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家事调解模式比较研究

摘要:家事调解在家事纠纷中具有重要意义,其形成的独具特色的模式指导着调解的进行,中西方因文化背景不同,家事调解模式也有很大差异,模式没有好坏之分,中国家事调解模式却是大的时代背景下越来越受到冷落,而西方的家事调解模式则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关键词:家事调解模式;教化型调解模式;治疗型调解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0-0026-04

家事调解,是将涉及婚姻、家庭及亲子等身份关系的家事纠纷,由第三方依据纠纷事实和一定的规范,对发生纠纷的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在相互谅解和让步的基础上,最终解决纠纷的解决方式。①它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民事程序法律制度,具有其它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比拟的优势,一方面他有第三人介入,可以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导,避免了自行和解中双方当事人因各持己见而进一步加剧矛盾的不足,也使纠纷当事人免于司法诉讼,可以在纠纷解决的同时维持良好的人际关系。另一方面因启动程序简单,能节约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可以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纠纷解决效率。由此调解制度在纠纷日益繁多的今天也越来越为各国所重视,如日韩的调停法,美国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等,因各国历史文化的不同,家事调解制度也形成了不同的模式。

一、家事调解模式的具体类型

模式是指解决某类问题的方法论,家事调解模式就是把调解家事纠纷的方法总结归纳到理论高度,并给予调解员以指导的方法论。根据不同标准,家事调解模式被分为不同类型,例如根据地域文化的不同,家事调解模式被分为受儒家文化影响的东方家事调解模式(以中国为代表,下文既以中国家事调解模式指代)和西方家事调解模式②。

(一)中国家事调解模式③

中国家事调解模式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其形成的基础是儒家传统的无讼观和宗族社会的血缘伦理,在中国家事调解模式这一整体概念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具体模式:

1.判断型家事调解模式

判断型家事调解模式相当于一种节约诉讼成本的审判,其主要目标也是在减轻诉累的基础上,使纠纷得以在法律上正确解决,古代的申明亭即是这种模式最典型的发展产物。调解员由权威人物担任,调解的目的是追求效率和法律公正,具有浓厚的实用色彩。调解员的素质决定了纠纷当事人的地位,要么完全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只要当事人同意,调解的结果即可由当事人决定;要么处于主导者地位,对当事人的意见完全不理,按照自己的理解和法律规定进行调解,不管当事人接不接受,结果完全由调解员决定,当事人没有任何自主权,类似于审判。这种模式适用于司法资源较少的年代,所针对的是双方争执不下,需要第三人进行评判的案件。

2.交涉型家事调解模式

交涉型家事调解模式旨在最大程度节约成本的同时解决纠纷,这种模式适用于有沟通障碍的案件,双方沟通存在屏障,就需要第三人进行交涉,又因其目的的节约性,调解人员会放低自己姿态,给予当事人充分自由,只要有解决的可能,无论当事人是否理性,要求是否合理,调解员都会认同,这就使得纠纷调解流于形式,虽然尊重当事人,但也带来了巨大隐患。

3.教化型家事调解模式

教化型家事调解模式是受儒家文化影响最深的,也是人情社会最典型的产物,它的存在是为了以宗族血缘来维持族内良好的人际关系,情理法融合,注重整体。调解人员一般具有权威性,社会阅历丰富,指导思想是传统的道德观。调解员在听取当事人陈述后,会形成是非评价,对待纠纷的结果也会预先形成,以婚姻纠纷来说,劝和不劝几乎是所有调解员的第一准则,不管他们是对错误的一方进行教育批判,还是对当事人平和劝导,目的都只是一个,那就是和平解决纠纷,消除双方对抗心理。此种模式具有强大生命力,是自古以来最重要的模式,主要针对的是那些因家事发生纠纷,一方有明显错误,而调解员又认为没必要离婚的案件。

判断型、交涉型、教化型三种模式并不是截然分开的,他们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首先判断型和交涉型都以节约成本为目的,都寻求法律上的解决,但判断型太过注重法律上的正确解决,使灵活性、当事人的意愿变弱,交涉型则恰恰相反,只要能最大程度节约成本,当事人的一切要求都可以接受,甚至有时并不那么合理。教化型是文化色彩最浓厚的调解模式,它的理想不光在于解决纠纷,维系良好的关系,更重要的是教化当事人,使其受到教育,在道德上有所感悟。教化型贴近生活,方便实用,是中国家事调解模式中最主要的调解的模式,很多学者在说中国家事调解模式时主要指的就是教化型调解模式。因此在多种模式结合下形成的中国家事调解模式,便具有了权威人士充当调解员,根据经验和道德进行是非评判,为人做主的特点。

(二)西方家事调解模式④

1.结构型家事调解

结构型家事调解模式是在公正中立第三人的协助下,利用一系列法律法规形成之结构,体系化、制度化解决当事人纠纷的一种家事调解模式。⑤该模式注重程序,对调解的每个环节都有形式要求,力求以程序公正得以结果公正,这也使得该模式具有准司法性,不光调解员要具有法律知识,连调解中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都是运用法律知识来解决,这种情况下,使调解与司法很好结合,但由于该模式注重程序,那么只要有一个当事人不配合,该调解就很难进行,因此,该模式适用的对象有一定局限性,只有那些冷静、无重大分歧、目的相同的当事人才可适用。

2.劳务管理型家事调解模式

劳务管理型家事调解模式是一种社会调解,该模式是借鉴劳动调解发展而来,由私利机构提供调解服务,目的在于克服双方地位不平等的障碍。该模式下,对调解员的资质要求很高,不光要求具备法律知识,还要懂得心理知识和沟通技巧,完全实现调解人员专业化。

3.治疗型家事调解模式

治疗型家事调解模式是根植于心理治疗的调解模式,调解员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通过心理教育、心理治疗解决情感纠纷。治疗型下的调解员更像心理医生,对处于情感困境中的当事人进行引导,化解冲突,最大程度的保护子女利益。该种模式的出发点是子女利益,并不以父母矛盾为中心,其适用对象也主要是发生激烈冲突的父母。该模式要求调解员具备专业心理知识和沟通技巧,调解时要进行多次面对面交谈,因此调解成本非常高。

结构型、劳务管理型、治疗型,都是以减少不必要伤害、促进合作、加强沟通为主要目标,注重保持配偶在平等的基础上有目的性的协商谈判。⑥这三种模式都要求调解员具备法律知识,劳务管理型、治疗型还要求具备专业的心理知识和沟通技巧。结构型的调解员是一种中立地位,劳务型和治疗型的调解员位于一种指导地位,当当事人情感出现障碍时对其进行干预治疗。结构型注重程序,所适用的当事人要求冷静、理性,没有激烈冲突,而治疗型则恰恰相反,可以看做是对其他模式的补充。西方家事调解模式具有调解员专业化,以专业知识作为调解依据,当事人自己做主的特点。

二、中西方家事调解模式的比较

中国的家事调解模式是一种经验模式,是感性的,而西方家事调解模式是一种专业化模式,是理性的,但无论是中国家事调解模式还是西方家事调解模式,都是指导调解员解决纠纷的方法论,它们共同的目的是解决纠纷,减轻诉讼压力,但两者的差异也是显著的。

(一)调解文化角度不同

中国家事调解模式深受儒家文化影响,不光调解方式上具有教化色彩,就连调解所追寻的结果也是为了恢复良好的社会秩序,注重实体公正,以结果为重心,讲求和好,这也就导致了调解员在调解前形成调解目标,调解过程中忽略当事人的真实想法,以道德伦理对当事人进行教化,过度干预纠纷。西方则因受自由主义的影响,注重效率和形式公正,注重当事人决策的自主性,不特意追求调解结果,只要双方是按程序有效进行,真实自愿的达成协议,不论和好还是分离都与调解员的调解目标无关。

(二)子女的角色不同

中国家事调解模式下,子女是父母的羁绊,也是调解员劝和不劝分的重要理由,只要父母不分离,能给子女一个形式上的完整的家,不管父母感情是否破裂,都会以命令者的身份,阻止他们分离。子女在中国一直是最重要的存在,调解的出发点也都是以孩子为重,虽然是看重利益,但调解过程中不会过问子女的想法,凭借自身经验,只要家庭完整子女就会幸福,然后按照这个思路,对错误一方进行教导,直至双方和好,如果错误方不接受,矛盾就会升级,调解员也可能引火上身,这种模式下,子女的利益虽然被看的很重,却无疑是调解的附属品,调解目标只能和不能分的借口。

西方家事调解模式中,子女有其独立地位,结构型模式下,涉及到监护问题时,是鼓励子女和父母一同参与,充分听取子女意见,最大程度保护子女利益;劳务管理型模式下,父母在达成协议后,也会征询子女意见,如果子女反对,会再次进行协商,治疗型下子女的意见会充分参考,但是否让其参与调解由调解员决定,并且还会帮助子女适应父母离异后的新关系。西方模式下,子女相当于诉讼中的第三人,有独立地位,和独立的利益表达。

(三)律师参与与否

中国家事调解模式中并不包含律师,这主要与长期以来的文化传统和法律意识有关。一直以来,中国都信奉家丑不可外扬,因此家事纠纷是知道的人越少越好,而且中国的家事调解涉及的法律知识不多,没必要律师参与,如果一方真的要启用律师,纠纷的最终解决也会是以诉讼结果。而在西方律师一直都是精英职业,深得群众信任,调解中介入律师,符合他们的调解理念,有助于纠纷更好的在法律上得以解决,但并不是所有的西方模式中都允许律师介入,结构型调解模式下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是不允许接触律师的,双方当事人的最终协议可由律师制定,律师对协议进行评估。劳务管理型是鼓励双方聘用律师,这样更符合所追求的法律目标,治疗型不限制,律师可对最终协议提出意见。

(四)调解员的类型

中国家事调解模式对调解员是没有特殊要求的,不需要具备法律知识,心里知识,甚至不需要沟通技巧,完全是出于权威者的好心,而西方则对调解员提出很高要求,不光要具备法律知识,甚至要精通谈判技巧和专业的心理健康人士从事,即便不具备是这方面条件,上岗前也要经过家事调解协会专训,这主要是与调解员的辅助解决障碍的作业有关,并且一定程度上调解员的组成当事人也有选择权。

三、中国家事调解模式的不足

家事调解制度在中国有上千年的历史,其形成的调解模式也在今日生活起着重要作用,可就是这被我们传承了上千年的调解今日却遭受了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虽然国家和法律一直强调调解,但真正寻求调解解决问题的人却越来越少,离婚诉讼中调解是前置程序,但这一程序却仅仅成为了一种形式,法官在中国家事调解模式的指导进行调解,当事人却不愿配合,并且效果往往适得其反,最终还是要以诉讼结束,这一点上并不是调解制度出了问题,而是指导调解的方法论落后了时代发展。以古代典型的案件秦香莲案为例,分析如下:

秦香莲与陈世美是一对夫妻,陈世美抛家弃子另寻新欢,秦香莲上京寻找,发现陈世美已经和公主成婚,这时两人的婚姻关系因陈世美的重婚已经具有了法定了离婚事由,两人首先进行了交涉,陈世美明确表示不想与秦香莲继续生活,要休了秦香莲,并给了秦香莲一笔费用,算是离婚补偿,秦香莲拒绝并对陈世美恶语相加。案件放置与今天,秦香莲受委屈后就会寻求社会组织的帮助,例如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是重要的调解组织,组成人员有经验丰富的长者也有一部分依靠考试进入的大学生。当他们听到秦香莲的故事后,长者一般会群情激奋,矛头直指陈世美,而年轻人缺乏婚姻恋爱经验,对婚姻双方的关系认识不清,会出现两种极端,要么支持秦香莲,要么劝秦香莲离婚。秦香莲不会信任初出茅庐的年轻人,经验丰富的长者成了秦香莲的婚姻纠纷调解员。长者虽然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却不具有专业心理知识,调解依靠多年形成的道德观念和社会阅历,对陈世美的行为倍感气愤,以训诫的口吻警告陈世美,教育陈世美,而陈世美偏偏铁了心不跟秦香莲生活,这种情况下不但得不到理解还要被指责,由此激发了他报复心理,下定决心杀害秦香莲,纠纷没有走入诉讼程序,陈世美既已触犯法律,最终被执行了死刑,秦香莲在心理上得到了安慰,可依旧无依无靠,没有钱财,生活无法保障。

秦香莲案如果放在西方,结果则会大大不同。秦香莲遭受陈世美明确警告离婚后,秦香莲找到了专门调解机构,调节机构中的调解员都是具有专业心理知识,持证上岗的调解员,听秦香莲陈述后,首先会对秦香莲进行安慰,通过与秦香莲的交谈了解她的性格特点,之后再与陈世美进行交谈,了解他的心理和性格特点,进行一番综合比较后,通过心理治疗,话语引导,为两人提供一个交流平台,在两人不同的意见中寻求切入点,不去碰触他们偏激的地方,秦香莲觉得陈世美亏欠她了,就要找到一个好的方法进行弥补,如果真的是还想和陈世美生活,而陈世美已经不再爱她,并且陈世美是一个极度偏激的人,那么就要引导秦香莲,让她接受离婚,最终两人离婚,秦香莲得到了足够的补偿,日后生活有了保障,也有了寻求新幸福的机会,陈世美也可以得偿所愿与公主继续生活。

模式只是一种方法,一种指导,没有好坏之分,但不同模式下相同案件的最终结果却大为不同。中国家事调解模式下的结局是陈世美惨死,秦香莲只是获得了同情,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日后生活也依旧风雨飘摇,而在西方家事调解模式下,秦香莲与陈世美的婚姻虽然结束,但她却得到了应有赔偿,日后生活也有了保障,并且她和陈世美也都有了追求自己新幸福的权利。这两种极端不同的结局正是在不同调解模式下得出的,我们不能说中国家事调解模式不好,但依中人标准,它所得出的结果并不尽如人意,这也说明了与西方家事调解模式相比它的确存在不足。

(一)调解人员专业化程度不够

中国家事调解模式下的调解,对调解员没有任何要求,只要你想调解就能成为调解员,例如法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行政人员、德高望重的长者等,这就使得调解员组成过于复杂。

法官是专业的法律人员,他们的理性思维重于感性思维,对于家庭纠纷这种不能单用是非对错判断的案件,他们很难走出固定思维,有的法官会听完当事人陈述后随即在心中产生明确判断,对错误一方进行训诫斥责,并基于法官权威主导当事人纠纷,导致当事人接受自己不愿接受的结果。

其次,随着工作队伍的年轻化,法官、行政工作人员和居民、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都出现了大量的年轻毕业生,专业知识丰富却缺乏社会经验,很多法官连恋爱都没有谈过就要对发生离婚纠纷的当事人进行调解,权威性得不到信赖,当事人也不愿接受他们的调解。

(二)调解人员的专业素养不高

在中国家事调解模式中,调解员并不处于中立地位,总会对一方形成偏袒,并在听取纠纷后,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评判,忽视当事人的意愿,将纠纷结果向自己所期望的结局引导,如果是法官充当调解员则会运用特有的权威优势强迫当事人接受,如果是社会调解员,由于他们不具有职权,在当事人心中不会产生顾虑,他们就会对错误一方大加指责,干预过多,很多情况下会导致矛盾激化,甚至将纠纷的矛盾引向自己。

(三)缺乏专业化的调解程序

中国的家事调解模式以结果主义为主,即重视以调解最终解决问题。不注重发现双方当事人出现纠纷的原因,也不注重当事人不能解决纠纷的关键点在哪里。因此不能做到调解模式因人而异,因事而异,程序单一化,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纠纷,消除双方当事人的对抗心理。

四、中国家事调解模式的改进

中国家事调解模式虽然存在不足,但其独具特色的调解模式是值得传承发扬的,西方模式在很多方面都优于中国家事调解模式,但并不完全适于中国,因此我们应在坚持自己模式的基础上,吸收西方模式的精华,中西合璧,发展中国家事调解模式。作者认为可以在以下几方面改进。

(一)培养专业化调解人员,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素养

首先,应该明确调解人员的范围,例如规定法官、律师、居委会、村委会可作为调解人员,而不是你想调解,当事人又同意你调解,就可以成为调解人员。如果条件允许,还可以将调解员分为不同种类,针对不同的案件进行调解,实现专业化、专门化。专业人员进行调解有利于使调解高效进行,也有利于纠纷的顺利解决。

其次,应借鉴西方,使调解人员具备必要的心理知识和沟通技巧。这样有利于准确、快速的发现双方当事人的真是心里诉求以及纠纷产生的原因,以恰当的调解模式为当事人搭建沟通平台是双方能心平气和的交流,从而顺利解决纠纷并且有利于当事人对抗心理的消除。

只有具备专业心理知识的专业人员进行调解,才能使帮助当事人高效、顺利的解决纠纷。

(二)完善调解程序

借鉴西方家事调解模式中专业化的调解程序,注重发现双方当事人无法解决纠纷的原因,例如是由于当事人有心理障碍、地位不平等或是缺乏对法律后果的认识等,根据不同的人活事,选择恰当的调解模式,排除双方当事人的沟通障碍,为当事人提供平等交流的机会。调解人员作为辅助人,不参与当事人纠纷解决的讨论,实现当事人的自主与自决。

五、结论

家事调解模式没有好坏之分,但面对不能时代要求的中国家事调解模式,我们必须在保留自身特色的基础上,学习西方,为家事纠纷调解注入新的生命力,更好适应社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注释]

①肖建国,钱怡.从诉讼法律文化看我国家事调解制度[N].人民法院报,2013.1.

②来文彬.家事调解制度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14.81.

③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52-65.

④来文彬.家事调解制度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14:83-85.

⑤来文彬.家事调解制度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14:83.

⑥来文彬.家事调解制度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14:85.

[参考文献]

[1]范愉.ADR原理与实务[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

[2]陈苇.澳大利亚家庭法(2008年修正)[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9.

[3]来文彬.家事调解制度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14.

[4]杨扬.未来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发展[J].心事,2014(8):177.

[5]肖建国,钱怡.从诉讼法律文化看我国家事调解制度[N].人民法院报,2013.1.

[6]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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