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处理宗教领域人民内部矛盾的路径选择

摘 要:正确看待和处理宗教领域的人民内部矛盾,已成为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重要任务。宗教领域人民内部矛盾的复杂性通常表现为依附性、群众性和长期性。有鉴于此,正确处理这类矛盾应还原宗教信仰的本真面目,从源头上减少宗教问题;关注新形势下的宗教发展,维护信教群众合法权益;探索中国特色“相适应”模式,引导宗教增进社会和谐。

关键词:宗教领域;人民内部矛盾;合法权益;依法管理;社会和谐

中图分类号:B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1)02-0016-04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由于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短期内难以根本解决,人民内部各种具体利益矛盾难以避免地会经常地大量地表现出来。”[1]其中最为敏感的就是宗教领域的人民内部矛盾。由于宗教本身具有特殊的复杂性,故而这类矛盾通常带有明显的依附性、群众性和长期性的特征。

从古至今,我国多种宗教并存的局面从未改变。“多宗教的国情决定了由各种宗教内部产生的矛盾、由不同宗教之间产生的矛盾及由宗教与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产生的矛盾是不可避免的,由此构成了社会上十分关注的宗教问题。”[2]历史反复证明,宗教对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往往有着重大作用和影响,对宗教问题必须高度重视。 [3]就我国的具体实际而言,宗教领域的矛盾以非对抗性为主,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只是在极个别的情况下,才可能出现矛盾性质的转化。因此,很有必要从理论上分析、厘清当前宗教领域人民内部矛盾中错综复杂的关系,在准确地把握这类矛盾的性质和特点的基础上,认真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深入研究矛盾的调控机制,进而提出正确处理这类矛盾的可行路径,为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实的保障。

一、还原宗教信仰的本真面目,从源头上减少宗教问题

早在上世纪50年代,周恩来就提出,为使宗教能够正常健康发展,必须要还原其“本来面目”。[4]181这一观点至今仍不过时。事实上,所谓的“宗教问题”从来就不是孤立的,总是与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方面的矛盾相互交织,因而具有特殊的复杂性和强烈的依附性。也就是说,现实生活中宗教领域的人民内部矛盾很大程度上是由“非宗教”因素引发的,要实现从源头上减少宗教问题,应致力于还原宗教信仰的本真面目。

宗教归根结底属于人类所特有的精神现象,但同时必须承认,宗教也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和实在的,总是表现为现实生活中信教者的信仰。因此,“真正的宗教存在”[5]202很大程度上体现为宗教的社会属性。其中的关键在于宗教始终与社会系统的其他组成部分处在一定的互动关系之中。这既是宗教得以延续发展的必要前提,也是宗教系统发挥社会功能、体现社会价值的必要条件。问题在于,如何能使宗教在“出世”与“入世”、“神圣”与“世俗”之间保持一种动态的平衡,以确保宗教系统既能够正常运转,又不至于丧失“本色”。可以说,历史上“每一种宗教都试图表明超越世俗的真理,然而却陷入了试图超越的世俗之中。每一种宗教都试图以自己的形象再造世俗,但往往在某种程度上反被重造成世俗的形象。这是宗教的悲剧。”[6]239同时也是形成宗教问题的深层原因。

具体到我国的实际来看,造成宗教矛盾的部分历史原因依然存在,改革开放以来,又产生了一些引发宗教矛盾的新因素,致使我国宗教在总体正常、稳定的情况下,局部的矛盾、纠纷仍时有发生。不仅破坏了宗教的健康发展,而且也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尤其需要关注的是,现阶段我国宗教领域的人民内部矛盾“有时是民族意识、宗教信仰问题与政治问题、社会冲突纠缠在一起;有时又是对抗性矛盾与非对抗性矛盾交织在一起,不明真相的群众和别有用心的坏人搅和在一起,并且这类矛盾在形式上容易激化,性质上容易转化,因而,识别和处理这类矛盾有着极大的难度。”[7]在这种情况下,通过还原宗教的本真面目以实现从源头上减少宗教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要引导宗教信仰回归理性,有效避免宗教狂热和宗教极端。在我国的一些宗教氛围比较浓厚的地区,宗教场所密集、宗教活动频繁,宗教成为信徒生活的精神支柱、安顿灵魂的终极关怀。宗教信仰不仅支配着人们的思想感情,更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并与信众的社会生活方式融为一体,转化为他们的一种共同的心理素质。对于广大信教群众而言,其所信奉的宗教是神圣的、崇高的、不可亵渎的。正是基于这一点,宗教领域之外的其他社会矛盾有可能在特定的情况下,借助宗教的凝聚力和认同感而表现出来。譬如把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和普遍社会问题混同于宗教问题,特别是面对明显的地区差异和贫富反差现象,群众的不满情绪容易被宗教狂热分子和宗教极端势力所利用,进而引发宗教矛盾。针对这种情况,应在信教群众中大力倡导理性信仰,将宗教事务与世俗事务区分开来,努力使宗教回归健康发展的轨道。当然,发展社会经济、改善群众生活仍是解决当前我国宗教领域人民内部矛盾的治本之策,但在坚持科学发展的同时,需要留意政策的实施效果,谨防宗教被利用和操纵。

其次,在坚持“政教分离”原则基础之上,将宗教与其他社会系统相剥离,进一步净化宗教信仰。在宗教社会学的意义上,可称之为“宗教社会化”,主要是使宗教落地,从上层建筑落地民间社会,去意识形态特征,变迁为社会、公民的精神共享体系。[8]就当前中国的实际状况而言,这就意味着宗教必须摆脱长期以来依附于政治、经济等其他社会力量的局面,成为一个独立自在的社会变量或社会子结构。同时,需要准确把握政治信仰与宗教信仰的关系,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的原则,在坚定共产主义政治信仰的同时,充分尊重和依法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其中的关键在于宗教事务工作的准确定位。“宗教事务工作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必须要讲政治,却又要注意把握讲政治的‘度’,不能人为地增强宗教团体社会存在的政治色彩,以至于出现这样一种观点,认为宗教是一种伦理宗教和政治宗教。”[9]

再次,还原宗教的本来面目,还应根据现代社会多元宗教共存的现实,积极营造均衡和谐的宗教生态局面。所谓多元宗教的时代,并非意味着多种宗教并存是一个新的历史现象。“多元”的含义首先在于,某一宗教的意义,即价值理念的绝对性诉求,在现代社会生态中受到必要的限制。其直接后果是各种宗教能够在一个公共性的宗教语境中展开身份平等的对话,进而实现相互理解。宗教领域的人民内部矛盾不能单纯依靠行政力量去化解,在某种意义上,宗教信仰可以用另一种宗教信仰加以平衡。因此,就有必要“恢复和重建我们曾有的宗教文化多元通和生态,包括作为生态基础的民间信仰。当然不是简单地恢复,而是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在中华民族优秀宗教文化传统的基础上发展,在吸收人类文明成果的过程中形成,把主导性与多样性,先进性与广泛性结合起来,创造中国宗教文化新的生态模式”。[10]这样可以尽量减少宗教问题和矛盾,促成各宗教的和谐发展,有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

二、关注新形势下的宗教发展,维护信教群众合法权益

任何宗教都产生于特定的环境之中,每当其所依赖的环境发生改变,便会随之做出调整。全球化条件下,宗教呈现出明显的“复兴”趋势,而“全球性宗教复兴最明显、最突出也是最强有力的原因,恰恰是那些被认为会引起宗教消亡的东西:20世纪后半叶席卷世界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现代化进程。……人们从农村移居城市,脱离了他们的根基,从事新的工作或没有工作。他们与大批陌生人相互作用,面对着一套新的关系。他们需要新认同根源、新形式的稳定社会,以及一套新的道德规范来赋予他们意义和目的感。不论是主流的,还是原教旨主义的宗教,都满足了这些需要。”[11]因此,观察和分析现代社会中的宗教问题,必须立足于宗教在社会生活中的特殊影响。

“哪里有人类生活,哪里就有宗教。而哪里有宗教,由宗教产生的问题就不可能长久地隐而不露。”[5]5宗教一经产生,便有了传播、扩展的冲动,这是宗教固有的属性。但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现实情况看,宗教的传播都不可能是毫无限制、毫无边界的,必然会受到种种条件的限制。这种限制不仅来自法律,更重要的还表现在信仰、习俗、道德、文化、社会制度等方面。因此,宗教本身的扩张与各种反扩张的限制之间就形成了复杂的矛盾、产生了很强的张力。[12]由此形成的宗教问题和宗教矛盾不仅会促使宗教自身的发展嬗变,更会影响其他社会系统的运作乃至整体社会的稳定。同时,“宗教一头牵着深沉的精神追求,一头掌握着大批群众,直接沟通着信教群众的情绪乃至潜意识。由于情感的相互感染,价值的相互认同,行为的相互激励,比较容易掀起难以遏制的群体性的宗教热情。”[13]从这个意义上看,必须密切关注宗教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不断涌现的宗教领域人民内部矛盾。在解决好这些矛盾的同时,坚决有效地维护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首先,在关注信教群体复杂化、信徒结构层次发生变化的同时,积极营造“互相尊重”的良好氛围,确保“宗教信仰自由”落到实处。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信教人数出现“恢复性”反弹,信教群体构成趋于复杂多样,信徒数量增长快、分布不均衡。一些宗教组织竞相发展信徒,忽视了信徒素质的提高。伴随着信教群体的复杂化,宗教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有些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表现出来。比如,信教人数增多与宗教活动场所有限之间的反差相对突出,一些基层宗教团体自身建设有待加强,城市流动人口中信教人员的管理亟待完善,等等。这些问题和矛盾虽然在短期内会对我国宗教的正常稳定发展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但终将随着宗教事务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而逐步得到妥善合理的解决。

需要指出的是,“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理应得到有效的落实和保障。当前宗教领域的种种问题和矛盾不能成为妨碍和干涉信教群众正常宗教活动的理由与借口。对于广大的信教群众,应抱有“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的基本态度,坚决摒弃把宗教视为落后思想、异己力量的观点,努力营造宽容的社会氛围,确保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落到实处,处理好社会主义与宗教之间的关系。“这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创立人间的天堂更重要和信教是公民的私事的基本观点,也符合中国历史上政教关系‘和而不同’的传统,更符合当今维护民族团结、社会和谐、国家统一、改革开放、科学发展的大局。”[14]

其次,在关注利益主体多元化、宗教领域矛盾纠纷增多的同时,努力贯彻“群众路线”的工作思路,促进“宗教关系和谐”真正实现。当前,我国正发生深刻的社会转型,伴随着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宗教领域的矛盾纠纷日渐增多。过去不曾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都在复杂多变的国内外背景下逐步显现,有些直接表现为人民内部矛盾。比较突出的有:宗教的世俗化倾向加剧,宗教活动场所商业化气息日益明显,相关经营活动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管;在城市发展和市政建设过程中,宗教活动场所的布局缺乏科学论证、合理规划,宗教团体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境外各种宗教及其教派在我国境内传播的规模和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加速了宗教多元化的发展趋势;网络宗教资源日趋丰富,宗教活动呈现出现实性与虚拟性并存的特点;宗教参与社会活动的主动性增强、影响力扩大,而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仍不健全;民间信仰活动强势复苏,亟待进一步加强规范和引导,等等。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既要着眼于平时工作,防止矛盾累积;又要善于应对突发事件,防止矛盾蔓延和变异;还要稳妥处理善后事宜,防止矛盾沉淀。归根结底,关键在于能否贯彻“群众路线”的工作思路。

“做好信教群众工作是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3]建国以来,“群众路线”一直是党和政府开展宗教工作的基本思路。除对宗教界上层人士仍从统一战线角度看待以外,就对待广大信教群众而言,宗教工作更多是被当作群众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和内容加以考虑的。建国之初,毛泽东就对一位来访的伊斯兰国家共产党领袖说:“既然人民群众还去教堂,为了接近、团结群众,我们也应该进教堂。”[15]1331961年1月23日,毛泽东在和十世班禅交谈时说:“我赞成有些共产主义者研究各种宗教的经典,研究佛教、伊斯兰教、耶稣教等等的经典。因为这是个群众问题,群众有那样多人信教,我们要做群众工作。”[16]像这样的观点,毛泽东曾申明过多次。“群众性”是宗教的重要特性,只有做好信教群众的工作,才算得上是做好了宗教工作。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既要立足于解决问题和矛盾,更要着力促进宗教关系的和谐。因此,发挥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就成为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根本要求。在这个过程中,“要真心实意关心信教群众特别是生活困难的信教群众,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组织和支持他们积极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勤劳致富,使信教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3]

三、探索中国特色“相适应”模式,引导宗教增进社会和谐

宗教问题是当前我国诸多社会问题中具有特殊性的重大问题之一。宗教问题的特殊性,主要在于其长期性。也就是说,宗教将与社会主义社会长期共存,宗教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一种常态现象,宗教问题和宗教矛盾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不可避免。这就决定了宗教问题“既不能超越社会发展阶段、急于求成地‘一劳永逸’解决,也不可能脱离社会总问题的制约、其他社会问题的作用,甚至国际环境的影响单独加以解决”。[17]正是认识到了这一点,我们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同中国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提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科学命题。实践证明,这一基本方针不仅有利于团结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调动宗教文化中的积极因素,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而且有助于及时化解宗教领域的各种矛盾和消极因素,增进社会和谐。

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宗教仍然具有两重性,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因此,对于宗教,关键在于“引导”。也就是说,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鼓励我国宗教界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支持他们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祖国统一多作贡献”。[3]真正落实起来,不但需要认识和把握宗教自身的发展规律,因势利导、顺势而为,更重要的在于“政府对宗教由控制转变为依法管理,而宗教团体则自治自理,非行政、非营利、非市场,以社会团体的身份参与社会公共事务”。[18]

首先,在坚持“依法管理”的基础上,实现宗教界自治自理,为宗教增进社会和谐提供必要保障。现阶段我国宗教领域最突出、最复杂,同时也是最敏感的人民内部矛盾主要集中在宗教事务管理问题上,“表现在围绕要不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怎样管理等问题的意见分歧、争执,乃至具体涉及到宗教场所、宗教人员、宗教活动管理的冲突上”。[19]解决这类矛盾的关键在于处理好“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与宗教团体“自我管理”之间的关系。

当今世界,“政教分离”和“宗教信仰自由”是绝大多数国家确立的宪法原则。然而,“‘宗教’与‘自由’之间却天然存在着一种悖论关系:一种宗教越自由,就意味着其他宗教越不自由;所有的宗教自由了,就意味着不信仰宗教的人和无神论者的不自由。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真正的宗教自由只有在一定的法律政策规范下才能实现,缺乏限制与约束、规范与管理的极端‘宗教自由’,往往会走向自由的反面——因极端而疯狂、因疯狂而专制、因专制而暴力,从而在‘宗教信仰自由’的名目下制造出种种‘不自由’的悲剧。”[15]从这个意义上看,依法对宗教事务管理,既是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基本前提,也是解决宗教发展过程中各种问题和矛盾的必要条件。同时,应该承认,宗教有其独特的发展规律,宗教团体的正常建设和运转只能通过其自治自理得以实现。“从国家、政治与宗教、宗教组织的内在关系而言,前者所构成的宏观社会结构难以直接决定后者即一个宗教、宗教组织的具体制度特征。在同样的社会结构之下,不同的组织均可表现出各自不同的秩序特点,每个组织均有自己的组织特性,故宗教组织仅仅是具体的、局部的社会秩序而已。虽然宏大政治秩序中的宗教组织总是要受到国家制度、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制约和影响,但是,对宏大秩序乃至社会结构的认识和把握,并不等于或不能代替对于宗教组织的认识以及局部秩序的把握。”[8]因此,为确保宗教正常健康发展、调动宗教方面的积极因素,应努力实现宗教界的自治自理。具体来说,就是“要发挥爱国宗教团体的积极作用,帮助和指导他们增强自养能力,依法依章搞好自我管理,反映信教群众意愿,切实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3]

需要指出的是,过去在宗教事务管理方面之所以会产生一些矛盾分歧,主要原因在于宗教团体的“身份不清、地位不明”,没有真正实现自我管理,在很大程度上仍依赖于其他社会力量。改变这种状况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新形势下,我国宗教工作的中心任务是“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这为实现宗教界的自治自理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各宗教团体应积极顺应时代发展,加强自身建设、创新管理模式,为有效增进社会和谐奠定坚实基础。

其次,在坚持“积极引导”的前提下,鼓励宗教界服务社会,建立宗教增进社会和谐的长效机制。“中国的宗教徒比共产党员多。”[4]309这一基本事实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都不会改变。因此,“在中国社会的诸多社会群体之间,宗教社群无疑是一个特别巨大从而需要予以特别关注的社会群体。”[6]425所谓“特别关注”,并不是通过行政手段去干涉宗教活动,也不是运用行政力量去影响宗教发展,而是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宗教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作用的途径、范围和程度,鼓励宗教界在服务社会方面有所作为,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宗教增进社会和谐的长效机制。

关于宗教团体应以何种身份参与社会活动,学术界已有很多探讨,尽管看法不尽相同,但基本观点是一致的。“未来中国宗教的正常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应‘淡出’政治领域,即所谓政治上‘脱敏’。中国宗教应从‘政治参与’性社会组织向‘社会服务’性、灵性关怀性社会组织转型,因为宗教社团组织在当代社会的基本定位应是‘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其主要体现的是公民社会的现代民主和精神自由,所以应作为‘完全自由的、与政权无关的志同道合的公民联合体’而存在。”[20]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大宗教的经济势力和社会影响都在不断扩大。与此同时,有些宗教团体在公益慈善、社会福利等方面逐步探索出成功的经验,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社会服务体系;有些宗教组织利用自身优势,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深入发掘宗教教义、宗教道德和宗教文化中的积极因素,在理顺情绪、净化观念等方面发挥了独特作用;有些宗教团体着眼巩固和谐宗教关系,帮助广大信教群众树立和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这些充分说明,在坚持“积极引导”的前提下,我国各大宗教依托自身建设,在服务社会、服务信教群众方面形成了各自的特色,为建立宗教增进社会和谐的长效机制提供了必要的参照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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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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