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期待一部开放的民法典

3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发言人傅莹在新闻发布会上披露:“现在再次拉开了编纂民法典的大幕。民法总则草案预期6月份提请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这预示着,中国社会呼唤已久的民法典编纂,已步入了倒计时。

民法典编纂一直是国民的梦想。新中国自成立以来,曾四次启动编纂民法典的步伐,但是,或因政治路线极左,或因学术积累孱弱,或因经济制度尚在变革中,均告流产。随着当下中国政治、经济、学术等条件的重大变化,编纂民法典的条件已经成熟。

中国在世界上的形象几经变迁,曾经是贫弱的中国,后来是革命的中国,现在则是经济的中国。世界排名第二的GDP总量显示了中国蓬勃的经济力量,但一个国家要获得世界的衷心尊重,更重要的是文明和开放的力量,是制度的包容与智慧。正在巨变中的中国,需要一部法典来向世界展现崭新的国家形象和治国哲学,需要一部法典来宣示民族的精神情怀和人民的希冀梦想。中国民法典堪当此任,她应当是一部开放的法典,是一部文明的法典。

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开放精神首先应表现在法典的理想,法典编纂旨在实现全民的福祉,而非装点庙堂,更非维护既得利益集团的工具。近代民法典起源于法国大革命,打破封建社会利益结构的《拿破仑民法典》,具有强烈的革命色彩。中国民法典的起草虽非启动新的社会革命,但立法者也应以改革开放为基点,纠偏固本,捍卫民权,惠泽全民,福及千秋。

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开放精神还应表现在对过去三十年民法立法成果与司法经验的反思态度。民法典不应是“文件夹”,仅仅简单汇编既有立法,而应是“蒸馏器”,过滤升华以往的立法遗产。民法典编纂应当超越过去,在更远大的理想激励下,应对新问题,寻找新思路,以开放的心态和雄心,为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的建设描绘更璀璨的蓝图。

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开放精神还应表现在对待政府与公民关系的态度上,民法典应大胆地向民事权利开放,拥抱私权,还权于民。如果在民法典中,国家和政府力量肆意蔓延,而私权萎缩,她将是一部失败的“国”法典,而非真正意义上的“民”法典。

中国民法典应当发挥一定程度的宪法功能。尤其是在宪法权威尚未完全发挥的当下,更需要注重民法典所蕴含的宪法价值。在法律技术上,民法典对特定民事权利的界定,必然影响公民相关宪法权利的内涵解释,必然约束政府的权力。民法典编纂最应写入的具有宪法意义的条款有三项,分别是土地制度、人格权制度和法人制度,它们将是中国民法典开放性的试金石。

集体土地流转改革正在试验中,其经验如在民法典中固定,将丰富宪法上的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内核;人格权制度无论是否独立成编,民法典应当深化宪法上已经确定的公民人格权的内涵,进而成为中国高度尊重公民人格权的标志性立法;法人制度事关公民的经济自由和结社自由,民法典应将非营利法人创设为一种基本的法人形态,并确立注册登记的基本原则,这将对国民结社自由和非营利组织在中国的发展,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

中国民法典编暴的开放精神还应表现在编暴程序的开放,向民意开放,向法律共同体开放。民法典编纂技术性极强,但立法者不能舍本求末,体用倒置,闭门造车,而是应当开门立法。洋洋民意是法典编纂的肥沃土壤,卓卓才俊是法典编纂的智慧宝库,立法者应广揽英才,广纳善言,眼观全球,登高望远,否则,封闭的机关立法只能出产一部同样封闭的法典,悖离现代民法精神。开放立法将塑造民法典背后的精神,民法典应饱含自然法的精神。自然法精神赋予法典高尚的情怀,赋予法典美丽的语言。质朴、高超的立法技术,将让民法典文本远离迂腐的机关文风,走向平易精炼与典雅。

立法者应以伟大的情怀、崇高的理想和宽阔的视野,在民法典中书写中华民族的新精神和新气象。一部开放的民法典,既是展现当代中国形象的时代需求,更是全体人民的深切期待。

责任编辑:阿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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