法学教育观念转变过程中首先要完成的任务。

其次,改革教学方法,构建合理的法学专业学科体系。当前的公安法学教育更多的注重教学手段和设备的更新,但对教学方法的创新进行积极探索的成果不多。公安院校的法学教育毕竟是职业性的法学教育,加之新建公安本科院校刚刚升本或升本不久,师资力量以及更新方面的力量还不够充分,也不能完全人云亦云去搞“诊所式教学法”或者是其他与国际接轨的新式教学法。必须根据学校的办学实际,根据学生的兴趣和能力,开展与实践相结合的案例教学法,帮助学生掌握如何分析实际问题的思路;开展模拟法庭的活动等实践性法学教育,让学生深入体会公安民警执法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尽早的接触和参与公安一线工作。

再次,要以改革教学方法为契机,带动法学专业学科建设的整体完善:按照公安本科院校的要求,构建合理的法学课程体系,组建充足的师资队伍,形成教师与学生良好互动的格局。从而为法学专业学科体系的充分完善奠定基础。

最后,要让法学教育带动学校的整体教育体系,从而实现充分发展。可以在根据法学教育的完善中形成的一些经验和方法,来发展其他专业教育,让它们互相促进,从而形成良性循环的教育结构,并构建起整体良性发展的教育体系。也应当注意的是上述配套改革的与教育观念的转变应当是并行不悖的,观念是行动的指南,观念的落实不应当是孤立的,应当在观念逐步转变的过程中,逐渐引导其它相关配套的变革,这不仅仅是系统工程的要求,也是由教育的复杂性和综合性决定的。

四、结语

对于教育思想观念转变的重要性已经逐步为大家所认知,作为公安教育的实践者更是应当将教育思想观念的转变作为首先要落实的任务。这不仅关系到法学教育体系的完善,更关系学校整体教育体系的发展。让我们都行动起来,投身到公安本科院校法学教育的改革中去,为培养出真正的有“执法智慧”的高素质人民警察而不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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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浙江警察学院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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