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体系面临的挑战及对策研究

【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经济模式的异军突起,税收征管问题日益凸显。长期以来,我国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征管并没有行之有效的方法,规范的税收征管缺位,不可避免的带来了电子商务行业的税收流失,而且随着对其发展的听之任之,势必造成严重的国家税收损失。因此,科学有效的税务管理方法是急需和必要的,它既是征税的基础,也是完成税务稽查的前提条件。本文主要通过电子商务发展对传统税收征管的冲击,发现征管漏洞,借鉴国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新形势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提出一些建议,以兹对当今的税收征管工作有所裨益。

【关键词】税收管理体系 电子商务

一、电子商务征税现状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通过网络进行商务活动的生力军。我国电子商务起步于1999年,突破重重壁垒,呈如火如荼式发展,截止到2013年底,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10.2万亿,同比增长29.9%,占GDP的17.57%,电子商务销售额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所占的比重也逐年上升,平均增速超过60%,增长率远远超过实体零售店交易,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传统税收征管的挑战

对于实物交易,电子商务实质上并未改变商品贸易的本质,只是改变了传统的贸易形式,提高了交易效率,开拓了商品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空间,因此,根据税收公平原则对电子商务征税不容置疑,此外,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征管也提出了一系列的挑战。

(一)电子商务活动的隐蔽性冲击了税源监控

电子商务虚拟的活动空间、隐蔽的交易地点、模糊的课税对象,打破了传统的贸易模式,同时也造成了电子商务应税收入的难监管。

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从事商品交易的自然人需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提交真实信息,并依法进行工商登记。但该办法并没有强制要求从事C2C电子交易的商家进行税务登记,是否纳税完全取决于商家自己,税务机关被动接受丧失对税源监控的主动权。

(二)电子商务交易对象的无形性冲击了税收征管

电子商务可以说是一种新型的贸易形式,是传统贸易的变革,电子商务销售的商品有实体和虚拟之分,实体产品需要通过第三方物流完成配送,而虚拟产品则可以通过在线下载或传输完成,如应用程序软件、视听产品、数据资料、远程教育等。在线交易信息很难被税务机关掌握,此外,到底应将无形产品的交易归属于哪种税种尚无统一定论,这就使得虚拟数字产品的征税无法可依。

(三)电子商务使传统的税收稽查陷入困境

一方面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交易代理人、批发商、零售商消失,电子商务交易的流动性与隐蔽性增强,增加了税务稽查的难度;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的各种报表和凭证都是以电子凭证的形式出现和传递的,这加大了税收稽查的难度,而且电子凭证易修改、易编造的特点使税务检查难上加难,无法对交易人的银行账目进行经常性检查,使税务机关丧失了对纳税人的资金监控能力和对逃税者的震慑力。

最后,电子商务模式使税制要素难以确认。首先,纳税人的身份难以确认,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税务机关无法确定网上交易主体,及其交易地点;其次,征税对象的性质和数量难以确定,电子商务交易电子化特点,使税务机关难以确定交易应归属的税种;再次,电子商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难以认定,在电子商务条件下,无纸化的网上交易使税务机关无法得知网上交易什么时候发货、什么时候收款,无从掌握税收情况。

三、完善我国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完善电子商务税收立法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现阶段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缺位,在此应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借鉴外国经验,加以完善。电子商务对税收实体法的冲击主要体现在对流转税法和所得税法的冲击上,在我国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通过修改完善相关税法内容,来实现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建立。

(二)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

1.引用电子专用发票。电子商务的出现改变了传统发票的纸质形式,为保证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我国应借鉴外国模式,实施电子发票制度。这是因为,现阶段要想实现真正的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就需要从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等几个方面入手,通过建立专门的制度,来加强对企业和个人网络交易信息的掌握。制定税务登记制度首先应当从工商登记抓起,以此作为纳税主体确定的依据,这就需加强同工商部门的合作。账簿凭证的电子化,会给税收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而电子发票的使用不仅会给税收工作带来质的飞跃,而且可以极大限度地推动网络经济的发展。实现了税收工作的实时性,使得税务机关不再处于被动的地位。

2.建立完善电子报税制度。电子商务交易是一种新的交易模式,它的出现要求纳税人对以往的纳税形式做出改变,并且建立适合电子商务交易模式的电子报税制度,使纳税人通过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电子通讯形式向税务机关报税,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申报资料,审核后,再把回执发送给纳税人,纳税人再对自己的网络交易进行核算。

(三)健全完善电子商务税收监管体系

1.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联系。电子商务交易的整个过程都是无纸化的,而我国现行的税收监管制度是建立在发票、凭证、账簿等传统的纸质凭据基础上的,相当于税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一手资料,建立电子稽查制度能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为了确保电子稽查制度的建立,就需要同财政部门、工商部门、海关、国库、审计部门、金融机构、电子商务平台以及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企业或个人的网络实现全面连接,达到信息交换,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来解决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2.建立以“资金流”监控为主的监管体系。电子商务整个交易过程都是在网上进行的,税收征管各环节也必须通过网络进行操作,只有这样才能达到较好的监管与稽查的效果,有效地避免电子商务逃税避税行为。电子稽查以资金流为基础,通过税务稽查电子系统对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电子商务涉税信息进行调查取证。

3.加强税收征管的国际合作。在明确管辖权基础上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国际合作随着电子商务经济的迅速崛起,电子商务突破了传统的地域交易形式,为避免因为电子商务税收对电子商务经济发展的阻碍影响,世界各国之间应该加强国与国之间的联系与沟通,建立广泛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信息沟通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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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中帆(1987-),女,河南驻马店,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2013级研究生,财政学,研究方向:财政理论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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