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比较

摘 要: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世界民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研究比较两部民法典,不仅有利于加深认识,更有助于深入了解资产阶级民法体系,而且对社会主义民法理论体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研究也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研究对比

在资产阶级民法的发展史上,《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有着较高的地位,因两部法典制定的时所处环境存在很大不同,以至于两部法典存在很多差异。

一、制定背景不同

建立在推翻封建制度的基础上的《法国民法典》其目的为固资本主义制度。历经了封建时期的经济和暴风骤雨般的法国大革命,法国的土地实现了私有化,也成就了资产阶级性质民法学发展史的初级阶段的产物——《法国民法典》。

而《德国民法典》是德意志帝国统一后的产物,其诞生与当时德国山河破碎的状况密不可分,虽然德国政府酝酿许久准备对于民法进行编撰,但其最终还是随着德国的一统而产生,它是资产阶级民法学发展搞基阶段的产物,这个时代,正是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走向垄断的时代,在这个阶段,法律尤为重视国家和公共利益,而德国更加强调限制个人,国家干预也愈演愈烈,所以与《法国民法典》的无限制私人财产权相比,《德国民法典》更为谨慎和严格。

二、编写体制不同

《法国民法典》效仿罗马法的《法学编制》的编撰方法(分为人、物和诉三方面)——人法、物法、债法三编共2283条。《德国民法典》同样以罗马法为基础,但不同的是,他以《学说汇纂》为蓝本,共五编2385条——总则、债的关系法、物权、亲属法和继承法。该体系与先前不同之处在于,以“总则”作为《德国民法典》的第一編,打破了始于査士丁尼法典将民法分为为人、物、债和继承四个部分的传统。这两部法律体系相比而言,显然德国的更具科学性合理性。在《法国民法典》未设“总则”这一部分,使得各方面的内容虽广泛铺陈,却缺乏总领性部分、原则性内容,呈现出纷繁杂乱的情况,而《德国民法典》凭借“总则”统领法典,使各部分关系密切,使整部民法典自成一体,条理清晰,逻辑清楚,井然有序。这种编撰方法,为其后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的沿用,如俄罗斯现行民法。

三、关于物权规定的不同

在物权方面,物权、债权局面混乱的现象在《法国民法典》中严重存在。在物权规定上也比较通俗,自544到636条共计92条,其主要特点为:第一,个人本位,不可侵犯私有财产神圣的地位,如在第544条中有如下规定“所有权是指,以完全绝对的方式,享有与处分物的权利,但法律或条例禁止的使用除外。”在第545条中也有规定:“非因权益使用之原因并且事先给与公道补充,任何人均不受强迫让与其所有权。”第二,对于物权的所有权和他无权给予明确确定,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物权体系。

《德国民法典》更具科学性和准确性地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为了使物权与债权加于区分,其将物权作为独立的一编,其中第854条到第1296条共计428条对物权做出有关规定(其中第1259条到第1272条已经废除),突出表现以下几个特点:第一,物权呈现社会化并处于不断强化过程中,主要表现为物权法以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移,对物权加以限制并赋予责任。第二,中心转移是由物的所有向利用。第三,物权与债权制度相互融合。如从第1113条到第1203条规定了纸押权、土地债务和定期土地债务制度,从中可以知道,法国注重公序良俗不得违背,着重保护近代物权不受侵害,而德国则倾向于保护交易方面的安全。

四、结论

因为《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产生的时代、条件和环境不同,它们在许多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这两部前后相距近百年的法典都是资本主义结下的果实,在资本主义不同历史发展阶段它们作为的上层建筑都尽力捍卫着资产阶级的利益。

今天,在社会主义的时代大背景下,我国民法在商品生产和交换方面的作用尤为显著。我们应当着力研究民法的历史发展和现状,与我国的国情相适应,逐步完善以编撰出适合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亟待的新型民法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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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罗洁珍编译,法国民法典[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7]郑冲、贾红梅编译,德国民法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作者简介:

王霄雯(1996.06—),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

袁佩(1998.03—),女,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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