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闲旅游发展视野下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合同的争议问题研究

摘 要 政治格局的改变,海峡两岸的相通。休闲工作之余,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的热情日益澎湃,借助旅游的契机,因旅游所引发的业务纠纷,也逐渐成为了人们所关注的焦点问题。旅游合同是游客与旅行社基于旅游心愿由双方自愿签订的双务合同,其目的是为让旅客能够最大限度的获得旅行社的游览服务和专业服务。但随着赴台旅游业物量的叠加,旅游合同的纷争,也逐渐在游客与旅行社之间无边扩散。因此,如何有效解决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的法律合同问题就成为了本文所要研究的主题。本文从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的发展现状出发,分析了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合同的特点,以及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合同纠纷类型,并提出了具体的解决策略。

关键词 休闲旅游 大陆居民 赴台旅游 合同争议

作者简介:蔡振合,浙江丽水广播电视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055-02

工作之余大陆居民以游览散心为初衷,欣然赴台旅游,但限于路途的遥远,安全的隐患,利益的纠纷,游客与旅行社之间的合同争议与责任矛盾,便也逐渐显露无遗。如何营造一个良好的旅游氛围,如何有效维护双方利益,如何有效调节彼此之间的利益纠纷,这是一个需要我们深思的问题。

一、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发展现状

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不仅能促进两岸同胞的交流沟通和情感互动,还能搭建旅游的桥梁,促进台湾地区的蓬勃发展。由国家统一审批,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的路线与政策就得到进一步的落实与实施,这预示着海峡两岸的旅游业将实现新的发展跨越。随着海湾轮航的启动,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的热情仍在持续攀升,并时刻保持着良好的发展态势。现阶段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的状况,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热情不减,人数增长;第二,交通拥堵、市场饱满;第三,随着旅游人数的增加,旅游业务中的合同纠纷、利益纠纷层出不穷,这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两岸情感的交流、两岸文化的沟通。因此,旅游服务品质的保障、旅游合同的纠纷以及游客利益,是现阶段旅游业需要妥善解决的问题。

二、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合同的特点

旅游合同蕴含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旅游合同指的是,旅游者与旅行社两者之间所签订的相关合同。狭义的旅游合同指的是旅行社和旅客之间所制定的,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本文所重点描写的是狭义旅游合同的现状和内容。

(一)赴台旅游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消费合同

旅行社是一个机构平台,游客可以通过这个平台实现旅游愿望,享受旅游服务以及旅游权益,这也是消费者的实质需求。旅游者具有消费权利,也享有自主权利,因为,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消费行为,只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精神需求和物质追求,但与普通消费者相比,旅游者的权益必须是精神与物质的叠加。

(二)赴台旅游合同的内容具有复杂性

第一,旅游服务缺乏专业化的统一标准。服务是一种隐形产品,无论是旅游者还是消费者,都难以将服务的质量、服务的本身用语言清晰描绘。

第二,不同的旅行社拥有不同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因此,实际服务标准往往与旅游者的所思所想不相符合。特别是在集体旅游过程中,旅行社在海报宣传方面,将自身的优点进行大肆渲染,但在旅游接待过程中其隐形原则却潜藏其中,理想与现实不相吻合,这也是导致旅游者与旅行社产生矛盾纠纷的主要原因。

第三,旅游过程的复杂性。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在旅游行程未开启之前,需要签订包价旅游合同。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具备法律关系的只有旅行社和旅游者这两者之间。但在旅游过程中,事情的发展却变得艰难而复杂。从旅游者的角度而言,以旅游团包价旅行的形式进行旅游活动,主要涉及到地区交通、餐饮服务、景区游览、人群住宿等多方面问题,过程原本是简单的,但若碰到出境旅游、中介问题、人员纠纷、矛盾利益,旅游的过程,就变得艰难而复杂了。

(三)赴台旅游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首先,特定性的涵义是指,无论是大陆旅行社,还是台湾旅行社,都要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协议》为参照蓝本进行旅游经营。其次,只有经过国家旅游局审核批准的旅行社,才能在海峡两岸地区,合法经营。最后,赴台旅游者必须要与获得旅游资质的组织,订立的旅游合约,否则合同的法律效应就会大打折扣。

(四)赴台旅游合同多为格式条款旅游合同

2008年7月,我国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参照了多项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协议、制度、管理方法,以及法律法规等条例说明。并从旅行社和旅游者的角度出发,重新划分了双方的责任区域和义务范围,让旅游制度、旅游合同变得清澈明朗,消除了混杂不清的条例制度。

三、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合同纠纷类型

大陸居民赴台旅游的合同内容、合同形式,都是多元化的,单从旅游角度而言,导致旅游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可分为两种。一是旅游业务纠纷,二是旅游合同纠纷。

第一,旅游业务纠纷,主要表现为交通运输矛盾、旅行人员纠纷、导游业务中冲突、旅馆服务不足,以及旅游景区的不满,旅游地域的不统一等,多种综合纠纷矛盾。

第二,旅游合同纠纷,根据法律内容的不同,可将其纠纷划为两种:其一,非直接契约关系所引起的矛盾冲突,主要是指侵权纠纷等相关条例。其二,旅行社在旅行过程中,没有按照事先约定为游客提供相应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或是故意拖延游客购物时间中途变更旅游合同等不良行为,引起游客的强烈不满。

四、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合同争议解决机制

随着旅游人数的增多,旅游纠纷案件,此起彼伏,绵延不断,面对这样的现象,当事人需要寻找到可靠的法律依据和法律途径,并以恰当的方式,完善自身利益。以下是多种矛盾纠纷的解决途径和解决方法:

(一)协商

协商的具体涵义、具体做法就是指,在解决合同纠纷等法律上的关系与问题,不需要第三方介入,由双方当事人出面和平解决。通过协商的途径可以,有效消除法律上复杂的程序,省去不必要的时间与金钱,从而实现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协商的主要内容有,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发现自身利益,受到他人破坏时,对当事人另一方产生了意见分歧,可以个人主动联系对方,邀约对方出来当面解决。首先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对方对哪些方面认可,对哪些方面不认同的要一一说明,如果对方认为在合乎法理的情况下,就可以达成和平协议,旅游合同的纠纷就能以和解的结果,圆满结束;但如果对方争执不休,大吵大闹,彼此都认为超出了个人应承担的责任范围,也可以提出他自己的看法与建议,并给时间提出的一方去考虑。提出方觉得合理并接受,便可以促进调解协议的成立。协商本身就是双方通过交流与协议,各自退让与互相了解的过程,是双方矛盾不断化解,达成意见一致的过程,协商一般适用于矛盾程度较低的案情中,如果矛盾或者争议过大,协商是不能够友好解决的,可能还会加剧事情的发展。

如果从性质的角度进行分析,可以将协商看作是一种自行解决、自我救济的方式,但是在实施和解的过程中,必须要遵循以下條款:第一,双方自愿和解,并达成共识;第二,必须要以遵循法律法规为前提条件,即双方所制定并签立的协议,必须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基准,不得侵害任何一方的利益与权利。这也是旅游合同纠纷中必须要遵循这两条原则,从而才能保障旅游弱势者的权益。此外,民主协商时也必须要贯彻这项基本原则,才能起到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作用。

(二)诉讼

在旅游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双发若因合同条例之争,侵权制度之责,而引发的财产矛盾、人身争斗,个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道路必然要走过一系列的法律程序,旅游者如果想通过诉讼的渠道,实现自我权益的救赎,那么,诉讼的程序与过程都会充满复杂而艰难的。因为,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分别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法制体系。

面对地域的复杂性,大陆居民要想实现诉讼的最终胜利,管辖权的冲突是一个无法避免的地域问题。因为,无论面对何种冲突纠纷,当事人都要慎重考虑、仔细斟酌,个人是要向大陆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还是停留在台湾地区,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管辖权的制定始终是游走在台湾地域和大陆边界的法律界限,它的存在无疑成为了大陆居民维护自身利益,实现诉讼理想的制度障碍。

(三)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

在协商无果的前提背景下,矛盾双方还能通过案件管辖权冲突的方式,维护自身利益,按照双方所属地域的不同,可参照大陆的法律和台湾地区法律,这两种不同法律,对案件进行管辖权的综合审理。这样一来,不仅能省去中途的地域穿插和繁琐程序,还有利于大陆居民提出诉讼请求,接收判决结果、旅行判决职责等。此外,大陆居民还能通过组团社所在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等到组团社的核心人物执行相应法律责任之后,还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大陆地方法院或是台湾地区法院进行起诉。台湾与大陆都拥有各自的国际私法立法,迫于地域的因素,两岸只能依照各自的法律行事。

五、结语

综上所述,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已经成为了人们的一种休闲方式和旅游方式,赴台旅游不仅能拓展大陆居民的视野,还能加强两岸经济文化交流,促进两岸关系的美好与融洽,而且,通过旅游的形式还能使大陆居民放松身心,活跃日常紧张的情绪。但随之而来的合同纠纷、利益纠纷、矛盾冲突、协商未果、法院诉讼等一系列制度问题就成为了旅游者和旅行社之间的主要问题,同时,也成为了社会的焦点问题。本文从法律的意义出发,分析了大陆居民与旅行社之间产生矛盾的根本原因,并提出了协商、诉讼以及大陆地区法律和台湾地区法律等解决途径。

推荐访问:旅游 赴台 视野 争议 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