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合同争议解决机制研究

摘要近几年来,随着海峡两岸开放程度的提高,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蓬勃发展。旅游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约定而成立的双务合同,其目的是为旅客获得旅行社的专业细致的旅行服务和期待的精神享受和休闲娱乐。然而随着赴台旅游交易量的增加,旅游合同纠纷也大量增多。本文试从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合同的特点和纠纷类型入手,对合同争议解决机制进行了初步探究。

关键词旅游合同 解决机制 管辖权冲突

作者简介:张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2009级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7-078-02

一、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发展现状

大陆居民赴台旅游是促进两岸经济发展和居民交流合作的有效形式之一,大批大陆游客赴台观光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增进了两岸人民的了解与感情,也给台湾地区相关产业带来了巨大的生机。2008年7月18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海峡两岸旅游业发展进入新阶段。随着2008年底两岸直航的启动,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开始迅速升温,并保持良好发展状态。现阶段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市场呈现三大特点:一是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人数大幅度增加,并呈上升趋势;二是直航包机市场出现饱和状态,经港、澳转机和取道“小三通”赴台旅游比重逐步加大;三是旅游业务中纠纷不断出现,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两岸旅游业的发展。在现阶段,旅游服务品质的保障是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旅游服务业的服务基准体现在旅游合同之中。如何妥善解决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合同纠纷,切实保障居民在旅游过程中的相关利益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合同的特点

广义的旅游合同既包括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签订的合同,也包括旅行社之间、旅行社和其他行业经营者之间签订的合同。狭义的旅游合同是指作为平等主体的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文所指旅游合同是指狭义旅游合同,即组团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的旅游合同。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合同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一)赴台旅游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消费合同

旅游者通过旅行社进行旅游消费,享受旅游服务,就是实质意义上的消费者。旅游者具有消费者的一般共性,也有自己的特性。因为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更多的实满足其精神需求,获取情感体验,与一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单一性相比,旅游者的权益具有物质和精神权益的双重性。

(二)赴台旅游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这里的主体特定性主要是指旅行社一方必须是根据《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协议》的规定,经国家旅游局指定的旅行社。指定的旅行社名单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公布。如果旅游者不是和享有组织赴台旅游资质的组织或个人订立的旅游合同,合同的效力就会受到影响。

(三)赴台旅游合同的完全履行以其他相关合同的履行为必要条件

根据我国《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和《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协议》的规定,赴台旅游须以组团方式实施,采取“团进团出”形式,团体活动,整团往返。具有资质的组团社在与旅游者成立赴台旅游合同之后,旅行社就合同约定的给付,除自己履行外,还须与其他组织或个人签订其他与旅游给付有紧密联系的,具有代理、委托、行纪性质的合同。如组团社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的委托合同等。因此,组团社给付义务的完全、充分履行有赖于其他相关合同的义务主体对其给付义务的完全、充分履行。如果其有暇疵,将导致旅游合同的旅行暇疵,造成对旅游者权益的侵害。旅行社必须对其故意或过失承担责任。

(四)赴台旅游合同多为格式条款旅游合同

2008年7月,我国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除了参考《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外,还依据《大陆居民赴台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海峡两岸关于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协议》、《海峡两岸旅游合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了约定。当前的赴台旅游实践中,旅游者和旅行社之间的旅游合同也多根据这一示范文本而订立。

(五)赴台旅游产品的特性使旅游者的权益更易受到侵害

赴台旅游者在旅游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由于旅游服务的无形性、生产和消费的同时性等特点,且旅游行业基本实行“先收费,后服务”的政策,旅游者只有在消费中或消费后才知道享受的旅游服务是否符合原先的购买期望,进而增加了旅游风险。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情时有发生。

三、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合同纠纷类型

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合同纠纷类型多种多样。从旅游合同纠纷内容看,主要可分为交通运输业务中的纠纷、旅行社业务中的纠纷、导游业务中的纠纷、旅馆业务中的的纠纷、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方面的纠纷、旅游保险方面的纠纷以及旅游税收方面的纠纷。

从旅游合同纠纷的起因看,可分为非直接基于契约关系引起的纠纷和基于契约关系而引起的纠纷。前者主要指各类侵权纠纷,后者主要包括因旅游服务没有达到约定的品质、旅行社未按约定的旅程旅行提供旅游服务、旅行社安排游客在特定场所购物以及旅游合同变更和转让引起的纠纷等。

四、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合同争议解决机制

旅游合同纠纷一旦发生,当事人就必须寻找适当的途径和方法,以求合理解决合同争议,从而维护当事人各自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解决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合同争议的途径主要有:

(一)协商

协商解决合同纠纷无须第三者介入,完全依靠当事人自行解决纠纷。及时、便利、有利于维护当事人间的友好关系,有利于新协议的执行。当事人一方一旦发现其权利受到侵害或就自己利益有关的问题同对方发生意见分歧,就可主动与对方联系,提出其看法和要求。对方认为要求合理,及时满足了要求,则双方便达成和解协议,旅游合同纠纷得以解决;若对方认为要求不合理,可以提出自己的看法或解决方案,让提出方考慮,提出方式认为适当,可以接受,调解协议也成立。协商是双方反复妥协,互谅互让的过程,是双方的观点不断冲突,调整,最终趋于一致的过程。该种方法比较适合涉及标的不大,案情比较简单的争议。而当争议双方分歧严重时,往往难以协商解决。

从性质上说协商属于当事人自力救济的一种方式,其应遵守的原则是:必须遵循自愿原则,这是协商解决纠纷的前提和基础;必须遵守合法原则,即协议双方应以法律、法规或事先达成的协议为依据,并遵守有关政策、法律和国际惯例,否则所达成的协议不仅无效,还会受到国家的干预;必须遵守平等互利原则和不侵犯第三方利益原则,在旅游合同纠纷中,旅游者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在进行协商时必须贯彻该原则,才会有利于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二)调解

调解解决最主要的特点是,调解协议是第三人促成双方达成的,其优点为:简便易行、费用低廉,有利于旅游合同纠纷的解决,有利于调解协议的执行。在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发生合同纠纷并通过调解解决争议时,海协会、海基会和海峡两岸的消费者组织都应发挥积极的作用,以促进合同争议的妥善解决。

(三)仲裁

仲裁的受案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据此,旅游合同纠纷也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仲裁最主要特点是一方申请仲裁解决纠纷,以双方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为前提条件,否则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与协商、调解相比,仲裁更具有更广泛的内容和完备的形式,仲裁机构得依法成立,拥有规定的权限和专门知识的组成人员,按规定的程序、规则办事。仲裁裁决生效后,具有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法律效力。

(四)诉讼

在旅游合同履行中,因合同或侵权而发生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究其是在各方当事人协商未果的情形下,旅游者最后只能通过诉讼途径寻求权利救济。然而,由于历史原因,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目前分属一个国家内的不同法域,大陆居民在寻求权利救济的过程中,管辖权的冲突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在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发生合同纠纷而寻求法律救济的过程中,首先应考虑的是向大陆人民法院起訴还是向台湾地区法院起诉。管辖权的确定是法院审理具体案件的前提条件,直接影响实体法的确定以及判决的认可与执行等问题,并最终影响海峡两岸当事人权益的取得和保护。

1.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41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因契约涉讼者,如经当事人定有债务履行地,得由该履行地之法院管辖。从海峡两岸有关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来看,大陆或台湾在主张对合同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同时,并不否认对方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权,此时会出现管辖权的冲突,它是两地产生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法律原因。

2.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台湾作为合同履行地,无论依据大陆的法律还是台湾地区法律均具有案件的管辖权。然而,对于旅游合同违约之诉来说,当事人双方均具有中国国籍,从方便大陆居民诉讼以及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来说,旅游者可选择在组团社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组团社在承担过相关责任之后根据其与地接社或保险公司的合同关系选择大陆或台湾地区的相关法院起诉。

由于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都有各自的国际私法立法,在两岸未制定统一的区域冲突法的现状下,类推适用各自的国际私法解决海峡两岸的区际法律冲突在目前来说是较为现实的方法。

在上述解决机制中,各种解决方法都是利弊并存,本人认为首先应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的方式解决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合同争议,因为这些方式简便易行,且有利于当事人紧张关系的缓解。在调解的过程中相关民间组织应充分发挥积极的作用,为保护大陆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尽一份力。但是在非诉机制不能满足当事人要求或不能保护当事人权益时应立即采取诉讼方式来解决合同纠纷。因为诉讼解决机制有利于减少损失、使被非法侵害的合同权利得到及时的补救,对旅行社具有社会督促的间接作用,减少和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并且可以最终求得双方都比较满意的结论和赔偿金额。另外,我国大陆地区还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争议的解决提供充分依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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