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预防职能的衍生研究

摘要:本文对工伤保险预防的历史过程进行分析,突显其在各国工伤保险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并从我国解放初期、新时期改革等时间段出发,对预防职能的衍生与实施进行分析,旨在为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健全与优化提供借鉴与参考。

关键词:工伤保险;预防职能;衍生

近年来,我国生产事故多发,追溯事故发生原因固然重要,做好事故预防、避免同样的悲剧再次上演更是十分必要。我国工伤险制度采用预防、康复、补偿三项结合的模式,但在实际工作中,预防与康复仍然处于初级阶段,没有对工伤险有清楚的认知,这需要追本溯源,对工伤险的衍生过程进行分析和研究。

一、工伤保险预防的历史过程

工伤险的发展进程是指工伤险作为制度安排,在人类社会中由人的主观意识呈现出来的产生、发展的全过程。客观事物的产生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但在漫漫历史长河中,人的意志总是在阻碍着客观规律的发展,使其始终在人的阻碍下艰难前行,在工伤险的发展逻辑方面也是如此,其产生过程主要体现在人类对职业伤害认识的历史过程。

在资本主义发展初级阶段,为了获取更多的资本,工人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后需要自行承担后果。英国经济学家Adam Smitb提出了风险承担理论,认为工人职业危险性的补偿已经包含在其工资之中,工人自愿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自愿接受风险,在早期资本主义发展中,“伤害自负”理论为其发展扫清了道路。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工伤事故的数量也是时有发生,大规模恶性、中毒事件的出现最终引发了工人结果,机器设备与雇主责任推诿成为工伤产生的直接原因,工人运动的结果便是确立了“雇主过失赔偿”原则。19世纪末,人们逐渐意识到工伤成为岗位工作中不可避免的事情,于是“职业风险原则”诞生,由雇主承担工人工伤后的全部后果,并以行业保险、商业保险等多种形式确立了雇主责任制。

在工业化进程不断深入背景下,工作强度与破坏力逐渐超出雇主掌控以及工人的承受能力,社会经济发展趋势逐渐下降,工人大范围工伤导致人心惶惶、社会动荡,干扰到统治阶级的利益,为了有效降低工伤风险,使其处于个体可承受范围内,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实施工伤社会保险。在国家层面立法,由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负责监督,确立了工伤险审核与评估要求,并筹集了资金,共担风险。

人类为了规避风险探索出较为成熟的风险分散机制,但这种规避远远不够。20世纪初,职业伤害进一步加剧,群死群伤现象多发,此后新材料、新能源诞生后,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职业危害,使风险分散机制受到强烈冲击,人们开始逐渐意识到要从源头处预防工伤的产生,进而工伤险预防开始出现在人们视野之中。1912年,美国制定了工人工伤补偿法,明确伤亡事故预防纳入到工伤险范围内,并从法律层面进行明确。在上世纪50年代,大多数工业化国家已经十分注重工伤险预防,使其成为工伤险能否继续发展的决定因素。根据ILO预计,未来工伤险的发展将主要包括三大内容,即预防、赔偿与康复,需要三管齐下,为一切环境、生活场所提供有效保护,工伤保险制度也将以完成历史使命而告终[1]。

二、我国工伤预防职能的衍生过程

我国工伤预防职能的产生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解放初期

由于所有规章制度均受到“管、卡、压”下被全面否定,各个职能部门工作也难以顺利进行,社保逐渐退化成为企业保险,由企业负责事故预防。当时即便部分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但工伤事件仍然频频发生,政府对此方面的督查也始终处于半抛弃状态。

(二)改革开放初期

为了改善当时局面,国家强化对职业卫生与安全的监察,制定了许多事故预防法律法规。在1983年,从中央到地方实施了直线管理体制,由国家负责监察、由地方负责管理的监察体系。在1994年我国颁布劳动法以后,对劳动安全方面的監察工作进一步加强,在原有监察体系的基础上,又将“企业负责”和“劳动者自觉遵纪守法”加入其中,由企业负责事故预防工作。

(三)新时期改革

我国新时期改革过程中,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经济利益降低工伤预防支出,企业之间劳动保险承担失衡导致市场竞争逐渐恶化,在经济体制转型的背景下,职工伤亡、职业病数量节节攀升,现行制度与体制中潜在的不足被彰显出来,制度创新成为大势所趋。80年代末,政府正式开始实施工伤保险社会统筹,1989年设立10个试点县市进行工伤保险改革,力求通过统筹基金促进企业保险向社会保险转变。在各个试点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到统筹基金压力、严峻的职业安全形势等因素影响,试点效果并不明显[2]。

自此以后,各地开始纷纷转变思路,采用商业保险理念,力求从根本上对风险转化进行干预,采取降低风险的方式减少工伤赔付,进而减轻基金压力。在经过6年试点实验后,终于初步完成了全国性工伤保险改革工作。1996年,我国劳动部吸取德国相关经验,与我国基本国情相结合后,制定出《企业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并在同年的10月份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在《办法》的第五条中明确指出:“工伤保险应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预防相结合,企业与职工应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采用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劳动安全法规,严格履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标准,避免在劳动中发生伤害,避免职业危害。”与此同时,明确了工伤险基金内容,包括事故预防金、科研费用、宣传费用等,从现代意义上讲,工伤险制度与其预防职能同时出现。该《办法》运行6年后,在2003年4月,我国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工伤保险条例》,并在2004年年初实施,对我国工伤预防、康复、补偿三者结合的工伤险模式进行确立,使工伤预防、康复、补偿成为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三大职能,这不但是对德国百余年成功经验的借鉴,同时也与我国基本国情相符合,是我国保险发展的必经之路。

三、结论

综上所述,工伤保险预防作为保险制度发展历史产物,其预防职能对于各国工人来说均十分重要,在具体制定与实施中应与本国基本国情相适应,做到与时俱进,才能使其作用与优势得到充分发挥。

参考文献:

[1]李晶.强化工伤保险的工伤预防功能研究[D].河北大学,2014.

[2]李乐.我国工伤保险“三位一体”制度建设现状及对策[J].青春岁月,20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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