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要件要素:从文本概念到裁判类型

内容摘要:构成要件要素文本概念是立法的产物,构成要件要素裁判类型则是司法的产品。刑事裁判过程实际上就是构成要件要素从抽象的文本概念被“具象化”为具体的裁判类型的过程。在文本概念的语义核心区域,作为大前提的构成要件要素事实模型与其所“对应”的作为小前提的相关案件事实要素之间形成逻辑涵摄关系,其裁判类型的建构一般都是单一、清晰、明确的;在文本概念的语义边缘区域,构成要件要素事实模型与该事实模型相“对应”的案件“事实场景”之间在“对接”时存在多个需要比对的相似选项,其裁判类型的建构充满了不确定性。此时,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某个事实模型该如何和某个案件现实场景中的相关事实对接,往往会超越纯粹语义解释意义上的法律适用,而成为一种更深层、更广泛甚至更长远考量的社会控制行动。

关键词:构成要件要素 文本概念 裁判类型 药品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039-(2020)01-0058-67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作为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内容的诸要素可以划分为: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作为违法类型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作为责任类型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1 〕笔者认为作为文本概念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作为裁判类型的构成要件要素,很难纳入上述所列的任何一种分类中去,但也可以说其与上述的每一种分类又息息相关。构成要件要素文本概念,是指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在刑法法条中的实际存在样态,属于刑法文本规范的范畴。即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是以“文本概念(或语词)”的姿态存在于刑法条文中,或者说是以“文本概念”的形态被刑法法条表达出来,文本概念是刑法法条中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载体或语言表达符号。构成要件要素裁判类型,是指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在司法裁判中的实际存在样态,或者说文本概念被以事实形态存在的“裁判类型”在司法裁判的案件中具体呈现出来。裁判类型是具体案例中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具象或实践应用的事实样态,属于一边连接法条中的构成要件要素、另一边又牵手与构成要件要素相关的案件事实的“桥梁”或“中介”,属于案件裁判事实(而非生活事实)的范畴。文本意义上的构成要件要素在具体的司法适用中,毫无疑问一定会存在各自的裁判类型。故而从这个角度而言,作为法条文本概念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作为司法裁判类型的构成要件要素也可以成为一对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类型。

在此基础上,笔者拟基于犯罪对象为“药品”的案例并结合相关热点案件,探讨作为法律规范的“文本概念”在具体裁判过程中是如何转换成作为案件事实的“裁判类型”,进而决定或影响案件定性或量刑这一问题。即探讨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文本概念的司法裁判类型建构的一些常规性问题,以期这一研究能为司法裁判中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之间如何在互构中“对接”有所裨益。〔2 〕

一、构成要件要素文本概念的语言符号性

构成要件要素文本概念是构成要件要素在法规范中的主要存在方式或载体。不论属于哪种类型的构成要件要素,从其立法规制形态看,都是一个个通过特定的语词来表达的文本概念。构成要件要素文本概念首先是一种法律语言符号,这是解读它的起点。

“语言是一种表达观念的符号系统。” 〔3 〕法律语言是表达法律意义的符号系统。“法律是一种语言制度。它是用语言制定的,那些用来构成法律的概念只能通过语言才能为人们所理解。” 〔4 〕法律既是语言的产物,又依赖于语言。“一切法律规范都必须以作为‘法律语句’的语句形式表达出来,可以说,语言之外不存在法,只有通过语言,才能表达、记载、解释和发展法”。〔5 〕因而,法律中有很多问题“都是关于语词意义的问题。” 〔6 〕如何在法律语言中通过“对词的深化认识去加深我们对现象的理解”,哈特从语境性、多样性、模糊性和施效性四个方面论述了法律语言作为一种语言符号的主要特性,〔7 〕这为我们该如何解读作为一种最典型法律语言符号的构成要件要素文本概念提供了理论基础。

首先,构成要件要素文本概念诠释体现语境性。维特根斯坦认为,“语言(语词)在不同的使用中其含义是不断变化的,命名还根本不是语言游戏中的任何步骤,只有在一个命题的关联中一个词才具有意义”。〔8 〕语词只在生活之流中具有意义。通过维特根斯坦,语言的语境性成为了一条具有普遍意义的语言哲学方法论原则。哈特指出人们不要抽象地回答“什么是权利”“什么是法人”之类的问题,而应当通过弄清这些概念被使用的语境和条件去阐释它们。“在探寻和寻觅此类定义的过程中,我们‘不是仅仅盯住词……而且也要看到这些词所言及的实际对象,我们正在用对词的深化认识去加深我们对现象的理解’。” 〔9 〕对此,凯利指出,哈特所提出的在研究法律语言中语词的用法和语境,是“希望通过对人们在使用一个词语时,实际上想表达什么以及他们在社会存在中赋予词语的角色的理解,获得有关人们头脑中的法律真实的更为有用的图景”。〔10 〕

其次,构成要件要素文本概念适用呈现多样性。法律语言的多樣性理论来源于维特根斯坦对“语言游戏”的多样性描述。维特根斯坦认为:“语言的说出是一个活动或者一个生活形式的一部分。” 〔11 〕在这些游戏中,语词就如同是一张张不同的纸牌,可以在不同的游戏中按照不同的规则来出牌,而它们的意义就存在于不同牌局的使用之中。语言游戏是多种多样的,同一个语词可以出现在不同的语言游戏中,在不同的游戏语境中可以具有不同的含义。即语言的意义是在使用中体现的,语词的意义就是它的用法。〔12 〕法律活动也可以视为一种“语言游戏”,法律语词具有多种多样的适用方式,而语词适用的多样性又与语境有着密切联系,语境的变化使得一个语词可以以多种方式适用于不同的个例。

再次,构成要件要素文本概念语义具有模糊性。人类语言自然具有先天的模糊性,语言所指向的对象没有明确的界限,无法用一个边界清晰的集合来加以概括。“我们不能思维我们所不能思维的东西;因此,我们也不能说出我们所不能思维的东西……我的语言的诸界限意味着我的世界的诸界限。” 〔13 〕模糊自然就成了人类语言的一个构成要素,法律语言也不能例外。法律语言具有空缺结构的特征,每一个字、词组和命题在其核心范围内具有明确无疑的意思,但随着由核心向边缘的扩展,语言会变得越来越不确定,在一些边缘地带,语言则根本是不确定的。换言之,任何词汇的含义都可粗略分为两部分,一是主要的、稳定的核心含义,二是相对模糊的边缘含义。例如“车辆”典型的、清晰的中心含义是自行推动的、能够载人并在路上开动的交通工具,但是玩具车、自行车甚至用来做广告道具的汽车是否属于车的概念则不是很清楚。〔14 〕“有时,对于一种表达方式来说,明确的标准情况或范例与那些成问题的情况相比,两者间的差别仅仅是程度不同而已。”“任何规则无论怎样加以精确描述,总会遇到关于某些情况是否属于其规定范围的问题。” 〔15 〕在法律语言模糊的地方,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适用也不存在绝对或唯一正确的答案,解释者或法官就拥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在多种可能的解释和推理结论中做出选择,甚至可以扮演创建新规范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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