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兼职中的民法问题及对策

摘 要:大学生兼职产生的问题不但会严重挫伤大学生工作的信心和积极行,同时也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不安隐患,对社会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这就需要从法律层面对大学生面临的问题提供解决方法,保护大学生的利益。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 民法问题 对策

一、提高大学生法治思维方式的意义

1.推进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需要

大学生是否具有法治思维方式关系到能否成为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大问题,关系到能否全面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大事业。但近几年高等院校违法犯罪现象逐年上升,大学生除了学习有限的法律基础课程外,基本上不接触法律,对法律知识的理解过于表面,不能将已有的法律知识内化成为内心自觉的行为习惯,对权利、义务的认识较片面,只有维护个人应当享有权利的意识,回避对权利行使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大学生习惯依靠内心的道德观念来判断、处理问题,而不是运用法律逻辑以及所学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和处理问题。学校要培养有文化、有纪律、有理想、有道德的四有新人,学生如果缺少法治思维则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法治国的政策方针也就成了纸上谈兵,法治社会也无从建立。所以,只有大学生具备法律意识,带头用法治理念来判断社会行为,将法治思维运用于社会生活中,才能逐渐形成法治氛围,适应当今的时代潮流,发挥大学生群体对社会的推动作用,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1]

2.适应现代法律生活的需要

现代人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法律框架下的“公民”。过去替考,属于道德问题,我们对替考人、被替考人只是批评、教育或取消考试资格、成绩无效。如今组织作弊的则构成违法,要受到法律追究。另外,过去教师随意体罚、侮辱学生,而现在,这已经不是道德问题和工作作风问题,而是法律问题。要适应这种高度法律化的生存状态和生活方式,现代人必须培养法治思维方式,从容面对社会中发生的各种法律问题,从法律的角度分析问题、思考问题,最终解决问题,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

二、大学生兼职存在的法律问题

1.劳动法规对劳务关系的规定还未臻完善

根据原劳动部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学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该条规定,在校大学生在兼职时没有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而是民法所规定的劳务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法律意义有巨大差异。国家规定了众多劳动法规保护劳动关系,例如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法、劳动仲裁法等等,这些法律属于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遵守。而劳务关系主要靠双方自由约定,国家不会过多干预和规范。

2.大学生自身权益保护意识不强

很多大学生对法律知识了解得非常少,大学开设的课程虽然有一些涉及法律常识,但是仅凭这些法律知识是不足以用来维护自身权益的。此外,大学生缺乏基本的警惕性和鉴别力。由于大学生长期在学校学习,所以大学生的社会经验很少。兼职学生对兼职市场上的一些不法行为缺乏基本的鉴别能力,容易相信不法分子的花言巧语。一些大学生没有树立维权意识,兼职过程中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些大学生觉得维权耗时费力,最后可能还得不到想要的结果,所以不会去寻求救济途径。

3.学校对大学生在外兼职未尽到管理和引导责任

很多学校并没有针对学生在外兼职的管理机构,学校对大学生兼职中权益的侵害缺乏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大学校园中招聘兼职的小广告有很多,有些小广告是虚假信息,背后暗藏陷阱。学校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缺乏对虚假信息的打击力度,导致学生权益受损。

4.政府监察职能缺乏实效

由于法律对于兼职大学生是否受到劳动法的保护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兼职大学生权益受损时,有些劳动监察部门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这让大学生无法向劳动监察部门求助。工商部门只有在企业的注册登记、营业范围违法时才会介入,没有解决劳动纠纷的职能。大学生与用工单位发生的纠纷公安部门一般不予管辖,因为这类案件属于劳务纠纷,公安机关无权管辖。只有当用工单位涉嫌欺诈、以暴力侵害大学生的权益时公安机关才会介入。

三、运用民法知识保护大学生权益

大学生在兼职中遇到的问题在性质上属于民事纠纷的范围,虽然在经济数额上没有达到量刑标准,但是产生的负面影响对大学生造成的身心伤害,会对其发展产生长期影响。必须采用有效方法保护大学生合法权益,以促进社会和个人的共同发展。要在大范围、长期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必须在法制的范围内,运用民法知识,建立合理的体制。建立体制是基于大学生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唤醒法律意识的前提下。在满足前提条件下,要大学生掌握保护自己权益的民法知识,并能熟练地掌握运用这些知识的技能,最好以案例为基础,通过详解大学生可能遇到的事件的案例,帮助大学生理解并掌握民法知識。

大学生的兼职一般属于劳动关系,基本上都是口头约定,缺乏法律的支持,一旦发生商家违约,则大学生很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有法律保护的意识,即使是临时性的劳动工作也必须签署相对正式的合同。在对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中,学校应当担当相对应的角色。从教育监管的义务出发,尽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为学生兼职提供一定的法律保护。在实际层面,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容易产生人身安全与工作安全问题,应当给予一定的教育和警示,避免出现负面问题。同时,当大学生一旦兼职发生劳动纠纷或人身安全问题,大学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对大学生进行保护。

总之,政府应该为大学生兼职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劳动监察部门应该严厉打击非法职介,对没有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介活动的行为,应该加大监督和处罚力度,并且坚决取缔,对职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企业提供服务的行为应坚决打击。工商部门对于中介机构的经营范围也应该严格审查,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公安部门要加大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对于诈骗大学生钱财的不法分子应该坚决打击。公安部门也要向兼职大学生宣传防骗知识,提高大学生对不法分子的识别能力。

参考文献

[1]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保障研究[D].张凤羽.西南财经大学2010

[2]大学生勤工俭学之法律问题研究[D].金晶.华东政法大学2008

推荐访问:民法 对策 兼职 大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