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税收征管”的理念确立与制度建构

摘 要  传统税收征管制度存在行政效率偏低、裁量准确度不足、信息安全度偏低与交流机制匮乏的局限。而人工智能具备的高效性、确定性、即时性与税收征管活动的庞杂度、公正性、动态性相契合,为二者的合作提供可行空间。将人工智能应用至税收征管活动的过程中,应坚持税务行政人员主导、人工智能辅助、税收法定的理念,完善“人工智能+税收征管”的立法体系,明确人工智能信息管理的预设程序、指导理念、管理员与监管机制,允许人工智能收发纸质发票并管理电子发票,使用人工智能确定稽查对象、调查取证并构建相应的稽查数据库,明确人工智能在税收征管信息公开、热线服务、平台交流的使用方式,破解传统税收征管难题并构建和谐、合作的征纳关系。

关键词  人工智能;税收征管;税收行政人员主导;征纳合作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9)02-0077-07

我国税收征管领域一直面临着效率偏低、裁量准确度与信息安全度不足、交流机制匮乏的难题,“互联网+”、大数据等工具的运用亦难以解决。当前人工智能变革日新月异,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必将引发社会多方面的变革,税收征管领域亦不例外。我国国务院通过发布《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把人工智能上升到国家战略。①政府“有形之手”的干预必将进一步促进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人工智能的高效性、确定性、即时性与税收征管活动的庞杂度、公正性、动态性相契合,二者的合作有助于税收征管难题的破解。遗憾的是,尽管当前人工智能的研究成果日益增多,但在人工智能与税收征管合作领域却着墨甚少。基于此,本文试图在解析现行税收征管制度局限的基础上找出人工智能与税收征管的契合之处,进而探索“人工智能+税收征管”的理念与制度。

一、现行税收征管制度之局限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涉税行政事务的数量激增。我国税务机关虽已积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工具不断优化税务征管活动,但传统税收征管制度的不足之处仍然日益凸显。

(一)税收征管行政效率偏低

在税收行政事务处理方面,我国目前主要实行的是“线上+线下”的管理模式,即纳税人依据有关立法规定准备相应材料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或在税务大厅进行材料提交并获得相应反馈。但在实践中我国税收征管行政效率相对偏低。一方面,我国征税成本偏高。根据国家权威人士测算发布的数据,我国征税成本占税收收入比重现在应为5%~8%。[1]而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征管成本率一般控制在0.5%~1.8%左右,如美国为0.58%,新加坡为0.95%,澳大利亚为1.07%。[2]可见,我国征税成本远远高于西方发达国家,而税务机关人员冗杂、信息化水平偏低则是其重要原因。另一方面,我国税务机关办事效率偏低。税务实践中,纳税人在办税大厅苦等几小时仅能盖个章的事件时有发生。而诸多发达国家在税务机关办事效率方面形成了严格、完善的体系。例如,英国税务部门要求所有打给税务局的电话,在20秒内的接通率为90%;对没有预约而来咨询的纳税人,95%的人在15分钟內得到接待。[3]我国税务机关办事效率偏低不仅大幅增加了纳税人的时间成本,损害了税务机关的公众形象,甚至激化了征纳双方的矛盾。

(二)税收征管行政裁量准确度不足

在税务实践中,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往往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与已有信息做出行政裁量。囿于税务信息不对称与法律漏洞难以避免,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做出行政裁量的准确度往往遭遇一定质疑。一方面,税务信息不对称降低税收行政裁量的准确度。税务机关信息获取渠道主要为自行采集与纳税人提供。囿于政府部门间尚未实现信息共享,对于纳税人自主提供的涉税信息是否属实税务机关不能通过其他部门提供的有关信息予以印证。信息是税收裁量做出的依据,税务信息在各主体间的不对称降低税务行政裁量的准确度,损害了有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因个人利益等因素做出错误的行政裁量。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是处于复杂社会关系中的个体,基于个人好恶、利益关系等因素可能在法律规定缺失或确定性不足的领域做出违背纳税人权益保护理念的行政裁量。但由于我国税务机关内部的信息跟踪机制尚待完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做出的错误行政裁量可能得不到及时记录与校正,违背了税收正义理念且损害了税务机关的社会形象。

(三)税收征管信息安全度偏低

在税务信息保护方面,我国税务机关在信息管理系统内均设置了“防火墙”等信息保护软件,对于税务机关人员的信息泄露行为则设置了相应的预警、监管、问责体系。遗憾的是,我国税收征管信息安全度依然偏低。一方面,频繁的“黑客攻击”现象引发税务机关信息管理风险。纳税人的税务信息记载间接反映了纳税人的交易活动或财富状态,在风险频发的现代社会中具有较大的经济价值。逐利性是市场主体的普遍特征,网络黑客往往因利益诱导而攻破税务机关的信息防火墙盗取大量纳税人信息,给有关纳税人带来巨大的人身、财产威胁且削弱税务机关的社会公信力。②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泄露社会信息降低税收征管信息安全度。“金税三期”系统推行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掌握的税务信息大幅增加。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仅需借助工号与密码就可查阅并拷贝大量的税务信息且没有信息跟踪记录机制。这直接增大了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泄露税务信息的风险,③降低了税收征管信息的安全度。

(四)征纳交流机制匮乏

在征纳信息交流层面,我国税务机关主要通过信息公示向公众传达行政决定,而纳税人则主要通过有关立法的征求意见稿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向政府表达建议。应该看到的是,我国税收征纳交流机制尚存在较大缺憾。一方面,税务机关信息公开范围偏小且及时性不足。目前纳税人对纳税信用等相关领域的信息公开需求呈上涨趋势,但地方政府在信息主动公开方面存在的短板却与此形成鲜明对比,[4]诱发诸多纳税人利益受损的事件。同时,对于已申请公开的信息,在纳税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后,税务机关在未附有解释说明的前提下退回申请信件或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事件时有发生。税务机关信息公开的全面性、主动性、及时性不足降低了纳税人经济决策的准确度,亦限制税收对经济的促进功能。另一方面,纳税人建议表达渠道相对不足。公共政策有满足决策质量和满足公众对政策可接受性之分。[5]一般而言,立法制定与行政行为履行过程中公民参与度愈高则愈贴近民生福祉。纳税人建议表达渠道限于征求意见稿与服务热线导致纳税人参与度偏低,由政府制定的税收立法与政策难以获得纳税人的自觉遵从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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