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性债务资产证券化法律思考

摘 要:在经济新常态的发展下,我国为缓解金融危机带来的损害,开始逐渐放宽地方政府债务数量的限制,导致债务规模大、增长迅速快。这不仅影响了政府职能的有效发挥,而且对整体经济发展也带来了潜藏的隐患。在此背景下,采取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可以转移地方政府性债务的风险,也可以带动金融市场投资。在众多地方政府性债务中,只有融资平台产生的债务可以采取证券化,其以可预测的现金流收入作为开展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实现存量资产盘活,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

关键词: 地方性债务;融资平台;资产证券化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为了经济稳定发展以缓解金融危机带来的损害,开始逐渐放宽地方政府债务数量的限制,导致债务规模大、增长迅速快。巨大的债务不仅影响了政府职能的有效发挥,而且对整体经济发展也带来了潜藏的隐患。究其原因,主要从财政体制、法制不健全、政绩观。地方政府通过举债完成相应的任务,进而造成了过度举债、隐形债务突出、政府信用降低。而目前如何处理巨大的地方性债务,是目前的当务之急。

二、地方政府性债务解决

目前解决方法主要有:债务置换,债务转换,债务重组和资产证券化。债务置换是指债务持有人作出决定卖出一个或多个目前所持有的债券,以交换其他被认为是相同或类似市场价值的债券的规避风险手段。债务转换是指企业为一方或多方的特定当事人之间基于合同约定或者法律预订而产生的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债务转换就是对这种权利义务的内容或当事人的改变。主要的方式:债转股,债转债。债务重组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項。资产证券化是指由资产原始持有者进行组合资产池,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SPV),SPV通过信用评级和信用增信机构担保。债务转换一般适用于企业法人,是处理企业债务常见的手段方式,其主要方式是:债转股和债转债。债务重组同样针对企业法人而言,如果适用于政府也会出现上面的问题。所以在债务重组过程中会出现虚列资产,使会计报表不真实,给债权人操纵利润提供了机会。

三、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理论

(一)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原理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以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广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某一资产或资产组合采用证券这一价值形态的资产运营方式。资产证券化仅指狭义资产证券化。我国针对地方政府性债务资产证券化主要是基于融资平台的举债,将其信贷资产证券化更有利于化解举债的压力。

资产证券化包括风险隔离和资产担保证券发行及交易环节,前者是第一个环节,室内基础环节。风险隔离,又称资产风险的隔离,是指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将能够产生现金流的资产与发起人的财务风险相隔离,以确保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按证券化的结构设计向投资者偿还证券权益,实现资产信用的过程。 在法律上,风险隔离完成后,通过“真实销售”和“构建SPV”来实现。这两个步骤不是相互独立存在,而是彼此促进发展。真实销售就是由发起人将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流的资产的权益、风险、相关的控制权出售给SPV,由SPV进行资产组合,在这个过程SPV可以远离融资平台承担债务的压力。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SPV是个独立的载体,除了证券化业务,几乎不参加其他的经营管理,与一般的企业不同。而出售给SPV的资产用于偿还投资者和基本服务费用,不存在其他的债权人,最大化保护了债权人投资权益。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现状

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构成:分为标准市场和非标准市场,对应的产品分为:标准化资产证券化产品和非标准资产证券化产品。非标准市场,资产证券产品主要是通过信托或者其他一些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主要参加者是券商、基金子公司或者其他一些资产管理公司。相对标准市场劣势有:一是投资者群体有更多的限;二是发行成本较高。 标准化资产证券化,目前我国主要有三类:信贷资产证券化,企业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票据。

四、资产证券化处理地方政府债务的具体操作

(一)地方政府性债务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实施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1)融资平台债务难以控制,风险大。地方政府在《预算法》修改之前不具有发行债券融资的资格,只能通过融资平台进行举债。融资平台首要的任务是替代政府融资,其收入来源于土地和财政收入。(2)基础资产处于源头,决定了资产证券化的质量。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资产来源于融资平台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和相关项目,是作为资产证券化的主要资产。融资平台的资产能够产生现金流,决定了资产证券化能否按时履行相关的还合同义务。(3)资产证券化具有分散和转移风险的功能。资产证券化是通过有特殊目的机构进行购买资产池,由承销商进行承销。在这个过程中,

风险由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转移到特殊目的机构和投资者,且风险的分散也随之扩散,将原来由融资平台独自承担的风险化解分散至SPV和投资者。

2.地方政府性债务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

(1)具有初步的资产证券化市场。我国已经建立了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已经逐渐形成完整的金融市场体系。从20纪90年代至今,我国资本市场已由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两部分组成,场内市场的主板、创业板和场外市场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证券公司主导的柜台市场共同组成了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我国的证券市场逐步走向成熟。

(2)融资平台掌握大量具有未来收益的现金流。一方面融资平台掌握的资产,是由地方政府要兴建的公共基础设施和项目,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公共产品具有垄断性,其对于消费者而言是一种刚性需求,并且价格和需求弹性较小。

(3)地方政府性债券融资成本低。虽然地方政府性债务证券化涉及很多主体,支付费用名目费用很多,如信用评级费用,托管费用,投资银行承销费用等,但标的达到一定的规模程度时,其融资成本相对于传统融资方式仍然较低。

(二)资产证券化在地方政府性债务中的具体运用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在原始资产持有者、特殊目的机构、承销商、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托管管理服务机构、投资者,各个主体都有相关的职责功能。在整个过程中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扮演着原始资产持有者,通过其将资产进行组合形成资产池,再转手真实售给特殊目的机构。

在特殊目的机构(SPV)的形式主要是信托公司,只参加证券业务,不参加其他的管理,由托管管理公司进行资产池在流通市场管理。

(三)在实际运用资产证券化产生的问题和应对的对策

地方政府性债务资产证券化虽然能够彻底解决当前的问题,但由于资产证券化在我国是个新型的融资渠道,固然存在相关的问题。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和法律发展,这些问题也会迎刃而解。

1.地方政府性债务资产证券化存在主要的风险。首先是政策性风险。融资平台是由地方政府注入股权和土地设立,是政府机构的延伸,一切经营活动、投资和交易活动均围绕行政权力及相应的条块相运转,并且其只要人员也是由政府进行任命。其次是融资再投资的风险。最后是交易中的风险。2.应对地方政府性债务资产证券化风险的对策:其一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其二提高地方政府性债务信息披露。其三根据宏观政策和市场的变化制定对应的策略。

五、结语

笔者相信只要以法治化为核心,市场为导向,地方政府性债务资产证券化必能突破阻碍,必能成为当地政府解决债务的有效手段。

注释:

①王力凡、张磊:《新债务重组准则缺陷及改进》,载《社会科学版》,2004年11月第6卷第6期。

②李公科:《论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定义》,载《天府新论》,2005,(11)。

③张前荣:《资产证券化是化解地方债有效途径》,载《上海证券报》,2015年6月19日第A03版。

作者简介:

焦月飞,现就读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8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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